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学学科定义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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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法经济学是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学科,法经济学采用经济学的理论与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以及不同法律规则的效率。由于各学者对法经济学的概念理解的不同以及分析方法、研究对象的不同,法经济学有法和经济学、法律的经济分析等多种名称。狭义的法经济学即“法律的经济分析”,而广义的法经济学则涵盖一切对社会中法律现象与经济现象之间关系的研究,其研究范围涵盖从古至今的所有关于法律与经济关系的思想学说。

[关键词] 法经济学;法和经济学;文献综述

[中图分类号] D230 [文献标识码] B

法经济学是二十世纪后半叶美国经济学界与法学界发展最快的流派,是该时期西方社科学界最重要的学术成果之一。现代真正严格意义上的法经济学起源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即学界共识的法经济学第二次浪潮时期(黄立君,2004)。周林彬与黄建梅(2004)认为,科斯《社会成本问题》(1960)一文的发表开辟了法经济学;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1972)的出版,则标志着法经济学进入蓬勃发展期。

史晋川教授提出,虽然早期的古典主义学派、德国历史学派和美国制度学派都对法经济学的形成有重要影响,但真正使法经济学确立的却是于20世纪早期成为经济学主流的新古典主义学派。因此,主流的法经济学主要接受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其在法经济学研究中体现为芝加哥学派;芝加哥学派以外其他所有对法经济学的研究都属于非主流学派。Ejan Mackaay教授所认可的非主流法经济学学派有:制度学派、新制度经济学派和奥地利学派。田洪鋆(2009)在此基础上补充了以詹姆士?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

一、法经济学的名称

在西方,曾有许多概念被用来指代法经济学这一新兴研究领域,如“法律的经济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经济分析法学”(Jurisprudence of Economic Analysis)、“法和经济学”(LawandEconomics)、“法经济学”(The Economics of The Law)、“法律经济学”(Legal Economics)、“法律的经济方法”(Economic Approachto Law)和“经济法理学”(Economic Jurisprudence)等。

有些学者将上述概念均视为法经济学这一学科的代称,从而对上述概念不做区分。更多学者则认为以上诸多概念的内涵既有联系,又有相当程度不同,因此需要注意区别。例如罗宾·保罗·麦乐怡(Robin Paul Malloy)认为,“法律的经济分析”仅通过新古典的经济模型研究既定社会制度的法律问题;而“法和经济学”的研究在方法上更注重经济哲学、法律哲学与政治哲学三者的相互关系,在研究对象上探究各种可供选择的社会模式中法律制度与经济关系的后果。此外,“经济分析法学”(Jurisprudence of Economic Analysis)、“法律的经济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和“法律的经济方法”(Economic Approach to Law)等概念,偏重强调在法学研究中经济分析方法的应用,这是以波斯纳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当前主流学派)对法经济学的学科定位,其他非主流学派的法经济学者并不认可。例如卢宾·鲍·马劳伊就将法经济学理解为“关于政治权力和稀缺性经济资源分配”的学科。

至于法经济学的学科名称,目前在英文界已被普遍认可的是“Law and Economics”,直译为“法和经济学”或“法与经济学”。许多国内学者指出,借助“and”一词所表达的并列关系,这个名称不对研究范围和研究视角做出限制,同时又包容了法学与经济学的相互影响与交叉渗透。但吴锦宇(2003)认为考虑到“Law and Economics”的跨学科性质,还是从不同学科的角度对其加以意译更可取——从法学角度,应译为“经济分析法学”;从经济学角度,应译为“法经济学”;从其他学科的角度则可采用直译。魏建(2002)主张将这一学科译为“法经济学”,以着重体现其经济学性质,并认为“法经济学”比“法和经济学”更符合汉语中命名一门学科的规范。本文即采用“法经济学”来指称这一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学科。

二、分析方法或研究对象定义的法经济学

通过揭示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或研究对象来明确法经济学的概念及其内涵,是目前学界主流的做法。

理查德·A·波斯纳将法经济学描述为“法律的经济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意即“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义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的学科——具体说,法经济学采用经济学(主要为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与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社会(即现实社会)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以及不同法律规则的效率。波斯纳只关注特定社会,原因在于其仅以“使法律制度的原则更清楚地显现出来”为研究目的,而不致力于改变法律制度。他关于“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核心思想是“效率”,即如何分配与使用资源以实现价值(社会总福利)最大化。

尼古拉斯·麦考罗(Mercuro)和斯蒂文·G·曼德姆(Medema)的定义为:“法经济学是一门运用经济学理论(主要是微观经济学及福利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来分析法律的形成、法律的框架和法律的运作以及法律与法律制度所产生的经济影响的学科。”他们认为,“个人理性”及相应的个人主义方法论是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基础,经济学的效率是其核心衡量标准,成本-收益分析及最大化方法是其基本分析工具。

沃纳·Z·赫希指出:虽然不同的学者对法经济学的方法和研究视角看法并不一致,但是大部分人(指主流学者)都支持一个观点——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包括经济理论与计量分析工具)构成了法经济学(指主流法经济学)的基本特征。

加里·贝克尔提出,定义法经济学应当根据其方法——即理性选择方法,而非根据其研究对象。魏建(2002)也论述道“在法律问题上理性选择理论的应用、深化和反思过程”构成了法经济学在当代的发展。

被国内学者广泛引用的查尔斯·K·罗利(Rowley)对法经济学的归纳是:法经济学是利用经济学理论和计量经济学方法来检验法律与立法制度的形成、结构、演化和影响的学科。

曲振涛(2005)认为,法经济学以法律制度原则、经济效率及公平三者的关系为研究对象。法经济学视法律制度为经济运行的内生要素,分析法律制度的经济效应。

三、法律的经济分析与经济的法律分析

罗纳德·科斯认为法经济学由两部分构成,而且这两部分已日趋分离。一部分是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分析方法来研究法律,即法律的经济分析——该领域的最高成就者为波斯纳法官。另一部分则是研究“不同法律系统的运行对经济系统运行的影响”——这是科斯本人真正感兴趣的法经济学领域,该部分研究可称之为经济的法律分析。

显见,波斯纳与罗利对法经济学的定义仅为科斯所理解的法经济学的第一部分,即法律的经济分析。科斯与加里·贝克尔均认同法经济学的这一部分研究现已高度发展。

尼古拉斯·麦考罗和斯蒂文·G·曼德姆虽未明确提出将法经济学分为两部分,但他们在给法经济学的定义中描述了法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既包括运用经济学理论来分析法律的形成、法律的框架和法律的运作,又包括研究法律与法律制度所产生的经济影响。客观上他们的认识与科斯是一致的。

四、狭义的法经济学与广义的法经济学

魏建(2002)提出,应当把法经济学的概念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广义的法经济学研究社会中法律现象和经济现象之间的关系,不但从具体、微观层次上分析二者关系,亦从抽象、宏观的层次上讨论二者间的联系(例如马克思对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关系的研究);狭义的法经济学则仅指形成于六十年代之后的美国、以芝加哥和耶鲁两高校中的一批研究者为代表的当代(主流)法经济学。

以波斯纳为首的当代主流法经济学家(即芝加哥学派)把“法经济学”的学科性质定位于“法律的经济分析”。他们将现代经济学(主要是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成果应用到法律研究领域,分析法律系统中行为人的决策及其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尽管各主流学者对法经济学的定义并不完全一致,但他们均强调经济学理论和分析方法在法学中的应用。综上,狭义的法经济学即为“法律的经济分析”。

与之相对,麦乐怡与马劳伊等学者所定义的法经济学以及科斯提出的法经济学第二部分就属于广义的法经济学。按照广义理解,法经济学的学说思想史可以追溯很远。亚当?斯密在《国富论》(1776)中就已提及法律制度对价格体系的影响。马克思也对法与经济的关系有深刻认识,他指出法律关系不过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而法律本身则是统治阶级利益的集中体现。其后的德国历史学派和美国制度学派对法律与经济关系的诸多思想也被包含于广义的法经济学之中。

五、交叉学科定义法

有些学者为了不限制法经济学的覆盖范围,将法经济学宽泛地定义为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学科。例如秦海(2003)主张使经济学与法学充分对流,为此他给法经济学的定义是:“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法律,从法律的角度看经济学。”一般这类法经济学的概念属于广义上的法经济学。

肖松(2011)提出,作为一个交叉学科,法经济学内部法学与经济学的“知识面积”并不相等——从量上看,后者多于前者;从质上看,经济学的知识含金量也显然要更高。他进一步指出,假设一个经济学家和一个法学家学术能力相当,前者只需补充一些简单的法学(法律)知识即可进行法经济学的交叉研究,而后者要进行同等水平的研究却必须打造深厚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丛中笑(2011)认为,在经济学与法学之间共有二门交叉的边缘学科,即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前者是把法律现象纳入经济学研究,即从经济学的视角分析法律现象;后者强调对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即从法学的视角考察经济关系。可见,丛中笑理解的法经济学事实上为“法律的经济分析”,即狭义上的法经济学;而她理解的经济法学则与科斯等所关注的“法律系统对经济的影响”紧密联系。

六、总结

“Lawand Economics”作为法经济学的学科名称已在英文界被普遍认可,汉语直译为“法和经济学”或“法与经济学”。而将其译作“法经济学”,则着重体现了“Lawand Economics”的经济学性质,同时更符合汉语语言规范。法经济学的概念应分成广义与狭义两种。狭义的法经济学即“法律的经济分析”——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义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这是以波斯纳为代表的当代主流法经济学家(即芝加哥学派)对法经济学的学科性质定位。广义的法经济学则涵盖一切对社会中法律现象与经济现象之间关系的研究,不仅包括“法律的经济分析”,还包括科斯、麦考罗和曼德姆提出的“法律的经济影响研究”(即经济的法律分析),亦包括从古典主义经济学派至今的所有关于法律与经济关系的思想学说。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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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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