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烟叶分公司企业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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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1.0 精选管理方案

 xx 烟叶分公司企业规章制度

 2020- -6 6- -8 8

 xx 烟叶分公司企业规章制度(修订稿)

 房县烟叶分公司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基层基础管理,规范职工和企业行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维护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烟草行业有关管理规定,依据十堰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的规章制度等,制定本制度。哭豆腐干豆腐干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房县烟叶分公司机关各办公室、烟叶站(组)的全体员工,包括原主体编制人员、人事代理人员、科技人员、劳务派遣工、烟叶技术承包人员、基建管理员、季节工、非全日制用工等。

 第三条

 分公司实行“逐级负责,分级管理,各司其责,分工协作”的工作原则;坚持“有章可循,执纪必严,违章必究,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工作规则 第四条

 明确职责,分级管理,坚持民主与集中的管理原则。

 1、实行经理负责制,坚持下管一级的原则。经理对上级负责,主持单位全面工作,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日常工作由经理、副经理按各自分工负责处理。经理出差或外出学习期间,由经理委托一位副经理主持日常工作。

 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涉及分公司的重大问题、重要工作和急需解决的重大事情,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如人事任免、奖惩、重大财务开支、基建维修项目、讨论通过分公司规章制度以及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任务指标的分解及其他重大事项。在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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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中出现意见不统一时,经理有最终决定权,并形成文字依据。需报请十堰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审批的事项,待市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3、机关各部门、各烟叶收购站、各烟叶收购组(以下简称各部门)实行主任(站长、组长)负责制。主任(站长、组长)负责本部门全面工作,对分公司领导班子负责。日常工作需要请示汇报的,向分管经理汇报。特殊情况和重要工作,除向分管经理汇报外,同时应向经理汇报。特殊情况(突发事件)由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直接安排和决断。部门副职对部门正职负责,完成正职交办的工作。部门人员应服从部门负责人的领导,积极主动的完成好本职工作。

 4、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和职权范围。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要积极主动,尽职尽责,做深做细,精益求精。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归属其涉及的部门,以防职责不明、互相推诿的局面。综合办公室作为综合协调部门,有了解各部门工作情况和工作督办的权力,有协调各部门工作的义务。各部门对综合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工作情况、数据、文字资料不得推诿拒绝。

 5、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对本部门人员分派工作任务,提出安排或调整工作岗位,对违纪违规和职责履行不到位的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或做出其待岗的建议,在报请分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6、机关各部门按其归口管理的业务,负责对各站(组)进行指导、培训,对其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督办、考核、奖惩。

 7、各部门之间必须从有利于工作的原则出发,彼此主动联系,相互配合,不得各行其是,相互推诿,更不得相互刁难。如因不作为或乱作为而造成单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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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8、分公司领导对下级、部门负责人对员工安排工作,必须明确具体要求,并按时督办检查兑现。如因主观原因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同一工作再次督办,限期仍未完成任务的,加倍处罚,经反复督办未完成的,做待岗停薪处理。

 9、坚持分级负责。职工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越过部门直接向领导汇报解决处理问题,分公司领导一般不直接接待处理各部门能够解决的工作及问题。日常事务原则上自行处理,需要部门协调的,一般报请综合办公室协助联络处理,处理完毕应简要向分管领导汇报。

 10、为便于工作安排,机关工作人员下乡或县外出差,应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各部门负责人出差必须向经理和分管经理报告;经理出差应事先向市局(公司)主要领导报告,经理、副经理下乡或出差应告知综合办公室,副经理下乡或出差应事先向经理报告。站(组)长到所属烟叶产区以外办事,必须向经理汇报。

 11、各部门实行处理问题“限时办结制”,对其他部门和本部门内职工请示解决的事项,应尽快答复、解决或说明原因,紧急事项应及时办理。如因办事拖拉(若一周内不予答复又不说明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经办人的责任。基层要求解决工作、生活上的问题,机关部门能解决的,必须在 3 个工作日内解决,需上报分管经理或班子商定解决的,批复后立刻解决。机关部门推行“首问负责制”,谁接收基层反映的问题,谁负责汇报、落实和反馈。

 第五条

 公开办事制度,提高行政透明度。对群众普遍关心的、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如晋级、提干、招工、调资、考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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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财务开支等,事前应将政策、方案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六条

 经理办公会和行政办公会议制度。

 1、经理办公会由领导班子成员组成。由经理或其委托的副经理召集和主持,经理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决定召开。

 2、行政办公会由经理或其委托的副经理召集和主持。主要研究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分析形势,解决当前工作中的焦点、难点问题,研究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等。参加人员一般为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3、管理岗位人员工作会。主要是通报情况和安排部署各部门具体落实的工作等,一般情况临时安排。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选举严格遵从职工代表选举办法,职工代表大会由工会主席组织并主持,主要讨论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诸如制度、方案的出台、员工的奖励、处理等重大决策的讨论,提出具体的建议和意见,同时监督领导班子的行政管理行为,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 1-2 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临时组织召开。

 第八条

  全体职工大会制度。

 此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会议主要是学习各项方针政策、总结通报工作、汇报思想和学习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总结表彰等。

 第九条

 会议的有关要求。

 1、审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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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会议申报审批管理。承办部门必须在会前填写《会议申报审批表》,完成审批后方能组织会议。

 (2)会议通知发布管理。经审批同意后,由承办部门起草通知,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发布。

 2、流程管理 (1)会议和重要接待:承办部门必须在提前起草会议或接待方案,经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综合办公室,由其负责联系会议或接待场所,安排食宿及交通,指导会务、办理结算等,具体会务或接待由承办部门安排专人负责。

 (2)培训会:承办部门必须提前起草培训方案,经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综合办公室,由其负责联系培训场所、食宿以及交通、办理结算等。

 3、效果管理 (1)会议结束后,承办部门须向综合办公室报送会议小结和完整会议资料存档。

 (2)培训会结束后,由承办部门向综合办报送学员培训考核记录表、内部培训满意度调查汇总表、考试通报等资料。

 (3)对于会议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综合办公室负责检查督办,并将执行结果报告分公司领导。

 4、会议纪律

 (1)会议期间不得迟到、早退。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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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会议期间关闭手机或设为震动状态,不得玩手机或互发短信。

 (3)参加会议人员必须认真听讲,认真笔记,不得交头接耳、大声喧哗。

 第十条

 会议纪律处罚细则。

 1、无故迟到、早退的,扣款 10 元。所属部门有两人以上迟到、早退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扣部门责任人 20 元。

 2、无故不参加会议的,按旷工处理。

 3、不遵守会议纪律的,1 次罚款 20 元。

 4、会议商定讨论的事项,未正式实施或文件下发之前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开和泄露的,一经查实,扣款 100 元,造成影响,导致工作被动的,追究相应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四章

 用工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分公司所有在册正式员工、人事代理、科技人员的录用、调入、调出均有由市局(公司)审批。分公司要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及时办理人员录用、调入、调出的各项手续。及时发放员工的工资、福利,按要求缴纳各项保险。

 第十二条

  中层管理岗位聘用制度。

 1、坚持任人唯贤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反对任人唯亲,不搞因人设岗。

 2、根据上级机构设置和岗位安排,确定中层管理岗位职数和岗位分布。中层管理岗位的竞聘,一般按照报名、审核资格、公开演讲、综合测评等四个环节进行,采取得分由高到低和岗位需求对比选择的录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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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管理岗位一律实行公开竞聘制度。凡在册在岗且工龄满 1 年以上的员工,都可参与管理岗位竞聘,具体的参聘条件以实施方案为准。

 4、新聘中层管理人员一般试用 3 个月,合格后予以聘用,聘任期一般为 2 年,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对中层管理岗位人员每年综合考评一次,考评合格的可连任,考评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其岗位进行重新竞聘。年度内因工作需要或工作不尽职,无法履行职责或严重违反制度的,领导班子可以对管理岗位人员适时进行岗位调整或解聘。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聘用制度。

 1、聘用工一律实行劳务派遣制。招录聘用工,必需经审查、考试考核合格并报市局批准,方可聘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招录聘用人员。

 2、接受的派遣聘用工一律要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单位签订劳务(岗位)协议,协议期限一般为 2 年,协议期满自然终止,因工作需要留用的,必须续签合同协议。

 3、派遣聘用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依照市局(公司)的规定执行。管理部门应及时与劳务派遣公司核对工资发放、保险缴纳情况,确保工资发放准确,养老、失业保险手册记录及时、数据准确。因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造成纠纷的,一切损失或赔偿由管理部门承担。

 4、派遣聘用工因工作业绩突出,经考核评定,与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直签合同后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员工内部调配,由分公司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综合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部门和个人都必须坚持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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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本章第 12 条之规定,对管理人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违反本章第 13 条之规定,对管理人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对管理人员做出待岗处理。违反本章第 14条之规定,部门不服从调配并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将部门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或就地免职。个人不服从组织调动,从通知之日起,3 天内不到岗位的,按旷工处理;超过 15 天不到岗位的,视为自动辞职,单位予以除名。

 第五章

 学习培训制度 第十五条

 分公司必须坚持对职工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综合办公室要制订年度学习教育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安排,搞好组织、督办和检查。

  第十六条

 学习内容分为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学习相结合。集中学习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并作好会议内容的安排和记录。同时要求全体干部、职工利用业余时间搞好自学,必要时综合办公室可安排集中辅导。

 第十七条

 政治思想教育的内容主要是国家形势、行业政策、单位制度、职工思想的疏导等。一般每季度集中组织一次,时效性的一般三天内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业务培训分综合培训和岗位培训,综合培训由综合办公室或站(组)组织,全体人员参加。内容主要有法律知识、行业形势、安全知识等。以工作技能要求为主要内容的岗位培训,由机关管理部门和各站(组)负责人组织,采取分岗位集中培训和部门自行培训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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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必须进行教育培训考试,检查效果,未合格的进行必要的处理。

 第二十条

  在职职工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习培训,必须在专业对口的前提下,个人提出申请,综合办公室拿出意见,报请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凡批准同意学习的,学习费用全部自理,学习期间的待遇按市局(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职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电大、函大、夜大、自修、职大等途径的不脱产自学学历培训,必须在综合办公室备案。学习期间,占用工作时间参加面授、考试的,在无特殊情况的前提下,单位给予时间保证,其假期按事假办理(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二十二条

  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奖惩细则。

 1、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凡通知应到者原则上不准请假,未经批准迟到、早退或无故不到的,按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罚。

 2、市级以上培训考试考核奖惩按组织方规定执行。职工参加技能鉴定的,除执行市局(公司)奖惩外,分公司按市局相同标准另行奖惩。参加技能鉴定未通过的,差旅费由其自行承担,单位不予报销。

 3、分公司组织培训考试不合格的,给一次补考机会,仍然不合格的,作待岗或解聘处理。

 4、参加专业教育培训后,不服从岗位调配、不到指定岗位工作的视作旷工处理,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5、自学取得学历的给予一定奖励,自学取得国家承认的专科学历奖励 500 元、本科学历奖励 1000 元、研究生学历奖励 1500 元。

 第六章 劳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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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劳动管理严格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局(公司)的制度要求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烟叶生产管理人员、基础设施建设人员、烟叶生产技术员、专职司机及非生产性值班值勤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其他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制。

 1、实行标准工时制人员,单位统一安排公休日加班或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一个月内由所在部门安排补休;确实不能补休的,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不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 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其工作时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原则上平均每天工作 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 1 天。

 第二十五条 加班管理制度 1、各部门因特殊原因,需安排加班的,实行申请制和公示制。由加班申请人填报加班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同意。职工加班后,原则上应安排轮休,确实无法安排轮休的,将加班申请表呈送综合办公室,作为计算工作时间的依据。综合办公室每月(或每季度)对职工加班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广大职工监督。

 2、 法定节假日单位统一安排工作的,按规定发放加班工资。

 3、 应当在正常上班时间完成而未完成的工作,需在公休日、节假日或工作日休息时间加班完成的,不发放加班工资。

 4、加班工资标准。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加班工资按以下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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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单位依法安排职工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且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职工本人日岗位工资标准的 150%支付加班工资; (2)单位依法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职工本人日岗位工资标准的 200%支付加班工资;

 (3)单位依法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且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职工本人日岗位工资标准的 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六条

  请销假制度。

 1、员工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并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审批后的假条必须交综合办公室登记备查,假满后及时到办公室销假。无特殊情况不在假期前递交假条的和不按时销假的视同旷工。员工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委托他人或电告部门负责人,由受托人或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汇报,回单位后应补办请假手续。凡越级报批假期或末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的,一律视同旷工处理。

 2 2 、 假期审批程序。机关部门负责人请假 2 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 2 天以上的,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请经理审批;机关员工请假 1 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1 天以上至 3 天的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审批。请假 3 天以上的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请经理审批;副经理请假由经理审批。经理请假按市局(公司)相关规定办理;站(组)负责人请假必须由经理审批;站点员工请假 3天以内的由站长审批。请假 5 天以上的,由站长签署意见后报请分管经理审批。

 第二十七条

 事假待遇

  1、在连续三十天为一个周期内,职工请事假,5 天以内(含 5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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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按日均岗位工资扣款;5 天以上的,从第 6 天按日均工资总额扣款。

 2、 因烟叶生产工作的特殊性,日常事假可抵年休假,年休假抵完后,事假扣发工资。

 第二十八条

 旷工 职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勤视为旷工,按本人当月日均工资总额的 3 倍扣款;一年内连续旷工超过 10 天,或累计旷工超过 20 天的,单位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二十九条

  病假及待遇 1、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时,可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申请病假。请病假必须由县以上医院开出病情证明方能准假。凡在医院开假证明者,一经查出,其病假天数按旷工处理。

 2、医疗期病假待遇 病假在 3 天(含 3 天)以上 10 天(含 10 天)以内的,按日均岗位工资的 30%扣款。10 天以上(不含 10 天)30 天以内的,从第 11 天开始按日均岗位工资的 50%扣款。

 病假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从请假的第二个月起发病假工资,即:工龄不满 5 年的发给本人工资总额的 70%;工龄满 5 年不满10 年的发给 75%;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发给 80%;满 20 年不满 30 年的发 85%;工龄满 30 年以上的发 90%。

 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不论工龄从第 7 个月起按工资总额的 70%发病假工资。

 3、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4、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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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原因负伤需接受医疗者,病假期间各种待遇不变。

 6、因打架斗殴或酗酒闹事致伤致病而缺勤,扣除缺勤期间全部工资待遇。

 第三十条 探亲假及待遇 1、工作满 1 年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同一行政区域,或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同一行政区域,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假待遇。

 2、已婚职工探望配偶假期每年 1 次,假期 20 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 1 次,假期 20 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假每四年 1 次,假期20 天,以上假期不包含路途天数。

 3、探亲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只能一次使用,一次未使用完的不能补休或换休。

 4、职工在探亲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5、按规定享受探亲假的员工,单位报销直线往返的车船费,以及确需途中转换车船发生的住宿费。往返路费报销范围包括职工探亲直线往返(不含绕道)车船票,车船费按汽车、火车硬座、轮船经济舱标准报销;因途中转换车船发生的住宿费,按照分公司差旅费定额标准报销。

 第三十一条

 婚假及其待遇。

 按照《湖北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规定婚假 3 天,超过 3 天的按事假处理。男职工年满 25 周岁,女职工年满 23 周岁为晚婚,晚婚给假 7 天(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在本县以外行政区域举办婚礼的,路途另算。假期内各种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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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产假及其待遇 1、女职工生育给产假 14 周,难产、双生产增加产假 2 周。

 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 2 周的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 6 周的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不变。

 2、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引流产、生育者,扣发全部假期内工资待遇。

 第三十三条

 丧假及其待遇。

 丧假指职工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祖父母、叔父母、岳父母、兄弟、姐妹、舅父母等)死亡后职工料理丧事的假期。职工直系亲属死亡后,给假 3 天,其假期内待遇不变;死亡人员不在本县城关内居住的,路途另算,超过天数的按事假对待。

 第三十四条

 年休假及待遇 1、职工连续工作满 1 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简称年休假)。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职工累计工作满一年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当年11 月底以前累计工作满 10 年或 20 年的,可在当年 11 月底前按规定的休假天数享受年休假;当年 12 月 1 日以后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从下年度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

 3、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若当年已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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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休假,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达到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1 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5、职工参加行业组织的荣誉性休假和国外(境外)考察活动的时间,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6、职工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工作日内)的时间,应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7、安排职工年休假一般应遵循烟叶生产收购的具体情况,各部门应考虑职工本人意见,提前安排好年休假。

 8、单位(部门)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对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日岗位工资的 300%支付报酬;职工本人不申请休假的,对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日岗位工资的 100%支付报酬。

 第三十五条

 劳动纪律 1、全体干部职工在工作日,必须按分公司统一安排出勤。

 2、严守作息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无故迟到早退10 分钟以内(含 10 分钟)免于处罚,如在一个月内无故迟到早退 10次以上的,月度内所有免于处罚的次数累加统计,按每次 10 元处罚。无故迟到早退 30 分钟以内(含)罚款 20 元, 30 分钟以上 1 小时以内罚款 40 元。无故迟到早退超过 1 小时以上的罚款 60 元,一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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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无故迟到早退(每次 1 小计以上)5 次的,按旷工处理(按日工作 8 小时折算罚款)。工作时间出外办私事的,参照无故迟到早退处理。

 3、工作时间在办公场所嬉笑打闹,上网玩游戏、购物、聊天、看电影,或做其他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私事,视情节对当事人罚款 50—100元,直至作旷工一天处理;对部门负责人罚款 20—50 元。

 4、工作期间与客人、同事发生争吵,对当事人罚款 100 元,情节严重及影响恶劣的,罚款 200 元;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的,报请公安机关对肇事者依法处理。若部门负责人在场又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罚款 50 元—100 元。

 5、因公出差任务完成后,必须按时返回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单位的必须报领导同意,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六条

  考勤管理 1、公司机关所有员工均需参加指纹签到考勤。

 2、正常工作时间及节假日值班员工应在规定时间前做指纹签到。

 3、上班未签到,下班未签退,本部门又未登记原因的情形,视同旷工。

 4、为严肃考勤机的使用,员工只能在规定上下班时间签到、签退一次,不得重复使用。无故在一个签到、签退周期内多次使用的,一次处罚 20 元。

 5、劳动考勤实行部门负责制。机关考勤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站(组)考勤由站(组)负责。各部门要建立劳动考勤记录台帐,如实记录,不得弄虚作假,谎报考勤。月末部门负责人要对考勤台帐审查签字,并上交综合办公室归档。如发现不按时记录考勤或弄虚作假的,扣发该部门负责人当月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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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综合办公室是考勤管理的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员工考勤签到,对不遵守考勤签到的行为予以纠正,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员工出勤状况和各部门考勤台账记录情况,按月进行通报考核。

 第七章

 机关事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服务规范

  1、仪表。公司职员应仪表整洁、大方。

  2、微笑服务。在接待公司内外人员,应注视对方,微笑应答。

  3、用语。在任何场合应用语规范,文明用语,语气温和,音量适中。

  4、现场接待。遇有客人进入工作场所应礼貌问、答,热情接待。

  5、电话接听。接听电话应及时,一般铃音不应超过三声。重要电话作好接听记录,并及时办理或转达。严禁占用电话时间过长。

 第三十七条

 办公秩序

  1、工作时间内不得无故离岗、串岗、闲聊或大声喧哗,确保办公环境安静有序。

  2、职员应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开始前和工作时间结束后做好工作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保持物品整齐,桌面清洁。

  3、部门、个人专用的设备由专人或个人定期清洁。公共设施卫生由综合办公室安排员工定期负责清洁保养工作。

  4、办公设备(包括通讯、照明、电脑等)损坏或发生故障时,职员应立即向综合办公室报修。下班后及时关闭电脑、打印机、空调等办公设备。

  5、不准用办公电话打私人电话或信息电话,或谈论与工作无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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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

 第三十八条

  加强日常督办检查考评工作的落实,机关股室每月必须不少于一次深入基层督办检查工作,基层部门每月不少于两次深入一线检查考评员工工作。

 第八章

 机关文档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机关公文管理由综合办公室严格按《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司)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湖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执行。综合办公室统一负责本单位公文的起草、收发、分办、传递、借阅、打印、立卷、归档和销毁工作。其他各部门不得直接向上或向下行文。

 第四十条

 向省、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和内部发文一律从公文流转系统进行,烟草系统外的收、发文均以县烟叶分公司名义办理。

 第四十一条

  收发员严格按照收、发文程序办理收发登记、分发、传递等业务。所有收文首先做好登记交由综合办公室主任拟办发往单位或呈报领导阅批,根据领导批示意见,移交承办单位承办。如逾期未办或未办完,收发员应及时催办或查办。承办人办毕后,应在办理情况栏签字,最后由收发员收回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

 收发员在发文办理上要严格遵守发文办理程序,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稿、复稿、签发、编号、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等程序。某部门需发文,就由该部门起草文稿。由部门负责人在文稿上审核签字,再送交综合办公室复稿,最后呈报领导签发。

 第四十三条

 所发公文必须经拟稿人反复校对,综合办主任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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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关,如发出的公文有错误,应追究综合办主任和校对人员的责任。每错一字一句,罚款 10 元。

 第四十四条

 公文收发必须及时、准确、无误,一般在 3 日内处理完毕。

 第四十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档案查阅、借阅登记。外单位、部门或个人因工作需查阅、借阅档案资料,必须由经理同意后才能查阅、借阅,否则将追究档案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传真件应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向上级或其它单位发送传真文件,应由分管领导签发。资料、报表,应由各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签发。接受的传真文件、资料、报表视同收文处理,应做好登记。填好处理签送领导阅示。

 第四十七条

 所有来函、来电、私人信件、汇款、报刊杂志,一律由收发员分发,要认真核对清单,并作好登记。及时交给个人,不得丢失。外出开会的文件资料,均应交收发员统一办理,任何人不得私自保存。

 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要加强思想宣传和通讯报道工作,办好烟叶工作简讯。综合办公室要制定宣传报道计划,并根据单位的业务性质下达宣传报道任务,完不成报道任务的单位将给予一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

 印章的启用。单位启用新印章,应当进行登记核准,并向有关部门和机关单位发布启用新印章的通知。启用新印章的通知后应当附上新启用印章的式样。

 第五十条

 管理印章的人员对使用印章的审批手续,必须严格把关,不得擅自盖印,不得盖人情印,不得以印章谋取个人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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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凡单位领导正式批准上报下发的公文及根据原文办理具体事项的,领导签发的有关报表、证明、介绍信等需要使用印章的,可以不需要有关领导重新签发,直接使用印章。

 2、凡未经领导签批的有关报表、证明、介绍信等需要使用印章的,必须报有关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印章。

 3、管理印章人员在使用印章时必须对盖印件进行认真的核对,凡不符合用印审批手续的不予用印,不符合用印内容的不予用印,超过批准份数的不予用印。

 4、对不应用印的或不符合用印规格的盖印件,管理印章的人员有责任向签批领导说明情况,提出必要的建议并拒绝用印。

 5、严禁在空白公文纸上用印,严禁将印章交给别人代印,严禁非管理印章的人员自行用印。

 6、机关单位领导不在或遇特殊情况时,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或领导指定的责任人批准使用印章。

 第五十一条

 印章的保管。管理印章的人员必须是政治可靠,工作责任心强,对本职业务熟悉,严格遵守组织纪律,严格遵守印章使用与管理规定。

 1、管理印章的人员严禁以印章作为个人谋取私利的资本,严禁以印章作为向组织讨价还价的资本。

 2、无特殊需要,印章严禁带出工作场所使用,确实携带外地使用的,必须报领导同意,并严格领用手续。

 3、财务印鉴必须分开保管。各站(组)行政印章由负责人保管,严格管理,谨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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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管理印章人员外出或休假时,分管领导要另行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交接人员要作好交接手续。

 5、单位及各办公室、站(组)的印章,如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应当将原印章缴回分公司综合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6、分公司各办公室、站(组)的印章,因使用或管理不当损坏时,应当将损坏的印章缴回分公司综合办公室封存或销毁,由分公司重新制发新的印章。

 第五十二条

 证照的管理。各部门管理的证照必须有专人管理,确保各类证照保管完整,并按时按要求对证照进行年审、年检。

 1、各部门确保管理的证照完整无缺,如遗失补办形成的费用由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负责。因遗失证照对单位造成损失的,由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负责赔偿。

 2、各部门应按要求对各类证照进行年审年检,因未正常年审年检造成的罚款,由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负担。

 3、管理人员因岗位变动,必须将各类证照移交清楚,方可调离。

 第五十三条

 违规处罚 1、凡需打印、复印的各类文件、材料,须经综合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不得接受未签字同意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文件及材料。要本着高度的责任心,做到文件打印及时准确,版面清晰整洁。凡不按程序办理的,一次罚款 10 元。

 2、公文收发必须及时、准确、无误,因失职、管理不善丢失而影响工作,造成损失的,扣发当月工资。每缺一份罚款 50 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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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违反档案查阅、借阅制度的,1 次对管理人员处罚 50 元,造成不良影响的,加倍处罚,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员负责赔偿。

 4、管理单位印章人员应切实认真负责,要加强对印章的严格管理和使用。对非法使用印章或以印章作为个人资本对工作造成影响者,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惩处。因使用不当给单位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员负责赔偿。

 第九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资金管理 1、资金使用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所有资金开支必须由分管领导审批或分管领导授权人审批;审批领导不在单位时,除紧急事项外,其他经济活动不得开支。

 2、资金审批权限为:开支 3000 元以内的由分公司领导审批;3000元以上报市局(公司)审批。

 3、财务部门应严格遵守资金开支程序。未经财务审核和相关领导审批的资金不得支付。

 4、各部门和站(组)资金实行定额周转金制度,开支后到财务部门报销并补足差额。收购款、基建等大额开支可向分公司申请另外拨付资金。

 5、资金管理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各部门所有收入资金必须如实全额上划公司账户,不得以收坐支,更不得隐瞒不报。

 6、严禁任何形式的公款私存。公司所有资金都必须存入经批准开设的账户,私自将公款存入个人或外单位账户的,将视其性质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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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必须严格控制职工借款,非工作原因原则上不得借用公款。职工因工作需要确需借款的,应本着从严掌握的原则,尽量控制借款额度,并在工作办理完毕后一周内核销费用、还清借款。

 8、出纳人员对经管的现金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库存现金不得超过1000 元。

 9、收购资金管理。各站根据当年收购计划及收购价格预计本年度资金计划,将资金计划分解到月,并上报生产办及财务办审核。财务办每月中旬将次月资金需求计划上报市局财务科。收购时,各站会计将当天收购完毕的数据上传,县财务办抽专人于次日九时前在系统中审核资金,提交市局财务科结算。

 10、基建资金管理。基建资金支付必须根据基建工程进度、合同约定付款金额、时间和方式付款,并按财务管理的规定提供齐备的手续后,财务人员方可付款。

 第五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1、固定资产的购置、维修、处置必须按市局(公司)的管理规定执行。

  2、财务部门应按要求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和盘点,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3、固定资产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建卡建帐。

 第五十六条

 费用管理

 (一)费用报告制度。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的采购,车辆修理、固定资产的维修和其他要求写报告的费用,必须执行报告审批制度。严禁以口头形式请示,没有审批报告的,单位将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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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费用报销制度。费用报销坚持四人签字制度,即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审核、领导审批。填写报销封面时,经办人签字后,部门负责人签“发票已验”,财务负责人签“已审”,领导签“同意核销”。具体程序为:

 机关部门报费用:经办人--部门审核--财务审核--领导审签; 基层烟(组)报费用:烟站会计—站(组)长审核--财务审核--领导审签 部门审核: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经办费用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签字。

 财务审核:对照预算对各部门费用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审核; 领导审批:经部门审核,财务审核签字后履行审签手续。

 费用报销时,财务手续不全,财务办予以退回,对经办人一次处罚 5 元。对于手续不全执行签字审核的,对部门审核人一次处罚 20元,对财务负责人一次处罚 40 元。

 为了准确掌握费用实际支出情况,费用发生后票据不得积压不报,无特殊原因跨月度费用将不予核销。跨年度费用,由经办人自行负担,单位将不予报销。各站定额费用或个人需报销的其他费用,每月报销一次,应由站(组)会计统一履行报销手续,个人平时报销费用财务部门不予受理。

 (三)费用预算定额制度。在“无预算不开支,有预算也要节约开支”的前提下,机关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各站(组)费用实行预算定额管理制度。定额费用包括电话费、水电费、人员补助、油料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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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定额的费用项目任何站(组)不得突破。单位实行“超支自负,节约下转”的管理办法。

 (四)费用归口管理制度。对费用实行归口管理,严禁超范围授权、超范围执行、超范围审核。各部门在费用的监控过程中,既要独立管理,又要协调配合。

 (五)油料费的管理

  1、实行用油申请和百公里耗油管理制度。车辆每月根据行程及百公里耗油提出用油计划报综合办审核,然后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财务凭审批单申请资金。次月再申请资金时必须核销上月用油,否则不予再申请资金。核销用油必须附耗油清单及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特殊情况需在外现金加油的,由随车人员签字证明,否则不予核销。

 2、车辆用油一月一结算,一月一公布。

 (六)修理费的管理

  1、车辆维修 (1)车辆修理前,须由司机提出书面的详实报告,列出修理部件清单及费用估价,由综合办公室核实,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到指定的维修厂进行修理。综合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不经过核实,随意批准车辆修理报告的,一次罚款 200 元。

 (2)出差在外车辆出现故障(不含车辆正常保养)需修理的,必须将故障情况及部件修理估价报综合办公室备案(事后需补报告),由综合办公室报经领导同意后,司机方可按申报情况修理,超范围维修的财务部门不得核销。

 (3)对车辆更换零部件的维修,车辆管理人员必须分车登记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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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明更换时间、品种、金额。对司机因日常保养不周造成的机械损坏发生的维修费用,由司机自行负担。操作标准按维修厂的专业人员鉴定或维修台帐上更换的零部件是否达到行驶定额公里数确定。

 (4)对事前无报告私自修车或购买车辆上的一切配置的,由司机自行负担,财务部门不得核销。

 2、其他基础设施修理 单位应严格控制日常修理项目支出,对金额在 500 元以上的修理项目,必须实行报告审批制度,凭报告单方可核销。1000 元以上的修理项目,综合办公室必须有预算报告,无预算报告的,对维修授权人或经办人给予 200 元的罚款。

 (七)招待费的管理

  1、招待费归口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其他各部门不得开支任何招待事项,需要招待客人的,报综合办公室统一安排。

 2、单位来客实行派餐单制度。先由综合办公室在派餐单上审核签字,报单位领导同意后方可开支。派餐单上必须注明待客事由及人数、自带酒水品种和数量等(无特殊情况不得在就餐点开支啤酒以外的酒类)。严格依据综合办公室和领导签字的派餐单进行结算。对无派餐单和派餐单手续不全的招待事项,财务人员不得核销。

 3、就餐标准:⑴省级以上干部及随行人员,按 70 元/人餐(含烟、酒水)的标准接待。⑵市级干部及随行人员,一般业务按 50 元/人餐(含烟、酒水)的标准接待。⑶一般工作人员,每餐按 30 元/人餐(含烟、酒水)的标准接待。⑷陪餐人数一般控制在 3 人以内。特殊情况需提高招待标准的,报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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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就餐地点。一般在内部食堂接待,特殊情况在外接待的,需报领导审批后方可。

 5、烟酒:一般招待用酒批量、定点采购,定点以外采购的,报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登记、发放,并严格履行领用签字手续,财务每月盘点核对。对领用签字手续不清,盘点账实不符的,由保管人负责赔偿。

 6、其他招待:⑴土特产(香菇、木耳、茶叶等)。根据领导安排,填写采购单,由综合办公室指定专人到指定地点购买,采购完毕一周内核销。⑵娱乐。原则上不得出入高档酒吧。需要招待时,应有领导陪同,报销时需领导确认后方可核销。

 7、招待费核销手续。客餐费核销时需附派餐单、菜单、正规发票;招待用酒、礼品核销需附采购验收单、正规发票及上次采购领用明细表。

 (八)差旅费的管理 1、因公出差事前审批(派差)制度。根据上级通知精神,由相关部门填写派差单,出差人根据派差单经领导同意后借支出差费用。派差单需注明出差人员、事由、出差地点、往返时间、预计开支金额、交通方式等。

 2、市外旅差费实行包干制度,包括住宿费、补助和市内车票,包干标准分别为:

 (1)武汉出差原则上在汉办住宿,补助生活补助 30 元,市内交通补助 20 元(自带车辆取消车费补助)。如因特殊情况需在外住宿的由汉办人员出具证明,领导批准后,按每天不超过 150 元/人住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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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销。

 (2)凡外地出差无住宿发票的报销时只补助生活费、交通费,住宿包干补助不再享受。

 (3)省会城市按每天 200 元/人。其中:住宿费 150 元/人,生活补助 30 元,市内车费 20 元。

 (4)特区(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按每天 230 元/人。其中:住宿 160 元,生活补助 50 元,市内车费 20 元(自带车辆取消车费补助)。

 (5)市外一般城市按每天 140 元/人。其中:住宿 100 元,生活补助 20 元,市内车费 20 元(自带车辆取消车费补助)。

 (6)凡外地开会,在会上报到并交会务费(包括生活费)的,补助交通费 20 元/天(自带车辆取消交通补助)。不在会议上报到的,参照出差办法报销,报销时出据会议通知。

 (7)外出学习、参观、考察等,按 8 元/天补助,会务费据实报销。

 (8)到十堰出差的,每天补助生活费 10 元、交通费 10 元(自带车辆取消车费补助);一般住宿标准控制在 120 元内。

 (9)到站点出差的,原则上应住内部招待所,因特殊原因在宾馆住宿的,住宿费按当地标准报销。每人每天生活费补助 10 元,直接补到站点伙食团,每月由站点自行填报,报销时需附机关出差人员就餐签字表。

 (10)站点人员回城办事,在内部招待所住宿,在内部食堂就餐。内部招待所客满时,由其自行登记住宿结算,报销时由综合办公室签字确认,否则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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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烟叶站(组)补助标准。烟叶站(组)根据市局(公司)文件按实际人员填写差旅单,每人每月补助生活费 200 元。补助由站(组)统一管理,用于职工食堂伙食开支,不得以现金、实物的形式发放给职工,违反者按发放的同等金额处罚。

 4、报销办法,实行“两单”核销制,即派差单和发票(汽车、火车票等)。

 (1)实行包干制后,差旅费报销单只粘贴住宿发票、火车票、长途车票、飞机票和轮船票,作为计算出差天数的依据,其它单据不再作为报销凭据。自带车辆只报销油费和路桥费单据。公司领导出差在外,因特殊情况住宿费超标的,应本着从严掌握的原则,回来后据实报销。

 (2)通宵乘坐硬软座火车可按车票价(不含订票费)的 50%予以补助。

 (3)出差人利用出差之便绕道旅行(探亲、访友、旅游等),公司只报销出发地和目的地之间的直线路费,绕道部分所有费用由出差人自理。

 (4)出差人应于返回后一周内办理差旅费核销手续并还清借款。否则 1 次处罚 50 元。

 (九)办公用品管理 1、综合办公室首先根据需要编制办公用品购置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购置。无购置计划审批单的,单位不予核销。

 2、采购与保管人职责。采购人将办公用品交保管人验收签字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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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管人员按品种设置领用登记簿,以便准确、及时掌握物品的用存情况,确保账实相符。为避免办公用品重复购置,综合办在拟定办公用品购置计划前,必须对现有库存办公用品进行盘点。

 3、在办公用品的领用环节中,严禁无领用人签字或保管人员签字的办公用品出库记录。如在领用登记簿中发现上述出库记录,视同物品短少,由保管人按价赔偿。

 4、因办公用品购置计划不合理,造成用品闲置或积压达半年的,由计划拟定人负责按价赔偿,用品由其自行处理。购置办公用品属伪劣商品的,由采购人照价赔偿。由于保管不善造成办公耗材不能正常使用的,由保管人负责赔偿。发生以上管理过失的,一次对部门负责人罚款 100 元。

 5、财务应每月对办公用品进行盘点,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并形成书面的报告。

 (十)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1、现存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严禁不办理任何转移手续使财产在各部门之间流动。为确保财产安全,对所保管财产丢失的,按当时购置价赔偿。

 2、确实需要购置的,由使用部门提出计划,报综合办公室审核,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由综合办公室负责采购,并办理转移交接手续。凭审批单和财产转移单进行报销。

 3、单位人员调动前,必须办理财产盘点交接手续,因未通知相关部门办理财产交接手续,致使被调动人保管的财物缺失的,由授权调动人或调动执行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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