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扶贫资产管理办法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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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村级扶贫资产管理办法

  

  产业发展扶贫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篇:产业发展扶贫资金管理制度

  ****产业发展扶贫资金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扶贫资金管理,推动扶贫开发,促进产业发展,改变农村面貌,促进农民增收,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产业发展扶贫资金的监管。

  一、管钱和管事分离。******在扶贫资金的管理过程中,实行扶贫资金管理与项目实施相分离,镇扶贫资金由乡镇财政所负责专项代理记帐,镇扶贫办负责做好项目上报、组织实施、预付资金审批等工作。

  二、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保证资金安全。镇财政所严格按照扶贫资金审批制度办理资金收支,资金预付由项目村提出申请,乡镇扶贫办审核提出计划,填写审批单,经乡镇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签字方能支付;坚持对帐制度,会计出纳要每月对帐一次,出纳每月与银行对帐一次,确保帐实相符;加快凭证传递,出纳要及时向会计传递凭证,会计要据实界定资金用途,按照会计制度要求及时入帐;出纳不得提现支付,确需支付现金的开具现金支票,由领取人到银行支取,不得出现现金库存,不得白条抵库。

  三、强化监督制约,坚持专款专用。扶贫资金是“高压线、救命钱”,镇财政所应严格按照扶贫项目计划安排使用扶贫资金,不得转移资金用途,不得自行进行项目调剂,对扶贫资金应实行专户管理、专人负责,封闭运行,实行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四、加快项目结算,及时报帐审核。镇扶贫办要建立备查帐薄,分项目登记拨入专款、专款支出和预付进度,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报帐,妥善保管项目凭证,及时上报审核。要完善报帐凭证传递手续,凭证交接双方要在交接单上互为签字,明确保管责任。

  五、健全项目档案,完善档案管理。镇扶贫办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已完工项目,要将档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自行对外提供。

  第二篇:乡镇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

  xxxxxx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乡扶贫扶贫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古蔺县扶贫办有关规定,结合我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金是指从我乡扶贫基金安排和通过其他途径筹集,专项用于落实我乡贫困村及村内贫困户脱贫项目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集中管理,统筹安排

  按照集中资金、集中管理、集中使用、集中分配“四个集中”的原则,把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都纳入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二)专款专用,重点优先

  扶贫资金必须根据我乡扶贫工作的总体部署,专款专用于我乡扶贫开发,切实做到“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主要用于扶持贫困农户发展生产、整村推进等项目补助支出。

  (三)结合实际,确保效果

  扶贫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

  律,必须符合我乡扶贫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总体要求,尊重群众意愿。要采取“一村一策、一户一法”等综合扶贫措施,坚持硬件与软件相结合,输血与造血相结合,当前与长远相结合,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力争取得较好效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规范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遵循以下顺序安排使用:

  (一)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进行扶持,通过发展生产和农村劳动力转移使其年人均收入达到县上扶贫工作目标要求;

  (二)扶持列入改造计划的贫困户危房改造;

  (三)补助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公益设施建设;

  (四)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扶贫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五条

  扶贫资金申报。扶贫资金实施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由乡扶贫办申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财政所审批。项目必须符合乡政府的总体扶贫工作规划,并要在乡扶贫办备案。

  第六条

  项目实施。项目以所在村为实施单位,整村推进。各村委要引导和带动群众投工、投劳的积极性,共同改

  变贫困的落后面貌。

  第四章

  资金管理及拨付程序

  第七条

  扶贫资金经乡扶贫办、财政所审核后,经领导签字同意拨付后,由乡财政所统一拨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扶贫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用于经审批确定的项目,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乡扶贫办和财政所要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扶持项目要实行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要按规定实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乡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领导组、乡纪委、财政所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xxxxxx扶贫办和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xxxxxx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我乡扶贫资金管理分级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明确各部门、人员在资金管理过程中的职责,保证资金合法、有效使用,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现行扶贫资金管理实际,制定《xxxxxx扶贫资金管理责任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扶贫资金是指从我乡扶贫基金安排和通过其他途径筹集,专项用于落实我乡贫困村及村内贫困户脱贫项目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扶贫资金的各级部门、人员。

  第四条

  扶贫资金责任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以及“谁决策、谁负责、权责匹配”的原则,按照扶贫资金流转环节,实行分级、分部门、分岗位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五条

  分管扶贫资金的领导对扶贫资金管理负总责,其授权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负相应责任。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以下统称“单位负责人”)对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中明确的应负责的重大资金管理事项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条

  扶贫资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为单位负

  责人决定、授意办理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七条

  责任认定时,如责任人对应由其负责的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了应尽的职责,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三篇:村级扶贫产业发展情况

  **村扶贫产业发展情况

  **村位于**镇北部,村部距**镇街镇5公里,是省定“十三五”扶贫重点村,全村总面积为12.4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1330亩,林地面积14715亩,水面面积120亩。全村有18个村民小组,20个自然村,总人口410户,2100人,其中党员33人,全村主要以烟叶、白莲、水稻为主导产业。

  **村共有贫困户88户362人,贫困发生率17.2%。其中扶贫开发户38户164人,扶贫低保户38户172人,低保户4户13人,五保户8户13人。2015年脱贫22户87人,2016年脱贫11户50人,2017年脱贫24户110人,还有31户115人未脱贫,2018年实现整村脱贫。

  该村按照县委、县政府“3+X”的产业扶贫模式,推进全村扶贫攻坚任务。“3”指每户贫困户每年均享受光伏扶贫固定分红3000元、赣江源农业产业扶贫固定分红1230元、发展烟莲其中一项产业。“X”:指贫困户因户因人选择其他若干项脱贫增收产业,根据我村贫困户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提出“一户一人务工、一户一亩果蔬、一户一亩鱼塘、一户一亩观音树”思路。“一户一人务工”:该村410户中有710人外出务工,其中贫困户100多人,扶贫开发户以及扶贫低保户户均1人在县内外务工,人均月工资收入3000元以上;同时,通

  过在移民集中点引进就业扶贫车间(家顺鞋面加工厂等)带动30多户群众就业增收,其中贫困户11人,月均收入2500元。“一户一亩果蔬”:该村流转土地40亩、建设大棚24个,种植百香果、西瓜等特色水果以及蔬菜,贫困户反租倒包7户;依托润生专业合作社流转土地170余亩(其中流转贫困户土地23户,每年增加租金收入600元),用于种植绿色天然无公害蔬菜,为**中小学营养餐每日提供蔬菜1800斤,同时,带动39户贫困户“一户一亩”种植蔬菜、合作社统一收购的方式,辐射带动贫困户增收。“一户一亩鱼塘”:流转15亩土地,为11户贫困户统一挖好鱼塘、免费提供鱼苗、提供技术指导和回收,实现贫困户增收。“一户一亩观音树”:该村流转林地20亩,由村统一为20户贫困户打好条带、免费提供树苗、合作社提供技术指导和回收,每年贫困户可增收3000元。

  同时,依托“农家乐+乡村旅游+贫困户”模式,发展特色农家乐及特色种养,打造休闲娱乐、观光采摘为一体的乡村游,促进贫困户增收致富。

  第四篇:行政村扶贫产业发展资金托管企业协议书

  甲方:店子镇牙代营村委会(简称甲方)

  乙方:兴和县雷丰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简称乙方)

  根据兴和县店子镇政府关于扶持村发展集体经济扶贫产业的要求,使用好村产业发展资金,经我村村民大会讨论,同意将扶持资金投入到乙方作为生产发展资金,乙方以相应资产作抵押,以保底分红方式确保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目前乙方计划续建肉牛养殖场用于发展牙代营村集体经济项目。甲乙双方本着共同发展、平等协作、诚信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入股金额:甲方以60万元扶持资金入股乙方作为生产项目建设资金,乙方以相应资产作为风险抵押,且必须严格按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管理的细则使用。

  二、入股方式:资金投入、固定比例分红

  三、合作期限及收益分配:从资金注入之日起计算,前三年按本金年化利率6%分配红利,每年固定比例分红4.8万元。后三年乙方按

  4:3:3返还甲方本金后,并每年按乙方使用本金的6%分红,在每年12月底之前支付。

  四、协议期限:合作期限为六年,自2019年3月____日(资金注入之日)至2025年3月日(六年期)。

  五、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制定村集体参股资金使用方案送甲方备案,并严格按方案使用资金。

  2、乙方分红所得实行“村财镇代管”,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分红金以转账方式直接支付到甲方指定的村财镇代管账户,不得以任何方式支付到其他单位或个人。

  3、甲方以资金委托管理的方式与乙方合作,不参与乙方的任何经营管理,乙方经营的盈亏不影响甲方的固定分红。

  4、甲方有权随时了解乙方的经营状况、财务报表,乙方必须向甲方如实提供所需资料。

  六、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影响甲方项目资金安全;

  2、乙方不按时支付甲方分红款;

  七、乙方必须加强企业的合法经营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并及时支付分红资金,如企业发生不可预测情况,乙方必须优先退还甲方的入股资金。有关协议争议,双方沟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功的,双方有权利向签订合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的签订地为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甲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一份,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九、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补充协议与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甲方:乙方:

  (签名或盖章)(签名或盖章)2018年12月日

  第五篇:2020产业扶贫资金使用方案

  2020产业扶贫资金使用方案

  产业扶贫是脱贫攻坚的治本之策和主攻方向,对于增强贫困群众造血能力、激发内生动力具有重要作用。下面是产业扶贫资金使用方案,欢迎大家阅读!2020产业扶贫资金使用方案

  产业扶贫是脱贫攻坚的治本之策和主攻方向,对于增强贫困群众造血能力、激发内生动力具有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央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发挥扶贫资金支撑保障、激励作用,支持引导贫困群众发展特色产业、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根据中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2020产业扶贫资金使用,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来源

  1、上级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县财政统筹、整合的扶贫资金。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自愿参与原则。坚持政府积极引导、群众自愿参与,充分发挥村集体和贫困群众的主体作用,保障贫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二)产业为本,强化风控的原则。坚持以促进产业发展为根本,选准本地优势特色产业、对贫困户辐射带动强的产业,带动贫困群众增收,提高精准脱贫成效。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合理建立收益分配机制,兼顾各方利益,实现产业增效益、集体增实力、农民增收益的有机统一。

  (三)因户施策,精准到户的原则。所有产业扶贫资金都要实行项目化、具体化管理,确保扶贫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

  (四)利益联结、鼓励支持的原则。鼓励产业扶贫帮扶主体与贫困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根据自身条件成为产业扶贫政策宣传员和帮扶企业产品宣传员,从种植、养殖方面直接或间接带动贫困户脱贫。

  三、扶贫资金分配使用方向

  (一)帮扶主体确定。由2018年遴选确定的xx县胜利养殖有限公司(远村现代农业园区)、xx农业有限公司、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家企业继续作为我县2020年产业扶贫帮扶主体,各乡镇本着自愿、就近的原则,在四家农业企业中选择一家作为本乡镇产业扶贫项目帮扶主体。

  (二)产业帮扶类型。各乡镇本着自愿、就近的原则,在充分征求村委会和贫困户的意见基础上,从四家帮扶主体中选择一家,由乡镇、村街、贫困户和企业四方共同签订产业帮扶协议,根据贫困户需求,开展具体帮扶工作。种植业发展帮扶,重点发展大田、蔬菜、林果等优势产业,以提供籽种、农药、化肥、农膜等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为主。养殖业发展帮扶,采取大型养殖场集中养殖方式,并给予长期的技术支持、疾病防疫服务。资产收益帮扶,贫困户与帮扶主体、所在乡镇、村委会共同签订《扶贫资金收益协议书》,以扶贫资本金投入帮扶主体,协议明确贫困户获得保底收益。

  (三)资金使用。对我县138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有劳动能力66户,按照每户4.18万元标准;无劳动能力72户,按照每户5万元标准,实施资产收益帮扶,共需资金635.88万元;2020年种植业发展帮扶贫困户45户,所需资金总额7.4602万元;生猪集中养殖续资项目帮扶贫困户18户,所需资金总额3.6万元;三项合计共需资金646.9402万元。产业扶贫资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予以列支。(资产收益类扶贫专项资金本金,由县财政局统一管理,待扶贫脱贫攻坚任务结束后,按上级政策执行)四、加强扶贫资金监督管理

  (一)科学整合资金。坚持“多管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出口放水”和“各负其责、各尽其职”的原则,创新机制体制,加大资金统筹整合力度;注重完善扶贫规划,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确保涉农资金精准用于扶贫脱贫。

  (二)强化绩效管理。完善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机制,创新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模式,提高扶贫资金使用的精准度和效益,切实做到资金投向精准、资金使用精准、脱贫成效精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

  杠杆作用,撬动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扶贫、脱贫。

  (三)加强资金监管。乡村两级对扶贫资金使用承担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产业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全程公开公示。财政、扶贫、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对扶贫领域腐败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篇二:村级扶贫资产管理办法

  

  只做精品

  村经营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按照扶贫资产管理相关要求,做好对扶贫资产中经营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工作,根据县镇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职责分工

  (一)村级主要职责是:1.全面贯彻落实本办法,建立和完善后续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机制;2.配合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经营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中的有关问题,依据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完善实施本村基础设施,巩固、提高和发展扶贫开发的成果,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做好经营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工作。

  3.健全项目后续服务组织;依法与联建企业、项目户签订规范的联建合同或协议及项目后续管理合同,落实项目后续管理责任,确保企业良好发展。4.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扶贫开发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定义务,依法维护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广播电视等公益设施。5.制定扶贫资产发展规划、服务措施并落实到户。6.做好项目后续管理的培训工作;7.及时妥善解决项目后续管理中出现的问题;8.本村选举成立项目监督管理小组等组织,监督项目实施单位经营管理情况,积极向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项目后续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意见建议。

  只做精品

  (二)合作组织及农户的职责是;

  1.搞好项目生产经营和管理,认真履行自我管理项目的义务和责任,不得对项目物资变卖和变相处理;2.积极协助村民委员会兴建帮建共建村的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必须保证项目规模有增无减,增加收入,稳定解决温饱,进而达到脱贫致富的目标。

  二、资产项目管理

  (一)国家、集体、帮扶单位扶持的到户账目,其产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归项目户所有,由项目户自己管理,村民委员会监管其生产经营。

  (二)整合贫困户资金,村委会负责建立的连片开发产业基地项目,由村委会负责经营管理,其产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归项目户所有,镇人民政府和行业部门监管。

  (三)整合贫困户资金,以村企共建的方式新建的投资保本分红项目,在合同期内由企业负责经营,其产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归项目户所有,镇人民政府和行业部门监管。

  (四)村企共建企业必须对投资保本分红作出书面承诺,对全部有形资产进行评估,依法作为贫困户投资本金抵押。

  (五)村企共建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投资保本分红合同,按时为项目户足额兑现红利,投资周期满后一次性退还本金或再次协商签订共建合同;

  (六)村企共建企业每季度至少向项目委员会通报生产经营情况,每年度书面向项目村、镇扶贫、财政、审计及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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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和资金使用情况。财政、审计、监察、扶贫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村企联建企业、合作组织进行专项审计监督。

  三、资产收益分配使用

  (一)按照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原则,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要体现精准性和差异化,分配到相应产权人。资产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二)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的,由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制定收益分配办法,优先保障贫困户增收脱贫,鼓励支持村集体在收益二次分配时重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公益岗位,吸纳贫困户就近就地就业获得收入,公示无异议,报镇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兑付,同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三)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固化给村集体,收益权由村集体依据相关文件精神规定的比例分配。

  (四)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脱贫攻坚期内,村集体从扶贫资产收益中提取的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扶贫产业发展和提质增效、脱贫成果巩固、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及扶贫资产运行(营)维护、激发内生动力和能力提升等。脱贫攻坚结束后,原则上扶贫资产收益自动转为村集体所有。

  四、考核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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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村企联建企业、合作组织及农户要积极配合省、市、县各级政府和部门对项目的检查、评估、验收、考核及资金监督审计等工作。

  (二)由于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非人为因素,导致项目丧失生产能力,经营难以维持的,经核实后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三)因疏于管理等人为因素造成项目损失的,由项目村企联建企业、合作组织等额补足损失。

  (四)对拒不接受监督管理,擅自变卖或变相处理项目物资,且经教育限制不纠正的联建企业、合作组织,依法追缴项目资金,直至追究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篇三:村级扶贫资产管理办法

  

  村公益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

  村公益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巩固脱贫成果,奠定乡村振兴坚实基础,根据陕西省扶贫办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和各级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资产管理基本原则

  (一)尊重民意,保障权益。完善民ZHU议事机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ZHU决策、民ZHU管理、民ZHU监督,保障群众对扶贫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真正让贫困群众成为扶贫资产管理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我村实际情况,根据扶贫资产的资金来源、资产类型、受益范围等,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元化的管理模式。

  (三)科学运营,安全有效。根据扶贫资产类型,采取差异化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完善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等,建立管护台账,提高扶贫资产经营管理水平,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公益性资产高效运转、扶贫效益持续发挥。

  (四)公开透明,强化监管。坚持公告公示制度,将扶贫资产清查清算、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情况,通过媒体、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分级公告公示,定期将年度扶贫资产运管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提高资产运营管理透明度,确保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强化对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资产及收益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管理范围及程序

  第三条

  扶贫资产管理范围。凡是2016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行业扶贫资金、苏陕协作资金和社会扶贫资金、地方债券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资金等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含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纳入管理范围。易地扶贫搬迁形成的资产,依据有关政策进行管理。对2016年以前形成的扶贫资产,尽可能追溯资产状态,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登记,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纳入扶贫资产管理。

  第四条

  划分资产类型。扶贫资产主要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经营性资产主要是指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和资产收益扶贫中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包括农林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等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村集体经济、新型经营主体等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主要是指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包括农村小型水利及安全饮水设施(非经营性)、电力、道路交通(通村组路、产业路)、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到户类资产主要是指支持贫困户发展生产所购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五条

  界定资产权属。按照扶贫资产项目的资金构成和组织实施单位确定扶贫资产权属。各级组织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于村集体;

  到户类扶贫资产原则上归属于个人。易地扶贫搬迁形成资产的权属鉴定,依据国家和省市发改、资源规划部门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和管理。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产权归属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对跨镇跨村实施的项目,能量化到村的将权属量化到村集体。

  第六条

  登记资产信息。在确定权属的基础上,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应纳尽纳,分级分类、逐一登记造册,明确每项扶贫资产的身份信息。易地扶贫搬迁形成资产的信息登记,依据国家和省市发改、资源规划部门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监管主体等信息。对到户类扶贫资金没有形成固定资产的,要建立专门台账,明确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完整反映扶贫资产的增减变化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新建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三个月内办理资产移交、确权登记等手续。扶贫资产台账应纳入各级精准扶贫档案资料统一保存。跨镇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县直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入账;

  跨村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各镇负责登记入账,产权、收益均按股份明确到相关村。

  镇、村三级要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分级登记造册,并按有关会计制度完善财务账目。

  第三章

  资金管理后续措施

  第七条

  资产运行(营)管护。按照“谁受益、谁管理”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扶贫资产管护主体,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鼓励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

  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重点加强对经营性扶贫资产管理,规范入股分红方式,尽量将股权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及股权的退出和处置方式等,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坚决纠正产业扶贫简单“一股了之”“一分了之”。专业性较强的扶贫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进行管护。

  建立以经营收入、村级自筹和群众投工投劳为主,行业投入和社会捐助为辅,财政适当补助的投入机制。村级经营性、公益性资产的管护费用,优先从村级资产经营性收入中列支。可通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运营收入、村集体经济收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群众投工投劳等方式,多渠道多方式筹措管护资

  金。可以向县水利、电力、交通等行业部门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行业资金,用于本村承担管护任务的工作费用。

  产权归属国有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产权归属村集体所有的,要全部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产权归属到户的,由个人自行管理,村集体加强监督指导。不得私自利用国有、集体扶贫资产以抵押、担保等方式进行融资。

  第八条

  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按照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原则,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要体现精准性和差异化,分配到相应产权人。资产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的,由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制定收益分配办法,优先保障贫困户增收脱贫,鼓励支持村集体在收益二次分配时重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公益岗位,吸纳贫困户就近就地就业获得收入,公示无异议,报乡镇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兑付,同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固化给村集体,收益权由村集体依据相关文件精神规定的比例分配。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脱贫攻坚期内,村集体从扶贫资产收益中提取的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扶贫产业发展和提质增效、脱贫成果巩固、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及扶贫资产运行(营)维护、激发内生动力和能力提升等。脱贫攻坚结束后,原则上扶贫资产收益自动转为村集体所有。

  第九条

  扶贫资产处置。产权所有者和相关监管主体应根据扶贫资产运营状况,定期对资产运行情况进行清查,并对上年度资产收益进行清算。扶贫资产确需处置报废的(或因自然灾害损毁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报批报备等相关手续。资产清查清算、评估和处置结果须在本区域内网站、公开栏等予以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跨村资产需要处置报废的,必须报镇和相关部门审核。跨镇资产需要处置的,必须报县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处置收入原则上归资产原产权单位所有,原产权单位确定不再继续使用的,应在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程序另行安排。

  第十条

  经营性资产形成的债权管理。村级经营性资产形成的各种应收未收的经营性收入的债权,村集体要强化管理,及时组织清算回收,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要加强对债权的管理,防止新的不良债权发生,对恶意造成集体新的不良债权发生而无法收回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村级债权的核销,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核销。

  村是本区域内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资产登记、收益分配、效益发挥、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村“两委”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护工作,坚持“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

篇四:村级扶贫资产管理办法

  

  扶贫资产管理办法

  扶贫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县扶贫资产管理,切实维护扶贫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扶贫资产的使用效益,依据《曲靖市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曲扶办发〔2020〕1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各类扶贫资产的管理,目的是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效益持续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章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各类资产。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资产收益)以及易地扶贫搬迁类资产等,不包括权属明确到农户(包含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资产。基础设施类: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引水、电力及网络设施等;公共服务类:包括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及综合服务等;产业发展类:包括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村集体入股的市场经营主体及

  其他经营性资产等;易地扶贫搬迁类:包括新建和新购住房(不含确权到个人的住房)、配套设施、1公共服务办法等。

  第四条扶贫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职责和分工、权属肯定、使用和管理、资产处置、台账管理、资产评价与资产清查、监督检查和责任追查等。

  第五条扶贫资产管理坚持群众参与、权责明晰、安全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侵占、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冻结、扣押、没收,扶贫资产应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管理和处置。

  第二章职责和分工

  第六条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XXX)牵头,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及XXX分工协作,共同负责指导全县各级各部门抓好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任务,负责制定本行业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细则),并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做好本部门行业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确保扶贫资产管理规范、安全运行。

  第八条各乡(镇)群众当局(街道办事处)是扶贫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兼顾抓好本区域内扶贫资产的日常管理、监督和资产收益分配等工作。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可通过开辟公益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题目,优先吸纳贫穷家庭劳动力介入扶贫资产管

  2护。经营性扶贫资产可以依法合理流动,扶贫资产的流转、置换、报损、变卖、报废等,要根据权属履行相应程序。

  第九条占有、使用扶贫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村(社区)集体及其集体经济组织是扶贫资产的直接管理者,负责对本单位占用、使用的扶贫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扶贫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扶贫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入账、维护和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扶贫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扶贫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注销、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规定提供、录入和维护本单位资产管理动态信息;

  (四)负责存量扶贫资产的有效利用,办理扶贫资产的配置、对外有偿使用、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对尚未与本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扶贫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负责用于对外有偿使用扶贫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扶贫资产收益;

  (七)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本单位扶贫资产管理工作;

  (八)完成本细则规定或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监督

  3管理部门要求的有关扶贫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各乡(镇、街道)、县直主管部门和村(社区)集体及其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明确扶贫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共同做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扶贫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权属确定

  第十一条扶贫项目竣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决算和审计,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由项目实施单位移交给具体使用、管理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交。

  第十二条扶贫资产实行产权注销制度。资产所有者或管理者、使用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个人资产产权注销手续,并定期展开资产清理、批准工作,确保扶贫资产运行良好、账实相符。历年形成的扶贫资产未办理产权注销的,按照项目资产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县直对口管理部门进行全面清查、核对,由县群众当局进行扶贫资产产权界定,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产权注销手续。扶贫资产产权界定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相关县直行业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和村(社区)集体及其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扶贫资产产权变更登记;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当办理注销扶贫资产产权登记。

  4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和村(社区)个人及其个人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葛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同级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与上一级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同级群众当局调整、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群众当局处置惩罚,或者依照司法步伐处置惩罚。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扶贫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有偿使用。单位将占用、使用的扶贫资产依法依规对外有偿使用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加强对外有偿使用扶贫资产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扶贫资产的所有权性质。

  第十六条扶贫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按其所有权性质,归国家或集体所有。集体扶贫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按照“先归集,后分配”的方式,收益款项必须先打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公用账户,不得坐收坐支;收益分配,必须经过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后进行分配,严禁个人决定分配方案。集体扶贫资产收益的分配主要用于补充经济薄弱村集体收入、购买公益岗位、发展和维护小型公益事业、开展小微奖补和扶持低收入、生活相对困难贫困人口等。

  第十七条扶贫资产管理者应建立扶贫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负责扶贫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规范扶贫资产

  5使用行为,认真做好扶贫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扶贫资产的使用效益,避免扶贫资产使用中的不当丧失和浪费,保障扶贫资产的安全完整。扶贫资产管理者应设置扶贫资产总账和分类明细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抵家底清楚,账、卡、什物相符。扶贫资产管理者应当依托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借助现代信息手段,实现对扶贫资产从入口、使用到出口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全面、及时把握扶贫资产管理信息。

  第十八条对于人畜饮水、生产用水等公益服务类民生基础办法扶贫项目,可根据《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行业项目管理法规,向受益者收取合理费用,用于办法设备的管理维护。

  第十九条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列入“三重一大”研究课题。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因全县经济布局、发展战略和规划调整,或因资产使用寿命到期不能发挥其扶贫功能,需要对资产进行处置时,可进行资产处置。扶贫资产出现下列情形的,占有者、管理者可以依法进行处置。

  (一)闲置资产;

  (二)报废、报损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6(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处置的其他资产。

  扶贫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扶贫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二十一条扶贫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国有资产或者集体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扶贫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转让、拍卖、报废等形式。扶贫资产能够发挥设计功能且绩效达标的,原则上不可处置。严禁随意变卖、转让所有权,未到使用期限不得提前做报废处理。

  第二十三条扶贫资产处置,须事前对资产的功能及残值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乡镇、村个人所有扶贫资产的处置,须履行上级审批及公示步伐。村个人扶贫资产的处置,由所有村结合资产评价报告提出处置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公示10天无异议后,报乡镇考核、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置。乡(镇、街道)所有扶贫资产的处置,由乡(镇)群众当局(街道办事处)结合资产评价报告提出处置计划,公示15天无异议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县本级扶贫资产的处置,由受委托的行业部门或国有公司结合评估报告提出处置方案,报行业主管

  7部门审核,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审批后在县本级媒体公示15天无异议方可处置。

  第二十六条扶贫资产处置行业有特殊规定的,按行业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扶贫资产处置收入归国家或个人所有。属国有扶贫资产处置所得收入,按照当局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求由财政兼顾放置。属个人所有扶贫资产处置所得收入,按照个人收入依法进行管理、使用。

  第六章台账管理

  第二十八条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台账机制。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村(社区)要按照职能职责,建立规范的扶贫资产核算机制,在确定权属基础上,对形成的扶贫资产登记造册。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村三级要按归属权限分别建立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统一的扶贫资产总账和管理明细台账。

  8部分,不再纳入扶贫资产管理台账。

  第七章资产评价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条扶贫资产占用、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扶贫资产的;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四)合并、分立、清算的;

  (五)整体或者部分扶贫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七)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扶贫资产占用、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整体或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的;

  (二)下属单位之间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的;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扶贫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条扶贫资产占用、使用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价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实在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价机

  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二条扶贫资产占用、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扶贫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同级群众当局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扶贫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管帐信息严重失真或扶贫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扶贫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市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查

  第三十四条各级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扶贫资产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扶贫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扶贫资产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0第三十五条扶贫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对扶贫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管理经验,及时解决扶贫资产管理问题,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做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注销或者资产评价形成扶贫资产丧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五)其他形成扶贫资产丧失的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乡(镇、街道)、县直各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管理方案或专项实施细则,并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XX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1:XX县扶贫资产确权审批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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