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转移支付制度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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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要处理好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必须建立合理有效的转移支付制度,降低各级政府间的财政不均衡程度,最终实现财政均等化。但是由于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是与财政体制改革交织在一起的,比较复杂,它既要努力实现财政均等化目标,又要照顾在原体制下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维持它们的积极性,这两者之间是矛盾的。这也就决定了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必然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必须进行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转移支付;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6-0067-02

1 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现状

1.1 转移支付制度的组成

从目前来看,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主要由转移支付,税收返还和体制补助三大部分组成。

(1)转移支付包括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其中财力性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年终结算财力补助等。专项转移支付一般有特定的用途,地方必须把资金用在中央指定的项目上,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支出、支农支出补助和社会保障补助。

(2)税收返还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为了维护地方的既得利益而实行的一种资金分配方法。包括“两税”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及出口退税基数返还。

(3)体制补助是固定数额的补助,不会随着时间推移而增长或减少,主要分为定额补助(原体制补助)和企事业单位划转补助。定额补助是包干体制下中央对地方的补助项目,企事业单位补助是由于企事业单位隶属关系改变而进行的改变。

1.2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数额已具相当规模

实行分税制以来,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数额是不断增加的。2004年,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的规模达到了6028亿元,相当于1994年的12倍。其中,财力性转移支付2605亿元,专项转移支付3423亿元。中央对地方的补助比例逐步提高,1993-2004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占地方财政支出总额的比重从14.3%提高到29.3%,分地区,中央对中西部地区补助比例上升幅度较大,分别从18.5%、12.1%提高到44.1%、49.7%。而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转移支付数额还会不断增大。

1.3 转移支付的效用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挥

为了支持民族地区发展,设立了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此外中央还设立了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从而推动了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而且中央的转移支付资金大多分配在财力比较薄弱的中西部地区,2004年全部转移支付中,中西部占86%,东部占14%,其中,财力性转移支付中,中西部占91%,专项转移支付中西部占82%。这些都大力促进了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

1.4 省以下政府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形成

现在省以下转移支付大多是把县作为转移支付的主体,资金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中央对省级的均等化转移支付,另外一个是地方政府自己安排的资金。

2 我国转移支付制度存在问题

我国一直在不断进行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也取得了一定进展,但由于我国的转移支付是与传统的财政体制改进交织在一起的,比较复杂,要改革也不是那么简单容易。所以与国外规范、科学的转移支付制度相比,仍有许多不足之处。

2.1 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不清,转移支付依据不明确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数额及方向是依据二者之间的事权进行的,属于中央的职责范围,就需要中央进行资金安排,属于地方的,则需要地方去行使自己的职责。但由于我国在进行分税制改革时,并没有界定清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范围,造成了二者事权的重叠、模糊和遗漏。事权界定不清,财权也就界定不清,故而造成转移支付的依据不明确,造成资金的重复使用,或资金没有用到该用的地方,浪费了资源。

2.2 转移支付形式繁杂,结构不合理

我国处在经济发展的上升阶段,社会也在不断完善,有很多东西都在改革。为了减少改革阻力,使改革顺利进行,中央政府往往会采取设置转移支付的办法。如为了推进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而设立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为配合增资政策实施而设立的调整工资转移支付等。但对这些补助形式并没有进行合理整合,不利于转移支付制度的规范。西方国家目前一般只有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两种形式。我国的现状是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较小,而专项转移支付的比例过大,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几乎覆盖了预算支出的所有科目,这都是不合理的,操作起来也不规范。

2.3 转移支付数额确定缺乏科学依据,随意性较大

我国现在转移支付数额计算没有一个科学标准的计算方法,主观因素太多,造成制度透明度不够,缺乏公允性,地方之间待遇有差异。例如从原体制中保存下来的体制补助,其数额确定就是中央与地方讨价还价的结果,随意性太大,没有科学的依据;税收返还是为了维护地方既得利益而设置的,其本身就是不合理的。而且税收返还采用基数法确定,数额多少是建立在地方原有财力基础上的,这就会造成富的地方得到的返还数额越多,穷的地方越少,这不仅没有缩小差异,反而进一步扩大了差距;另外专项补助涉及的范围太广泛,没有一个标准的计算方法,资金分配的随意性较大。

2.4 转移支付政策导向不明确,与均等化目标相悖

我国转移支付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均等化,但实际上转移支付的各种形式中,真正实现这个目标的却很少。税收返还就是一个典型例子,税收返还是为了维护地方既得利益,其最终结果是地方之间的财力差距越来越大。而且资金运用主动权在地方政府手里,中央没有办法进行调控,不能用它来实施国家政策,也无法规定地方的支出方向,这都不利于均等化目标实现。其次,对其缺乏有效监督,地方在运用转移支付资金时,优先考虑的是地方利益,造成用这部分资金来弥补地方损失的状况,这就使资金没有去到它该去的地方,与最终的均等化目标相悖。

2.5 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监督机制不健全

关于转移支付,西方国家基本都有相应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而我们国家在这方面做得则不够到位。在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对中央和地方收入体制和范围划分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而对于支出的体制、范围以及转移支付制度则没有规定。正是由于法制不健全,造成了政府间事权的模糊,导致现行财政转移支付执行时缺乏权威性,可操作性差,缺少透明度。此外,对于目前转移支付资金的运用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缺乏有效的监督审计和绩效评价系统。当资金到达地方政府手中后,地方怎样用、用在哪里,中央对此都缺乏有效的监督及约束,导致地方在使用资金时随意性很大,造成资金运用的低效率。

2.6 横向转移支付机制缺失

目前,我国的转移支付以纵向为主,横向转移即省际之间、县际之间的转移支付很少,这是一种缺失,说明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还不健全。西方发达国家如德国,加拿大等在这方面都做得很好,既解决了地方的资金需求问题,也缓解了中央的压力,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地方财力不均的情况。横向转移是一种很好的机制,能使转移支付的整体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我们国家在这方面做得显然不够。

3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政策建议

3.1 合理划分政府间事权范围,明确支出界限和转移支付依据

事权清晰是财权清晰的前提和依据,必须合理清晰的划分好政府的事权范围,明确各自的职责,杜绝事权不清、交叉重叠的现象发生。归中央管的,中央进行管理,不归中央管的,中央不要越位。科学界定职能范围,全国性的公共物品由中央提供,如国防、外交等;地方政府提供地方享有的公共物品,如警察、消防等;对于那些有“外溢性”的公共物品,如跨地区的交通设施,中央政府可在一定程度上参与。

3.2 规范转移支付形式,使其结构更合理

(1)逐步降低并最终取消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为了维护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结果使地方间财力差距进一步扩大,与转移支付的均等化目标相悖。现阶段,为了维护改革成果,应逐年降低比重,等到条件成熟时取消。

(2)清理整合专项补助,建立规范的专项补助体系。我国现在专项补助覆盖的面十分广泛,形式繁杂,结构不合理。应优化结构,属于中央事权范围的,继续安排补助;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范围的,中央按照范围大小继续安排;属于地方事权的,则不再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由地方自行解决。同时要确保重点,我国目前专项补助资金应主要用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项目,如救灾扶贫、环境保护等,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此外严格准入机制,减轻专项补助设立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3)逐步扩大一般转移支付的比重。逐步将其他补助和决算补助中具有一般财力补助性质的资金合并到一般性转移支付中进行分配。一般性转移支付最能体现均等化目标,要逐步扩大其比重,确保资金的公平合理分配。

3.3 改进转移支付分配方法,用“因素法”代替“基数法”

采用“基数法”确定财政收支数额和转移支付数额,是为了减少改革阻力、稳定政府间财政关系,其不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为了规范转移支付制度,应用“因素法”代替“基数法”,科学确定转移支付的规模。选取对各地财政收支影响最显著、且不易受人为干扰的因素,如人口数量、人均GDP、人口密度等,进行科学的分析测算,确定转移支付数额。以公式化方法进行测算,提高转移支付的透明度和公允性,减少不必要的资金浪费,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与“基数法”相比,“因素法”更多考虑的是地方的实际情况,更能满足地方的资金需求,也能更好的实现均等化目标。

3.4 完善法律制度建设和监督机制

(1)要想规范转移支付制度,必须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和约束。我国目前对于财政支出的范围及转移支付没有明确的法律,必须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在《预算法》中增加有关财政转移支付的条款,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各级政府事权、财权的划分及转移支付目标、原则、形式、分配方法、监管内容,从而更好的规范转移支付制度,使制度运行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提高运行效率。

(2)加强监督,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成立专门机构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调查和监督,确保资金用在该用的地方,明确转移支付的政策导向。同时建立一套绩效评价系统,用一些考核指标对资金使用效率进行评价和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5 加快建立横向转移支付机制,构建纵横交错的转移支付框架

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财力差异大,公共服务能力差距大,中央负担又太大,单靠纵向转移不能很好的解决问题,需要积极的建立横向转移支付机制。对于省际之间的横向转移,由中央根据实际情况、使用科学测算方法计算出需要转移的数额,富裕的省能够承担的,全额承担,能力不足的,中央可以补助一部分资金;县际之间的,有各省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进行测算,具体方法可参照省际转移的方法。这样既能减轻中央财政压力,使其有能力更好得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提供公共服务。同时也能均衡地方的公共服务能力,使转移支付整体功能充分发挥,更好地实现均等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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