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信息融合与产业规制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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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基于行动者-网络理论从技术变化、媒介信息融合导致产业利益冲突的这一视角出发,分析由国家、产业管理部门、产业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众围绕媒介信息技术的变化所构成的网络关系,在此基础上认为在国家、产业管理部门、产业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众与媒介信息技术的互动过程中有效实现各方利益的有机整合是实现“三网融合”的充分必要条件,而对广播电视和电信产业进行产业规制制度改革是有机整合各方利益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行动者-网络;媒介融合;产业利益冲突;产业主导权;产业规制制度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848-2011(02)-0099-07

早在20世纪80年代,计算机和通讯技术的发展导致技术和产业在全球范围内出现快速融合。通讯技术(telecommunications)和计算机技术(comput-ers)融合,产生远程信息处理技术(telematics)。大众电子传媒(electronic mass media)与远程信息处理技术融合,产生多媒体信息处理技术(mediamatics)。数字技术、光纤通讯技术、互联网技术等一系列的技术变化导致原来属于不同产业或市场的信息产品的技术基础出现趋同倾向,同一种信息传播服务可以通过不同的传输网络来进行,同样,同一个信息传输网络可以传输不同的信息传播服务。这样,不同的信息传播服务的替代性和互补性就明显提高,多种信息传播媒体相互竞争、相互融合,例如互联网和电视的融合产生网络电视;电信网和电视的融合产生了手机电视;电信和广播电视的融合产生了IPTV等业务,原本分立的产业之间的边界逐渐趋于模糊,原有的市场边界不断被打破,市场不断扩展。

在中国,广播、电视、电话、手机及互联网等大众媒介信息传播涉及到电信和广播电视两大产业。20世纪90年代之前,模拟技术一直是中国信息传播技术的基础。在模拟技术下广播电视产业和电信产业在进行信息传播时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和相关设备存在明显差异,它们提供信息传播服务的技术标准也不相同,因此,基于各自的信息传输网络它们传输各自的信息内容,即在电信市场上通过固定和移动网络提供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服务,通过互联网提供网络服务;在广电市场上通过有线和无线网络提供广播电视节目服务,同时,在产业管理上采取了分业管理、垄断经营的管理模式。然而,中国现行的分业管理、垄断经营的管理模式制约了这些新兴传媒技术和产品的发展。早在2001年,“三网融合”就被政府列入信息传播产业的发展规划中,但是一直未能付诸实施。为了适应全球媒介信息技术发展和市场变化的趋势,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务院于2010年做出正式启动“三网融合”的重大战略决策。然而“三网融合”在过去的曲折经历表明,“三网融合”不只是简单的技术问题,它涉及到由此引起的广电和电信产业组织结构变化以及产业规制制度改革等问题。只有解决这些问题“三网融合”才能得到实质性推动。研究这些问题的意义不仅如此,而且还在于对分析中国在推动交叉科学发展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过程中由技术变化而引起的相关产业间的融合以及产业规制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因此,本文基于行动者-网络分析理论从技术变化、媒介信息融合导致产业利益冲突的这一视角出发,分析由国家、产业管理部门、产业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众围绕着媒介信息技术的变化所构成的网络关系,在此基础上认为在国家、产业管理部门、产业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众与媒介信息技术的互动过程中有效实现各方利益的有机整合是实现“三网融合”的充分必要条件,而对广电和电信产业进行产业规制制度改革是有机整合各方利益的关键所在。

一、行动者-网络理论及其在产业规制制度改革中的应用

行动者-网络理论(Actor-network theory)是社会科学和技术研究的跨学科研究方法。它既不是用传统的单纯分析技术-物质(technical-material)因素的方法,也不是用社会简化论(social reduction—ism)的方法只分析技术所引起的社会变化,而是采用整合了技术和社会因素的一般对称原理(princi—pie of generalized symmetry)的方法来解释和说明社会和技术的演变过程。这一理论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行动者-网络理论中的行动者不仅包括反映社会方面的人的因素即社会因素,也包括物质因素,如技术,它们两个方面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网络。行动者-网络理论分析了在网络中的行为人如何围绕着物(如技术)的变化而要求协调有关行为人的利益的动机和行动,如图1所示。就此而言,它既不同于过去强调技术的技术决定论,也不同于强调制度因素重于一切的制度决定论。

在构建行动者-网络以整合各方利益的过程中,“提议”(inscription)和“转换”(transformation)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和步骤。“提议”是网络中的技术发生变化时行为人在社会形成适应这一技术变化的制度安排过程中希望这一安排应该具有的特性,它包括几个方面,如行为人提议了什么?谁提议的?行为人的利益是以何种方式提出来的?在实现这些提议时行为人的力量有多强或面临的难度有多大?等。“转换”意味着一个行动人在其提议与其它行为人的利益发生冲突而难以实现时重新表述其提议以适应技术变化、促进与其它行为人的利益相协调。因此,在特定的行动者一网络中,行为人围绕着技术及其变化通过多阶段的“提议”、“转换”,最终实现利益的有效整合。

包括King,Peng Gao等学者从制度角度分析了国家在推动产业融合与产业规制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但是已有的研究不能解释为什么国家在特定的时间推出推动产业融合的政策措施?为什么有些政策措施在特定的时间才能取得明显的政策效果?等诸如此类的问题。行动者-网络分析理论为回答上述问题提供了一个恰当的分析工具。在中国,围绕着媒介信息融合形成了一个行动者-网络。在这一网络中,行为人包括国家、产业管理部门、产业内的企事业以及社会公众;物质因素包括技术、产品和市场等。

(一)国家。作为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者,国家对电信和广播电视产业的融合既考虑要符合国家整体的改革战略,又要确保其融合能够促进产业快速发展,发挥其作为战略新兴产业对经济增长的重要带动作用,同时,也要能满足社会公众对新兴的媒介信息产品和高质量服务的需求。

(二)产业管理部门。在中国分业管理的模式下,工业与信息化部是电信产业的管理者,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是广播电视产业的管理者。在目前的政府管理模式中,尽管已经进行了“政企分开”,但是。在产权上,这些政府管理部门和产业内企事业单位有着难以完全割裂的关系。因此,工业与信息化部和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行使职能推动本行业和相关市

场发展的同时,总是希望尽可能给产业内企事业单位的利益以最大的保护。

(三)产业内的企事业。它们是电信和广播电视产业和市场的主体。作为电信产业和市场上的主体,电信企业不仅完成了企业化改造,而且为了适应全球电信市场改革的发展趋势,中国电讯产业也进行了相应改革,通过分拆、兼并和重组使得市场上的垄断格局被打破,电信企业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他们对开拓新产品和市场有着高涨的热情。对广播电视产业而言,其特有的政治性和社会性使得政府对广电行业实行严格的行政管理,广播电台、电视台都是国家所有,有线和无线网络传输机构也由国家控股。尽管广电产业的产业化进程在不断加快,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有线和无线网络传输机构希望推展新产品和新市场发展,但是,目前的独家垄断地位使得它们习惯于被保护。

(四)社会公众。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作为消费者的社会公众对媒介信息产品和服务的消费需求不断增长,特别是对媒介信息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不断提高。

在“三網融合”的过程中,国家、产业管理部门、产业内的企业以及社会公众为了相应的利益围绕技术及其变化这一物的因素进行多次、多阶段的“提议”、“转换”。随着时间的变化,网络中的行为人的利益以及技术、产品和市场等物的因素都在发生变化,从而导致了社会和技术制度安排也处在演化之中。网络中行为人的利益及其转换会受到社会和技术变化的影响,这些影响在社会方面表现为电信和广播电视产业的发展态势、国家对电信和广播电视产业的改革设想以及国际上信息传播领域的发展趋势;在技术方面表现为技术的发展趋势。

二、中国媒介信息融合的历史演变进程

为了便于分析,本文从历史演变的角度来分析媒介信息融合的制度演变进程。这一过程可以分成三个阶段,即2001年之前,2001年至2009年以及2010年以后三个阶段。

(一)2001年之前。20世纪90年代,随着数字技术、光纤通讯技术以及互联网技术的快速融合发展,电信产业的垄断经营模式在全球范围内开始被打破。美国在1996年通过了电信改革法案,推动电信市场全面自由化。随后,英国和欧盟通过相应立法对电信进行改革将这一市场的竞争推向一个更高的水平。20世纪90年代末,周其仁根据全球电信领域技术和管理变革的这一趋势就提出了对电信、广播电视产业进行改革,推动“三网合一,数网竞争”以加快媒介信息融合,形成新兴战略产业的建议。从国家的角度上来说,当时的战略考虑是加快电信产业改革,打破独家垄断地位提高电信企业的竞争力以应对国际竞争。作为当时管理电信产业的信息产业部重点考虑的是将中国电信分拆为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及中国卫通分别经营移动通讯、固定电话和卫星业务,打破独家垄断,在电信市场引入竞争。从广播电视产业方面来看,无论是广播电台和电视台还是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广电产业快速增长下都希望加快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的建设进程以适应广播电视市场发展的需要。作为社会公众来讲,尽管希望通过“三网合一,数网竞争”获得更多、更好的媒介信息产品和服务,但是国家、产业管理部门以及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在当时不会考虑社会公众的诉求,社会公众的提议也不会被转换。

(二)2001年至2009年。在这一阶段,数字技术、光纤通讯技术以及互联网技术及其应用的速度进一步加快,电信产业领域推动的打破垄断、促进竞争的改革取得初步成效,电信企业的市场竞争意识和竞争能力明显增强,对从事网络电视、手机电视、IPTV等产品和服务提供的积极性很高,并且,引入这些产品和服务所需要的网络、技术和设备基础较好,信息产业部(后为工业与信息化部)也认为引入这些产品和服务有助于保持产业的高速成长,因此,信息产业部积极支持电信企业提供这些产品和服务。对广播电视产业来说,广播电台、电视台都是国家所有,有线和无线网络传输机构也由国家控股。尽管广电产业的产业化进程在不断加快,但是,独家垄断地位使得它们不能适应“三网融合”条件下来自市场的竞争压力。与以提供传播内容为主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相比较,“三网融合”使广电产业最为重要的基础网络服务提供商——有线网络传输机构面临最为严重的挑战。一方面是因为广电的有线网络在技术上需要完成数字化双向改造后才能在“三网融合”后具备与其它运营商平等竞争的技术基础;另一方面,广电网络现有的分级所有、分级管理的体制使现有网络在数字化双向改造中面临着体制转换、产权改革以及大量资本投入等问题。因此,尽管广电产业中的基础网络服务提供商,即有线网络传输机构知道“三网融合”会给自己带来新的市场机会,如互联网接入服务、电信增值服务,甚至基本的电信服务,但同时它也深知在短期自己所面临的竞争压力远大于机遇,自然不希望立即实施“三网融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作为产业利益代表者也明白如果实行“三网融合”将会对广电产业带来严重冲击,所以,也不愿意在技术、网络基础设施没有完成改造的情况下进行“三网融合”。国家在看到电信产业改革取得初步成效后,希望推动“三网融合”,于是在2001年提出将三网融合作为国家的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社会公众自然也希望通过“三网融合”能够消费到更多信息产品和更好地服务。然而,在这一网络中电信和广电产业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产业管理者都无法在“三网融合”上找到共同点,任何一方行为人所提出的“提议”都不能“转换”使各方利益得以协调,这些差异和不协调导致该战略方针迟迟未能付诸实施。

(三)2010年以后。虽然主要的有关各方在“三网融合”的模式上难以达成一致,但是,电信企业率先在市场上不断进行尝试,推出各种媒介融合产品。广电产业内的企事业单位也认识到技术的发展导致的媒介融合的趋势是无法阻挡的,所以,它们在尽可能推迟“三网融合”进程的同时也在提出互联网的网络接入和电信增值服务。代表电信企业的工业与信息化部和代表广电企事业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一方面默许其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在市场上不断推出新产品和服务的行为,另一方面,向国家提出符合自身产业利益的“三网融合”方案。国家看到广电和电信企事业单位在市场就产品和服务提供上的无序相互竞争不断蔓延时,认为采取实质性“三网融合”政策的时机已经成熟,国务院于2009年5月19日批转了国家发改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国发[2009]26号)指出:要落实国家相关规定,实现广电和电信企业的双向准入,推动“三网融合”取得实质进展。社会公众对此期盼已久,自然会全力支持。2010年1月13日国务院正式确定了“三网融合”的时间表,至此,“三网融合”才算正式拉开帷幕。上述分析表明,在中国推动“三网融合”、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制度形成过程中,国家发挥着重要的引导作用,但是,如果不能通

过国家、工业与信息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信企业和广电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多次“提议”和“转换”、实现多方利益的有效整合,“三网融合”难以实现。

“三网融合”在中国还将经历一个渐进的过程,今后,在“三网融合”的推动中,仍然存在着行为人之间进一步的利益冲突和整合,表现在:

第一,广电和电信产业的发展水平差异导致持续的产业利益冲突。长期以来,广播电视传播是满足人民文化娱乐生活的主要方式之一,也是宣传党的方针政策的重要渠道,中国广播电视产业天生就具有垄断性质。尽管电信产业也具有行政性垄断和自然垄断的双重属性,但是,在全球范围内的电信竞争和放松管制的电信改革趋势的影响下,中国的电信业开始了打破垄断、形成有效竞争的电信产业改革,电信市场更为竞争和开放,电信的主要运营商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更强。由此可见,“三网融合”给广电产业,特别是广电的有线网络传输机构将带来更大的压力,对其产业利益形成更强的冲击;相反,电信产业则把“三网融合”看作拓展业务和市场、增加收益的难得机遇。因此,“三网融合”带来的两个产业间的利益冲突是“三网融合”艰难而曲折的根本所在。

第二,产业发展中的产业主导权之争。广电和电信产业尽管都实行了“政企分开”,实现了监管部门和产业内企业相分离,但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与其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市场运行主体由于人事权、产权归属等方面的关联必然存在着难以分割的利益关系。因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不仅作为相关领域的监管者行使监管职能,而且,也分别是电信产业和广电产业的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在“三网融合”致使广电产业和电信产业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都从维护本产业利益的角度出发,采取不中立、不公正的立场来看待和处理信息传播媒介的相互渗透和融合,例如“三网融合的具体方案之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紧急叫停部分地区电信IPTV”事件。这些冲突集中反映在有关“三网融合”过程中的产业主导权之争。

作为承载信息传媒产品、发挥主要功能的基础网络目前在中国由电信网络、广电网络和互联网三者共同构成,在媒介融合技术不断发展的条件下它们都面临着进一步改造和升级。目前,广电网络已建成了连接各省省会的国家级干线网以及各省和地市拥有的连接所属城市和家庭的网络。这一网络主要是用来接收有線电视节目,但是不能上传信号,无法实现类似互联网式的双向互动,也不能实现数据、语言和视频业务的宽带接入,只有对现有的广电网进行数字化双向改造才能实现上述功能。电信网络是以提供语音业务为主的,尽管能够实现点对点的服务,但是,其在其网络上传输数据、视频和高清电视业务等的效率不高,难以满足用户的要求。在广电网络和电信网络进行升级改造时就存在着技术标准的选择问题。随着第三代通讯(3G)技术、下一代互联网(NGN)技术、移动互联网(Mobile Internet)以及物联网(the Internet of Things)的发展,广电网络和电信网络与互联网相互融合,形成基于IP技术、以互联网为核心的“三网合一”,实现互联互通。本来应按上述思路确定统一技术标准,但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与工业化和信息产业部都意图以自己为主导,融合其它网络。为此,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牵头提出了建设下一代广播电视网(Next Gen—eration Broadcast,NGB)的构想。该网络以有线电视数字化和移动多媒体广播(CMMB)的成果为基础,以自主创新的“高性能宽带信息网”核心技术为支撑,构建适合“三网融合”、有线无线相结合、全程全网的下一代广播电视网络。工业化和信息产业部也提出建设下一代网络(Next Generation Net,NGN)。该网络是一个能够提供包括语音、数据、视频和多媒体业务的基于分组技术的综合开放的网络架构,通过开放的接口规范与传统网络实现互通,通用移动性、允许用户自由地接入不同业务提供商支持多样标志体系,融合固定与移动业务等。

目前广电和电信在基础网建设中都按自己所提出的技术标准将对方的资源和领域纳入到自己的未来网络规划中,在技术上仍是两条线路,并没有走上优势互补的道路。广电和电信分别建设的这两个网络的建设周期都比较长,如果对期间的技术和市场需求的变化趋势没有科学、准确及客观的把握,就可能带来投资的盲目性,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损害整个社会的利益。这一产业主导权之争的根本原因在于双方都希望牢牢控制产业主导权,在未来的信息传媒市场上争取主动,获得更大利益,这种以保障各自部门的行政性垄断地位的做法的后果是以牺牲社会利益为代价的。

三、适应媒介融合的产业规制制度是中国“三网融合”实质性推动的重要保障

电信和广电产业在技术、网络基础设施及服务方面的融合对传统的产业规制制度提出了挑战。传统上对电信和广电产业规制是基于自然垄断理论的。事实上,人们对于自然垄断的认识是不断深入的。Vscusi,Vermon和Harrington从产业成本函数与产业市场需求交互作用的层面考察了对自然垄断部门进行界定的问题,他们对美国电信业的分析表明,技术变化和需求变动的共同作用影响着自然垄断产业边界的变化。随着媒介融合技术的出现、市场需求及市场容量的变化,会使自然垄断行业的技术经济特点发生变化,其自然垄断特性也会发生变化,自然垄断产业的边界也会出现变动,因此,自然垄断在时间上处于动态变化的过程,从强自然垄断向弱自然垄断以至向竞争性产业完全转变。因此,基于垄断经营、分业监管的产业规制制度阻碍竞争,限制了媒介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融合和所带来的社会利益的实现,必须进行改革。

西方主要的发达国家在20世纪90年代后纷纷对其电信和广电产业规制制度进行了改革。这一改革的目标是放松管制、推动市场竞争程度的提高,建立适应媒介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融合的产业规制政策。这一改革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构建适应媒介信息融合趋势的统一产业规制规则。不仅要将对电信产业、广电产业不同的管理规则进行统一,而且要将涉及融合的有关方面,如信息技术、多媒体产品和网络服务等也纳入统一的规制范围。

(二)打破垄断经营模式,促进市场竞争与开放。这包括基础网络和产品与服务市场两个方面。在基础网络方面,促使电信网络、广电网络和互联网对所有的服务提供商平等开放。在产品和服务市场方面,制定产品和服务的统一技术标准,开放市场,允许符合条件的运营商进入市场。

(三)这一改革具有渐进的性质。构建统一的产业规制规则是困难的。一方面要统一不同产业的规制规则,这不仅涉及到具体的规制方式的统一,而且还涉及到政府管理体制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变革;

另一方面,媒介信息融合的过程是复杂的、动态变化的,而且具有不确定性。因此,统一的产业规制规则应该是逐步建立的,在不同的领域和不同时期应采取不同的改革内容。

长期以来,中国政府对广电产业和电信产业的管理采取的是基于固化的产业边界实行分设的监管架构。广电节目通过广电网络进行传输、电信服务通过电信网络进行提供。广电运营商要进入电信业务领域必须得到工业与信息化部的批准。同时,电信运营商若试图进入广电业务领域必须获得广电总局批准。这一监管框架的特点是广电和电信行业垄断经营,市场分别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工业化和信息产业部分别监管、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管理模式。

在媒介不断融合、信息传媒市场边界不断变动的条件下,以产业利益为中心、固化产业边界、实行分设的中国现行的产业规制框架必须进行改革。在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三网融合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0]5号)中,明确提出广电和电信业务双向进入,但是,仍维持了分业监管的格局。分业监管格局对“三网融合”进程的实质推进形成严重阻碍。国务院的“三网融合总体方案”明确指出:2013年至2015年,要基本建立适应三网融合的体制机制和职责清晰、协调顺畅、决策科学、管理高效的新型监管体系。因此,改革分业监管体制是当前一项迫切而艰巨的任务。与国外的同类监管体制改革相比,构建完全适应中国“三网融合”的规制制度具有其特殊性、复杂性和创造性。因为国外放松管制的改革实践是建立在明确的改革目标定位的基础上,而我们的改革实践却先于改革目标定位,是在边改革中边定位的;国外的监管改革一直是针对市场主体,即被监管者而展开的,而我们的监管改革不仅针对市场主体,而且也包括对监管者自身的改革。

四、构建适应中国媒介融合的产业规制制度的基本思路

适应中国媒介融合的产业规制制度应该是统一的、有利于网络资源充分利用以及技术和产品创新的高效监管体系。构建这一产业规制制度的基本思路主要包括:

(一)打破行业垄断、引入竞争机制。要打破电信和广电原有的行业垄断和行政垄断,不断引入竞争,不断降低媒介信息产品和服务的成本和价格,提高质量,增加消费者的产品和服务选择,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要。这是一个长远目标,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一个转变过程,即由市场垄断向市场竞争逐步过渡。这一过程应该分为不同阶段,在每一个阶段应该确定不同的目标,并确保阶段性目标和长远目标相一致。在目前这个阶段重点是要打破电信和广电在各自领域的垄断经营,相互面向对方开放市场。

(二)改革以分业监管为特征的行政管理模式,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加快政府监管方式改革,参照金融、电力等行业监管改革的经验,成立国家信息传播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原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工业化和信息产业部行使的有关网络运营的监督审查的行政管理职能交由新成立的国家信息传播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这样,国家信息传播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对信息传播所依赖的基础网络(包括广电原有的有线和无线网络、电信原有的固定网络、移动网络以及互联网)和基于网络的产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在网络的使用上平等接入和公平竞争。为了确保国家信息传播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息传播的网络運营行使监管职能,需要为其提供一定的制度保障。这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在未来将要出台的《电信法》中在法律上明确国家信息传播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地位和职责,替代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确定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管理总局对有关信息传播网络进行监管审查的相关职能;二是通过《电信法》立法规定或国务院授权国家信息传播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运营商在提供信息传播的产品和服务中发生的纠纷有行政仲裁的权力。针对信息传播市场上的纠纷,比如同一种信息网络传输服务,基础网络运营商针对不同的用户实行有差别的服务;信息传播内容的提供商在同样的传输技术条件下对拥有传输网络的不同运营商实行有差别的服务。这些都具有歧视性、不公平竞争的特征,国家信息传播监督管理委员会应通过仲裁来确保信息传播市场上的公平、公正。

(三)国家信息传播监督管理委员会要确保广电网、电信网和互联网的开放性。媒介信息在传播时必须通过一定的基础网络来进行。市场的竞争性不仅表现在媒介信息产品和服务之间的竞争,更重要的是要保证基础网络(包括广电原有的有线和元线网络、电信原有的固定网络、移动网络以及互联网)的开放和平等接入。目前中国的这些基础网络在技术上可以实现互联互通,国家信息传播监督管理委员会要监督各个网络在提供网络接入服务时的平等性,促进既定技术基础上的数网竞争。国家信息传播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所有需要通过信息传播网络提供信息传播产品和服务的经营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获得通过就可以授予运营牌照。申请者可以是网络的运营商(如广电的有线和无线网络运营商、电信的固定和移动网络运营商以及互联网的运营商),即它们既提供网络接入业务,也提供信息传播产品和服务;也可以是独立的运营商(广播电台、电视台、影视公司以及报刊社等)。运营商依据所提供的信息传播产品的特点自主选择接入网络,例如电信可以通过自己所拥有的网络提供广播电视节目(如IPTV),移动公司可以通过自己的网络提供电视节目(如手机电视),广电的有线和无线网络可以提供宽带上网、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及其增值服务。基础网络运营商要无差别地提供网络接入服务,不能对自己适用和别的运营商不同的差别收费,而且,对别的运营商不能以增大成本或采取转移定价的方式有意提高网络接入服务的收费价格。

(四)目前,现有的广电、电信网络还不能完全实现互联互通,需要对现有网络进行一定的改造,在这方面广电部门面临的困难最大,在广电和电信的双向市场进入中对广电进行一定的保护有利于市场有效竞争的长远目标的实现。在未来进行网络升级改造中要考虑各个网络的现有基础,但是广电和电信产业不能从各自的产业利益出发,相互争夺产业主导权,而是要提高网络的利用效率,有利于新技术和新产品创新,在国家信息传播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国务院统筹协调,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号)中有关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的发展规划。从未来技术发展的趋势看,未来的综合业务网将是宽带IP网,因此,广电和电信在未来的网络改造和升级中都要以此为基础,不能在基础网络建设中强调自己网络的完整性和全程全网特性,而是要更好地与宽带IP网融合,有效实现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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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校对:李再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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