“互联网+”背景下农业创新发展的制度支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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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网络经济迅猛发展,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的应用广度和深度提升,成为实现农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手段。为适应这一发展趋势,我国加快推进“互联网+”背景下农业创新发展的制度支撑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不断强化,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加码,技术创新与应用的监管政策日益完善,有力推动农业发展的科技化和信息化。

[关键词]互联网;农业;创新;制度支撑体系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

1 “互联网+农业”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

已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商标法》等为农产品网络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面对新形势,我国也加快立法步伐,不断出台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农业生产、销售与科技创新和应用的结合,为“互联网+农业”的发展提供坚强的法律支撑。

1.1 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是全球规模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相关法律法规为电商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2005年正式施行、2015年修正的《电子签名法》为我国信息化领域里的第一部法律,为规范互联网中的身份信息认证提供了法律指引。电子签名是电子商务开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该法规范电子签名行为,实现我国电子商务法制化。

对农产品网络市场影响最大、最直接的是施行不久的《电子商务法》。其中有多条关于农村电商的规定,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第六十八条“国家促进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互联网技术应用,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加强合作,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电子商务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此外,还有很多其他规定,也将有效助推我国电子商务的规范发展。如对于电子商务领域中最大的难题——侵权假冒,总则、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五条中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具体义务,在第八十四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加重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并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服务信息和交易信息,并确保这些信息的完整、保密与可用性,且该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对检验真实交易、公平交易提供依据”,同时还规定电商平台“应当承担平台内经营者的信息核查义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1.2 网络信用相关法律法规

2002年,人民银行等部委向国务院提出制定《信贷征信管理条例》的建议,经过十年的酝酿,到2013年我国第一部关于征信的法律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最终推出。该条例的实施推动了个人信用的建立。如在使用信用卡存在失信行为时,将为个人信用带来不良记录。这一法规使我国征信业真正步入了有法可依的轨道。针对网络“炒信”,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规定。2014年施行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2015年的新《广告法》第四条以及2018年初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條都指出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此外,在2013 年9月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认定行为人经营“炒信”平台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1.3 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问题是网络市场发展的基础,我国先后出台多项法律法规加以保障。2000年,出台《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对破坏互联网安全的行为进行明确,并指出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此后出台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保障了开展网络交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017年施行的《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调整网络建设者、运营者、服务者和应用者的关系,旨在监管网络安全以及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该法明确保护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进一步保护人们在网络空间的利益,为网络交易规模扩张提供保障。

2 “互联网+”现代农业发展的公共财政支撑体系

“互联网+”现代农业发展是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农业全产业链的耦合,是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由于“农业综合开发属于准公共产品”,在“互联网+”现代农业发展进程中,政府应加大支持力度,发挥好推动作用。

2.1 中央财政加大支持力度

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20亿专项资金扶持中西部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的农村电商发展,资金的使用重点向建设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倾斜;支持县域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和村级电商服务站的建设改造,以发展农村电商为目的的农产品及农村特色产品的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以及农产品的标准化、分级包装、初加工配送等设施的建设;支持农村电商培训。《关于开展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指出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农村产品上行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同时鼓励各地优先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农村电商工作。为进一步提高电商扶贫的财政使用绩效,《关于进一步突出扶贫导向 全力抓好电商扶贫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提出制定完善的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对示范县长期闲置资金予以收回,用于奖励促进产销对接、帮扶贫困户成绩突出的示范县,把资金分配和使用效果结合起来,注重切合实际、保证质量。

2.2 各地强化财政资金管理

各地加大对财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程度和效益。南京设立市级农村电商发展专项资金,在2017年市供销合作总社预算中安排1000万元专项用于农村电商发展,并出台《南京市市级农村电商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市级农村电商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重庆出台《关于加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对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方式进行规定,并对财政直接补助、贷款贴息、单个项目支持总额、运营服务体系扶持资金总额等标准进行明确。泉州市出台《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路线图》和《泉州市电子商务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16—2018)》,在贯彻落实路线图的同时分步实施具体步骤和目标,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配套支持。

3 农产品网络市场技术创新与应用的监管体系

农产品网络市场技术创新与应用有效推动市场规模的扩张,农产品网络市场经营主体、产品种类、销售规模增长迅速,很好地对接小农户与大市场。但与此同时,农产品网络市场中违法违规问题、失信现象也日益增多,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

3.1 网络市场监管相关政策

随着网络市场的发展壮大,对其实施有效监管也越来越重要。早在200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5年发布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作为《电子签名法》配套同步实施的制度,解决我国早期存在的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无法律依据、无标准规范、无主管部门的“三无”问题。2010年我国又出台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但随着网络交易新形式、新业态不断涌现,其中的部分规定相对滞后。十八大以后,我国网络经济飞速发展,2018年全国网络零售额达到9万亿元。与此同时,在近几年迅猛的发展态势下,2018年全国农村网络零售额达到1.37万亿元,农产品网络零售额达到2300多亿元。面对网络交易市场的快速扩张,网络信用监管落后、乏力日益凸显。这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一系列文件,为我国网络市场的规范发展提供政策支撑。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后,2014年1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作为配套行政规章出台,在原《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做出变化,涵盖了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全部经营活动,包括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各类营利性服务。同年6月,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切实解决网络信息、电子商务等领域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2015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市场监管的意见》提出推进依法管网、以网管网、信用管网、协同管网。同时,从2016年开始,我国每年出台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对当年的网络市场乱象进行重点打击。

3.2 网络市场信用相关政策

规范网络市场信用的一个重要的文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作為我国首部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规划,对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互联网应用及服务领域信用建设都提出要求。同时,为进一步推动网络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我国针对网络市场信用出台了多个专项文件。2016年11月,国家发改委等8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的通知,在“双十一”前确定监测对象、监测范围、评价参数。同年底,正式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信用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基础”,要大力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着力解决电子商务交易各方信任缺失问题,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更好发挥电子商务在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重要支撑。2018年6月,《网络交易违法失信惩戒暂行办法》正式出台,界定了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和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一般违法失信行为,并对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和惩戒措施进行明确。为让守信者受益,使失信者付出足够代价,有效治理失信行为高发问题,我国近年来出台多个专项文件。2016年施行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务院第一部关于“黑名单”管理的部门规章,其中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及其管理进行明确。此后三年里,密集出台《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多个文件,做到“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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