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近代中国大学导师制的实施及其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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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中国近代大学导师制在我国教育发展史上是一种创举;对于世界教育史而言,中国近代大学导师制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对于古代中国教育与现代教育也是一种承上启下的联接。中国近代大学导师制的实施有其特殊的缘由,其实施的过程是伴随着一系列相关法规与法令的颁布;并且其实施及其结局是有其经验与教训值得思考与总结的。

关键词 近代大学 导师制 实施 经验教训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中国近代大学训育制随着近代高等教育发展而发展,同时也遇到了诸多问题;从而不断采取新的训育方式,如导师制的引入。大学导师制的实施是对训育制的改进,并没有终结训育制。为了解决导师制实施中的问题,采用了训导制。同样,导师制也没有随着训导制的实施而消亡。

1导师制实施的缘由

1935年11月,国民党在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确定今后教育改进方案,其中明确指出“各级学校均应切实注重人格训练与团体训练,以矫正过去一般教育之弱点。”尤为强调“吾国各级学校,向不注重训育,而专科以上学校尤为甚,至于体育,近年虽渐有进步,然专科以上学校仍大都未能使全校学生受相当体魄训练。军事训练在专科以上学校亦尚未能产生相当之成绩。此种情形,中央及地方教育当局今后应为更大之努力,以图矫正,务使一切学校均有适当之训育组织,其在大学并应酌量采用导师制度,以为学生道德修业之助”。 可见,正是由于国民党统治者对于大学训育现状的不满,为此民国政府教育部开始进行了一系列改进当时训育制度的具体措施,包括实施导师制度,由此达到改进训育效果的目的。

事实上,导师制的实施也不是凭空出现的,在其实施之前,早在1924年就有学者提出学校训育要实施导师制,并且提出只有导师制可以有效解决当时学校训育中出现的诸多问题。这些研究与建议,多少会对民国时期教育部的训育政策产生一定的影响。于是,1938年3月,教育部颁布了《中等以上学校导师制纲要》,其中第一条指出了颁布导师制的原因,即“为矫正现行教育之偏于知识传授而忽于德育指导,及免除师生关系之日见疏远而渐趋于商业化起见,特参酌我国师儒训导旧制及英国牛津、剑桥等大学办法,规定导师制,令中等以上学校遵行。”在此,不难看出,民国时期实施的导师制,一方面是源于我国古代的儒家文化教育的训导制度,另一方面是学习于英国的大学导师制。

2导师制的实施过程

根据1938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等以上学校导师制纲要》,导师制的具体做法是“各校将全校每一年级学生分为若干组,每组人数已五人至十五人为度,每组设导师一人,有校长指定专任教师充任之。” 该纲要中的导师对工作职责也有明确对规定,“导师对于学生之思想、行为、学业及身心摄卫,均应体察个性,施以严密之训导,使得正常之发展,以养成健全之人格。” 由此可见,导师制不仅是一种训育形式,更是一种较原先训育更为全面对发展,因为在其规定的工作職责中不仅涉及学生的思想、行为、身心摄卫,更是还有涉及学业的关注和辅导。同时,在1938年3月28日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各校实导师制应注意各点令》中又明确指出,“导师制纲要,惟此项训育制度,在我国新教育史上,系属首创” ,因此,不难看出导师制其本质还是一种训育制度。但是,在此却又完全可以认为实施导师制之后的训育制度,即达到了训育发展后的训导阶段,正如该纲要所述,“导师对于学生之思想、行为、学业及身心摄卫,均应体察个性,施以严密之训导”。 显然,这里的导师制正是一种训导的方式和体现。同样,该纲要还对导师制的训导方式做了规定,“训导方式不拘一种,除了个别训导外,导师应充分利用课余及例假时间集合本组学生举行谈话会、讨论会、远足会等,做团体生活之训导。”由此再次证明,导师制确实是训导的一种方式。

此外,导师制纲要还对导师的具体工作做了规定,如:导师对于学生之性行、思想、学业、身体状况各项,应依照格式详密记载,每月报告学校及学生家长一次;其缴学校之报告,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的随时调阅之。此外,还规定导师每月应举行训导会议一次,汇报各组训导实施情形,并研究训导之共同问题。最后,学生毕业时导师应出具其训导证书,对于学生之思想、行为及学业各项,详加考语,此项证书在学术升学或就业时,其关系方面的随时调阅之。

最后,在1939年7月13日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的《教育部公布切实推进导师办法》中又规定,“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对于所属中等以上学校,应随时派员督导导师之推进,并以切实推进导师制与否,为考查所属各校成绩之一。如各校奉行导师制著有成绩者,应予以奖励。” 在此,国民政府为进一步推进导师制的实施,特此规定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所属各校所具有监督和奖励的权利与义务,以此考核和奖励的手段来切实推进导师制的进一步实施。

3导师制实施的结局

3.1困难重重,效果不佳

如前所述,由于自身局限性和现实条件的制约,导师制在施行过程中困难不断,问题纷呈。这些问题与困难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导师制度本身不健全,具体措施和实施细则缺乏,导致实际执行过程中问题不断,困难甚多;二是导师自身主管方面的原因,因为导师是由专任教师兼任,工作量增加,而薪酬却没有任何增加,直接导致导师训导积极性不高;三是导师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要是导师任教科目课时数多,又有家庭需要照顾,没有时间和精力训导学生,很多时候都是疲于应付,由此造成导师制施行效果不佳,甚至没有任何效果可言,导师制也沦为有名无实。

导师制实施存在诸多困难,外加诸多导师又无法胜任,其结果必然是导师制实施效果不佳。在当时相关研究中,这种导师制实施效果不佳的描述也常常出现。在袁昂的《大学训育应该怎样改进》(1943)一文中就有如下描述:大学实施导师制,原本为酌采从前书院及英国牛津剑桥两大学tutor制的精神。论理要教授住在院内,做个别学生的导师,师生共同起居作息,课余餐后,自由攀谈,从容娱乐,活泼地表现一种敬业乐业的精神。要做到所谓“安其学而亲其师,乐其友而信其道”。但是当时国内高校能切实做到的,却没有几个。每每有人提出导师制不能推行,大多指出的原因均是“导师之不易选择,学生之不易分配,师生接触之时间不能多得,指导之方式毫无鹄的……”这些原因,我们诚然不能否认,但是说这些原因不能解除,却不尽然。就当是一般大学的作风,往往没有认识导师制的重要,每学期仅仅做到把学生教员姓名分组公布就算了事,导师工作履行与否,便无人过问。 由此,不难发现这样的导师制推行与实施自然谈不上什么好的效果。

3.2导师无法胜任

众所周知,导师是由专任教师兼任的,而在《中等以上学校导师制纲要》和《教育部关于各校实施导师制应注意各点令》以及《切实推进导师制办法》等诸多法令规定,均是规定了导师的工作职责与具体任务,而对于专任教师兼职从事导师工作,均没有明确表示任何报酬的说法。由此造成导师工作积极性不高,甚至引起不满,对导师工作主管上的不满自然不会尽心去训导学生。在当时的诸多研究中便能窥见端倪,如欧元怀在1938年《推行导师制评议》一文中直接指出,“然在今日抗战建国的大时代里,我们要使这种推行,能够发挥它最高的效果,而不至于发生流弊,我以为下列诸条件,必须先谋解决。否则恐怕学校难免阳奉阴违,导师亦不免敷衍塞责。” 尽管这里没有直接指出导师无法胜任,但是不难看出,如果某些外在条件一旦达不到要求或者条件不佳,的确会发生导师敷衍的行为。当然,这种敷衍行为有导师主管因素,也有其客观缘由。但是,这种敷衍行为的确是有导师无法胜任所引起的。换言之,若是外界条件不佳或达不到某些要求,导师必然会因为无法胜任而导致敷衍搪塞。事实上,这样的情况的确是存在的,因为在金澍荣1943年的《我国大学导师制的症结》一文中有如下一段文字:大学教授处理缺乏训导学生的时间以外,还往往缺乏担任训导工作的兴趣与准备。这种事实,造成了推行导师制的第二难题。通常认为标准的大学教授是专门学者,“大学教授只有对学术与本人所治学科的客观责任,而无对学生的父母责任”的观点,在专门学者中是相当普遍的。他们在治学上可以孜孜不倦,指导学生研究时也可以循循善诱,可是对于学生生活的指导,却不一定感觉兴趣。兼且一个导师要完成其任务,还须具有若干必备的条件,例如对青年问题的了解,人生的认识,社会的透视等等,皆为成功的导师所必需;而这种素养,又不一定为每一个专门学者所具备。由此可见,导师无法胜任的缘由的确是客观存在的。

4经验与教训

导师制在随后的实施中,尽管问题与困难众多,但是导师制却没有因此被废弃而消亡;而是在训导制的实施中,伴随着训导制度的发展而进一步发展与完善。1943年国民政府教育部还颁布了《专科以上学校导师制纲要》。由此可见,训导制度产生之后,导师制并未就此消亡。相反,導师制也在训导制的实施中进一步得到发展。

导师制的继续发展可以分为两个方面来说,一是台湾地区导师制的发展;二是大陆地区导师制的发展。首先,考察台湾地区的导师制的发展。其一,直至上个世纪70年代依然可见台湾地区的期刊中刊载有导师制的相关研究文章,如《师友月刊》1975年第99期刊载有《对贯彻导师责任制之我见》;其二,通过对台湾地区教育政策及高校的考察,了解到台湾地区高校至今仍旧实施导师制度,如台湾地区1995年颁布、2014年修订的《教师法》第17条就规定有教师的义务,其中就有关于担任导师的规定。由此可见,导师制在台湾地区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并且至今仍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次,是大陆地区导师制的发展。一方面,大陆地区在解放初期学习苏联教育的 过程中,完全摈弃了解放前的训育训导制度,连同导师制也一并摈弃。然而,在改革开放初期,却又有部分高校重新拾起导师制,并且以此作为管理学生的特色制度加以宣传与推广。另一方面,大陆地区在恢复研究生招生培养的过程中,也实施导师负责制度,这也是导师制的进一步发展。

综上所述,导师制由于自身所具有的问题与困难,实施中困难重重。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与困难,训导制度应运而生。但是,导师制并未随着训导制度的实施而走向消亡。相反,由于自身的特点,导师制在训导制度施行后依然在训育训导制度中发挥着自己的重要作用。甚至在训育训导制度消亡后,导师制依旧存在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可见,导师制的确可以说是我国教育史上一种创制。并且,在我国一直都实施各种各样的“导师”相关制度,由此我们认为导师制在我国教育史上是一种伟大的创制。

作者简介:孔晓明(1976-)男,汉,江苏镇江人,博士研究生,苏州工艺美院,副研究员,研究方向:高等教育发展与历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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