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规民约与村民公约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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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乡规民约与村民公约

  

  AbstractAsakindofcommunitypublicspecificationsbeyondfamilyregulations,VillageRegulationsandAgreementsrisefromvillagesociety,theseregulationsandagreementsaresuitableforthereallifeofruralareas.Tenderlyregulatingpeople’sbehavior,reasonablyadjustingthelifesysteminvillagecommunity,VillageRegulationsandAgreementsaretheimportantmodeandthecarrierofvillagers"self-government.Villageregulationsandagreementswerebornfromrequirementofvillagers"self-government,andhavebeenwidelyimplementedinruralareasinChina.Also,VillageRegulationsandAgreementsarethestandardofconductswhicharesuitableforvillagerstotakeself-government,self-educationandself-regulating.Villageregulationsandagreementsacceleratetoregulatetheruralsociety,andarehelpfulfortheformingoftheregulationsofruralsociety.Furthermore,VillageRegulationsandAgreementsreducedthegovernmentcostofadministration,andexploredchannelsforvillagerstoenterintodemocracyaswell.VillageRegulationsandAgreementsarethecommunitypublicspecificationswhichgraftmoderndemocracyontoruralcharacters.Thisthesisbeganfromtheorigin,theprinciplesandcharactersofVillageRegulationsandAgreements,andanalyzedtheactualityanddifficultiestheyfaced.ThisthesisexpoundedthefunctionofVillageRegulationsandAgreementsandtheproceduresofhowtoregulateVillageRegulationsandAgreements,herebyillustratedtherationalityandlegalityofVillageRegulationsandAgreements.Ihopethisthesiscouldmakesomeacademiccontributionforpromotingvillagers"self-government,developingandbetteringthelegalsystemofruralareas.Afterserioustheoreticalanalysis,IfoundVillageRegulationsandAgreementswereakindofgoodchannelforexpressingself-regulationandself-administrationinthevillageaffairsamongthedifferentclassesinruralsociety.Atthesametime,VillageRegulationsandAgreementsarethekindofcontractualregulationswhichmeettherequirementsofmodernsociety.VillageRegulationsandAgreementsarebecomingtoaneffectivemethodofsolvingpresentgovernmentdifficultiesinruralareas.

  KeyWords:VillageRegulationsandAgreements;Villagers"Self-government;Function;Regulations

  II

  湘潭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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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绪

  论

  中国是一个有几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牵动全国的大问题,学术界和政府部门对此高度重视,高度关注。费孝通先生说:“从基层看,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乡土社会在地方性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①中国社会经过20多年改革开放的历程,如今的农村社区已与费老所描述的乡土社会有了极大的变化,改革开放后,随着城乡经济改革,市场经济的涌入,农村社会结构日益分化。在加速转型期,农村社会结构分化的烈度、速度、深度和广度比任何时候都要深刻,当前,农村市场化非农化的发展过程带来了农村社会成员职业类型的多样化和相应的身份地位以及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形成了农村多层次的社会阶层。农村社会成员不再只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不再只是在农村生活和工作,不再只是与农村集体生产资料相结合。农村社会成员的分化是农村社会结构分化的直接结果,随着经济体制转型和社会结构转型向纵深推进,阶层分化也将加剧。伴随着农村社会结构的分化,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广大农民盼望经济上的自主,同时也要求政治上的民主来保障,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基层民主政治应运而生,在政府的认同和推动下,以民主为灵魂,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具体内涵的村民自治制度在中国广大农村普遍推行开来,成为改革开放以来政治体制上的重大变革和突破。而村规民约适应村民自治的要求应运而发展和完善。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批由本土学者撰写的村规民约建设的著作或论文相继问世,2002年1月张广修、张景峰出版《村规民约论》一书,该书从村规民约的理论和实践,对村规民约建设理论进行研究,试图建立村规民约的基本理论框架与体系,以促进农村村民自治建设和社区法治建设的健康发展,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2006年7月胡欣海、钱珺撰写《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的理论、现实及和谐之道》一文,阐述了村规民约在实际动作中与国家法律既存在冲突,也有妥协,还有互相依赖与互相渗透,界定两者的调整范围,以达到司法层面的平衡。2006年6月王晓慧、翟印理撰写《村规民约略论》通过对村规民约在中国不同时期的表现分析,提出村规民约作为特定时期的历史产物,其存在与发展都与社会当时的具体环境、特别是政治需要及权力运行模式密切相关。作为乡村社会“小共同体”、“私的法律秩序”,村规民约与国家“公的法律秩序”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和矛盾,提出不应过高渲染村规民约的功能作用,强调村规民约作为一种文化遗产、伦理价值和道德教化的作用和意义是重要的。从这些研究可以发现,绝大多数都是从村规民约与国家法的角度来论述村规民约的功能,没有全面阐述村规民约在治理农村社会中的①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页。

  功能。村规民约作为一种超越家族规范的社区公共规范,古已有之,并为历代统治者所推崇,是封建社会中维持乡村稳定的重要手段。在中国的传统乡村生活中,村规民约就已作为重要的整合手段而存在,在现代村落领域,村规民约又成为村民自治的重要载体而存在,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中我们足以看到国家对于村规民约在维持村落稳定和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所发挥作用的重要,而从村落自身的发展来看,村规民约作为一种自治性规范显然也是不可或缺的,但目前学术界关于村规民约浮光掠影式的讨论显然不利于我们正确认识和把握村规民约在村落中所起的功能及其价值,而这显然也是与村民自治制度和村落的发展不相吻合。

  基于以上考虑,本文选择了村规民约作为研究对象,探讨村规民约的历史渊源和现状,分析村规民约在治理农村社会中的功能,以不断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建设。

  1.1村规民约的起源

  村规民约的概念可以从辞源学意义上考察:规,意指画圆形用的工具,引申为集体制订的供大家共同遵守、执行的规定、规则等;约,是指共同订立、共同遵守的条文。①现实中,村规民约这一概念的所指在目前比较混乱。谢晖先生将村规民约分为广义和狭义的两类,前者泛指一切乡土社会所具有的国家法之外的公共性规则,而后者则仅指在国家政权力量的帮助、指导下,由乡民们自觉地建立的相互交往行为的规则。本文坚持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相结合进行研究。②

  关于村规民约的历史起源,似应追溯到人类社会以地缘关系为纽带的异姓杂居村落形成之时。随着异姓家族之间因同居一村而产生于彼此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客观上要求有一种超越家族规范的社区公共规范出来协调各家族之间乃至各村民之间的社会关系,以弥补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庭内部行为规范——家法族规对家族之间社会关系调整之不足。这种适用于同一村落中各家族和各村民的社区公共行为规范,不论其称为“乡约”、“乡规”还是“村约”,都是这里所讨论的历史上的村规民约范畴。虽然历史上的村规民约与家法族规紧密联系,相互为用,甚至重迭,但它毕竟又严格区别于家法族规而独立存在,成为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稳定乡村社会的又一重要手段,而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推崇并作为“长治久安”之策,发挥着国法难以达到的积极作用。

  张广修先生认为,历史上的村规民约,发轫于宋,推行于明清,清朝中期渐趋成熟,明未清初曾在一些地区盛极一时。王铭铭博士认为历史上最早的村规民约大概

  ①张明新:《乡规民约存在形态刍论》,载《南京大学学报

  》2004年第5期。

  ②谢晖:《当代中国的乡民社会、乡规民约及其遭遇》,载《东岳论丛》2004年第4期。

  是由范仲淹制定的。①《宋史·范仲淹传》载,北宋仁宗天圣八年(公元1030年),范仲淹“为环庆路经略安抚、缘边招讨使”,为当地羌人立条约:“若仇己和断,辄私报之及伤人者,罚羊百、马二,已杀者斩。负债争讼,听告官为理,辄质缚平人者,罚羊五十、马一。贼马入界,追集不赴随本族,每户罚羊二,质其首领。贼大入,老幼入保本砦,官为给食;即不入砦,本家罚羊二;全族不至,质其首领。”②该“条约”涉及刑事、民事、军事等方面的内容,虽非“合村公议”而立,但亦非朝廷之王法;虽为军方首领订立,但也起到了“诸羌皆受命,自是始为汉用”的效果。

  安广禄先生认为,北宋嘉祐进士著名学者吕大钧(字和叔)为了教化乡民,于公元11世纪中叶在其家乡蓝田制定的《乡约》、《乡仪》,史称《吕氏乡约》,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的村规民约。鉴于古时“乡”、“村”概念的混同使用,所谓“乡约”与本文所研究的“村规民约”当同属乡村社区公共行为规范。据安广禄先生考证:《吕氏乡约》用通俗的语言规定了处理乡党邻里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规定了乡民修身、立业、齐家、交游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以及过往迎送、婚丧嫁娶等种种活动的礼仪俗规规定,内容相当丰富、完整。《吕氏乡约》的主要精神是封建宗法思想和儒家的伦理纲常,目的是用儒家礼教“化民成俗”,在吕氏兄弟的大力倡导和身体力行下,不仅使蓝田民风淳朴,而且使“关中风俗为之一变”。可见,《吕氏乡约》在当时对“广教化、厚民风”、创造和谐有序的乡村生活秩序,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由于儒、理学者的长期推崇,历代封建统治者逐渐认识到乡约对教化民风、遵制守常和稳定民间秩序的重要作用,开始承认以至推崇倡导。至明末清初,民间大兴讲乡约运动。但到了清代,乡约运动跨越族界,成为同居一处的乡民组成的纯粹以地缘关系为纽带的民众组织,并被赋予讲乡约、支持文教科举事业、应付差徭、经营管理乡约的公共基金和置买田地等权利。至清乾隆年间,村规民约已相当普及,而且涉及的内容更广泛更具体。可以举例为证,在北京门头沟区的大山里,有个历史悠久、有“京西举人村”名为的灵水村。考古专家在该村的南海火龙王庙外墙上发现一块石碑,碑上刻有“三禁”等内容,经考证为康熙年代的“村规民约”碑。该碑为青石质,碑高0.95米,宽0.34米,碑文为楷书,横刻“重修石记”四个大字,全文如下:大清康熙岁次辛未仲夏初旬,合村聚会。稽古龙池,灵水祥瑞。世久年深,砖损石坠。公议重修,捐工如队。石土灰泥,即时全备。仅月成功,皆欲书勒。庙前池边,禁止污秽。堆粪洗衣,鸣钟议罪。罚供祭神,使之警畏。凡我村民,均相劝诲。刻铭于石,流传后辈。池内三禁:凶泼投跳,愚顽搅混,儿童沉于溺。池台三禁:宰杀腥膻,饮畜作践,浆衣洗菜。经考证,此碑立于康熙辛未年,即1691年,距今300多年了。据本村老人讲,当时村里有个鱼池,池内清水荡漾,为灵水村一景。为了保护环境,①

  王斯福,王铭铭:《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84页。

  ②元.脱脱:《宋史.范仲淹传》,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0271页。

  保护水源,保障村民生活质量,灵水村人于是立下了此碑。①清未,随着政府腐败和民族危机的日益加深,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维新志士发动了旨在变革君主专制政治的戊戌维新运动。他们在提出建立君主立宪政体的同时,也把革新图治的希望寄托于地方自治。他们着书立说,倡导自治,并倡办时务学堂、南学会,促成湖南新政,将地方自治思想付诸实施.民国初年,践行地方自治最著者莫过于山西军阀阎锡山。他大力倡导并推行以“确立民主政治基础”为目的的村政建设,采取了包括编行村制、划定村界、整理村范、召开村民会议、制定村禁约、建立保卫团等一系列整顿村制、改进村政的村政建设。伴随着“村政建设”运动的开展,山西各地普遍制定了大量的名为“村范”、“村禁约”之类的村规民约,用以规范村民行为,惩恶扬善。历史上的村规民约均以封建宗法为思想,以劝善惩恶,广教化而厚风俗为已任内容言主要是儒家礼教,纯民风,在制定上是各按本村习俗,适应本村实际需要自行制定,且在执行上趋于组织化、制度化。历史上的村规民约源于乡土社会,符合乡土社会的生活实际,也符合长期儒家礼教思想熏陶下的广大农民希望生活安定、社会秩序平衡无争的普遍心理而易于被普通民众接受,具有无与伦比的社会适应性和实用性,在国法之外柔性地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合理地调整着乡土社会的生活秩序。由于历代的推崇,村规民约不断发展完善,成为博大精深的民族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们今天进行的现代村规民约建设提供了不可多得的文化遗产和历史借鉴。②

  现代村规民约是继承了历史上存在的村规民约文化传统和基本形式而有所创新,并且有别于传统村规民约的新型村规民约,在实行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存在的村规民约是指:“村民群众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村实际制定的涉及村风民俗,社会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综合规定,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这是现代村规民约的法律依据。因此,现代的的村规民约是依照法治精神,适应村民自治的要求,由共居同一村的村民在生产、生活中根据风俗和现实共同约定、共信共行的自我约事规范,它已成为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的形式而存在。现代村规民约置身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参照国家法的立法技术制定,处于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加强村民自治建设和农村社区法治建设这一时代发展趋势和氛围之中,体现着社会主义民主自治,法治精神。从这个意义而言,村④规民约就是一种现代社会村民自我治理的本土资源。本课题所指的村规民约主要是针对当下中国村民自治和农村社区法治建设进程中的现代村规民约而言的。

  ①姚宝良、高万庚:《京西发现清代“村规民约”碑》,载《北京日报》2002年10月11日。

  ②张广修:《村规民约的历史演变》,洛阳工学院学报2000年版,第2期。

  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话》,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03页。

  ④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8页。

  1.2村规民约的现状

  对于当下中国村规民约的现状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研究,经过笔者的调查研究,笔者发现主要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其一,村规民约匮乏。目前中国还有很多农村没有依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本村的实际,撰写或者拟定出本村的村规民约。就笔者所调查的C县来说吧,全县共764个村,目前制定出村规民约的有496个村,其中制定主体、内容和程序规范的仅18个村。在农民的素质尤其是文化素质、法律素质还普遍有待提高,农民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的渠道不多的情况下,村规民约的缺失规定会使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功能弱化,不利于村委会开展工作,也会增加农村基层党委政府管理的成本。

  其二,村规民约制定程序不合法。按照法律规定,村规民约必须由村民会议制定,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这就要求制定村规民约必须经法定人数通过方能有效。然而,在很多农村村委会在制定村规民约时并不召开村民会议,而是由村委会干部经过简单商量后制定出来。有的村虽然召开村民会议,但所做决议并没有经符合法定人数的村民表决,只是依少数人的意愿就定下来了。还有的村规民约是县、乡镇政府写出来的,在村民代表大会上宣读一下就算是生效了,根本没有经过村民的表决。更有甚者,直接由县或者乡镇出于某种目的以统一规范及形式强制性“下发”。C县按程序制定出村规民约的仅占2%,由村委会干部商量制定出来的占33%,由乡镇统一印发的占30%。显然,这样的村规民约应是无效的。村规民约的内容不完整、不全面,甚至不合法。

  其三,内容不成熟。村规民约本该涉及到村风民俗、社会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治安管理等农村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并在这些方面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白我教育、自我约束。但目前,村规民约在内容上简单粗糙,不够全面,重“罚”轻“教”的现象大量存在。有的村规民约只有廖廖数条,主要是涉及村民应受到处罚的行为及处罚的方式、金额,起不到教育的作用,也起不到很好的约束作用。有的村规民约对普通群众约束特别多,对村干部约束特别少,成了少数干部的“护身符”,挫伤了群众参与村民自治的积极性。村规民约内容不合法的情况也很常见。《宪法》第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这就说明,村规民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否则无效。但目前村规民约普遍存在着侵犯村民人身权利的条款多、侵犯村民财产权利的条款多、侵犯村民民主权利的条款多的“三多”现象,甚至有的村规民约中规定,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相违背时,以村规民约为准,完全漠视了法律的存在。如笔者驻村调研时,曾阅读过某村的村规民约,上面有这么一条规定:群众维护集体利益时,若受到不合理或合理的法律制止(意思是指采取不合法的手段),而要坐牢时,视为受害者,每天由村付工资30元,直到其本人自由为止。这就是很明显的以村规民约来对抗国家的法律法规。

  其四,村规民约的执行过程不规范。村规民约是村民的行为规范,对所有的村民都具有约束力。在执行村规民约的过程中,只有做到一视同仁,大家共同遵守,村规民约才能发挥应有作用。但目前,在执行村规民约的过程中,有的村干部对村规民约如何发挥作用理解有偏差,看不到村规民约的教育功能,强化了其惩罚功能,在工作中出现了方法简单粗暴、动作过激野蛮的行为。有的村规民约只是对普通村民有约束力,对村干部和村里的“能人”、“强人”没有约束力,甚至被一些村干部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

  上述问题的存在,与农村的客观实际情况直接相关。农村情况复杂,利益多元化,宗族势力影响大,一些旧风俗习惯根深蒂固,加上村民包括村干部自身的政治、文化素质也不高,在制定和执行村规民约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偏差。而农村党组织和乡镇政府对村规民约重视不够,缺乏有效的指导和监督,也是导致村规民约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在村规民约制定过程中,农村党组织和乡镇政府的指导作用不明显,甚至根本就没有指导。许多乡镇政府基本上还没有主动要求对村规民约进行备案,有的村规民约制定出来后也没有报请备案,因而对村规民约的内容、制定的程序是否合法及执行过程是否公正缺乏有效的监督,从而使村规民约有可能成为某些人谋取私利的手段,产生了违法办事、有法不依的严重后果。

  第二章

  村规民约存在的必要与可能

  2.1村规民约的内涵

  现代村规民约与传统村规民约相对比,都具有“广教化而厚风俗”稳定乡村基层社会秩序的功能,具有适应本村需要,“合村公议”、反映民意的制定形式,具有“慎始慎终”、“永为惩戒”,并设置相应机构保证落实的愿望和实践,但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和许多形式上的差别。现代村规民约置身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处于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加强村民自治建设和农村社区法治建设。这一时代发展的趋势和氛围之中,体现着社会主义民主、自治、法治精神。广大农村的村规民约建设已经历了十多年的发展,然而理论界对村规民约尚未展开深入的研究,理论上还没有形成一个能够被大家广泛接受的、成熟科学的村规民约定义,不利于村规民约实践和理论的建设,下面笔者先概括总结一下学者们对村规民约基本属性的定义。

  (1)村规民约是农民群众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基于村民自治权并结合农村实际共同制定的一种自我约束规范和自治规范,它与法律有着本质的区别,又是法律的补充和延伸。

  (2)村规民约要上合国法政策,下合村情民意,体现村民自治的本质。

  (3)村规民约应该既约束群众,又约束干部,既是软法,又是硬法。①

  这些观点表明广大干部群众对村规民约的自治性、民主性、合法性及其与法律的关系已有一定的认识,是广大干部群众对村规民约建设实践经验的总结。同时,学者们对村规民约也有一些论述:

  (1)一些学者认为,村规民约是一种自治规范,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法制的产物。②

  (2)一些学者在自已的研究领域中曾涉及到村规民约,并进行了一定的研究,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观点,有的学者从法理学研究的角度认为,村规民约是群众性的自我教育的公共生活规范,不属于社会主义法的范畴。村规民约与社会主义法的各项有关规定既有密切联系,又有严格的界限。它们对改造不良的社会风气和封建陋习、维护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保证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它们也是社会主义整个社会调整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③是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的作用的必要的社会机制。

  (3)还有的学者从法律文化研究的角度认为,从规范性的角度看,在国家法律之外,村一级最具有正式意味的规范无疑就是所谓的村规民约。作为多少是村民共

  ①张广修、张景峰:《村规民约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②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学理论教研室:《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476页。

  ③孙国华:《法学基础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91页。

  识的反映和村民利益的表达的村规民约的特点之一,其内容涉及乡村生活的诸多方面,往往超出正式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自然,村规民约不得不总是同正式的法律保持一致。总之,村规民约既不是国家正式法律的对立物,也不是其简单的延伸。①

  另外,有关法律、政策中也有关于村规民约的规定,代表了政府对村规民约的定位和评价。学者和政策法律关于村规民约的认识、论述和规定分别从不同角度提示了村规民约的本质属性,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有些观点没有理论化,有些观点没有与农村社区自治和法治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村民自治是一个多层次、多维度②的综合性概念,村民自治的逻辑推演必然包含村规民约。笔者认为,从农村社区自治、法治建设角度,村规民约可以进行如定义:村规民约是依照法治精神,适应村民自治要求,由共居同一村落的村民在生产、生活中根据习俗和现实共同制定、共信共行的自我约束规范的总和。这一定义揭示了:

  (1)村规民约与法治的关系。村规民约的内容、制定、实施都是以法治精神为指导的。村规民约不能脱离法治建设这个前提。

  (2)村规民约与村民自治的关系。村规民约是在村民自治过程中为适应其要求而制定实施的,是村民自治规范保障之一,是一种自治规范。在一定意义上,村民自治与村规民约互为前提。

  (3)村规民约具有乡土性和地方性。村规民约是由共居同一村落的村民根据农村社区的特点,以及社区习俗、习惯和生产、生活现实而制定的。

  (4)村规民约是一种自律性与契约性规范。村规民约是村民相互协商一致达成的,是村民为了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而制定的,是村民真实意思的表现。

  笔者认为,该定义较为完整、准确地概括了村规民约的本质属性。要进一步认识村规民约,除了把握其本质属性外,还必须了解其基本特征。村规民约的特征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概括,从村规民约与农村社区现行多元规范体系中其他规范的比较而言,村规民约的基本特征可以表述为以下几点:

  (1)自治性与合法性。农村社区现存多元规范体系中,只有村规民约是村民自已直接制定的自治性规范,村规民约的自治性表现在:它是广大村民基于自治权,为自主管理本社区的事务而制定的;它既是实行自治的手段,又是落实自治的成果;它的内容充分体现了广大村民的共同意愿与利益;它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应始终贯穿自治原则。村民自治又是依法自治,所以村规民约建设必须依法进行。村规民约的合法性是指:村规民约必须反映法治精神,它的制定、内容、实施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法治原则,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村规民约的自治性与合法性是对立统一的,统一的基础就是对村民民主权益的充分保护。自治性应以合法性为基础,坚

  ①梁治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26页。

  ②何泽中:《村民自治概念辨析》,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1期。

  持合法性不能抹杀自治性,在合法的范围内自治权应受到充分的尊重。

  (2)乡土性与地域性。村规民约是农村社区特有的社会规范,并以具体村落为存在单位,因而具有乡土性和地域性。村规民约的乡土性包含二层含义:其一,村规民约的产生和发展是中国农村所特有的社会结构、经济特征、思想文化传统综合作用的结果,符合中国农民浓厚的血缘、地缘情结。正是这一特征使其可以存在于不同历史时期的中国农村。其二,村规民约来源于农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是村民为维护社区秩序而制定的,是农村社区特有的社会规范。它的内容切合社区实际,符合当地习俗;它的制定方式与实施措施为村民乐于接受、易于落实。正是这种鲜明的乡土性特征使村规民约既能满足农村社区的客观需要,又能满足村民的主观愿望,对于维护农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村规民约具有地域性。由于村规民约的调整对象、适用范围都是以村为单位的,而各村的村规民约在制定、内容、实施等方面也各不相同,各具地方色彩。这一特征要求各村的村规民约必须符合本村的客观实际,才能发挥实际作用。村规民约的乡土性与地域性是相伴而生的。

  (3)契约性与自律性。村规民约的契约性与自律性是村规民约区别于农村现存多元规范体系中其他规范的显著特征。村规民约的契约性体现在:它的内容是全体村民意志表示一致的结果;它的制定和实施方法是全体村民同意的;它的约束力是全体村民认可的;全体村民根据合意的表现—村规民约承担一定义务,享有一定的权利。村规民约的自律性表现为:它是全体村民为了本社区的发展自愿制定的,全体村民自愿接受它的约束;它的实施主要靠村民的自觉信守,如果违反,同意自愿接受它的处罚。村规民约的契约性是自律性的基础,自律性是契约性的内在要求和必然结果。

  (4)一定程度的强制性。村规民约的制定是以保护整个社区和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为其根本的出发点。由于具体村民的个体利益与普遍性规约所代表的整体利益之间有时会发生冲突,即使全体村民当初参与了村规民约的制定并赞同其实施,但是在村规民约的具体实施过程中,部分村民仍有可能因自己的个体利益而不遵守村规民约,并且有可能进一步损害社区的整体利益。既然个别村民不遵守村规民约的现象在所难免,为了维护整个社区和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保证村规民约的一体遵行,村规民约必须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规定相应的强制措施。

  最后要指出,关于村规民约的概念有个别学者持“大村(乡)规民约”的概念,即将存在于乡民社会中的所有习惯法规则都称为村(乡)规民约.这样,民族习惯法、家法族规等都可以收入村(乡)规民约这一概念的帐下。本文反对这一观点.不仅因为这一观点不符合行之已久的学术规范,而且它也不利于人们对我国的习惯法作出历史地、理论地考察。

  2.2国家法调整的有限性

  中国有着长期的封建专制社会传统,古代法制主要是专制统治的工具,中国传统社会中社会控制的方式从来就是多元的,国家法不是唯一的统治工具,礼法结合是传统社会控制的重要特征。①新中国的法制建设与中国的改革开放同步并行,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建设高度的民主法制的条件尚不成熟,国家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方式也有其局限性。②一我们要加强法治。一九七八年十二月,邓小平先生深刻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造成领导人说话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③可以说,中国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来,法制建设如同经济建设一样成就斐然,法治意识也开始深入人心。但是,总有相对一部分现实生活难以纳入法制轨道,尤其中国地大物博,各地千差万别,农村情况非常复杂,法律条文的阳光也难以关照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也必须从这一国情出发,积极鼓励农民群众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通过民主的程序依法制定一些村民“信得过、治得住”的行为规范,以弥补国家立法的不足,以适应不断进行的农村巨大改革需要,村规民约就是这样的行为规范。规范合法的村规民约是依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经全体村民会议制定出来的,是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农村的具体体现,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它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风俗习惯和社会舆论的力量,调整许多法律涉及不到的社会生活在内的各个方面,具有自觉性的特征,它是国家法律的有效补充,其有效执行有利于逐步培养村民对法规约束的认同感,大力提高群众性守法精神,形成依法办事、按章行事的良好行为。村规民约与法律同属于行为规范,二者相互作用,相互补充,起看着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治理农村社会的作用。1997年中国安徽凤阳、四川的农民自发约定进行的联产承包责任制,1980年广西宜州市出现的最早的村民委员会,成为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依据和基础。

  当前,农村有“村规民约大过于法”这一说法,但这一说法并不完全都是以村规民约来对抗法律法规,更多的是包含着村民宥于自身的条件,对法律法规不太了解,而依赖村规民约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以致村规民约更管用的意思,虽然在理论上对于村规民约的效力有诸多争论。但是实践证明,制定和实施规范、合法的村规

  ①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4页。

  ②罗斯柯·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12页。

  ③参见《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46页。

  民约,有助于解决农村社区中诸如小偷小摸、打架斗殴、酗酒闹事、毁坏他人财物、虐待老人、抢占宅基地、乱倒垃圾等轻微违法行为,维护本村的生产和生活秩序,有助于影响并引导农民提高素质,抑制和摆脱封建迷信等愚昧落后观念和阵规陋习。应当指出,村规民约不能与法律混为一谈,但它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进行村规民约建设必须处理好传统资源与法治理想、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政府推进与村民自治等几对矛盾。①

  2.3村规民约与国家法的相容性

  村规民约与国家法的相容性首先反映在双方对各自合法性的认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会议有权制定村规民约,并且在中央和各级关于村民自治的文件中,也始终把村规民约的制定当做村民自治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加以规定。如,200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就指出:“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要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全体村民结合实际讨论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制度等……用制度规范村干部和村民行为,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村民自治制度作为我国在农村基层积极推进的一项民主政治制度,同时也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的实施需要各种相关的配套措施和具体操作制度,这最主要的就表现在“四大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制度设计上,而村规民约则是其中民主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作为基层民主制度中—个重要的规范元素和制度体现,村规民约不仅可以说是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而且国家法律还对其还表现出一种积极支持的态度。如,民政部和司法部2003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通知》中关于“民主法治示范村’’的标准之一就是:“民主管理扎实细致,村干部依法实行民主管理,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健全……”。与此同时,大部分村规民约的制订也明确将自己摆在国家法的背景之下,表现出对国家法律的认可、尊重与维护。不少村规民约都开宗明义地将国家法律作为村规民约的制定依据和指导。

  其次,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在实际运作中的相互依赖。一方面,国家把村规民约作为贯彻国家法律、政策甚至是某一时期重点工作的有效渠道,以村民自治的形式,实现国家对地方特别是基层的有效治理。不仅有许多的村规民约都规定村民要“自觉遵守和维护国家的各项法律、法令、法规”,而且还有的村专门为了贯彻国家某项法律(包括政策)而专门制定村规民约。如:山东冠县为贯彻计生部门为了加强基层计生工作,引导各行政村根据具体情况,订立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甚至还有

  ①于大水:《村规民约之研究》,载《社会主义研究》2001年第2期。

  11为特定时段的特定工作而重新修订村规民约的,最典型的莫过于对“非典”的治疗。2003年“非典”时期,浙江泰顺县400多个村重新修订了村规民约,将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和预防“非典”列为新村规民约的核心内容。另一方面,村规民约的实施也常常需要官方的支持以强化其权威性。这不仅体现在如前面所说国家对于村规民约通过法律以及各种文件形式的肯定和支持,而且也表现在通过把各种官方符号赋予负责实施村规民约的村级组织以强化其权威性,如在村委会挂牌成立农村警务室、治保室等机构。但更为重要的不是这些有形的东西,而是村级组织以国家为后盾所形成的一种无形的威慑力。对于执行村规民约的村干部来说,“官方只是作为一种后备,用于威慑对方,以支持乡村权威,自己仲裁成功,他们并不真正期望对方介入管治”。正如何海波指出的“当一个违法行为经村民自治组织作过处罚”,对政府而言纠纷已经解决,政府就不再处罚。这使得村民自治的处罚获得准官方的效力。如果一个违法村民拒不接受村自治组织的处罚,那么他可能受到政府依照法律作出的更为严厉的处罚,权衡利害,违法的村民自然更愿意接受村里的处罚了事。

  村规民约和国家法律都各有自己的优势,但又都有各自的软肋。国家法律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但这种强制力会随着其管辖范围的扩大和层级的增加而逐渐削弱。越是边缘、越是基层的地方,由于保证强制力实施的资源供给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强制力便越弱,以至于出现国家法律“鞭长莫及”的局面。而相比之下,村规民约则具有直接性的特点。它是直接调整基层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由于直接,也就不会出现效力递减的问题,但相对来说,它只是一个极为狭小地域的自治规范,其实施一般仅仅依赖于村庄共同体大部分成员的认可,权威性毕竟有限,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对中国乡村传统权威的破坏,这就使得乡村急切需要利用官方背景来重构权威。通过这样一种功能上的互补,国家法律成功地延伸到基层乡村,“政府省心却有力地维持着当地的秩序”,而与此同时“地方精英们在积极参与当地治安管理、调处民间纠纷的过程中,获得了更高的威望和成就感”。

  再次,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还呈现出互相渗透的趋势,而这种趋势以国家法律对于村规民约的渗透更为明显。正如苏力先生所指出:“现代社会的习惯或民间法已完全不可能保持其在近代民族国家形成之前的那种所谓的‘原生状态’,它已必定是在同国家法的互动过程中,不断地重新塑造着自己”。越来越多的村规民约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入其中,有的甚至大部分就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拼凑。还有些地区的政府甚至为村规民约制定了范本,将国家认可的价值观念和一些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以范本的形式输入到了村规民约之中。有鉴于此,谢晖先生甚至认为,现在所谓的村规民约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村规民约,而是具有某种意义上的“官方”性质的“民间”规则,是官方与民间、国家与社会合作和互动的产物,并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客观地反映了当前中国乡民社会受官方制约的客观事实。当然,在国家

  12法律对于村规民约的渗透过程中,实际上也发生着如梁治平先生所说的“知识上的转换”,村规民约也无时无刻不在改变着国家法律的运用,这不是一种单向渗透的过程,而是一种渗透与反渗透进而是互相渗透的双向过程,在这样一种乡土社会的背景下,国家法律不仅改变着村规民约,而它自己同样也发生着改变,不但改变了知识的运用方式,而且改变了知识的性质。

  13第三章

  村规民约的具体功能分析

  3.1村规民约具有降低治理成本的效益功能

  村规民约的本质是村民自治,探讨村规民约的功能,我们先看村民自治的功能。村民自治作为中国农村改革的新生事物,是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的全新概念,也是一个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诸多方面的综合性概念。徐勇认为:“村民自治是农村基层人民群众自治,即村民通过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参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①贺雪峰认为,村民自治可以看作是一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制度,其目标是在国家不能为村庄提供足够秩序的情况下,通过改善村庄的治理来提供自足村庄秩序。其具体办法就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②

  作为一种基层治理制度,村民自治让村民自已处理关系到自身利益的基层社会事务,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理念。《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实施和“乡政村治”体制的确立,使乡村关系由上下级领导关系转变为“上下分治”的指导关系,这一体制表明,国家对农民的控制方式由直接的、全面的、刚性的控制转向间接的、局部的、适度的调控。为了维护农村的稳定和发展,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村规民约是一个有益的补充。如果国家法“可以被一般地理解为由特定国家机构制定、颁布、实行和自上而下予以实施的法律”,而民间法主要是指这样一种知识传统,它生于民间,出于习惯乃由乡民长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显现,因而具有自发性和丰富的地方色彩。自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梁治平先生《清代习惯法:社会③④“民间法”逐渐与国家》和苏力先生《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两本著作先后出版后,成为法理学特别是社会学讨论的热点。按照日本学者寺田浩明的看法,“民间法研究的主张产生并之所以能在一定范围内被接受,原因可能有二:一是对国家法律一元论和只有通过国家法才能建立更好的法律秩序之主张提出异议;二是对潜藏于主张理性设计的法律思想中的某种乐观主义、精英主义的畏惧或反弹。”⑤在中国传统上,“民间”是一个与官主相对立的概念,民间法因而也就是一种同官方制定的国家法相对立的规范。“民间法产生和流行于各种社会组织和社会亚团体,从宗族、行帮、宗教组织、秘密会社,到因为各种不同目的暂时或长期结成的大、小会社,此外,它们也生长流行于这些组织和团体之外,其效力可能限于一村一地,也可能及于一

  ①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期。

  ②贺雪峰:《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3页。

  ③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④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⑤[日]寺田浩明:《超越民间法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14省数省。①考察我国乡村社会的发展史,由于封建官僚体制只触及到县级政权,使得乡村社会有着长期的自治传统(以村规民约为标志),并形成了具有时空合理性的乡村权力结构、权威体系和价值形态。②如,1903年出版的《浙江潮》上刊载的《敬告我乡人》便宣言:“自治体为国家间接之行政机关,以地方之人治理地方之事,而间接以达国家行政之目的。……自治之制,盖所以补官治之不足,而与官治相辅而行。”③在中国传统的乡土社会,秩序的生成。主要依“礼”和“习惯”而治,国家法对于民间的影响相对有限和和作为作为国家法的朝廷律令比较起来,处于国家法之外的所谓习惯、民俗、伦理、道德等多种多样的民间法更受人们的欢迎,更有效地作用和规制着民间社会。

  在现代社会,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覆盖面已经非常广泛,即便是偏远的农村也毫无例外地要受国家法的调控和规范。然而,在一个复杂的多元社会中,为调节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仅有国家法是不够的,民间法有着其存在的空间甚至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有学者研究发现,“我国的社会现实表明,近年来农村的工业化发展很快,但是民间文化、宗教信仰、传统社会组织等并没有消失,而是不断表现出巨大的生命力”。④在当代中国,尽管现代化进程以不可阻挡之势发展着,但由于历史的、自然的、文化的等多种因素的制约,乡土农村仍具有一定分散性和封闭性,国家法对乡土社会的调控也仍有一定的距离与难度,国家法自身也存在着缺陷和供给不足,这样,民间法也会在一定条件下成为国家法的替代而发挥作用,特别是在老、少、边、穷的农村就更是如此。

  民间法具有多种多样的形态。它们可以是家族的,也可以是民族的;可能形诸文字,也可能口耳相传;它们或者是由人们有意识地制定,或者是自然生成相沿成习;其规则或者清楚明白,或者含混多义;它们的实施可能由特定的人群负责,也可能停靠公众舆论和某种微妙的心理机制。村规民约就是民间法在中国乡村中的一种表现形态。它是指村民群众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村实际制定的涉及村风民俗、社会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综合规定,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传统的村规民约的主要涉及到道德伦理、婚姻家庭、土地等生产生活关系,而现在的村规民约则往往涉及到土地使用制度、集体财务管理、婚姻家庭关系、村风民俗、邻里关系、道德伦理、敬老爱幼、社会治安、山林地界甚至包括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等村级民主制度的内容。⑤

  ⑥

  ⑦村规民约的契约性规范内可以认为这样一种民间法。总之,国家法在任何社会里都

  ①梁治平:《中国法律史上的民间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②周荣德:《中国社会的阶层与流动》,学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93页。

  ③殷哮虎:《近代中国宪政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5页。

  ④王铭铭:《社会人类学与中国研究》,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24页。

  ⑤田成有:《乡土社会中的国家法与民间法》,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

  ⑥

  黄金兰、周赟:《初论民间法及其与国家法的关系》,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7-72页。

  ⑦

  秦强:《乡土社会与法律二元结构》,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47、151-153页。

  15不是唯一的和全部的法律,无论其作用多么重要,它们只是整个法律秩序中的一个部分,在国家法之外还有各种各样其他类型的法律,它们不但填补了国家法律遗留的空隙,甚至构成国家法的基础。虽然村规民约并不是国家法的渊源,但由于其乡土性、地域性、自发性、内控性决定了其内化到了乡民内心深处,一定条件下成为了比国家法还管用的无形的指令模式。村民自治组织得益于村规民约这个民主契约规范,在农村社会中特别是在现行的条件下,起到了填补政府管理力量不足的作用,一定程度上延伸了政府的职能,减轻了政府负担,退一步讲,我们也可以将村规民约视为一种维持农村社会秩序的“第一道防线”,当出现了这种民主契约性规范无法解决的问题时,我们才将其诉诸法律,或者转移至行政领域,因此,村规民约能有效降低治理成本,提高农村管理运行效率。

  3.2村规民约具有使农村社会有序化的秩序功能

  改革开放20多年来,在社会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一个历史性的变革正在发生,那就是由传统的“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迈进。契约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社会关系的契约化解除了人对人的依附,造就了社会面前具有独立地位的个人。充分发挥契约关系的社会调节功能,是我国社会健康、良性发展所不可缺少的。村级治理中乡村组织的不良行为的屡屡发生是各地普通存在的问题,因而也成为村民群众十分不满的焦点,贺雪峰、徐杨在《村级治理:要解决的问题和可借用的资源》一文中分析了当前村级治理中所遇到的三个突出问题:即需要解决国家意志的推行能力,乡村组织行为合理化和社会资源动员的问题。①乡镇行政的不良行为主要表现在村务不公开、村级财务混乱、吃喝贪占事件频频发生等方面。村民对乡村组织不良行为的不满使他们有着很高的积极性监督约束乡村干部,如何表达村民对不档良行为不满,并形成乡村组织的约束?有这么一部电影《被告山杠爷》。山杠爷是一个非常偏远山村的党支部书记。他个人品质很好,最是乐于助人和怜贫惜弱的,一心一意为村民着想,而且一身正气,嫉恶如仇,非常受村民的关敬和爱戴。但是山杠爷是个法盲,他治理村庄靠的是道德和规矩,但这个规矩并不是笔者所读的规范和合法的村规民约。当村级权力与村民间、村民与村民间发生冲突时,他选择的不是法制手段,有时甚至采取强制村民的非法措施。村里有个媳妇虐待婆婆,有时,辱骂甚至打伤婆婆,受到全村人的谴责。山杠爷看不过,在全村人看电影时,当着众人和该媳妇娘家父母的面用大广播喇叭把该媳妇和丑恶行径曝了光。在该媳妇恼羞成怒再一次骂婆婆的情况下,山杠爷命人把这个媳妇抓了起来,游了村。羞愧和愤恨之下,这位青年妇女在山杠爷的门前上吊自杀了。事情捅到了司法机关。检查官和警官经过调查,认定他犯有非法拘禁罪,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权利,逮捕

  ①贺雪峰,徐扬:《村级治理:要解决的问题和可借用的资源》,中国农村观察1999年版,第3期,第54页。

  16了山杠爷,在调查和逮捕山杠爷的过程中,山杠爷始终没弄明白,治那些刁汉泼妇,咋还犯了法呢?这个故事使我们对中国农村的法治状况产生这样两个方面的反思:(1)山杠爷等农民法治意识何等谈薄。在山杠爷看来,老规矩就是对的,善意的就是合法的。他把以恶制恶,以暴治暴看成是绝对的合情、合理、合法。山杠爷的获罪并不是由于被害人丈夫的状告,相反,被害人的丈夫虽然陷入痛苦中,但也始终没有认为山杠爷的管权有什么不对,以至于当办事人员调查时,被害人的丈夫竟然不忍披露实情。(2)乡村治理靠的是什么?山杠爷这样的人治村尚且及能采取法治之道,倘苦恶人治村岂非离法治的要求相去甚远?中国乡村治理依然靠的是伦理传承,采取的自然是村规民约。农民保障自己的权利,只能寄希望于规范,合法的村规民约,如果山杠爷所处的村制定了村规民约,以村规民约来规范自己行为,以村规民约来谴责和约束那虐待老人的媳妇,不仅可以制止他们的行为,同时可以和睦乐邻,促进社会有序健康发展。因此制定村规民约就是最为有效的一个办法。村民通过村民会议制定契约性的村规民约,以监督村级组织的工作和协调内部关系,促使农村有序化。笔者所在的乡镇有这样一个村,它拥有庞大集体资源和集体收入。2004年因为村级组织在财务上的不良行为引起村民围攻村委会。封锁村级租出的大型超市。后通过制定严格且切实可行的财务管理制度而使村庄得到有序、良性发展,例如针对办村干部借进村指导为名而行“白吃白喝白拿”之实的情况,村专门制定了村委会成员招待来宾,上级领导的费用开支规定。明确规定:来客到村办事,提倡就地安排到户就餐,村集体补助每人(包括陪客)15元以下;急用需安排到饭店用餐,每人(包陪客)按20元标准控制。招待费及慰问等非生产开支,一次性开支50元以上一律由村两委审批。如因特殊情况,急用需增加招待费预算额度,须经村两委讨论,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这样的一个成文规定,显然对基础政府、村级组织都形成了约束,也为广大村民、村专职的监督组织实施监督提供了依据。村两委大吃大喝现象大大减少,村级财政负担得以减轻。作为该村的村监督制度,无疑这达一点上发挥了优势。在村务管理中,即对知情权、决策对、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视,将会催生平等、公正和合作的民主意识,有利于村级有序的发展。所以,村规民约在农村社会的嵌入,是国家对每一个农村社会成员个体特殊利益需求的承认。更重要的是,透过村民制定的村规民约这一表象,其背后所隐藏的是一种价值观,这种价值观与中国本土“专制服从”的文化传统迥然不同。它强调自由、平等、妥协、宽容和讨价还价的能力。通过村民利益协调从而基于合意而产生的村规民约是共居同一村落全体农村社会成员之间达成的一种契约,确保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尤其是涉及全体村民共同利益的村级事务按此规范行事。因此村规民约作为一种契约性规范,是农村社会关系的稳定器、调节器,是社会有序化的重要工具。在中国社会不断向法制社会迈进的进程中,村规民约所具有的民主契约性与国家依法保障和促进

  1农村的改革发展与稳定的方针相一致,村规民约作为村庄正式规范的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起着刚性和柔性两方面整合的作用。①

  3.3村规民约具有村民政治参与的民主功能

  十三亿人的中国,大多数在农村,中国的农村、农业、农民问题即“三农”问题,其复杂性远远超出历史传统者的统治能力和政治设计,是中国奋进历代企图解决而未解决好的问题。自1978年以来,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把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随之在农村进行了在经济上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充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改革,在政治上进行了以废除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制的改革,形成了乡镇基层政权和村民自治组织的的乡政村治的体制。从此中国农村打破了传统农业社会的封闭半封闭状态,开始了农村向城市的转型,农业向工业、商业、服务业的转型,农民向市民身份的转型。农村社会的分化趋势已使人们日益明显地感觉到,农村社会的发展急需整合机制的重组。农村社会整合方式需要完成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由人治式整合向法治式整合转变,由强制式整合向引导式整合转变,由封闭式整合向开放式整合转变。从一定意义上说,20多年的改革开放历程,也是一个不断寻求新的社会整合机制的过程,而这种新的社会整合机制的基本特点就是以契约性的社会整合为主导,②区别于传统的伦理性整合与公社时期的行政性整合。现代农村社会同样需要以契约性整合为主的多元整合格局。村民自治制度是国家与社会分离过程中产生的,是为了解决国家与社会分离过程中出现的紧迫性公共问题而对治理体系的变革,村规民约也正是这种整合机制的具体体现。村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实现广大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通过制定出带有的现代民主和法理型社会的契约性特征的村规民约来促进农村基层政治的发展和村治运作的民主化。

  美国学者纳尔逊认为:在传统社会,政治和政府通常只与少数精英有关。而在现代化国家,政治参与扩大的一个主要转折点是农村民众开始介入国家政治。③山东省章丘市埠村镇埠西村在“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中,按照合法、及时、干群互信的原则建立村规民约,把新的法律法规同实践中创造出来的民主公开、群众监督等方面的新做法结合起来,创造出中国农村值得借鉴的“章丘经验”。四川省成都市全锦江区三圣乡红砂村村民自已撰写通过的《红砂村环境保持发展规划》的乡规民约,体现了红砂村村民由农民转化为市民过程中“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政治参与热情。村规民约作为共居一村的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

  ①周怡:《共同体整合的制度环境:惯习与村规民约——H村个案研究》,载《社会学研究》2005年版,第6期。

  ②孙立平:《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版。

  ③[美]纳尔逊:《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汪晓寿泽,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1期。

  1束的行为规范,是村民自身的创造物,农民表达自身诉求的结果,是村民共同利益的表达机制,体现了中国农村在转型时期出现的农民政治参与的热情,体现了本村村民的意志和利益。其内容涉及乡村生活的方方面面,从而起到有效影响社区公共事务和公共权力运作的作用。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是村民对村级公共事务管理参与的过程,同时也是农村社会各阶层利益和阶层意愿充分表达的过程,是农民政治参与的过程。村民自治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现广大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带有明显的现代民主和法理型社会的契约性特征。村民公共参与是衡量村社区政治发展和村治民主化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在村民广泛参与下作出的社区公共决策,反映了村民的意愿和要求。因此,村民的公共参与可以促进农村基层政治的发展和村治运作的民主化。综观现有的村民自治制度安排,村民通过参加村民会议的讨论,制定适应本村实际需要、反映大多数村民意愿的村规民约作为共信共行的一种社区公共规范,协调本村村民的利益关系并约束和监督村干部的行为,当属广大普通村民公共参与的重要制度安排。村规民约作为共居一村的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是村民自身的创造物,是村民共同利益的表达机制,体现了本村村民的意志和利益。其内容可以涉及乡村生活的方方面面,从而起到有效影响社区公共事务和公共权力运作的作用。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是村民对村级公共事物管理参与的过程,同时也是农村社会各阶层利益和阶层意愿充分表达的过程。农村社会分化所引发的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通过村民平等的民主参与和协议加以重组和调整,村民自治制度的法治和契约民主特性决定了它具有这样的整合功能。

  3.4村规民约具有乡土性与现代民主的兼容功能

  在实行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存在的村规民约是指:“村民群众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村实际制定的涉及村民风俗、社会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综合规定,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①束的行为规范”。乡土生活(始终)是富于地方性的。从内部来看,人们在这种地方性的限制下生于斯,死于斯,彼此之间甚为熟悉,因此,这是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社会秩序主要靠老人的权威,教化以及乡民对于社会中规矩的熟悉和他们所认同的村规民约束保证。显然,村规民约是具有乡土性的。笔者仅举一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的规定,女方可以成男方家庭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按照我国户藉管理的相关规定,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有自愿保管原户藉的自由,也有到对方户藉所在地入户的权利。然而,依农村思维逻辑即“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

  ①费孝通:《乡土中国》,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4页。

  1的水”所制定的村规民约规定“本村人口凡因婚嫁,己办理登记手续或已举行婚礼仪式的,从登记之日或举行婚礼次日起。都应把户口迁到对方入户,若不迁出的归类挂靠户口,不享受任何待遇。因为作为该村是一个拥有庞大集体收入来源的村庄。拥有该村村藉即意味着每年从村集体收入中的一笔可观的分红,严格控制本村村民自由义务符合村庄的集体利益。当然,这条规定是与法律相违背的,但它符合本村的集体利益。可见,村规民约具有很深的乡土性。维护村落的日常生活秩序仍然是制定村规民约的主要目的,社会生活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传统村规民约中与当地生产、生活相应的内容和原则在今天仍然具有现实影响。但村规民约同时作为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表现形式必须受到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精神的引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可见,村规民约既反映传统、又体现了现行法律、法规的精神;既能与宏观的国家政策相适应,又体现了村落的特点,在理论上是一种传统与现实、宏观与微观、普遍与特殊巧妙结合的一种科学的社会控制规范。村规民约一方面以或公开或隐蔽的方式承接与接受了传统村规民约带有浓厚乡土色彩的内容;另一方面,为了适应变化了的村落生活的实际需要,又必须进行新的乡土改造。村民自治作为农村现代化改造的生长点,现代村规民约融入了大量现代化的价值观。村规民约作为一种契约性自治规范,来源于农民群众的伟大实践,它需要根据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制定针对性强的内容,以发展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村民自治是一种制度的外壳,而村规民约则是这种制度的血肉。村规民约作为一种整合机制,既能符合农村社会生活的实际状况,又为国家行政权力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渗入基层。社会提供了一个巧妙的渠道,在受到现代法律法规精神的引导,耦合大量国家意志的同时,也体现着其自身特定的乡土特性。

  2第四章

  村规民约的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规民约是大家共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国家法律法规在基层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村民之间的契约。它是村民依照法律法规,适应村民自治要求,由同一村的村民在生产、生活中,根据习俗和共同约定的自我约束的一种规范。村规民约作为介于法律与道德之间“准法”的自治规范,是村民共同意志的载体,是村民自治的集中表现,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具有教育、引导和约束、惩戒作用,对于促进村民自治具有特殊作用。作为由共居同一村落的村民在生产、生活中根据村落风俗和村务运作现实共同约定、共信共行的自我约束规范,村规民约已作为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的形式而存在。村民自治是村规民约产生的制度依据。农村社区的村民只有从国家政权的附属地位中摆脱出来,才能存在一个适度的空间实行自治,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社区内的规范,即村规民约。如果没有村民自治,对村民实行民主管理,村规民约就无从产生。村民自治是村规民约的一个原则。在村规民约的制定,实施等各个阶段都要坚持村民自治,实行村民自治。只有在村民自治基础上制定出来的村规民约才能为村民所认同和接受并得以实现。没有村民自治支撑的村规民约只能是一约空文,村民自治的实践将不断促进村规民约的发展和完善。村规民约的制定是村民自治的保障和必然要求,村民自治权仅依靠法律的原则依据还是无法充分行使的,村治运作的制度化是村民自治发展的客观要求。村民自治作为农村基层社会管理的实践活动,客观上要求在一套科学的制度规范和程序下运作。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手段,村规民约为村民自治提供有效的措施保障,同时又对村民自治形成一种制度约束,保证村民自治的正确推行。但是,村规民约在实际运行中,由于受到农村实际情况的限制,在制定过程中,在内容上及在执行上都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不规范的制定程序。制定村规民约必须经法定人数通过方能有效,根据法律规定,村规民约必须由村民会议制定,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然而在很多地方的农村,村委会在制定或者修改村规民约时并不召开村民会议,“家长制”严重,只是依村委会干部的私下商量制定或者修改村规民约。有的村虽然召开村民会议,但所做决议并没有符合法定人数的村民表决,只是依少数人的意愿就定下来了。在有的地方,村规民约是县、乡镇政府或驻村干部代为操作,甚至是村委会几个人关在屋子里写出来的,在村民代表大会上宣读一下就算是生效了,更有甚者,直接由县或者乡镇

  21出于某种目的以统一规范及形式“下发”,很明显这样的村规民约是难以发挥作用的。

  其次,不合法的内容。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这是《宪法》第五条的规定,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也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这些说明,村规民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否则无效。而在目前普遍实施的村规民约中,普遍存在侵犯村民人身权利的条款多、侵犯村民财产权利的条款多、侵犯村民民主权利的条款多的“三多”现象,有的村规民约对村干部的约束却特别的少,成了少数干部的“护身符”,挫伤了群众参与自治的积极性。

  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其一,乱设处罚、收费权,重“罚”轻“教”。目前实施的村规民约中,大多是有处罚内容的,即对内部成员设定义务予以处罚。有的村规民约规定村民吵架或打架一次,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像这种本应该通过批评教育、引导的方式来解决的问题,却规定用处罚来处理,显然是不当的,不具备法律效力。有些村规民约规定,村委会在处理民间纠纷时要收20至50元的“受理费”,有的村规民约中规定,通过本村村道的过往车辆要征收过路费,也有的村规民约为迎合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规定,出嫁迁出女性的户口迁出前要缴纳押金。这种收费显然也是不合理的,甚至是违法的。有的村规民约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将处以2000元罚款,上禁山伐木每人每天处以500元罚款,象这种本就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来处理的事情却由村委会来罚款,显然也是不合理、不合法的。有些村规民约规定,遇有纠纷未经村委会同意,不许上告、上访,违者罚款,办学习班,这更是与法律相悖的。

  其二,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其表现形式不一而足,但主要体现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上。有的村规民约规定,出嫁女不管户口是否迁出,不再享有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和生产经营权,不能享受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离婚女性不管是否改嫁,户口是否迁出,田土一律调整;男到女家,男的不参与田地分配。有的村规民约规定:“多子户娶媳可全部落户,有女无子户招婿只准一个落户。”这些与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是极为不符的。有的村规民约规定,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委会发包给农民从事生产经营,随时可以收回使用权,承包人不得转包土地和转让合同。实际上,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享有承包经营权,可以在承包期内转包土地或转让合同,村委会也必须遵守合同,不得随意违反。有的村规民约规定,迁入户不享有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此外,还有的村规民约规定“牲畜吃庄稼打死不赔”、“姑娘招婿上门需经过村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发生盗窃等案件不私自报公安机关”等。诸如此类的条文规定不仅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而且助长封建旧习和宗族观念抬头,严重侵犯了公民的正当权利,而且容易酿成民事纠纷。

  其三,一些旧的风俗习惯也写入村规民约之中,有的村规民约规定,结婚必须办酒

  22席,否则不享有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有的规定,小偷被抓,要挂铜锣游街。这些都是与新时期的风尚不相符的,甚至是违背法律的。甚至有的村规民约中规定,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相违背时,以村规民约为准,完全漠视了法律的存在。

  再次,行之有效监督机制之缺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规民约需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这本身就是一个监督机制,而实际中,乡镇政府目前基本上还没有对村规民约进行备案,有的村规民约根本就没有报请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在村规民约的制定、修改及执行过程过缺乏有效的监督,正是因为这样,村规民约有可能成为某些人谋取私利的手段,产生了违法办事,有法不依的严重后果。同时我们也看到,司法监督机制在这里较难发挥作用,司法机关对于村规民约的审查属于司法审查,是事后审查,涉及村规民约的案件只是民事案件,但村规民约本身只是社团的组织法,对村规民约的超越法律的现象,审理上显得无所适从。值得指出的是随着1998年11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正式实施,基层民主制度在中国得到法律的进一步确认,大量的村规民约开始以村民自治和民主决策的形式出现。但是也有一些地区出现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方式来剥夺“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款分配、宅基地分配、集体福利分红等权益。一些由于带有歧视色彩的村规民约而导致“外嫁女”“倒插门”(男到女方家落户)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事情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也很普遍。在以村民自治和民主的名义通过的村规民约面前,法律和政府部门都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仔细考察我们可以发现其中原因,根据我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据此,许多村委会通过召开村民会议,产生了形形色色的带有歧视色彩的村规民约。致使“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的法律条款时常成为一种摆设。对于“外嫁女”因村民身份和权益而诉诸法院的问题,法院往往以村民自治为由而不予受理。①这些村规民约以民主的形式违反了宪法关于公民合法权益的规定,我们希望尽快采取法律手段否决这些村规民约。由于我国没有宪法法院或者相关的违宪审查机制,对违宪行为的审查往往无法落实,对于违反法律的审查也存在不少现实难题。因此,我们建议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合宪性审查的职能,将违背宪法的行为予以否决,同时加强对于违反法律的行为的审查力度以维护公民和村民的合法权益。只有建立有效的司法审查机制,宪法基本价值和良好的②宪政法律秩序才有可能实现。

  针对现实中的种种不足情况,我们认为制定规范的村规民约必须具有一个良好的运行机制,以此来保证村规民约的民主、自治和法治精神得以实现。根据法律规

  ①相关观点还可以参见储亚平:《储亚平代表:谁来否决带有歧视色彩的村规民约?》,载新华网:http://www.ha.xinhuanet.com/add/hnnews/2008-03/11/content_12660626.htm。

  ②SeeWalterF.Murphy:AnOrderingofConstitutionalValues,SouthernCalifornialawReview,January1980,Vol.53.

  23范的一般规则理论,①笔者认为村规民约的制定机制一般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和制定内容。

  4.1规范制定主体

  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是指有权制定、修改、废止村规民约的机构或组织。从理论上讲,村民自治是全体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民主权利的制度,它以民主为核心,以村民的选举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为内容,是全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本民主制度,充分体现着民主、法治和自治精神。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形式,它的制定和内容也必须充分反映民主、自治与法治精神。村规民约制定本身应是村民自治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村民行使自治权的活动。因此,村规民约应由全体村民制定,全体村民才是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但从法律上讲,任何一种权利的行使,都需要有与权利的性质相适应的一定资格的主体。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也是这样,不可能包括全体村民。因为自治民主权利的行使需要人们具备起码的理解能力与行为能力,而这两种能力又与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具有密切关系。因此,村规民约的制定权应确认给正常的成年人行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第20条中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第17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可见,村规民约的法定制定主体应是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的村民会议。但也有些学者认为村民代表会议是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1条规定在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按五户至十五户推选的村民代表组成的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的授权可行使村民会议部分权利。村民代表会议要想取得村规民约制定主体资格,必须获利村民会议的授权。这种基于村民会议授权而取得的村规民约制定权,并非是村民代表会议的自主性权利。至于村民会议是否授权或授予多大范围的村规民约制定权,应由村民会议根据本村实际确定。鉴于目前村民自治制度尚处于推行、完备阶段,村民的文化素质不高,民主、自治、法治观念淡薄,参与民主法治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各地尚存在差异的现状状况,根据本村实际,对一些技术性强、一般村民理解难度较大的村规民约的制定权,村民会议可考虑授予村民代表会议行使;对于那些一般村民容易理解的以管理性规范为内容的村规民约的制定权,应由村民会议直接行使,以有意识地培养村民自治,提高村民参与村规民约制定的积极性和信心,训练村民参政议政、行使民主权利的能力。对于村民自治章程、村务公开制度、财务公开制度、宅基地使用制度等的制定权,必须由村民会议直接行使,不得授权给村民代表会议,以保证其真正反映民意,真正体现民主法治精神。

  从实践上着,村规民约制定过程中存在着大量非法制定主体。非法制定主体大

  ①SeeH.L.A.Hart,TheConceptofLaw,OxfordUniversityPress,1961,P89.

  24量存在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民主意识不足,法治观念淡薄;一些基层党政干部专制思想严重,不习惯民主,甚至害怕民主,常常自觉不自觉地抑制民主,以维护其专制权和既得利益;一些基层党政干部阳奉阴违,工作不实,力求政绩,弄虚作假;一些基层干部对村民自治宣传不到位,群众缺乏参政议政的民主意识和积极性、主动性,同时对群众民主权利的行使缺乏必要的训练。非法制定主体的存在,极大地危害了村规民约的自治性与合法性,使村规民约不能真正体现民主、自治和法治精神。据调查,由村民代表会议制定的占32%,由村民委员会制定的占30%,由党支部制定的占17%,由县乡统一制定后发给各村执行的占8%。非法制定主体制定的村规民约高达87%;而由合法制定主体村民会议制定的村规民约仅仅占到13%。可见,实践中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很不规范,这些依赖社会民主法治自治观念的不断更新和成熟。

  4.2规范制定程序

  为了使村规民约能够充分反映民主、自治和法治精神,充分反映一村全体村民的共同意志,村规民约的制定就必须有一个民主、科学的规程。否则,村规民约的制定必须陷于无序状态,它就像一个国家创制自己的宪法那么庄重。古时村规民约制定的一般程序是:由村寨长老、头人召集全村成长男子共同商议规约的内容,形成一个大致的“草案”后再提交村寨全体大会讨、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后即形诸文字,或张贴于村口庙前,或立碑树石一公共集会之所。比如瑶族还可能举行埋石碑的仪式,由此种仪式奠下的石碑称为“石牌律”。当然,现代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与古时有所不同。现代村规民约是一村村民实行村民自治的自治性行为规范,其制定在一村范围内具有“立法”的性质,虽然各地村民民主、法治和自治意识千差万别,文化素质也不同,决定其“立法”能力和水平也有千差万别。关于村规民约制定程序,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规定村规民约应由村民会议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外,并无其他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为村规民约设定一个民主、科学的具体操作程序是十分必要的。笔者认为比照国家立法模式,总结各地村村规民约建设的实践经验,村规民约的制定应依次经过以下程序。(1)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制定村规民约的基础性工作。要制定民主科学的村规民约,就必须经过认真而又严格的调查研究。通过调查研究,可以作好宣传,统一村民认识,以达成共同民意的形成,可以了解民意,以判断制定村规民约的时机,同时综合已达成共识的民意的内容,拟定将要制定的村规民约的内容。调查研究的方法可以多种多样,可以召开座谈会,可以走街串巷,深入农户调查,可以问卷调查,可以发提案调查,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等。总之,“立法”必须走群众路线,只有充分了解民意,才能达成“共信”,才能“共行”。(2)起草。村规民约的起草是村规民约制定的正式开始阶段。它是村民会议委托有关组织和人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草拟村规民约的活动,运用

  25科学、严密的“立法”技术将基本达成共识的民意用符合规范逻辑的格式及简明易懂、合乎习惯的语言文字表达出来。当然,村民会议可以委托两个以上的机构或组织同时起草同一个村规民约,以便综合,提高村规民约草案的质量,但必须坚持正义、公平、自由、秩序、效率等价值观念,必须坚持因地制宜,结合本村实际,必须体现地域性和乡土性特色,必须忠实民意,反映共同意志,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起草的认真与否,严谨与否着村规民约的质量好与坏,决定其能否顺利通过并付诸实施。(3)讨论。村规民约的讨论是指村民会议在本村范围内对村规民约草案反复征求意见并进行修改,使草案尽量完善的民主“立法”过程。必须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进一步统一全体村民的共识,培养民主意识和自治能力,使草案更能够反映全体村民的意愿,充分体现村规民约的契约性,必须采取适当的方式公布草案,号召全体村民发表意见同时设置专门机构受理村民的自觉执行。(4)通过。村规民约的通过是指合法制定主体依程序将草案付诸村民会议表决,赋予其规约效力的活动,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环节,是村民自治权在村规民约制定上的集中体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规定,表决村规民约的村民会议,应当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过半数的人参加或者由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并经全体到会人员的过半数的人通过。因为村民自治是一种直接民主,在通过的时候,要尽可能地保证法定主体到会,以达到规约效力真正得以实现的目的。(5)备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第1款明确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这说明备案是基层人民政府依法对经村民会议表决通过的村规民约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制度,它既是政府对村规民约效力的确认制度,又是政府指导村民自治的具体体现,是确保村民会议通过的村规民约不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存在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作为村民自治权内容之一的村规民约要受到国家法律、政策的制约,而制约的方式则集中体现在备案制度上,通过备案审查,确认其合法性,从而确认其效力,这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6)公布实施。村规民约作为社区具有一定强制执行力的公共行为规范,必须通过公布这一程序,这是任何一个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现代公共行为规范必经的程序。可以采用召开村民会议、张榜公布、广播、印制册子等等方式,正式公布,做到家喻户晓,以取得实施的效力。

  4.3规范制定内容

  我国地域防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自然环境、人文历史、教育程度等方面都存在着差异,这就决定了各村的村规民约在具体内容上不可能千篇一律,在形式

  26上不可能整齐化一。尽管各地的村规民约存在较大差异,但也有一些共同之处。从内容上看,共同性的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1)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2)勤奋劳动,发展生产经营;(3)依法纳税,履行公民各项义务;(4)遵守法纪,不盗窃、不赌博、不打架斗殴,维持社会公共秩序;(5)爱护公共财物;(6)尊老爱幼,不虐待妇女儿童;(7)团结互助,邻里和睦;(8)讲文明、讲卫生、美化、绿化环境;(9)学文化、重科学、反对封建迷信;(10)提倡晚婚晚育,计划生育,少生优育;(11)婚丧嫁娶移风易俗,反对铺张浪费;(12)积极参加各种公益事业。这些内容几乎包括了村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但从行为模式的性质看,多属于义务性规范。但也有学者认为,也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基本规约,包括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村务财务公开制度、议事规则制度;一类是专门规约,包括民主政治、社区经济、落实国家政策、治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具体规约。①这些规约既有权利性规范,又有义务性规范。但随着民主法治的发展,“权利本位”对“义务本位”的取代,应倡导村规民约增加授权性规范,尤其是要把自治权的内容包括进去,使村规民约真正成为村民当家作主,依法行使自治权的社会规范,我国历史上也有用诗歌表达社会规范的传统,如太平天国农民革命时期的《原道救世歌》:“道之大原出于天,谨将天道觉群贤……第一不正淫为首,②人变为妖天最嗔……第二不正忤天母,大犯天条急自更……”。这些内容和形式简洁明了,朗朗上口,易学易记。现代村规民约吸收和借鉴了许多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一些国家法的专有概念纷纷出现在村规民约的规定中。

  在中国构建现代国家的过程中,乡村的民主政治发展仍然任重而道远。③国家一直希望能通过统一的国家法律有意识地塑造普通民众的生活,将每个人的行为都纳入预定的轨道。因此,国家法在被“引入(乡土社会)之初就含有浓厚的改造民间的冲动”最近的50年里,国家法凭借国家权力的强制推行,已经开始伸展到中国社会的基层,所以村规民约在制订内容也与国家法相互有,更多吸收国家法的一些内容。但不管如何,都不能与国家法相抵触。在此前提下发挥村民自治和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作用,实现村民的自由民主自治的诉求,这种相对于国家权力之外的消极自由是村民自治的原初含义,④只有村民制定村规民约的自治权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和谐社会才是可期的。

  ①张广修,张景峰:《村规民约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②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

  ③申端锋:《乡村治理的博弈术与正当性》,载《读书》,2008年第4期,第113页。

  ④SeeBerlin,“Twoconceptsofliberty”,inhisFourEssaysonLiberty,NewYork:

  OxfordUniversityPress,1969,P10—28.

  2结

  语

  村规民约所涉及的方面是极为宽泛的。本文从村规民约的历史起源和现状分析入手,阐述了村规民约存在的必要性,力图揭示村规民约在治理农村社会中的功能。在撰文过程中,笔者感觉课题的宽泛,驾驭困难,探讨的角度难于取舍。要探讨村规民约的功能,除了理论和宪政上的内容支持外,还必须大量的调查研究,由于笔者的水平有限,尚未大量取证,难以明晰。笔者将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继续积累,力争使本课题的研究对实践有一定的意义。

  2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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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篇二:乡规民约与村民公约

  

  好,同学们

  我们今天讲的题目是《乡村治理中的村规民约与国家法》

  这个题目看似比较学术

  实际上就是贴近了我们目前形势中的两大主题

  一个就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社会治理的现代化

  那么另一个就是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依法治国

  我们这个题目是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来谈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关系

  中国社会在2000多年的时间内都是一个帝制社会

  就是中央集权的专制帝国

  在这样的政体下

  国家的权力只到县一级

  那么县以下的地区是靠乡绅来治理的当然乡绅我们说他的权威产生于地方

  治理依据的是地方性的民间法就是村规民约

  但是近代中国的革命摧毁了基层的权威

  特别是我们中国共产党在1949年以后把国家的权力从中央贯通到村里边

  中国成了一个高度整合的政治化的社会

  到了80年代

  随着人民公社制度的废除和国家权力的向上收缩

  农村开始了一个村民自治的时代

  那么在国家制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里边

  包括我们最近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这个文件里边都对村规民约进行了规定

  就是给它以合法的地位

  就是说在目前基层治理里边村规民约是一个基础性的制度

  也是一个基础法

  那么我们来看一下啊

  这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里边对村规民约是怎么样规定的就是说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里边规定

  村民会议可以制订和修改村规民约

  但是村规民约不能和现有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冲突

  必须和这些相一致

  特别规定村规民约不能侵犯村民的人身权民主权以及财产权

  这些权利必须保证

  最近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文件里边又规定说要发挥村规民约在农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我们从这儿可以看出来

  在国家法律里边村规民约是有合法的地位的下面呢我们就分三个问题来谈一下村规民约和国家法之间的关系

  以及目前村规民约在制订过程中存在的状况以及我们怎么完善这个民间法

  第一个是村规民约这种民间法及其与国家立法的区别

  村规民约是我国传统文化里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广大的农村

  历朝历代村民们都是用这个村规民约来规范自己的行为的也用这样的标准去评判乡邻,即村里面的其他人

  乡村有一套评判的标准

  1/1可以说族规家规村规构成了传统中国农村维持秩序的基本法

  也是我们传统文化里边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村规民约的来源很早

  可以说源远流长

  在《周礼》里边就有这样的规定

  它说乡里敬老睦邻是村里边的这种习俗

  到了北宋时期

  陕西蓝田吕氏四兄弟他们制订了一个《吕氏乡约》

  这个《乡约》里边它分四大内容

  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

  就是四大项的民间互助的内容

  其中的小项很详细,条文很多,内容很丰富

  我们说这是中国古代有文字记载开始的第一个民间自行约定的行为法规

  就是民间法

  关于中国历代这种乡约也有学者专门来研究

  这些年出了大量的成果

  所以我们说乡规民约在民间所有的儿童在启蒙阶段在学校里边都要学

  这一套礼俗规矩乡民们从小就要牢记在心

  在社会交往中要遵守

  解决民间纠纷的时候都要依据

  到了明清时代

  政府推动全国各地乡规民约的制订和推广

  其中有一个心学大师

  我们宋明理学在明代表现为心学

  心学的一个大师叫王阳明

  他在江西赣南任职的时候依靠他的权力大力推行乡规民约

  其中有一个《南赣乡约》

  当时我们说是古代推行乡约教化的典范

  一直到今天

  江西有一些地方仍然保留着关于乡约的记忆

  影响很大

  那么从宋代开始的保甲制度

  村里边的保甲制度

  到了王阳明时代明代开始规范化制度化了

  我们大家都比较熟悉的,城市家家户户门口都有门牌

  门牌制度就是保甲制度里边的一个重要内容

  这个制度就是从王阳明开始的王阳明时期把基层社会

  也就是十家编成一个牌

  十牌是一甲

  前边我们说家是家庭的家

  就是十户人家编成一个牌

  十个牌编成一个甲

  就是甲子的甲

  2/1就是保甲制度

  那么十个甲呢编成一个保

  就是我们说的保甲制

  那么十户作为一个牌

  会把每一家户主家丁

  就是家里边的人口

  依他们的来源他们的职业等等都写在一个牌子上

  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便于管理

  每一天在十户人家里边会选出一个人挨家挨户去巡查

  查出你们家有没有陌生人外来人

  如果一旦你们家藏匿了盗贼之类的只要有一户被查出来

  那么这十家都要连坐的这就是古代治理的一个基层制度

  那么到现在我们说这个门牌制度不管是农村和城市到处都有的小小的门牌号实际上它就是中国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的手段,一个方法

  这是传统中国我们说用乡规民约进行治理

  的一个主要组织方式

  那么新时期到来以后

  随着村民自治的推行

  国家正式倡导村里边制订村规民约

  我们说这是自治制度的一个重要载体

  但是呢虽然是国家推动和提倡

  但它仍然是习惯法而不是国家法

  为什么说它是民间法而不是国家法

  从以下三个方面说明

  首先我们说村规民约的制订者是村民会议

  主体是村民会议

  那么村民会议不是我们基层政权的组成部分

  不是国家机关

  它们订的法只能是民间法

  因为地方是自治的而中国现在政权最低一级就到乡镇

  那么下边是自治组织

  村委会都是村民选出来的自治组织

  它不是国家权力机构

  所以我们说它制订的法律只能是民间法、习惯法

  那么第二个我们说为什么说是民间法

  就是村规民约不能有处罚性的条款

  法律我们知道主要是制裁的它主要是就是说惩罚性的一种内容

  但是村规民约因为不是法律不是法规

  它没有权力实施处罚权

  现在有一个问题争论很大

  3/1很多人都说

  村规民约里边有很多条款都是惩罚的比如说谁犯了哪一条然后罚了多少钱

  法学家包括政治学家他们都在讨论

  作为非政权性质的村民会议它有没有资格去处罚村民

  你是没有处罚权的呀

  所以有些说那不处罚的话这个村规民约的约束力在哪里啊

  如果你犯了错违反了规定不给你处罚

  那么它还有没有效力

  它的效果会怎么样

  那么有些人也提出是不是变通一下呀

  你比如说我们不叫罚款

  我们叫违约金

  你自愿加入了我们的村规民约嘛

  你加入了这样的组织

  那么你违反了条款你得接受违约金的惩罚

  这也是个变通的办法吧

  那么第三个就是村规民约它是不能依靠强制力来实施的因为不是法律

  就是说农村这一层的村民会议又不是国家权力机构

  只有国家权力机构才有强制力

  那么村一级它制订的这个村规民约只能是依靠道德和舆论的这种力量让大家遵守

  来评判大家的行为

  来维持乡里的秩序

  这我们得清楚啊

  就是国家机构才有这种强制力和惩罚的这种功能

  那么村里边是没有这种功能的这是我们说村规民约为什么叫民间法

  它不能叫国家法

  虽然是国家提倡的虽然是全民都参加了

  但是仍然我们说不是国家法

  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我们来讲讲村民自治中村规民约与国家法的关系

  在当代中国农村推行的民主自治制度中

  我们说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这是我们说村民自治

  那么自治体现在三自

  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

  在当前依法治国的背景下

  作为自治规范的村规民约

  我们说是以法治村和村民自治的重要利器

  那么村规民约和国家法针对农村的立法之间它们是什么关系

  我们来看看啊

  4/1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在农村法律之间我们说它有统一的一面

  这个统一性表现在哪里

  在以下两大方面

  第一个就是在内容上

  村规民约是对国家立法的有效补充

  我们说国家法是只对最基本的最主要的民事关系进行调整

  不可能概括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

  特别是在农村一级

  我们大家都说

  农村的事情

  就是说村民之间很多矛盾和冲突实际上都是小事儿引起的家庭关系邻里关系婆媳关系

  鸡毛蒜皮的事儿很多

  那么这样的事情国家法律不可能去具体地规定的国家法律怎么会去规定你这种很小的东西

  但是这些细小的东西往往会引起农村的矛盾冲突

  甚至引起农村的不稳定

  那么村规民约就有这么一个好处

  就是它弥补了国家法的不足

  有效地补充了国家法

  这样使大量的民事纠纷在基层通过村民他自己可以来处理

  我们说许多基层社会的矛盾和冲突都可以消灭在萌芽状态

  我们说这是对国家法的补充,很有效

  那么第二个一致的地方是什么呢

  就是村规民约为解决一般的民事纠纷提供了一些值得借鉴的方式和机制

  由于村规民约是农村广大基层民众在日常生活共同劳动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内容很具体

  方式很有效

  我们说在国家法里边找不到一些关系对应的或者认可或者被保护的一些条款

  那么在农村中却普遍存在着解决问题的约定俗成的办法

  比如说民间的这种婚姻

  订婚到结婚到彩礼等等

  比如说有时候我们彩礼很多

  在订婚阶段女方收了男方大量的彩礼

  如果一旦出现悔婚

  有些女方往往不愿意退掉彩礼

  那么不愿意退国家法里边不可能很具体地去规定这个到底怎么做

  但是民间有一些约定俗成的习惯

  它们处理起来会很简便

  如果你不遵守的话

  舆论和道德也会谴责你

  让你在农村很难立足

  我们说农村有很多这方面的情况

  就是说解决起来方便有效很简单

  5/1这是我们说村规民约和国家法一致的地方

  就是说它有效地补充了国家法

  那么还有一方面就是村规民约和国家法之间存在的矛盾

  一个基本的原则是这样的就是国家法追求的是法理的秩序

  那么村规民约注重的是道德和人伦的礼法秩序

  一个是法理型的一个是礼俗礼法型的中国是一个礼制国家

  大家都知道啊

  从周代开始周礼已经搞得很完备了

  到孔子的时候孔子也说“郁郁乎文哉吾从周”

  就是说孔子也很欣赏周礼

  那么这种中国式的礼制社会是按礼来治理的这样就跟按法理治理的现代方式产生了矛盾

  这二者之间的矛盾主要体现在

  第一是乡规民约规避国家法

  比如说国家法律所保证的民权在村规民约中被剥夺是一个很常见的现象

  因为每个村子制订自己的约定

  就是村规民约

  那么这些约定经常违背国家法

  在国家法里边已经调整得很清楚的权利关系

  在村规民约中就被规避掉了

  你比如说男女平等这一国家法律的重要内容

  但是在农村里边村规民约里边经常体现出的是男女不平等

  比如说在分配承包地以及征地款项等等的过程中我们总是在村规民约里边发现对男女是不平等的情况

  比如说对嫁出去的女儿和娶过来的媳妇

  因为本着这个男女不平等的原则

  在处理和对待上,财产的分配方面都体现出不平等

  这些情况很普遍

  也引起了各界的关注

  就是说村规民约对国家已经明文规定的内容规定的一些原则它实行规避

  甚至反其道而行之

  第二个现象就是村规民约排斥国家法的使用

  就是我不用国家法

  每当出现纠纷以后

  因为中国传统社会里边它是息讼的息讼的意思就是尽可能不打官司、息事宁人

  家庭和一定的组织往往会派人和平谈判

  求得和平解决

  还有的它不诉诸法律

  而是千里迢迢去上访

  通过找关系等等啊这种方式去解决

  6/1明明是造成严重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这些案子

  那么也不诉诸于法律

  往往都是通过私了的办法解决

  我们说排斥国家法的运用

  那么这个也很普遍

  当然这里边问题很复杂

  我们也不能光怪农民说没有这个法律意识

  中国现实的国情是打官司我们知道这个成本也很高

  老百姓有时候真的也打不起

  就是能私了就私了

  在我们看来就是真的是很应该诉诸法律的事情

  它一般也不会找法律去解决

  打官司费钱费力费时

  大家都知道啊

  过程漫长

  凡是程序化按程序来的东西成本都会比较高

  老百姓不愿意这样做

  有传统的因素也有现实的原因

  我们可以理解

  但是它和国家法的这种排斥就是说抵触呢确实是一个事实

  第三就是在个别的情况下

  村规民约还会利用国家法

  就是说农村里边发生冲突纠纷以后

  有少数文化素质法律意识比较强的人

  他会借助于对方法律意识的淡薄不断地进行恐吓和讹诈

  提起诉讼呀上访呀申诉呀

  弄得对方不得安宁

  那么最后因为害怕只好花钱消灾花钱免灾

  这样的民俗行为中我们说欺诈的成分很多

  甚至有时就构成了犯罪

  说实在的我们国家整体的情况来看法治的程度不高

  特别是到了基层农村这一级老百姓整体的法律意识还是很淡薄的很多时候都不知道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这是我们说第三个它对这个国家法的这种利用

  那么最后是村规民约割裂了法律的统一性

  村规民约它是各个村庄进行自我管理的秩序保障

  因为我国农村土地的广阔和地区差异非常严重

  各地情况千差万别

  这就有一个我们说多样性

  不同地区的村民受到不同权威中心及其控制的治理规则的这种管辖

  我们说不同地方它的村规民约自有它一套管理的办法

  这与法律的统一性原则是相违背的那么国家要求法律都是统一的到处都是一样的7/1但是村规民约各地都有自己的这种方式方法和内容

  就是有它管理管辖的办法

  那么直接就是和国家法律要求的统一性的原则冲突

  这种情况也很普遍

  而且后果很严重的是形成了一个个的地方权威

  有一些村干部简直就是地方的土皇帝

  就是他说了算

  很多事儿村民很害怕他的这种权威

  忍气吞声啊

  这是我们说村规民约和当今法律不一致的这些地方

  这个原因呢我刚才说了很复杂

  但是呢总体来讲

  农村基层干部和村民整体的法律意识不强法治观念很淡薄是主要的原因

  传统中国谁去打官司呀

  就是说如果我们说有人肯出面去打官司在整个村庄里边要受到道德的舆论压力的就是你去打官司好像是不名誉的那么在现代化我们说特别是城市化工业化推进过程中

  农民的观念改变了很多

  但是我们不要忘记啊

  现在的中国整体上还是费孝通讲的乡土中国

  我们仍然是一个乡土中国

  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农业农村农民都是我们国家现代化建设中最根本的问题

  这些问题不解决现代化也就是一句空话

  占人口最大多数的农民富裕不起来

  那么国家就没办法富强

  这是第二个问题

  我们说村规民约作为民间法它和国家法的这种相悖相同

  就是统一性和不一致性两大方面

  那么我们的这个主题的重心在第三个问题

  就是我们目前怎么样完善村规民约

  来实现乡村治理的法治化

  这是目前很迫切的一个问题

  十七大的报告里边就指出了

  它说发展基层民主

  保障人民享有更多的权利

  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管理基层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同时对干部进行民主监督

  这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

  我们要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来推的可能我们同学们不大清楚啊

  新时期到来以后啊村民自治制度的推行在国家层面上是这样想的就是认为中国的这种政治民主化怎么样实现

  8/1最主要的是我们都想

  先在村庄一级进行选举

  让农民选自己的当家人

  等到村里边这一级选举制度成熟以后

  再往乡镇推

  而乡镇成熟以后往县里推

  县里成熟了往省里面推

  层层上推

  中国的民主政治时代就到来了

  当初我们设计这个制度的时候对它是寄予厚望的但是经过我们说是1988年开始试行

  1998年正式实行

  一直发展到今天

  经过这么多年的实施我们发现不理想

  这个制度在农村被扭曲得相当严重

  无论是选举层面还是村庄事务的治理方面

  基层民主发展所取得的效果很有限

  这也是最近几年党中央又提出来说我们除了搞基层自治往上推以外

  我们还要搞党内民主

  通过党内民主示范和带动人民民主

  让国家来实现民主化

  就是上下都来推

  那么就是这么一个基础性的制度在村里边可以说五花八门吧

  各地发展的情况不一样

  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我们说这个或者中等发达地区

  各地情况不一样

  但是总之这个制度在推行的过程中确实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就村规民约这一块儿来讲

  我总结了一下大致有三个方面的情况

  一个是村规民约在制订中直接搬了国家法和国家意识形态这种话语

  就比如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等等

  这些东西然后给它写上去

  然后放到村里边一个显眼的地方

  其实谈不上啦

  就是对国家重大话语给它重复一下

  放在村里边

  因为国家有任务啊上面推说各个村必须制订村规民约

  然后他们为了应付这个事情

  随随便便把国家的这种话语给它抄下来

  贴在村里边显眼的地方

  那么还有一种情况呢

  因为村民的文化素质有限

  加上很多年轻人都外出打工了

  村里边都是老人妇女孩子

  9/1有制订这个村规能力的人很少

  那么就出现了一种情况

  就是乡镇一级甚至是县民政局它们亲自出马来制订村规民约

  有些地方的县民政局统一制订了以后下发下去

  每个村子里边一份

  都是一样的内容都是一样的说实在的这样就谈不上这种村规民约啦

  村规民约必须是地方性的知识地方性的规范

  县里边统一来制订这就谈不上

  那么还有一种情况呢就是农民自己订的自己订的完全不顾依法治国和走向民主政治这个大的时代背景

  我行我素

  想怎么制订就怎么制订

  制订出了和现代社会不相容的一些内容

  这里边呢我举两个例子让同学们看看啊

  我选了两个在全国引起轰动的村规民约

  媒体纷纷报导的大家可以看一下

  一个是去年七月份湖北尧治河村针对村里边婚丧嫁娶等等这样的这种事情的铺张浪费

  村里边出台了村规民约进行规范

  就是说不许浪费

  过这些红白事情的时候要节约

  从主观愿望上来讲是好的出发点是很好的但是我们来看看啊

  这个村规民约的内容

  就是它制订的内容

  它把整个村庄的人分成三个等级

  第一个等级是领导干部

  它说领导家庭

  就是村里边的两委班子

  就是党委和村委这两套班子

  他们的家庭在过事情的时候

  就是有喜事儿白事儿等等这些事情的时候

  招待客人的时候抽的烟一盒不能超过10块钱

  喝的酒一瓶不能超过60块钱

  那么村里边的其他干部

  主要是企业里边的中层副职以上的干部是另一个标准

  比如说

  包括村里边家庭比较殷实的这些比较富裕的中等以上收入的家庭

  它说你过事儿的时候抽的烟不能超过一盒5块钱

  那么喝的酒不能超过一瓶50块钱

  那么村里边广大的普通的家庭职工家庭和普通的村民家庭

  10/1抽的烟不能超过一盒2块钱

  喝的酒不能超过一瓶20块钱

  这个规定出来以后马上引起了很多关注

  特别是媒体的关注

  它说这个村规民约出发点很好啊

  为了反对这个铺张浪费嘛

  要勤俭持家

  但是完全违背了现代民主平等的原则

  把人分成几等

  把家庭分成几个等级

  干部和老百姓完全是不一样的标准

  就是说这个村规民约肯定是和国家法的精神相违背的那么更牛的一个村规民约是来自广西的一个村庄

  电视上报导了

  它说这是史上最牛的村规

  最近广西柳江县成团镇甘塘村的村民在村口立了一块村规民约碑

  咱们来看一下这个碑上的内容啊

  第一条就写道

  陌生人不准进村

  进村一经发现则扣留的字样在网上曝光之后立马引起了关注

  有网友甚至封它为最牛村规

  这个媒体都报导了

  为什么呢

  就是说这村里边老是丢东西

  村民养的牛啊猪啊老是被盗

  为了防止外边的陌生人进村偷东西

  他们就制订了一个村规民约

  其中第一条大家看啊

  凡是陌生人

  无论任何时候进入村庄都要经过审查

  如果查了以后

  你在这个村里边儿没有亲戚朋友关系的这个村没有人认识你的那么你将会被扣留

  就是说外来人陌生人不能进村啦

  这是很可怕的一个事情啊

  你说我旅游我到你村里边看看这样不行啊

  就是要被扣留的这就是说我们说村规民约违犯国家法

  就是说和国家法律的冲突非常严重的啊

  我只是举两个例子给大家看

  那么这种情况类似的这种和国家法律冲突的事情比比皆是

  那么中国的农村目前处于乡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中

  治理的方式肯定是逐渐走向现代化的11/1核心是民主和法治

  我们要本着民主和法治的原则来完善村规民约

  使民主和法治成为乡村治理的基本规范

  再地方化再强调传统文化再强调地方性知识的重要性

  都不能违背现代社会的原则

  这里边呢我们要本着三个方面

  就是有三条路径

  来完善村规民约

  那么第一个

  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这种规定

  首先是国家要做什么

  到目前为止

  关于村规民约的性质

  村规民约制定的程序规范

  村规民约制定的主体的规定

  以及村规民约的救济途径等各个方面

  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都是不太清楚的没有给一个很清晰的规定

  这些方面的法律内容亟待完善

  这是国家要做的事情

  特别是村规民约制订的主体是谁啊

  应该是全体村民

  而不是少数领导人

  更不是上一级政府

  那么现在我们说上级政府越俎代庖

  帮助制订村规民约这种现象很普遍

  必须是村民来制订的是自我约束的规范

  我自己制订

  我自愿去遵守

  我自己约束自己

  这个东西必须清楚

  但是国家的法律现在就这些方面规定得不清晰

  我们国家在改革开放以后这些年特别是在民主政治基层民主方面

  我们的有些法律虽然我们在推

  但是有些法律法规存在的冲突确实是比较严重

  比如说根据村民委员会村委会的组织法规定

  说村里边的当家人是谁

  是全体村民选出来的村委会主任

  这是在村里边最大的官了

  就是村委会主任说了算

  因为他有合法性啊

  是全体村民选出来的但是党章是这样规定的12/1它说各级党组织都是同级政权机构以及同级社会组织里边它处于一个领导核心的地位

  那么又造成了一个冲突啊

  一方面法律规定

  村委会主任是村里的当家人

  那么另一方面呢党章里边又规定

  党支部书记是领导核心

  像诸如此类的这种冲突很多很多

  就是说我们目前为什么法律要理顺要一致起来

  现在有很多问题从法律上讲解决不了

  所以我们说法律亟待完善

  要理顺这种关系

  这是我们说国家要做的事情

  那么村规民约内容的这种规范性要求

  这是对我们村民的要求

  村规民约的内容可以我们说涉及到农村生活的方方面面

  但是在其规定的内容上需要注意一些基本的原则

  你比如说实质上平等原则

  人与人之间都是平等的所有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就是实质上的平等

  然后呢民主原则

  必须体现人民当家作主这个原则

  然后权利原则

  任何人的权力是不能损害的我们每一个人我们要关注自身的权利是什么呀

  就是我的人身权

  我的人身安全要被保障

  我的财产权

  我的财产不能受到损害

  然后我享有的公民的这种民主权

  我在政治上的权利

  这些是基本权利

  大家必须有这种意识

  再一个就是集体利益原则

  我们毕竟是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最大的区别就是

  资本主义国家它是讲究个体

  个体为中心

  讲究个人利益

  那么社会主义国家它是讲集体主义的就是集体利益的原则

  这是我们说在实质上我们要坚持一些原则

  在形式上也有一些规定必须遵守的就是说必须明确你制订的那些村规民约的内容不能含糊啊模棱两可

  13/1既可以这样解释又可以那样解释肯定是不行的要明确性原则

  然后再一个呢要稳定

  稳定的意思就是说不能一会儿一变

  一旦制订出来以后张贴出来以后它的内容就是稳定的就是说我们不是说一直不变

  但是不能来回变

  就是它要有稳定性

  惩罚性的内容不能违反国家法律

  我们必须知道

  村委会不是一级权力机构

  不能罚款

  我刚刚还说了

  可以变通

  可以缴违约金

  但是多少

  违约金的多少

  这个必须慎重

  因为什么

  必须经过全体村民来大家一致同意了来进行规定

  让大家都能接受

  不能村干部说了算

  我想罚你多少就罚你多少

  这个不行

  因为什么呀

  村规民约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

  它是正面地劝诫教化

  就是说这一切都是正面的是鼓励性质的而不是以惩罚为原则的这跟国家法律不一样

  国家法律主要是惩罚你的就是犯了法怎么惩罚

  但是村规民约它是一个就是说规劝性质的教化性质的就是教你怎么样学好

  就是这么一个情况啊

  那么村规民约的内容必须文明必须正义必须合道德

  一切不道德的东西我们肯定都是要反对的要遵守现代文明的规则

  它是正义的必须沿着这些方面来规范村规民约

  那么第三个方面

  就是怎么样完善和规范它

  要明确村规民约制订的程序

  这个恐怕我们现在村里边村民们对这个问题都不大清楚

  14/1我为什么讲这样的题目

  为什么对我们大学生讲这个

  我也是有我的用意的就是说中国其实最应该关注的是农村

  我们大学生都有社会实践的任务

  但是我希望大家多到农村去走走

  有时间放假了都要做

  我们不是老要求大家去调查

  我还是希望大家多到农村去调查

  农村是一个问题成堆的地方

  很多问题急需要解决

  那么就是说

  我们也可以把现在的文明带过去

  就是我们可以在那儿做很多工作

  我们国家也有很多这样的群体

  包括我们说北京他们组织这种NGO组织

  一到放假包括大量的博士生硕士生纷纷都奔赴农村

  新的乡村建设运动

  很多人在不同的侧面在做这一类的工作

  很有意义

  这些年我也是经常到农村去进行调查

  我也发现很多很多问题

  在这里也倡导一下同学们多关注一下农村的情况

  村规民约的制定它是有程序的那么这个程序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首先是提议阶段

  就是议案提起

  谁来提

  比如说我们制定一部村规民约吧

  谁有资格和权力来提这个问题

  那么现在按照国家法律规定

  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都可以提起议案来制订这样的条约

  如果村里边有村民总数占村民总人口十分之一的人联名要求

  也可以有权力提起来制订

  这是这个阶段

  谁是主体

  不是上级领导说你们制订一个村规民约吧

  然后我来帮助你制订

  这时候绝对是违法的啊

  有提议阶段必须是村里边自己提起的村民

  那么审议

  这个议案拿出来以后要审议

  审议的内容包括我们说一个是村规民约它的内容

  一个是它的形式

  15/1就是它制定的这种形式

  村委会进行审议

  村民委员会有权对相关的内容进行调整

  村民组成村委会的这个领导班子里边毕竟是应该是文化素质法律意识各方面都要好一些的当然不绝对

  那么总体是这么个情况

  村委会要负责对这个村规民约进行审议

  对它的内容进行调整

  那么第三个程序就是表决

  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集体来表决

  一人一票

  这表决的时候有个原则

  就是以绝对多数人出席表决

  以绝对多数通过原则

  注意表决的原则

  意思就是说

  在表决的时候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来参加表决

  不是说过半就行了

  绝对多数

  而且表决通过的这个原则也是

  至少参加表决的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同意

  才算通过

  我们不能说以微弱的多数

  比如说51%就可以了

  这个不行的啊

  必须是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行

  我们说表决它是有原则性的有规定的那么第四步就是公布

  村规民约在表决通过以后应该公布在村庄容易为村民看到的地方

  为村民随时都可以对照去查阅的这些地方

  都要张贴在公共场所

  有些地方就是立一块碑

  立在村口

  所有人随时都可以看到的可以对照来检查自己的行为

  同时也去约束和规范监督别人的行为

  这是我们说公布

  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必须放在那儿

  让大家都看到

  那么再一个就是备案

  村规民约公示以后

  应该向基层人民政府备案

  备案的目的就是让它更加规范化

  16/1也便于政府管理

  备案这一步是法律规定必不可少的要交给上一级乡镇一级去备案

  那么备案是要干什么呀

  要乡镇政府帮助审查

  就是审查这个村规民约它制订的内容和程序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刚刚我们说了有大量违法的情况

  那么乡镇政府得承担起这个责任来

  凡是违法的这种内容

  这些是不能通过的那么制订的程序是不是合法是不是合理

  是不是根据我刚才说的那一系列程序来制订的程序合法是非常非常重要的在现代民主制度下

  我们说我们老讲公平

  公平包括实体的公平

  那么也包括程序的公平

  没有一定的程序

  我们说就没有办法保证这个实体的公平

  在民主制度下我们说民主的程序和民主的内容同等重要

  任何一个事情做起来都要通过相应的程序一步一步来

  不是随意的就是少数人说了算

  你说是什么就是什么就可以通过了

  不是这样的啊

  就是说程序的合法实体内容的合法这些都要做到

  对于审查不合格的村规民约政府是不能备案的上级政府审查以后认为这个村规民约或者内容有问题或者制订的过程程序有问题

  那么就不能备案

  不能备案怎么办

  不能说我帮助你修修吧

  然后帮助你修改一下

  上级政府是没有权力来直接修改这个村规民约的你把它发回去让它重新制订

  或者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修改

  上级政府没有资格来干涉

  因为我们是村民自治

  自己制订规范自己遵守

  自己约束自己

  自己为自己服务

  当然我们说意思不是说国家就不管了

  我们指的是就是说在乡村社会治理这一块儿

  至于说基层社会要公共服务公共产品

  比如说修桥呀修路呀

  17/1村庄农业整理田地修水库等等基础设施

  包括农业机械等等这些方面政府还是要提供的就是政府要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方面很多要提供

  至于说治安秩序等等方面村民要自己治理自己

  这是我们说村民自治

  不是政府甩包袱

  就是这个

  村民自治要遵守法律的内容和遵守现代法治和民主的内容

  这是我们今天讲的这个问题

  就是村民自治必须符合现代民主法治的原则

  要按照这种文明的方式来治理

  好了我们今天就到这儿

  18/18

篇三:乡规民约与村民公约

  

  村规民约溯源及当代价值

  杨程

  【摘

  要】村规民约古已有之,传承于古代传统乡规民约与乡约,历经了从传统到现代的创造性演化过程,成为了一种活着的传统.其现代制度价值主要是协调国家法与习惯法二者的关系.文章试图运用新的叙事方式延展村规民约的内涵,以连续性而非片段性的观察视角还原村规民约多维度、多层次、多功能的面向,为拓展其制度空间的背景和价值奠定新的基础.

  【期刊名称】《武汉纺织大学学报》

  【年(卷),期】2013(026)001【总页数】4页(P58-61)

  【关键词】村规民约;乡规民约;乡约;村民自治章程;活着的传统

  【作

  者】杨程

  【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FO-052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在村民自治的背景下,村规民约的再度复兴使人们对它的关注不断扩增。诸多学者对村规民约进行了不同视角、语境及程度的考察。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村规民约被置于不同的历史环境、不同的社会基础之中进行个案研究。综合地讲,对于村规民约的多维度探索,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当

  下中国乡村社会秩序的治理,为了完善基层民主的建设,以及协调国家与社会二者关系的良性互动。因此,村规民约作为一种制度,如何充分地发挥其社会功能,形塑乡村社会秩序,就显得异常重要。在中国传统社会的超稳定结构中,村规民约逐步演化成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部分,成为了一种活着的传统。然则,在这种生生不息的传统演化进程中,村规民约的内涵也变得交织错杂,形如迷雾。为了使村规民约有一个良好的生存空间,则必须首先厘清村规民约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因为,对于这一基本问题的回答,有助于我们更深层次的认识它与其他规范、制度之间的关系,以及它未来可能发展的方向。

  一、村规民约溯源:古代乡规民约与乡约

  村规民约,古已有之。要探明村规民约这种制度,首先需要考察古代乡规民约与乡约之间的关系。根据董建辉对明清时期乡约的考察:传统中国社会,不仅乡规民约的历史比乡约要悠久,而且从内涵和性质上比较,乡规民约也不等于乡约[1]。持同样见解的还有卞利,他在分析明清徽州的乡规民约和乡约时,就采用两个章节分别论述,予以表示二者的不同[2]。然则,有区分必然就会有混同,例如:云南美术出版社2010年出版的黄珺主编的《云南乡规民约大观》,就清晰的表明:“乡规民约不仅包括我国古代乡约制度下产生的各种规章制度以及现代政府主导下制定‘乡’(村)规民约,还包括社会成员为调整彼此利益关系而制定的或官方调解民间纠纷而制定、认可的各种规则”。持相同看法的还有牛铭实,他在《中国历代乡约》中,将“村规民约与当代村民自治”这一章编纂在“乡约导读”部分。与此同时,但凡认同乡规民约滥觞于北宋《吕氏乡约》的,基本上都是将乡规民约与乡约等同视之。

  但是,正如董建辉所指出的:“从学术的层面看,虽然乡约与乡规民约之间的确有许多的联系和共通之处,但它们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仅其内涵有着较大的差异,而且其历史发展也遵循着不同的路径。”[1]笔者认为,从尊重历史的角度来

  讲,首先要对我们现在所知道的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乡规民约《东汉侍廷里父老僤约束石劵》以及最早的乡约《吕氏乡约》进行分析、对比。由于《吕氏乡约》一直以来讨论诸多且基本历史脉络清晰,因此,笔者在文章只对其进行简要的梳理。但对于《东汉侍廷里父老僤约束石劵》的分析由于学界主要停留文史考据层面上,对于其作为一种民间规约的规范层面考察较为薄弱,因此笔者着重分析这则规约。

  《东汉侍廷里父老僤约束石劵》从规范角度看,它主要涉及这样几个问题:

  首先,标题中的“僤”和“里父老”指的是民间组织及其管理者。“此僤是以一定地缘为本的民间组织,其成员局限于侍廷里的范围。”[3]“里父老”在汉代乡村社会中是一个特殊的管理者,“里父老并非朝廷命官,但又被官方认可。他们一方面对宗族事物有较大的影响力,甚至决定权;另一方面,对乡村秩序也起着重要的作用,无论是维持乡村治安,督促农桑、催缴赋税,还是祭祀,求雨以及其他一些公共活动中,都有里父老参与其中。起到官方地缘关系与宗法血缘关系交汇点与结合点的作用。”[4]结合该劵文来看,“僤”这个民间组织组建的目的是为了给管理这25户公共事务的里父老予以经济上补助,即由立此约的25个人名所代表的25户人家集资买田,使田上的收益用于补给和奖励里父老。其次,劵文向我们交代了这则规约中的两个重要领导人物,即“祭尊于季、主疏左巨”。祭尊、主疏在该僤中分别是列位第一和第二的领导,是这25户人家的代表者和核心管理者。在这则规约的落款处,我们看到“于姓”在规约中占了10户人家,拥有其强大的家族势力,所以由于季作为第一领导人合乎民间社会的规则运作。同时需要说明的是:于季虽然是该僤的第一领导人,但是却不代表他是该僤中的“里父老”。因为该劵文规定只有具备一定经济条件——訾次,才能成为“里父老”。主疏一职是从事文书工作,也就是说左巨可能是这所有人中文化水平最高的,他主要负责书写记录工作。再次,卷文展现了一个民间完整规范。于季等25户人家共同集资六万一千五百,买田八十亩,将田地提供给父老,用于补给父老在承担公共事务中的经济损

  失。这八十亩田是此僤的集体财产,由此僤享有所有权,父老只有使用权,并且后代对此田的继承权利也只享有其使用权。当集体利益需要时,可以将其田予以出租获得孳息,作为集体经费所有。

  通过上述劵文分析,我们可以对古代乡规民约与现代村规民约的关系进行几点小结:第一,从它控制或约束的地方范围来看,大致限于“一里”,相当于今天我们一个村的地域范围。所以,这类规约也被称为“乡里民约”,今天我们普遍称为“村规民约”以表达它约束的地域空间。由此,我们也可以进一步指出,古代乡规民约和现代村规民约主要是基于地缘关系而设置的规约,它古已有之,可追溯到东汉建初2年。第二,从它制定的主体来看,形式上仍然是参与该规约的全体乡民,从实质上看,主要是由发起人来草拟规约文本。担任主要发起人的人选大致需要符合两种条件:其一,大户姓氏中要派出一个代表,目的是为了维护大家族的权威和利益;其二,在这些乡民中选出具备相当文化水准或教育程度的代表,负责书写和辅助起草规约。今天的村规民约从制定主体来说,虽然已经基本确立为村民大会,但在具体运行过程中仍然保留上述分析的传统做法。第三,从它制定的目的来讲(此处目的作功能解释),着重体现“管理”这一基本功能,即管理事务的含义。该劵文通过补给或奖励这种手段,让里父老更好地替乡民们服务,帮助全体乡民管理乡间的公共事务。因此,从功能上说,主要体现“管理”,今天的村规民约延续了古代乡规民约的这一主要的社会功能。当然,这一点也是笔者认为古代乡规民约与乡约主要区别的地方之一,因为乡约的功能重在体现“教化”,而非“管理”。

  作为乡约的历史源头,《吕氏乡约》最有代表性,将“儒家精神的感化”体现的淋漓尽致。“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无一不体现中国古代“礼”的要求,可以说,“礼的主张是乡约制度的根本”[5]。乡约这一传统的体现和它的主要发起人吕大钧有着直接而密切的关系。吕大钧,在礼学上有过人的造诣,作《吕氏乡约》,是为了实现自己知行合一的理想,使乡约能感化乡民、淳化风俗。

  “杨开道认为,吕氏乡约与古礼的关系有两处。一是它的根本原则与《周礼》十二教的教化精神一致。二是它继承发展了《礼记》的乡饮酒礼。”[5]

  乡约的社会功能,目的体现为维风导俗。[6]当然,乡约的属性和职能也不是一直未变,正如董建辉所指出:“明清乡约是宋代乡约的历史发展,其属性和职能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乡约由一种民间教化组织转变为官治的工具,它的职责也相应地从社会教化与救助,转向同时承担基层的行政和司法事务。”[1]但是乡约的主要功能并未随着属性和职能的变迁而发生实质变化:都是“以儒教的精神感化为其运作的核心功能。”[7]

  如果对乡约进行整体考察,把乡约作为一种民间基层组织,有学者归纳其特征:其一,有一整套组织机构;其二,有定期的聚会;其三,有比较固定的活动场所,称“约所”或“乡约所”;其四,有一套繁琐的读约仪式;其五,乡民入约,往往要缴纳一定的会费[1]。

  那么传古代乡规民约与乡约到底有哪些区别与联系?见仁见智,笔者认为,不同之处:第一,古代乡规民约在功能上侧重于“社会管理”,乡约在功能上侧重于“社会教化”。第二,古代乡规民约在精神上侧重于“能者当政”,乡约在精神上侧重于“人人皆为尧舜”。第三,古代乡规民约在表达上侧重于“平铺直叙”,乡约在表达上侧重于“意蕴悠远”。相同之处:第一,古代乡规民约与乡约都属于民间规约,均是民间智识行为的结晶。第二,古代乡规民约与乡约均体现民间规约“私”的性质,即它们都不依靠国家强制力作后盾,而主要依民间契约的约束力做保障。第三,古代乡规民约与乡约主要运作人均是地方精英,这两种制度的运行都要依靠民间有贤德、有资历、有訾次的人物操作。今天的村规民约与上述特征均有直接或间接的渊源关系,可谓一脉相承。

  二、村规民约的生存现状:村民自治章程与村规民约

  从历史的眼光来看,村规民约古以有之,它发端于古代乡规民约和乡约,经历了从

  传统到现代的创造性演化,现在广泛存在于广大农村,成为现代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一种有效手段。那么,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厘清,即村民自治章程是否是村规民约变迁的产物呢?

  如果将1987年制定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视为村民自治章程的开端,那么我们看到,“山东省章丘县(1992年改为章丘市)是全国最早制定村民自治章程的地方[8]。”“1991年6月7日,埠西村召开第三届村民代表会议,79名村民代表一致通过了《埠西村村民自治章程》[8]。”该文本成为现在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史上的第一部村民自治章程。该文本共分五章。“第一章“总则”有五条,主要内容是制定该章程的依据、开展村民自治的目的和全体村民的要求。第二章为“村民组织”,这是该章程的重点,它总共有5节15条。这5节分别是:第一节,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二节,村民委员会;第三节,村民小组;第四节,村民;第五节,村干部。第三章的内容是经济管理,共六节,分别为劳动积累、土地管理、承包费的收取使用、生产服务、财产管理和大力发展村办企业。第四章是对社会秩序的规定,其中第一节社会治安,第二节为村风民俗,第三节为邻里关系,第四节为婚姻家庭,第五节为计划生育,第六节为村民档案[8]。”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部内容涉及村庄的各项大小事务、规范完整的章程清晰地向我们证明它的村庄“小宪法”地位。可以说,20多年过去了,今天许多的村庄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上仍然沿用着这一套固定的模板。就笔者调研的恩施州利川市南坪乡营上村的村民自治章程而言,其文本共为五章。第一章总则,共4条。第二章村民组织,共4节17条,这四节内容分别为: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第三章经济管理,共2节6条,这两节内容分别为:土地管理和财务管理。第四章社会秩序管理,共7节36条,这七节内容分别为社会治安、村风民俗、邻里关系、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婚姻家庭、计划生育、村民档案。第五章附则,共3条。我们对比这两个不同村庄的村民自治章程,就可以发现,他们从形式和内容

  上基本保持一致,不同的是有些章节涉及的内容会有所增减,这是根据不同村庄的经济、文化、社会保障的不同需求而变化。

  但是,如果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试行作为村民自治章程的开端,这种理解难免会让我们失去对它的全貌认识。因为有史料显示,美国著名社会学家Sidney.D.Gamble在1908-1932年间曾四次来到中国进行调研访问。尤其是他对中国北方农村进行过深入的田野调查,形成了一份研究报告,1963年由美国加州大学出版了这份报告,题目为《华北乡村:1933年前的社会、政治和经济活动》。郎友兴从这份资料中节选了山东一个村庄的四份村规民约,旨在为村民自治提供一个历史背景[9]。这四个村规民约是有关村务的规程:第一份是1930年6月28日制定的“村(保)会议条例”,里面规定了村民会议的职能、与会形式、参与人员的资格问题等。类似于我们今天村民自治章程的第二章村民组织这个部分,是具有极其重要地位的规约,因为在1930年,村(保)民会议组织的权力与责任相当于立法机构。第二份是“村公所规则”,村公所是村级的执行机构,相当于我们今天的村民委员会。第三份是“村官员选举规程”,相当于今天村干部的选举程序。通过这份规约我们可以看到:“村级领导通过选举产生实际上并不是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的,K村的选举规程就说明近代农村已有民主选举了[9]。”第四份是“村民守则”,相当于今天的“村规民约”(此处作狭义的理解)规定的内容。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村民自治背景下的“村民自治章程”并不是空穴来风的社会产物,也不是在《村民委会会组织法》下冒然而生的催生品,而是在历史传统中存留下来的富有活力和生机的制度。是对历史经验中的村规民约的一种提升、扩展和总结,是一种历史传统的承接,是现代村规民约的一种高级形式。但是今天,因村民自治章程由地方政府主导,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村规民约,村规民约在现代语境中使用往往指针对特定事项的规范,使村规民约与村民自治章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那么现代村规民约与村民自治章程有何种区别联系呢?其一,从规范内容来说,村民自治章程是村级自治的总章程,内容较为抽象和系统;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具体规约,内容涉猎具体而多元。其二,从规范地位来说,国家法并未确定二者的位阶关系,但从大量的民间实践中已经彰显村民自治章程略高于村规民约的地位,事实上这有可能是因为村民自治章程被誉为“小宪法”的原因。就二者实质的关系而言,他们之间是互相的补充和延伸的。其三,从规范的效力而言,由于国家法没有承认这二者的制裁效力,使得其无法与其他法律规范和制度有效对接,因而在其实效性上大打折扣,不同地方的村规民约执行差异较大。这一点也正是为什么越来越多的学者否认村规民约的生存价值的根本原因。

  三、村规民约的制度价值:活着的传统

  什么是传统?传统是一种过去与未来之间的那种延续性的意识,是现代的过去,更是现代的未来基础。我们在不断地界定村规规约这一概念的过程中,缩小和狭隘了事物的发展空间和未来,我们区分它(乡规民约与乡约、村民自治章程与村规民约)不是为了各自画地为牢,而是为了实现它吸纳不同语境下使用的村规民约(广义),扩充它的范畴,丰富它的知识结构,使之更加多元,为新的延续提供更为广阔的伸展空间,成为真正活着的传统。

  为什么村规民约成为一种活着的传统,这源于几千年来,中国治理边缘地区的大格局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有着直接的关系。村规民约始终都是村民实现自治的智识结晶,古有“父老僤”、“吕氏乡约”,今有“村民自治章程”、各种“公约”等,无一不是村民们通过习得而获得地方性知识。但仅有这种自生自发的传承也不足以使之延绵下去,因此我们也看到了政府的强制命令对村规民约的控制和干预,尽管它引发了村规民约在自治效力上的危机,但不能否认的是,这一只“看得见的手”的插足使村规民约有力量存活至今。

  “维风导俗”,是历史经验中的村规民约留给我们的宝贵价值。今天,民法的基本

  原则中的“公序良俗”原则,指的也就是要维护善良风俗。因此村规民约也成为村民们实现公平正义的一道标尺,是具有中国式的正义衡平标准。这种特性使得村规民约有着独立存在的空间和价值,是它为之可以传承重要因素。那么它发展中的短板在哪?那便是国家、政府对它的控制、干预,不承认其制裁效力。穆尔很早就指出:“国家既没有垄断有效的制裁,也没有垄断产生拘束性规则的权能[10]。”但为何村规民约的实效性受到如此冲击,根本原因在于它没有与其他普适性的社会规范、制度进行有效的对接,使受之统治的村民无法利用其规则与外界规则(如国家法)进行良好的沟通,最后成为谁也不买帐的“鸡肋”。

  现实中,我们总是无法逾越国家法与习惯法二元对立的鸿沟,总是试图超越,但总怯于失去自己固有的位置。国家法的中心主义、习惯法的边缘地位使社会在自我控制、自我调适过程中总是显得力不从心,而唯有“半自治社会领域”中的潜规则发挥着出其不意的效果。我们深受各种潜规则的迫害,却又不得不遵循这些潜规则行事。我们没有有效的法律利器,因此也无法平衡各种纷争,于是我们被规则中的规则循环反复地操控。这些应该收场了,因为我们需要法治。那么,法治如何可得?

  在基层农村,就需要我们重构村规民约,扩展村规民约的制度价值,重塑其社会功能。我们在历史中看到了它的优势,也在历史中看到了它的劣势,但我们更应该在现实中看到它从来不拘一格的存在方式。它从来不强调自己的社会位置,所属领域,只是不断地调适着自己。这就为我们协调和沟通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关系搭建了重要载体。它被多次论证中,证实了其传统的价值性,也披露出许多与国家法相互冲突的现实问题。但冲突的开始不代表消极的结束。事实上,村规民约一直积极地与国家法进行对接,只是在对接中存在诸多的人为因素,使它抵触了国家法度,成了众人眼中国家法与习惯法不和的事实证明。但正如我们所观察到的一样,它既然有意对接国家法,我们为何不给它送去橄榄枝,搭上疏通与国家法对接的桥呢?(这一技术性的制度空间拓展有待另文详论)。需要予以说明的是,这种拓展过程中,难

  免会被人再度扣上“国家法中心主义”的帽子,但我们需要客观地讲,这不是一种中心主义,而是一种让村规民约纳入到更为多元的知识体系中,在这种新的格局中占有一席之地,使之求得共同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董建辉.明清乡约:理论演进与实践发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

  [2]卞利.明清徽州社会研究[M].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3]张金光.有关东汉侍廷里父老僤的几个问题[J].史学月刊,2003,(10).

  [4]马新.里父老与汉代乡村社会秩序略论[J].东岳论丛,2005,(6).[5]牛铭实.中国历代乡约[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

  [6]王崇峻.维风导俗——明代中晚期的社会变迁与乡约制度[M].台北:文史哲出版社,2000.

  [7]杨念群.论十九世纪岭南乡约的军事化——中英冲突的一个区域性结果[J].清史研究,1993,(3).

  [8]罗平汉.村民自治史[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

  [9]郎友兴.对七十二年前山东一个村庄村规民约的简要述评[J].中国农村观察,2003,(2).

  [10]李婉琳.社会变迁中的法律——穆尔法人类学思想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篇四:乡规民约与村民公约

  

  农村村规民约范文5篇

  村规民约历来都被看作是研究和观察中国乡土社会的重要样本。村规民约作为农村村民自治的产物对于我们来说并不陌生,村民会议集中代表农民的意志和利益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规定集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充分体现农民当家作主实现自我管理这也无可厚非。本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农村村规民约范文,仅供参考。

  农村村规民约范文篇一:

  为加强新农村建设,实行村民自治,推动男女平等,倡导乡风文明,促进__村和谐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修订__村《村规民约》。

  村庄事务

  第一条

  村组干部、党员应积极学习、宣传、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廉洁自律,带头履行《村规民约》。村两委处理村内事务要公平、公正、公开,保障村民权益,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条

  全体村民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积极参与村内各项集体活动。反对邪教,抵制黄、赌、毒。

  第三条

  凡村内大事要事,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讨论通过,由村两委负责实施,监委会监督落实。

  第四条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日清月结,公开上栏。组帐村管,村帐由监委会审核、签字、盖章后交镇三资中心审理监管;杜绝挪用公款、白条顶库。

  第五条

  村民事调解组积极调解民间纠纷,努力做到大事不出村,小事不出组。

  集体资源

  第六条

  按照国家《土地法》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土地审批手续。若有人擅自占用土地,村民组长应及时上报,由村两委出面制止,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

  贫困户、低保户的名额,由个人申请,组长及代表评议,报村两委依据相关政策审议,村监委会审核签字后,向全体村民公示,无异议后再上报。

  第八条

  当年1月1日—6月30日死亡的村民,享受上半年村民待遇;7月1日—12月31日死亡的村民,享受全年村民待遇。1月1日—6月30日出生的村民,享受全年村民待遇;7月1日—12月31日出生的村民享受下半年村民待遇。(村民待遇即村级分配待遇,下同。)第九条

  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入男女须达到法定婚龄、领有结婚证并将户口迁入者,依照户口迁入时间,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第十条

  婚出男女如户口仍在本村,但常年不在本村居住者,自婚出之日起继续享受一年村民待遇;一年后无论户口是否迁出,均不再享受村民待遇。

  第十一条

  非农业人口不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第十二条

  人人有责节约水电、爱护公共财产与公共设施,损坏者照价赔偿。维护村庄道路,不得破坏公路和私自占用路面。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森林法》有关规定,管理我村森林公园。

  1)保护花草树木,严禁乱砍乱伐。

  2)严禁带火种进山,在景区附近不准焚烧杂草、燃放鞭炮;上坟烧纸必须在火苗彻底熄灭后才能离开。

  3)不准在景区放牧,违者按《森林法》有关规定处罚。若造成损失,根据实际损失赔偿。

  4)严禁捕杀、药杀野生动物。

  男女平等

  第十四条

  支持、鼓励妇女参政议政。在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中,女性比例应达到50%。换届选举中,女性村民代表应达到50%;女性入选村两委、村民组长,及其他村民议事机构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纯女户、有儿有女户婚嫁自由,男到女家、女到男家均可,享受本村村民待遇。对男到女家落户者,在推荐入党积极分子、选举村民代表及村组干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六条

  婚出男女户口没有迁出,或已经离开本村愿意返回并将户口迁回者,常年在本村居住,履行村民义务,接受村庄管理,可享

  受村民待遇。

  第十七条

  婚出男女因离婚或丧偶将户口迁回本村,常年在本村居住者可享受村民待遇,所带子女以有效法律文书为准。若再次婚出,其户口仍在本村的子女可继续享受村民待遇。

  第十八条

  婚入男女离婚后愿意留村,户口仍在本村并常住者,继续享受村民待遇。若再婚,其配偶及所带子女将户口迁入者,可享受村民待遇。离婚妇女招婿,享受男到女家落户的优惠待遇;若出嫁,待遇同第十条。

  第十九条

  提倡男女村民平等参与社会活动,共同分担家务劳动。

  第二十条

  认真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村民依法享有生育的权利和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共同负有计划生育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本村举行婚礼并居住本村的新婚夫妇,不论户口是否迁入,均应接受本村计生管理。育龄妇女应积极参与生殖健康服务,参加定期康检,无故不参加并未及时补检者,按照《__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反对非法鉴定和人为选择胎儿性别,违反者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已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独女户,优先享受各项相关待遇,并增加一份本村村民待遇。若又生育二胎,双倍返还所得款项。

  第二十四条

  违反政策生育者,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后,子女方能享受本村各项待遇。

  村风村貌

  第二十五条

  树立婚育新风,推进婚俗改革,提倡文明节俭的婚礼,倡导集体婚礼。凡男到女家的婚礼或集体婚礼,村两委提供适当的支持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

  实行殡葬改革,村民去世后火化,提倡安葬在公墓。葬礼力求节俭,推进葬俗的男女平等。纯女户老人的葬礼,村两委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

  提倡姓氏改革,子女姓父姓、母姓、父母双姓均可。

  第二十八条

  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村三委有责任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第二十九条

  关爱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女童的生存权和受教育的权利。父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虐待未成年子女。

  第三十条

  尊老、敬老、养老

  1)子女须承担赡养老人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遗弃或虐待老人。

  2)子女或其他赡养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强迫老年夫妇分开居住、赡养。

  3)夫妻应平等对待双方老人。

  4)保障单身老人再婚权利,子女不得加以干涉。

  5)60岁以上老人所享受的低保金、高龄老人生活补助金、口粮款等,由村组干部直接发放给老人本人。

  第三十一条

  本村举办公益事业,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义务。

  第三十二条

  增强环保意识,维护环境卫生,不准乱贴乱画,垃圾集中放置在村内指定地点。

  执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村两委负责执行《村规民约》具体条款,监委会负责监督落实。执行中若遇争议,首先由村两委协调,协调不成,可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或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可提议修订《村规民约》的具体条款。修订《村规民约》应遵循“四议两公开”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公示七天后生效,同时上报__镇政府备案。

  本《村规民约》的解释权归__村两委。

  __村村民代表大会

  年

  月

  日

  农村村规民约范文篇二:

  为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文明卫生新农村,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制定以下村规民约。

  一、道德风尚

  深入学习贯彻山东省道德行为40则:

  (一)社会公德

  讲文明,树新风。懂礼貌,礼让谦。献爱心,乐助人。济贫困,救危难。

  爱集体,惜公物。讲卫生,护环境。重低碳,节能源。尚科学,除迷信。

  遵法纪,守规则。扬正气,道义担。

  (二)职业道德

  爱岗位,尽职守。好学习,勤钻研。讲诚信,守信誉。重质量,保安全。

  勇竞争,敢创新。善协作,求共赢。去私情,持公道。反腐败,尚清廉。

  人为本,优服务。任劳怨,乐奉献。

  (三)家庭美德

  敬长者,孝父母。爱子女,教有方。男与女,要平等。夫妻和,爱相牵。

  勤劳作,奔富裕。善持家,崇节俭。邻里睦,相照顾。亲友济,互帮添。

  优生育,强素质。正家风,忠厚传。

  (四)个人品德

  爱祖国,爱家乡。尽责任,勇担当。当自立,尚进取。有理想,志高远。

  重情义,知感恩。主诚实,践诺言。知荣辱,明善恶。重慎独,严自律。

  衣得体,品貌端。惜生命,身心安。

  二、移风易俗

  1、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新风倘,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2、红白喜事,提倡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3、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邪教组织。

  4、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5、积极开展文明卫生村镇建设,搞好公共环境卫生,加强村容村貌整治,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建房修屋余下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理,柴草、粪土应定点堆放。

  6、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不乱搭乱建,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对村内违法建筑实行动态监管,组建巡查队伍,以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建筑行为。

  违犯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三、志愿者服务

  积极参加各项志愿者服务工作,通过志愿者服务为他人、为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奉献他人、提升自我。

  四、未成年人教育

  1、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提倡优生优育,严禁违法生育。

  2、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封建陋习。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3、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与教育,利用四点半学校、文化艺术辅导等相关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个人理想引导以及特长技艺方面的培养。

  五、社会治安

  1、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不酒后架车,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3、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4、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5、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枪支弹药,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6、爱护公共财产,不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7、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8、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放浪猪、牛、羊。

  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的,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六、消防安全

  1、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防森林火宅发生。

  2、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在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类火灾隐患。

  3、加强村级防火设施建设,村集体应定期检查消防池、消防水管和消防栓,保证消防用水正常。

  4、对村内、户内用电线路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5、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

  七、邻里关系

  1、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

  2、在生产、生活过程中,村民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主义新风尚。

  3、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反对家庭暴力。

  农村村规民约范文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实行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保证村务工作正常运转,促进我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维护社会安定团结,营造健康向上的村风民风,调动广大村民建设现代化新农村的积极性。

  第二条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村民自治,加强村务管理。

  第三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委会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承包土地和农业管理

  第四条

  土地(包括承包田、承包山、自留山、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承包户只有使用权,承包方必须严格服从经济合作社管理。

  第五条

  村民有种好承包田、承包山、自留地的义务,严格履行承包合同,不弃耕抛荒。

  第六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本村土地上建房、私自出租或买卖土地。在镇、村规划区内征用建设用地,土地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阻难、拖延,经多次协商仍不同意的,由村委会强制办理征用手续。

  第七条

  在承包期间,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将部分或全部土地转包给第三者,并签订转包合同。

  第八条

  承包户有培养地力、保护土地的义务,不得在承包田、承包山、自留地和宅基地上擅自掏路、塞沟、筑坎等,承包期内,小河、小道、小沟由承包户负责修掘,保证排灌畅通。

  第九条

  保护机耕路、主河流、机埠、渠道等水利设施建设,不得无故毁坏水利、道路、农电线路等基础设施。

  第十条

  保护森林资源,确保水土不流失和平衡生态环境。因地制宜发展经济特产林,提倡在承包山上开展绿化造林。

  第十一条

  砍伐承包山上的树林,必须经县林业部门批准,在获得砍伐许可证和认清山界的基础上实施砍伐。滥伐树木的视为偷伐,按森林法规定处理。

  第三章

  征兵和义务教育

  第十二条

  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和神圣职责。凡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都应踊跃报名服役。

  第十三条

  公民拒绝兵役登记、征集和军事训练,经教育不改的,按《兵役法》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未满16周岁的学龄儿童,应自觉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对中途停学的要强制入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收童工,违者按《劳动法》规定处理。

  第四章

  用电管理和改造

  第十五条

  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农村电网改造,逐步达到村民用电标准化,使村民用上放心电、安全电。

  第十六条

  新装和增容工业用电,新设照明用电的单位和用户须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报电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电表损坏或更换表底时,须向村委会提出口头申请,由村电工拆装电表,临时用电征得村委会及用电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乱接。

  第十八条

  无特殊情况应按时交纳电费,无故拖欠的一律停止供电,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用电资格。

  第五章

  婚姻和计划生育

  第十九条

  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依法推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农村村规民约范文篇四

  为大力弘扬优良村风、淳朴民风,加强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营造平安稳定、团结和谐、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建设美丽、幸福__村,根据法律法规和《__县移风易俗全民公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修订完善原《村规民约》。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觉维护祖国统一,爱国爱疆,坚决用实际行动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坚决维护民族团结。

  二、认真学习、宣传、执行和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三、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争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模范。

  四、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五、提倡各族群众文明简办婚礼、葬礼,倡导厚养薄葬,杜绝攀比炫富和铺张浪费,严禁天价彩礼,破除压箱钱等陈规陋习。

  六、婚丧喜庆事宜中,弘扬各族邻里乡亲之间共同参与、互庆互帮、亲如一家的传统美德,让民族团结基因薪火相传、发扬光大。

  七、讲文明、讲礼貌、讲道德、讲秩序,赡养老人,教育子女,邻里和睦,团结互助,照顾孤寡老人,帮助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户和残疾人,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八、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损坏水利、交通、通讯、供电、供水、生产、休闲场所等公共设施,发现违规人和事,要积极制止并及时向村委会报告。

  九、积极参加人居环境整治,绿化、美化环境;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和清洁日劳动,搞好公共卫生,做到人畜分离,垃圾不乱倒、粪土不乱堆、污水不乱流、柴草不乱放,车辆不乱停、房前屋后干净整洁,保持村容整洁、道路畅通。

  十、搞好家庭和个人卫生,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疫情期间坚持戴口罩、勤洗手、勤通风、勤消毒,不扎堆、不聚会、不聚餐;县外流入人员第一时间向村“两委”报告,防止疾病流行;积极参加有益的文娱活动。

  十一、依法使用宅基地,服从乡、村建设规划,不私搭乱建,不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

  十二、村民之间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酗酒滋事,不得侮辱、诽谤他人,不得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农村村规民约范文篇五

  为了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文明卫生新农村,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签字按手印生效,制定以下村规民约,本民约自

  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社会治安

  1、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3、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4、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5、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枪支弹药,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6、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7、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8、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果园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放浪猪、牛、羊。

  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的,并罚款300-500元,由本村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消防安全

  1、自觉遵守防火值班安排,2男人必须在岗,3人全不在岗或只有1人在岗按不在岗处理,确保消防安全。

  2、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

  3、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在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村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4、加强村防火设施建设,定期检查消防池、消防水管和消防栓,保证消防用水正常。

  5、对村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6、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以及痴呆傻人员管理,做到家长负责制。

  对违反上述消防安全条款者,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的,并罚款300元,值班人员按该班每户300计算,由本村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三、村风民俗

  1、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2、红白喜事由红白喜事理事会管理,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违犯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罚款300元。

  3、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邪教组织。违犯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罚款300元。

  4、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5、积极开展文明卫生村建设,搞好公共卫生,加强村容村貌整治,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柴草、粪土应定点堆放。违犯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罚款300元。

  6、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违犯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罚款300元。

  7、服从上级各项工作检查及积极参加本村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全体村民大会、集体劳动、动物防疫等)。违犯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罚款80元,迟到罚款20元。

  四、邻里关系

  1、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2、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

  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3、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违犯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罚款300元,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五、婚姻家庭

  1、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2、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包办干涉,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

  3、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严禁无计划生育或超生。

  4、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5、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违犯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篇五:乡规民约与村民公约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乡村治理视域下的村规民约研究

  作者:李妍蓉

  来源:《商情》2020年第06期

  【摘要】大村王村2018年开始以“党风带民风、培育好乡风”主题,聚焦村规民约。按照“征集民意、拟定草案、提请审核、审议表决、备公布”5个程序,制定《大村王村村规民约实施细则》。虽然起步较晚,但经过多次修订,内容完善又符合实际,因其效果明显,受到业内人士的关注,这是咸阳市创新乡村治理模式的一个成功案例。

  【关键词】乡村治理

  村规民约

  一、《大村王村村规民约》的经验特点

  (1)坚持民主参与。大村王村村规民约在民意征集不充分的初稿基础上重新修订,通过群众“自己提、自己说、自己定”的方式,形成草案,充分反映村民的意愿与需求。

  (2)内容通俗易懂。针对村民文化素质参差不齐,村委用顺口溜方式进行编写,用“邻里和睦,不戳弄是非”“不游手好闲当懒汉”来宣传良好社会风气的营造。把晦涩难懂的书面条款转换为通俗易懂的口头语言。

  (3)宣传、讲解和监督切实有效。一是印制发放《“党风带民风、培育好乡风‘村规民约’”》宣传画册确保村民“晓民风”。二是推动村规民约有型化、形象化,在村民小组设立宣传栏,实现村规民约上墙“见民风”。三是创作孝、和、勤、俭、善等主题文化墙绘“领民风”。四是围绕村規民约内容,创作文艺作品,组织文化演出“赞民风”,;五是创建村规民约奖励基金“带民风”。六是设立村规民约“红黑榜”比民风,定期张榜表彰,揭丑曝光。七是入户定期走访“查民风”。八是村两委负责组建村规民约志愿巡逻队“督民风”。九是红白理事会制作“红白事”标准牌,明确酒席标准,不搞铺张浪费,及时提醒“促民风”。十是由村贤名人、群众代表组成道德评议“评民风”,总结村规民约落实情况。

  二、大村王村村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成效分析

  (1)引导村民自治,弥补法治不足。村规民约为调解村民纠纷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村民只需按照约定自行或在村干部调解下解决,这样既提高了解决纠纷的效率,也避免村干部滥用权力,维护了村庄秩序。

  (2)推进德治建设。通过村规民约的落实,一方面从外部提升了村庄的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整体形象,另一方面从内部约束规范,移风易俗,杜绝戳弄是非、大操大办等陈规陋习,引导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

篇六:乡规民约与村民公约

  

  民族地区村规民约的特点

  族地区村规民约的特点

  下,由少数民族自己依

  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所创

  制的行为规则;(2)在确定性方

  面,现代形式的村规民

  约很多都是参照国家

  法的立法技术制定的,因此具有较高的系统

  性,规范性,规范内容

  也易于辨识,传统的村

  规民约则要简单一些,由于它是纯粹自然生

  成的规范体系,凶此较

  之现代形式的村规民

  约川更多了一些盲目

  性和自发性;西双皈纳傣族自治煳景洪市曼糯孝寸的孝寸规民约I3甍屯

  村规k约,仃的地方又称为乡规民约的容和效力主要来源于传统文化,

  约,民族闭结规约或者族规民约等等,InE国家的权威,现代形式的村规民约

  依据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于是在国家机关或基层机构的直接

  定,村规约是村民会议制定,并南乡,指导和监督下制定的,因此无论在具体

  民族乡或镇人民政府备案的村民自我内容还是效力来源上都会受到国家或

  管刚,F{我教,l{我服务的行为规范多或少的影响当然,这种区别是相对

  住广夫少数民族地区,村规民约除的,在现实生活中,二者很多时候是相

  rJ述这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相互之间的影响

  定的代形式的村规民约之外,还存在和作用有时是积极的,有时是消极的,着大量传统的村规民约,它们部在现实情况非常复朵

  生活中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二者的主少数民族农村地区和汉族农村地

  要区别是:区村规民约之间也存在着相同点和不

  (i)传统的村规民约是各民族村

  民在长期的生产或生活过程中自然形

  成的行为规范,是社会发展的结果,而

  非某一组织创制的结果,脱代形式的村

  规约则是在家法律,政策的指导

  同点,相同点主要体现在村规民约与国

  家法的区别上,不同点可以集中地表现

  在这样几个方面:即少数民族农村地区

  的村规民约较之汉族农村地区的村规

  民约具有更多的民族特色,地方特色和

  口王鑫

  宗教特色.村规民约与国家法的区别主要有

  以下几点:(1)从性质上看,村规民约是非

  国家性的社会性规范,它不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也不依靠国家强制力

  来保证实施,国家法9IlJ相反,属于围家

  性的规范;(2)从产生看,村规民约是生成于

  民族民间(即民众中间)的,而非政权

  统治机构的内部,它主要反映的是民间

  日常生活的要求,而非围家的意志和理

  性,国家法则是围家有权机关依据法定

  立法职权和立法程序制定的,由国家强

  制力『粜征执行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直

  接反映的是国家的意志和利益要求;(3)从合法性来源看,村规民约的合法性部主要来源于传统文化和中下

  层社会大众的认吲,而非上层统治者的赋予和立法程序,当一个村规民约得不

  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人IJJ时,它也就失去

  了效力和规范作用;(4)从与传统的关系看,村规民

  约往往更接近民俗惯例,反映的也更

  多的是民间日常生活的要求,它甚至

  本身就是传统的一部分,国家法!J!lJ更

  多体现的是当前和未来的新的时代要

  求,它是面向未来的,超前立法通常受

  到欢迎和赞许;(5)从社会性看,村规民约比国家法

  具有更多的社会性;它的运行依赖于社

  会文化的支持,而国家制定法依靠强有

  力的国家强制手段就能得到实施一’盈

  (编辑扬波)

篇七:乡规民约与村民公约

  

  村规民约管出美丽乡村

  以下是大纲,提供你一个思路,仅供参考,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做修改

  一是应当树立“卫生关联你我他、齐抓共管靠大家”的思想,积极配合并参与村委会组织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二是应当自觉搞好家居卫生,日日清扫,处处保洁,做到房前屋后无积水、无杂草、无垃圾、无卫生死角。

  三是应当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垃圾不乱倒,粪土不乱堆,污水不乱泼,柴草不乱放,死禽死畜不乱弃。

  四是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乱搭乱建,不乱堆乱放,不乱侵乱占。

  五是应当自觉维护村组公共设施,共同呵护自然生态环境,不乱涂乱画;不乱挖乱采。

  六是应当坚持“四在农家”思路、积极投身“美丽乡村”建设,为早日建成美丽新高山尽心尽力。

  七是对破坏环境卫生、损毁公用设施的现象和行为,应当进行劝阻、制止或者举报,革除陋习、树立新风、提升高山内外在形象。

  乡规民约

  优秀家规家训

  为题写一篇作文

  中华民族素有“礼仪之邦”之称,向来重视家教。历史上见诸典籍的家训并非鲜见,为后人称颂的也很多。而“不成文”,也是我国家规家训的一大特点,成为日常生活行为规范的有机部分。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一些家风家训中的精华融入新的道德建设中,许多脍炙人口的家训,已经是“家家之训”,形成家家之风。

  家风是一个家庭在世代传承中形成的一种较为稳定的道德规范、传统习惯、为人之道、生活作风和生活方式的总和,它首先体现的是道德的力量。注重家风建设是我国历史上众多志士仁人的立家之本。从古至今,、、周怡、、、等等都在民间广为流传,闪烁着良好家风的思想光芒。历史上的“孟母三迁”“岳母刺字”等等,同样展现着良好的家风。“非淡澹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常将有日思无日、莫待无时思有时”“莫贪意外之财、莫饮过量之酒”等教子中的古训至今为世人尊崇。好的家风不但对自己有利、对子女和家人有利,也逐步影响着大众的道德水平与社会的风气。

  家风作为一种无形的力量一直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每一个人都生活在一个中。家风好,这个人就会茁壮成长;不重视家风建设,这个人在成长中就会走弯路。好的家风会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如:良好的道德氛围、健康的思想氛围、积极的情感氛围、认真的学习氛围、节俭的生活氛围等等。正是这种氛围,造就了一个个身心健康的人、有作为的人乃至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的人。可以说,好家风打造了儿童成

  长的好摇篮。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婚姻家庭领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恋爱观上的拜金主义、婚姻中的草结草离、家教中的过分溺爱、孝亲中的漠视老人,甚至一些有名望和社会地位的人由于不重视家风建设致使自己尤其是子女走上了犯罪道路,教训是沉痛的。它从反面证实了家风建设的重要性。

  家风建设的关键在家长。家长首先要成为家风建设的有心人,才能有意识地创立自己的好家风、延续自己的好家风,使整个家庭与子女受益。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带头搞好家风建设,带头教育好子女。人们习惯于上行下效,领导干部的好家风会对树立良好的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

  在加快改革步伐、努力实现中国梦的新形势下重提家风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家庭建设影响着社会建设,好的家风会带动好的。所以,好家风就是一种正能量。我们要从每个家庭做起,让家家有个好家风、家家培育文明人。如此坚持下去,社会的正风正气就会发扬光大、中华民族的文明程度就会进一步提高。

  乡规民约是干什么的,内容是什么快快啊

  怎么书写乡规民约?

  乡规民约主要有以下几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标题。

  写法有两种:第一种,用“乡规民约”四个字标出;第二种,在“乡规民约”的上边加上制定的单位名称。第二部分,正文。

  写法有两种:第一种,在条文前加几句表明目的的前言;第二种,不要前言,一开始就写第一条,直到写完为止。为了便于记忆,便于执行,可以选用第二种写法。

  正文的内容,一般限制在十条内;不要太多,但也不要只写一两条。条文定好后,按主次排列。

  每条的写法最好一致,句式、字数大体相等,最好押韵,好听好记。押韵办法,可以每一条四句押一个韵,一、二、四句押韵;也可以一韵到底,所有条文都按一个韵押下来。

  每条的内容,一般是先提出一句正面要求,再写反对不按这条要求办事的错误、非法行为。这样写显得全面而没有遗漏=第三部分,署名和日期。

  署名是写制定乡规民约的乡、村、队的名称;日期写在署名下,另起一行,上下对齐,好看。

  怎样制定村规民约

  1、结合农村实际。

  村规民约的制定必须紧密围绕本村村情和贫困户实际,将群众反映最多、要求最迫切、思想认识比较统一的事通过村规民约先规范起来。如果忽视了发展的需要、忽视了群众的呼声、忽视了贫困户的需求,那么制定出来的村规民约必定是“水土不服”,得不到群众很好的遵守,发挥不了约束和引导作用。

  2、坚持群众路线。修订和完善村规民约,必须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群众最懂得主导产业怎么发展、农村环境怎么整治、主题活动怎么开展、贫困群众怎么扶持,要通过召开村“两委”会、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贫困户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深入分析致贫原因,让群众全过程参与,确保制定的村规民约做到群众接受、切实可行。3、抓好引导规范。

  使村规民约成为所有村民“无需提醒的自觉”和“共同拥有的基因”,是精准扶贫工作的精神要义。物质上的贫穷可以通过完善统筹规划,加大资金投入来推动实施,而养成好习惯、形成好风气则需要长期的引导和教育,需要从细节入手,从规范抓起,久久为功,持之以恒。

  要倡导友爱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组建互助组织,与贫困户结对帮扶,坚持帮勤不帮懒。4、严格制度约束。

  制定村规民约,既要明确“什么不可为”,又要规定“违反后怎么办”,违规处罚要轻重适度,操作性强,既不激化矛盾,又能通过处罚真正达到教育、警示、约束的作用。要落实“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等制度,提高群众的参政议政能力,树立“有约就要守,有法就要依”的社会风尚。

  5、保持与时俱进。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必然会出现新情况,产生新事物,村规民约的内容也必然会出现不合时宜的地方。

  因此,村规民约必须不断修订完善,行之有效的继续坚持,不相适应的修正完善,遗漏不全的及时补充,确保村规民约时刻发挥着效力。制定村规民约的程序:第一,调查研究,提出需要规范的内容和解决的问题。

  村委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针对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和村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以及与本村发展和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通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提出村民自治章程需要规定的内容,确定在哪些方面制定村规民约。第二,集中意见,拟定草案。

  就提出的问题和事项,发动村民广泛讨论,提出意见,并集中上报村委会。村委会根据村民意见,拟定出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草稿,再发给村民征求意见。

  第三,提交村民大会审议通过。在审议讨论过程中,要根据村民的讨论意见,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然后交付表决,以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

  对一些分歧比较大的问题,可以暂不规定,待成熟之后再补充完善。第四,公布。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通过后,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公布,可以印发各家各户,也可以张贴公布,甚至可以刻写在石碑上。第五,按规定报乡(镇)政府备案,接受监督。

  所谓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就是村民自己的“小宪法”,是村民共同认可的“公约”,是村民实施村民自治的基本依据。它是村民基于法律的授权,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依照村民集体的意愿,经过民主程序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村规民约的法律效力

  村规民约是村民会议基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授权而制定的,因此,只要其遵循了法定程序且内容合法,就具有法律效力,换句话说,村民都应当受其约束。村规民约,不仅是村民自治的依据,也是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对当地农村进行管理的依据。

  因此,那些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以及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虽然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也应当遵守有关的村规民约,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村规民约的法律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到限制的,并不是规约中的任何内容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村规民约是基于法律授权而制定的,是用来填补法律空白的,而不是用来替代法律的,更不能与已有的法律相冲突。因此,村规民约中的内容,凡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或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的,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够用来约束村民。

  怎样制定村规民约

  同村民自治章程相比,村规民约的形式相对单一,内容也较单薄,但二者的性质相同,都是生活在一定区域内的村民共同商量制定的、用于规范大家日常行为的村级民主管理制度。

  因此,应遵循大致相同的制定程序。尤其对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一些重大问题的规定,绝对不能借口是村规民约就图省事减化操作步骤。

  制定村规民约必须坚持合法性、民主性和实用性的原则。所谓合法性,是指村规民约必须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党的方针政策相符合,不能与之相抵触。

  所谓民主性,是指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要由尽量多的村民开会讨论,共同参与商量制定,不能由少数人说了算。所谓实用性,是指制定村规民约必须结合本村实际,能够解决一些本村存在的问题,把村民该做什幺、不该做什幺规定清楚,尽量不罗列套话、空话。

  根据上述原则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制定村规民约时一般应按照如下八个步骤进行:第一步:宣传发动。村民是制定村规民约的主体,因此必须让村民知道、理解并积极参与。

  为什幺要制定村规民约?主要步骤是什幺?那些应写进去,那些可以不写?制定以后怎样执行?这些问题都要让村民了解清楚。村委会要在县、乡两级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利用广播、开会、村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也可以结合日常普法工作,向村民讲解涉及农村的法律政策,讲解村规民约的性质、意义及与国家法律政策之间的关系。尤其要让村民知道的是,村规民约是村民群众自己制定的,约束的是大家的行为,村委会只是一个简单的组织者,既没有权力自己制定村规民约,也不能利用它来“收拾”村民。

  第二步:组建班子。作为民主管理村务的手段,村委会有责任主持抓好村规民约的制定工作,但具体的起草任务并不由村委会来承担。

  为体现民意,起草村规民约的班子应先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推选产生,再由村委会聘请。村委会还要确定专人负责组织和协调,为起草班子的工作提供便利。

  起草班子可命名为“**村村规民约起草小组”。起草小组成立后,要尽快拟定工作时间表。

  在组建班子时,村委会千万不要赋予自己特权,随意任命或指定起草小组。第三步:草拟初稿。

  起草小组应根据工作时间表,及时向村民公告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方法、程序及截止时间。在充分调查研究及广泛深入群众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参考其它村已经制定的规约,先拟定本村村规民约的框架,确定本村需要规约的具体事项,再集中力量对村民提出的各种建议和意见进行分类梳理。

  经过反复比较、细致研究后,根据多数村民的意见拟出村规民约的初稿。第四步:讨论修改。

  分三个阶段进行。草稿完成后,起草小组先把它提交给村两委,由他们提出修改意见,确定第二稿。

  再将第二稿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根据村民代表的意见确定第三稿。最后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将第三稿发放到村民中,再次征求意见,并根据村民意见确定第四稿。

  在讨论修改过程中,起草小组要在规约条文中尽量反映村民好的意见和建议。对于没有吸收的村民意见要进行必要的解释。

  当村两委的修改意见与村民代表会议的意见相左时,应采纳村民代表会议的意见。第五步:审核把关。

  修改定稿后,起草小组应以村委会名义把村规民约草案提交乡镇或县的基层司法部门,由他们就是否与法律规定相冲突问题提出意见。乡镇或县的基层司法部门主要从法律和政策角度对村规民约草案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起草小组。

  起草小组根据基层司法部门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第五稿。对基层司法部门指出的违反国家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草案条款,要坚决改正,并及时向村民代表会议和广大村民通报。

  第六步:表决通过。由村委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村规民约起草小组向村民做起草说明,并逐条解释后,交付村民表决。

  最规范的表决方式当然是投票,也可以举手通过。以征集签名代替村民会议的做法不可取。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户代表会议也是村民会议的一种形式。因此由户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村规民约,并不违法,但必须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会议,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如果表决不能通过,起草小组要再次征求村民意见,修改后再行表决。第七步:乡镇备案。

  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后,起草小组就算完成了工作任务,可以宣布解散了。接下来,村委会要正式向乡镇政府送达备案文书。

  备案时应附有制定过程说明、起草小组人员名单及乡镇、县基层司法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第八步:公布实施。

  村委会通过开会、张贴等形式向村民公布新的村规民约,宣布其生效日期。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印刷成小册子,一户一册免费发放到村民家中,以备随时查阅。

  至此,村规民约的制定完成了最后一道程序。需要注意的是,民选的村委会在制定村规民约过程中发挥作用,要严格限定在组织者这一角色上。

  不能将自己的意见强加到群众头上,更不能随意更改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已经讨论通过的条款。只有这样,村规民约才能具有双向约束功能,才能真正让群众放心,并愿意遵守。

  由于村规民约事关本村全体村民的切身利益,需要全体村民的共同。

  乡规民约内容哪里找

  乡规民约有两种概念,一种是作为民间法意义上的“民间法律”,目前只存在于学者的讨论范围内,我国宪法和法律实际上不承认其法律效力;

  另一种是民间自发组织起来讨论、制定的某些自我约束性质的约定,一般认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但在道德上和社会舆论上会有一定的约束力。从网上找了一个,供你参考。

  乡规民约1.集体劳动好,勤劳致富步步高;正当副业要发展,投机倒把不准搞。2.热爱集体好,不拿村里粮和草;落实生产责任制,损公肥私不能搞。3.尊老爱幼好,赡养父母尽孝道;教育子女听党话,粗语脏话要去掉。4.家庭和睦好,夫妻相敬偕到老;婆媳妯娌心连心,邻居团结赛金宝。5.移风易俗好,勤俭持家要记牢;不搞迷信和浪费,计划生育不动摇。6.文明新风好,待人诚恳有礼貌;不准打人和骂人,陋规恶习要除掉。7.遵纪守法好,主持正义讲公道;检举坏人和坏事,打击报复法不饶。8.四防安全好,综合治理很重要;场头仓库勤检查,实行制度排干扰。**乡**村委会****年*月*日

  请问,乡归民约这个词有动力吗?

  在我看来没有

  乡规民约,是指广大农村地区约定俗成的传统习惯。

  有许多乡村将本地的乡规民约加以归纳总结,以成文方式公布,作为村民共同遵守的准则。综观各地的乡规民约,大都具有这样的内容:一是孝敬父母尊敬长上。

  二是和睦乡里。包括家庭成员、亲戚邻里等社会成员和睦相处。

  四是毋作非为。侧重于整肃社会秩序,维护一方安全。

  在法律调整范围的边缘区域,确定对打架、斗殴、偷盗、虐待妇女儿童等方面的禁止条款。

  相对于国家法律,乡规民约具有特定的治理原则及管辖范围,虽然在内容上,它越来越深地受到国家法律的影响。

篇八:乡规民约与村民公约

  

  论村规民约的法律属性

  韦少雄

  【摘

  要】村规民约的法律属性问题是村民自治法律基础理论研究中的重要问题.作为一种法律认可的行为规范,村规民约已经成为完善我国村民自治法律制度的重要方面.村规民约的法律属性不仅仅包括法律性质,还包括法律作用和法律职能.从性质来看,它是一种准法规范;从作用来看,它规范村民行为;从职能来看,它配置农村利益.

  【期刊名称】《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3(000)003【总页数】4页(P71-74)

  【关键词】村规民约;法律性质;法律作用;法律职能

  【作

  者】韦少雄

  【作者单位】河池学院政法系,广西宜州54630【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21.村规民约不是一个新概念,较早的称法有“乡约”、“乡规民约”、“村民规则”等,随着历史的变迁,现代的村规民约与传统的村规民约相比,已有了很大的变化,这里研究的是具有现代意义上的村规民约。由于乡村社会的相对独立性,国家法律的影响力相对有限,村规民约的存在,丰富和弥补了国家法律供给的不足,成为国家立法的自然延伸和有效补救手段。在农村的实际生活中,村规民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虽然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范,但是它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作用和职能属性。

  一、村规民约的法律性质:准法规范

  村民自治的发展,使农村基层社会获得了较大的自主性,村规民约作为一种普遍存在于当前农村中的自治规范,在农村基层社会中的作用和地位得到前所未有的上升,并且获得了国家法律的认可。①它与国家法律在不同的领域里依据各自的规则调整着农村社会秩序,构成了“国家法与村规民约二元法律体系”在农村共存的局面。[1]现在许多学者的研究中,既有人将村规民约纳入传统的道德规范,又有人将正在发生效力的村规民约称之为“民间法”。到底

  “村规民约”为何物?由于研究角度的不同,得出的结论会不一样,从村规民约的法律性质角度来看,主流的观点有:贾秀莲认为,“作为村民自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形式,村规民约是一种介于国家法与乡村传统习俗之间的民间规范,它在国家法规定的框架内创设并具有一定权威,是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本质上与国家法是一致的”。[2]王禹认为,“村规民约是村民会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讨论制定的某一方面的行为规范”。[3]于语和认为,“村规民约并不是正式的法律规范,它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体系以外,是在农村中实际发挥规范作用的规则”。[4]这些学者的观点都把村规民约的法律性质看作是一种准法规范,这种准法规范,在某些重要方面具有类似于法的特性,比照法的构成制定,在一定范围内发挥着与法律一样的社会效果。

  1.村规民约是经过法律授权制定的。我国《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了村民的自治权,依照法律规定,村民为了管理各项事务的需要,可以基于法律赋予的自治权,通过国家授权的专门机构村民会议制定村规民约。同时法律又规定,村民自治必须是合法之治,在法律授权之下经过村民合意制定的村规民约必须符合宪法精神和法律原则,它的制定和运行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它的效

  力和生效范围远小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因此,村规民约的制定在某种程度上获得了国家法律的合法性授权,与国家法律存在联系,并获得了国家法律的支持和认可,具有类法的确定性,尽管它不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员,但它符合农村社会发展需求,合乎理性,是国家法律保护的行为规范,因而具有准法律性质。②

  2.村规民约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法律的重要特征在于它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村规民约就与村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社会公德、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社会治安、经济活动等作出明确的约定和规范,集中规制了村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村民自治下,对涉及村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权义问题,国家强制力一般不参与,而由村民自治机制解决。村规民约一方面规定了村民的行为,应该怎么做,不能怎么做,比如规定有关村务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监督权、救济权等村民自治权内容。另一方面又规定了村民违反村规民约的惩戒性条款,比如进行教育、予以批评、公开认错、书面检讨等。村规民约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既是村规民约的最重要内容,也是村民自我管理、民主管理的最实质内容。村规民约通过对各自治主体权利义务的规定,达到了沟通内化国家法律的目的,越来越多的村规民约将国家认可的价值观念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其重要内容纳入其中,在潜移默化中改变着国家法律的运用。

  3.村规民约符合法律规则所要求的逻辑结构。根据法理学的观点,法律规则是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规范结构构成。村规民约虽然比较粗糙、简易,与法律规范相比相差甚远,但是,村规民约“不仅直接规定了村民自治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还直接规定了村民自治法律关系主体行为的法律后果,它同样具有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4]54-59村规民约还借鉴了法律规范的逻辑模式,在行为模式上,除了授权性规范外,还有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在法律后果上既有肯定性法律后果,也有否定性法律后果,惩戒与奖励并存。因此,村规民约与国家制定的法律一样,有着较为完整的规范结构体系。

  4.村规民约具有准强制性。村规民约作为一种具有现代意义的真正自治规范,不同于道德、习惯、宗法等农村传统观念,道德、习惯、宗法主要依靠村民的内心确信、约定俗成、邻里言论等来规范和调整村民的行为,村规民约则比它们更具外部约束性。村规民约的约束性不仅因为它是法律授权依法制定的,它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制定的程序必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通过,而且也因为它是以契约精神为基础的,通过契约的形式将全体村民的合意确定下来并公之于众。契约的背后是法律,法律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力,违反者要受到法律制裁。虽然违反村规民约一般还不会达到违法的严重程度,但为了保证全体村民的意图得到贯彻执行,是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被强行制止的,这就是村规民约的准强制性。在村规民约中设定有许多“处罚”性的规定,这种“处罚”性规定不是行政处罚,因为行政处罚具有惩罚性。村规民约的“处罚”规定一般是赔偿性的,就村规民约的“民约”性而言,制定赔偿性的处罚条款应该是合法的,而且能够有效把国家法律嫁接到农村,发挥其独特的强制性。

  二、村规民约的法律作用:规范行为

  村规民约是调整村民行为的社会规范,规范行为是村规民约作用最直接的表现。村规民约的规范行为作用主要是通过指引、评价、预测、教育等法的规范作用发挥出来的。

  1.村规民约指引村民的行为。村规民约的指引作用,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授权性行为模式,一种是义务性行为模式。授权性行为模式,为村民提供行为选择的自由,可以选择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而不是强制村民如何行为,具有明显的授益性。义务性行为模式,则直接规定村民必须作为或者不作为,突出表现为对村民行为的约束,对违反既定义务的行为作出否定性后果。村规民约源于村民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贴近生活,符合当地风俗习惯,它的“内容能够反映村民的真实意愿和利益要求,为全体村民提供行为规范和向导”。[5]一方面,村民通过实际生活中的耳

  濡目染,不论是村规民约所提倡的或反对的内容,都会在不知不觉中内化为自己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另一方面,村规民约提供了必要的观念表达和规则训诫,对农村社会生活进行再塑造,彰显规则力量,重塑村民美好的品德和社会品行,在引导和说服着村民追求“善”的价值生活。

  2.村规民约评价村民的行为。村规民约具有判断、衡量村民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作用,是村民行为的普遍评价准则。村规民约对村民行为的评价模式有肯定性评价和否定性评价两种,肯定性评价是承认行为的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甚至奖励。否定性评价是指对违反村规民约的禁止性规定或者其他特定义务的行为不予以承认,并加以撤销甚至制裁。村规民约运用有效的奖惩措施对村民的行为作出评价,对一些遵纪守法、致富能手、新风尚进行表彰,予以物质奖励等;对那些违反法律政策、好逸恶劳、破环善良风俗的行为加以制裁和处罚。村规民约通过赞扬和批评、鼓励和谴责、示范和劝阻的方式,肯定或否定某种行为的做法,使村民的行为纳入到村规民约所要求的轨道,以约束村民的行为。

  3.村规民约可以使村民预测相互间的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村民间的相互行为,它指的是,依靠村规民约,村民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之间将如何行为,包括可以预先估计到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舆论将对自己和他人如何行为,进而根据这种预测安排自己的活动。村规民约的预测作用分两种:一种是对如何行为进行预测,即村民根据村规民约的规定预计其他村民或法律关系主体将作出何种行为,自己将采取何种行为应对。另一种是对行为后果的预测,即村民根据村规民约可以预见到自己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是有效还是无效。在村民的生产生活中,每个人的行为都难免会对其他村民产生各种影响,也会受到其他村民不同程度的影响。村规民约这种公认的行为准则,依据其本身具有的规范性和确定性特点,为村民在相互的影响中稳定地预测他人的行为,据以作出自己的安排和活动提供了指向性。

  4.村规民约还具有教育村民的作用。这种作用的对象是村民的行为,村民的合法行

  为及其法律后果对其他村民具有示范作用,反过来,有人因违法或违反村规民约而受到制裁对其本人和其他人也有警示作用。村规民约以通俗易懂、简洁明了的条文将逻辑严谨、语言抽象的村民自治内容和国家法律政策表述出来,很容易被村民群众理解和认同,可以极大激发村民群众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普及国家法律,增强村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权利义务观念和按规范办事习惯,这一过程是村民不断普及法律知识,接收法律教育的过程。同时,村规民约还通过对违反规定的村民予以惩戒,劝导行为不端的人走上正道,使违规者和其他村民认识到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主动约束自身行为。村规民约的正反两方面教育作用,为村民群众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提供法律基本框架和行为边界,有助于村民群众树立法治观念,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三、村规民约的法律职能:配置利益

  利益关系是村民自治中最典型、最本质的价值关系。村规民约在新农村中被许多村民称为“小宪法”,具有天然的配置利益的职能。村规民约是通过三种机制配置利益的,即表达村民的利益诉求、平衡村民的利益冲突和重整农村的利益格局。

  1.村规民约表达村民的利益诉求。利益表达是村规民约实现利益配置的前提。村规民约的本质是全体村民的利益外在表达,其反映了以村落为单位的集体利益诉求,它应该是村民积极行使权利,并使村民普遍受益的行为规范。村规民约与法律一样,以权利和义务作为利益诉求表达的机制,运用这种机制,村规民约就能够对各种利益关系进行有效性选择,对农村的一些利益关系给予表达。这里所说的利益,是指村民为了满足某种生活需要而获得的资源。村规民约对利益诉求的表达,不是对某一村民所有的利益诉求直接予以反映或者不予以反映,而是在坚持公平的原则之下,将合理的利益诉求纳入到村规民约中。村规民约,一方面规定了村民的权利,这种权利是村规民约赋予村民的“权力”,是村民拥有的维护利益之权,谁拥有了这种“权力”,谁就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其他村民作出相应的行为;同时也意味

  着无论是谁的利益受到侵害,只要是村规民约所保护的,就可以获得村内救济或者要求有关国家行政或司法机关保护自己的利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另一方面,村规民约也专门设置了与权利相对应的义务,将村民的责任和义务纳入其中,只有承担责任和义务的村民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其他村民的权利或者利益才能得以实现。村规民约作为调整农村利益关系的行为规范,它不额外创设利益,而只是在不断调整各种利益过程中选择利益,对选定的利益用权利的形式表达出来。

  2.村规民约平衡村民的利益冲突。利益平衡是村规民约实现利益配置的核心。村规民约除了反映村民利益诉求之外,还需要平衡村民的利益冲突。在农村生活资源极为有限的情形下,村民为了获取各自生活资源,会形成不同的利益关系,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利益诉求的不同,必然会不同程度导致利益冲突。当村民之间发生这些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而国家法律又无法及时有效救济时,于是村规民约发挥了平衡利益冲突的重要作用。村规民约作为平衡利益冲突的机制,通过权利义务的乡土性规定,对农村社会资源进行权威而有效的再分配,促进农村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村规民约平衡利益冲突的机制包含四个方面:一是划定各自治主体利益资源的界限,确认各种类利益资源的地位和各自的范围;二是协调各利益之间的关系,调整各有关利益冲突,使村民各种利益关系明晰化;三是保证利益关系的公平和公正,实现利益价值,阻止有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负面利益,固化有助于村民自治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经验和规律;四是通过自身的运作,健全利益调整功能,制裁损害村民利益的行为,使村民利益获得必要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3.村规民约“重整农村的利益格局”。[6]利益重整是村规民约实现利益配置的保障。利益冲突的结果必然导致利益格局的重整。在农村经济社会的变革中,利益越来越多元化、复杂化,始终呈现出利益的冲突与整合,此时村规民约便承担着农村利益格局重整的功能。要谋求农村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农村各社会主体不可能采取回避矛盾和压制冲突的方式来达到,而要通过村规民约对利益格局的协调和重新整

  合来达到。村规民约在利益冲突中,通过充分发挥其本身具有的利益整合功能,不断打破既存利益格局,调整或重新安排新的利益格局,有效地维护了绝大多数村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第一,村规民约很好地解决了国家权力和村民权利间的界限,将属于村民自己的权利归还给村民,通过权利与权力的博弈来重整国家和农村的利益关系。第二,随着村民的利益观念和利益诉求普遍上升,必然要求农村社会利益重整,村规民约作为全体村民的合意,必须会对利益的分配作出新的安排,通过设定权利义务的形式来协调村民利益。第三,在村民自治中,村规民约会对村民自治权结构关系予以固化,当村民自治权结构关系发生变化时,也往往伴随着村规民约的修改和更新。第四,对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新的利益群体的不断涌现,村规民约也会根据实际变化,作出新的调整,在打破原有的利益格局基础上形成新的利益分配机制。

  注释:

  (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第10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这两条的规定其实是对村规民约的立法认可。

  (2)村规民约的准法性还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印发的《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中得以印证,该《若干意见》指出:“在审理涉及村民自治决议的案件中,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尊重和维护村民自治决议的效力。”从对该规定的理解,可见村规民约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获得司法保障的。

  参考文献:

  [1]姜裕富.村规民约的效力:道德压制,抑或法律威慑[J].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62.

  [2]贾秀莲.村规民约对国家法的规避及其解决途径[J].山东社会科学,2010,(4):155.[3]王禹.村民选举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4]于语和、安宁.民间法视野中的村规民约[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9):6,11.[5]曾长秋、刘宏艳.论村规民约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独特功能[J].怀化学院学报,2012,(10):44.[6]饶艾、张燕.利益、法的价值、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论[J].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2012,(5):73.

篇九:乡规民约与村民公约

  

  村规民约范文(2)村规民约范文

  (经2005年月31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施行)

  为把我村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全村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加强各村民组的管理,经广泛征求意见,特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全村村民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

  二、尊老爱幼,拥军优属,扶贫助难,文明理丧,喜李新办,破除迷信;学法、守法、用法,待人有礼貌,说话和气,不说脏话、粗话,争创文明家庭。

  三、加强防火防盗,禁止赌博,维护社会欣序,坚决同坏人坏亭做斗争;不损人利己,反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四、学好农业实用技术,科学种田,科教兴农;相处好婆媳、灿姐以及邻里之间关系,和睦相处;反对虐待老人,不赡养老人,破坏寨邻团结的行为。

  五、保护和爱护水利设施,未经允许不得在大沟任何地方开水口和破水混,违反者除责令其修复外,还要受到一定的经济处罚,严重者送有关部门处理。

  六、不准乱砍滥伐山林树木,如用林木必须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如有乱砍滥伐、盗伐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送有关部门处理。

  七、加强土地管理,未经批准,不得随便建房。

  八、实行合法登记结婚,并依法履行结婚手续,否则按婚姻法有关规定处理。

  九、保护山林,严禁烧山。谁烧山,谁坐牢。

  十、爱护公共卫生,垃圾不准乱倒在大沟内,牛不允许放在经果林基地。

  十一、积极推行殡葬改革。

  十二、保护生态资源,创建文明家乡,搞好环境卫生。

  十三、村民有权利和义务参与监督村委员会的工作,切实做到真正的当家作主。

  这份乡规民约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清清楚楚、具体明确。

  对于规范人们言行,处理有关事务,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着积极重要的意义。正文主体部分的内容,段落、层次上的划分大体是可以的,但个别地方有些问题。如第四条中的两个内容〔学技术和搞好团结)应分开写;第三条内容中最后一句

  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放在第二条中更合适一些;第六条、第九条应是一个内容,应合在一起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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