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问题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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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基于重庆市水产健康养殖和示范创建工作情况,针对苗种检疫监督缺失、区县之间发展不平衡等13个问题,分析出有关概念内涵关系不够清晰、法律法规规章体系不够健全等8个方面原因,提出提高政治站位、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动态监管等18项对策措施,以确保健康养殖绿色发展落到实处。

关键词   水产;健康养殖;绿色发展;示范创建;对策措施;重庆市

中图分类号:S937.3    文献标志码:C    DOI:10.19415/j.cnki.1673-890x.2018.31.033

改革开放以来,重庆市水产养殖业发展迅猛。2017年重庆市池塘养殖面积8.2万公顷,产量49.6万吨,分别是1986年的6.3倍和29.2倍。水产养殖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在解决“吃鱼难”、丰富“菜篮子”的同时,也带来了资源衰竭、病害多发、环境恶化、尾水污染等突出矛盾和问题。

为深入分析水产健康养殖的现状和问题,研究提出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的办法和措施,调查人员对82家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以下简称示范场)进行了问卷调查,收集调查数据1 066个,有关情况12项;对6个区县20个示范场进行了实地走访,召开“全市健康养殖休闲渔业示范创建座谈会”进行了专题研讨。经过全面认真梳理,形成调研报告如下。

1 重庆市水产健康养殖和示范创建情况

1.1 水产健康养殖情况

1)重庆市水产科技推广站1990年建立第一个鱼病门诊部,到1995年共有192个鱼病门诊部(点),1997年成立“重庆市鱼病防治监测中心”。2016年10月,重庆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更名为重庆市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加挂重庆市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重庆市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牌子。

2)2015年重庆市水产养殖动植物病情测报重点区县18个,测报点86个,监测养殖品种 7种,监测面积1 330.5 hm2,监测养殖模式全部为池塘养殖。多年监测结果表明,重庆市年均监测发病率31.3%,死亡率9.6%,年均损失量1.7万吨;草鱼年均发病率25.2 %,年均损失量1.2万吨。

3)2007年重庆市水库增养殖面积2.4万公顷,增养殖每667 m2产量为105.6 kg。2008年取缔水库投饵施肥养鱼,增养殖面积减少33.3%,增养殖每667 m2产量为108.3 kg。2009年全面取缔三峡库区(重庆)网箱养鱼,2010年启动三峡库区(重庆)天然生态渔场建设工程,到2017年重庆市水库增养殖面积2.8万公顷,比2008年增长75.0%,增养殖每667 m2产量为80.1 kg,减少26.0%。

4)“十二五”期间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查样品

4 095個,比“十一五”增长77.8%,合格率98.2%,比“十一五”提高7.3百分点,其中产地苗种、水产品监督抽样和市场抽样合格率分别达到100%、99.6%、93%,比“十一五”提高7.5、6.3和4.1百分点,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持续稳步提升。

5)截止到2017年底,重庆市通过无公害水产品认证企业123家,产品422个,养殖规模4.8万公顷,年产量6.8万吨;通过绿色食品认证企业10家、产品数量19个,年产量960 t;通过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4家、产品数18个,年产量3 000 t;地理标志水产品1个,年产量150 t。

1.2 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情况

1)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和《水产养殖业增长方式转变行动实施方案》,自2006年启动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创建工作,2007年启动“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工作。

2)截止到2017年底,累计创建示范场159家、面积9 720 hm2,但是没有实现健康养殖示范县的突破。159家示范场中,池塘养殖147家(含流水养殖5家),池塘并大水面放养1家,池塘并工厂化养殖2家,大水面放养6家,工厂化养殖3家。池塘养殖示范场占同等规模养殖企业总数的4.9%。

2 示范场健康养殖和示范作用发挥情况

1)示范场养殖方式绝大多数为池塘养殖,多数养殖对象是草鱼、鲫鱼、鲢鱼、鳙鱼等大宗淡水鱼,部分放钓示范场有长吻鮠、翘嘴红鲌、胭脂鱼、锦鲤等名特水产品,极少数示范场以中华鳖等高档水产品为主,流水养殖示范场以鲟鳇鱼、大鲵和草鱼、鲤鱼、鲫鱼为主。

2)77家池塘养殖示范场养殖面积1 533 hm2,2017年总产量1.8万吨,每667 m2产量792 kg,为重庆市池塘667 m2平均产量的1.1倍;病害死亡占总产量的0.9%,约为病情测报死亡率的1/10。每667 m2使用渔药和非药物制品177元,略低于重庆市平均水平。

3)2家流水养殖示范场养殖面积9.67 hm2,主要养殖鲟鳇鱼、大鲵和鲤鱼等,2017年总产量100 t,每667 m2产量690 kg;每667 m2病害死亡9 kg,损失301元;每667 m2使用渔药和非药物制品1 428元。

4)2家水库养殖示范场养殖面积6 133 hm2,2017年总产量2.8万吨,每667 m2产量为30 kg,产值320元。

5)除接受水产技术推广机构技术指导外,82家示范场中,23家以西南大学为技术依托单位,占比28.0%,以重庆市水产研究所、万州区水产研究所作为技术依托单位的各1家,另有3家分别以江苏、四川、黑龙江的养殖企业作为技术依托单位。

6)重庆全市示范场辐射带动养殖户4 770户,平均每家示范场带动30户,带动作用比较明显。多数示范场每年为周边群众培训2~3次,提供长期免费参观服务,有的还代购渔需物资,恒韵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忠县良种繁殖场等全年提供6次培训服务。

7)自创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以来,在部、市两级禁用药物抽查中,仅有1家示范场1个批次1个样品被抽查出硝基呋喃超标,说明示范场禁用药物控制比较到位,质量安全水平高。

8)池塘养殖示范场每667 m2产量比重庆市渔业专用塘平均产量高出1/10,病害死亡率约为病情测报死亡率的1/10。养殖综合生产效率略高于同方式同品种的养殖水平。

3 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3.1 水产健康养殖中存在的问题

3.1.1 养殖场基础条件差

多数养殖场建成于片面追求产量和效益的年代,建设时基本上没有考虑生态环保需要,基本上没有养殖用水预处理设施和尾水治理等环保设施设备。池塘老化,设施陈旧,多年淤泥淤积,改造成本较高。

3.1.2 苗种自给能力不足

82家示范场中,苗种来源于重庆市外的45家(广东23家,湖南9家,四川6家,湖北3家,广西、海南、天津、江苏各1家),占比54.9%;重庆市内购买23家,占比28.0%;自繁自育29家,占比35.4%。

3.1.3 苗种检疫监督缺失

重庆市引进水产苗种基本上处于无序状态。养殖场引进什么苗种,引进多少,谁去引进等等,基本上是养殖业主自己决定,引进前不备案,引进后不报告。引进苗种到达目的地后,也没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主动进行监督检查,使得疫病病原传播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3.1.4 饲料使用不够科学

同一池塘饲养多种吃食性鱼类、投喂多种配合饲料的情况比较普遍。饲料市场质量参差不齐,监督管理不到位,养殖新手经验不足,难以准确判断饲料质量。有的养殖户使用鲜活动物饲料,不但鱼类易感染有害致病菌,而且对养殖环境造成一定危害。

3.1.5 滥用渔药时有发生

绝大多数示范场没有聘用或者配备渔业乡村兽医或者执业兽医。没有开展药敏试验,预防和治病用药针对性不强,效果不明显。在渔药经销商指导下用药,病急乱用药、重复用药、超量用药等经常发生。制售禁用药物、饲料中违法添加促生长剂等违法行为仍然存在。

3.2 示范场创建中存在的问题

3.2.1 区县之间发展不平衡

现有示范场分布在26个区县,有10个以上示范场的区县依次是江津27个、梁平19个、潼南18个、永川和铜梁各13个、巴南11个、荣昌10个,这7个区县的示范场占重庆市总数的69.8%,另有11个有水产养殖的区县还没有示范场。

3.2.2 缺少市级创建平台

目前湖北、云南等周边省已经启动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湖北2017年已经创建325家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但重庆市还没有启动“重庆市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创建工作。

3.2.3 项目资金支持乏力

只有极少数区县在项目安排上对示范场创建提出了明确要求,比如《合川区2018年市级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生态渔业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水产健康养殖场1户,财政补助资金15万元;潼南、巴南等区县对健康养殖设施建设给予一定补助,但没有明确对创建示范场给予补助。

3.3 示范作用发挥中存在的问题

3.3.1 示范管理不够规范

多数示范场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少数制度没有与时俱进。绝大多数示范场没有设立示范标牌,不方便群众学习和接受社会监督。多数示范场没有纳入区县农业(渔业)主管部门监管名录和信用档案,没有注册上线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3.3.2 进水安全没有保障

根据示范场创建要求,用水水质应当符合《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需要用水预处理的,具有养殖用水预处理设施设备且正常使用。但在80家池塘(包括流水)养殖示范场中,有用水预处理的只有17家,占比21.3%;在意外事件防控上,有水源监控的只有7家,占比8.8%,采取了试水鱼措施的仅仅3家,占比3.8%。

3.3.3 尾水排放难以达标

无尾水处理设施的28家,占比35.0%,采取底排污的11家,通过稻田净化的7家,两者合计占比22.5%。除4家没有排放尾水外,78家示范场都自认为达标排放,但有检测报告达标排放的只有3家,占池塘养殖的3.8%。

3.3.4 品牌建设比较滞后

示范场中通过无公害水产品认证企业36个产品数量122个,通过绿色食品认证企业3个产品数量4个,通过有机食品认证企业2个产品数量10个,没有地理标志认证企业。通过“三品一標”认证的示范场总数38个,仅占示范场总数的23.9%,多数示范场的多数产品没有获得“三品一标”认证。

3.3.5 疫病隐患比较突出

在2007—2016年的国家水生动物疫病专项监测中,有3家示范场的5个样品检测出阳性,占重庆市阳性样品总数的7.4%,说明示范场的疫病隐患还是比较大的。

3.4 主要原因分析

3.4.1 认识没有到位指导思想模糊

绝大多数养殖业主和群众,对水产健康养殖的认识只是停留在一种具体的养殖技术上,认为健康养殖就是养殖出健康的水产品,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基本上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很多渔业主管部门、技术推广机构工作人员认识稍微深刻一点,但是也仅仅扩大到了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没有提高到水产健康养殖制度建设、水域滩涂规划、养殖容量控制等方面,更别说清洁生产、绿色发展了。

3.4.2 有关概念内涵关系不够清晰

比如水产养殖污染不仅仅是指水产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尾水、产生的淤泥对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也包括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病死水生动物和渔药、饲料包装物等废弃物对周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其他诸如水产健康养殖、健康养殖制度、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关系,发展渔业生产与加强生态环保的关系,施肥养鱼与肥水养鱼的关系,禁用渔药适用对象等等,都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

3.4.3 法律法规规章体系不够健全

农业部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要求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但是现行涉渔法律、法规只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编制和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来划定养殖区,并没有规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条,“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这里并没有禁止施肥。现在有的地方违背法律、不讲科学,违法行政禁止投饵、禁止施肥,有的更是禁止使用投饵机和增氧机,严重违反全面依法治国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但是怎样判定是否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目前还存在很多不明确的地方。农业部制订有《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应该是衡量养殖尾水治理和检验治理效果的行业标准,但是很多地方的环保部门不予采用,而环保部门又没有制订出水产养殖的尾水排放标准,便不合实际地用其他标准来衡量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是否达标。

3.4.4 健康养殖实用技术支撑薄弱

原良种繁育体系比较薄弱,良种供应能力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新品种选育、苗种创新能力严重不足。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体系不健全不完善,渔业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用药管理制度、苗种产地检疫制度没有落实,疫病防控日常服务和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养殖用水原位处理、尾水治理、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方面建设投入少、运行成本低、操作简便易行、经济效益好的实用技术供应不足。

3.4.5 健康养殖经济效益不够明显

一般情况下,实行健康养殖的产量会低于传统高密度养殖,但目前健康养殖水产品的价格并不比传统高密度养殖水产品高或者高出不多,而健康养殖基础建设投资大,养殖成本高,所以健康养殖不一定能够取得高于传统养殖的经济效益,19.5%的示范场反映健康养殖优质不优价的问题。

3.4.6 自有资金不足政府支持不够

在追求产量、做大产业的驱动下,除极少数区县外,绝大部分区县把项目资金支持方向放在了扩大产能上,而对于原有池塘的生态化改造、健康养殖设施设备投入重视不够。9.8%的示范场认为政府项目支持力度不够,13.4%的示范场资金不足,无法进行“一改五化”,特别是“底排污”改造等。

3.4.7 标准逐渐提高条件提升迟缓

直到2015年,农业部才将“具有废水净化处理设施或者设备且正常使用,废水达标排放”作为示范场创建和复查的一票否决项。因此,在2014年及以前授予的“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中,绝大多数的尾水治理设施设备是比较欠缺的,正常使用的更少。

3.4.8 重视程度不够组织指导乏力

有的区县渔业主管部门没有充分认识到示范场创建对健康养殖的引领带动作用,对创建活动组织不力,对创建成功者支持不够,有的没有认真组织示范场发挥示范作用。示范场创建活动已经开展12年,但是还有11个区县没有行动或者说是没有效果。

4 推进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和作用发挥的对策建议

4.1 推进水产健康养殖的对策建议

4.1.1 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健康养殖

深學笃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生态文明”思想,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全面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对保障国家食物安全、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维系当代人福祉和保障子孙后代永续发展的重大意义。

4.1.2 健全完善水产健康养殖法律体系

修订《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调整渔业生产方针、养殖业管理制度,增加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管理、健康养殖、标准化生产、水产品标识和水产品质量追溯等制度,将使用农药杀灭养殖敌害生物列为禁止性行为。制订《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重庆实施方案》,加大渔业资源保护和养护力度。

制订重庆市地方标准《水产健康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淡水池塘养殖场建设技术规范》《标准化水产养殖场管理规范》等,对水产健康养殖的水源水、池塘水、养殖排放水、生活污水等进行明确规定。

制订《重庆市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与渔业废弃物处理利用促进办法》,明确水产养殖污染的含义,指导养殖生产者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养殖污染的产生、积累和排放。

在国家出台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强制性标准之前,渔业主管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加快制订重庆市的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强制性标准,作为养殖尾水排放执法监督的重要依据。

将水产养殖污染物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利用纳入渔业发展规划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中,鼓励发展绿色生态、优质高效的水产养殖业。

4.1.3 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绿色发展意识

组织开展的所有培训,包括对行政管理人员、执法监管人员、技术推广人员和养殖业主、新型职业渔民的培训,必须设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生态文明”思想学习课程,全面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切实增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意识,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正确处理好渔业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4.1.4 加强渔业水域环境监测和监督管理

市、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订渔业水域环境监测年度计划,加强对水产养殖相对集中区域养殖尾水监测与评估,编制渔业水域环境监测报告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建立限制养殖区、养殖区的养殖污染处理设施档案,加强养殖污染处理设施运行巡查;发现养殖生产使用农药清塘、杀菌等行为时,由农业(渔业)执法机构严肃处理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1.5 加强水产健康养殖技术推广

每年发布《水产健康养殖技术服务活动方案》,将水产健康养殖技术服务作为为渔民办实事的主要内容,通过开展技术培训和现场技术服务,帮助渔民提高运用水产健康养殖技术的能力。

指导选择合理的品种搭配、合理的养殖密度、合理的产量、合理的养殖周期,推进养殖尾水循环利用或者达标排放,提高养殖用水原位处理效率,减少养殖污染积累。

发展池塘内循环微流水和工业化循环系统模式,示范推广稻鱼共生轮作,开放性、半开放性水域不投饲利用的生态渔业模式,持续修复和改善水域环境。

提倡全部使用全价配合饲料,不直接投喂动物源性冰鲜饵料。对以吃食性品种为主的养殖模式,推广单一品种单一饲料,合理控制密度,并搭养一定数量的滤食性鱼类或者贝类。

4.1.6 加强引进苗种检疫管理

重庆淡水养殖产量中草鱼占比最高,为22.2%,鲫鱼位居第二,占比21.9%。根据《2016年中国水生动物卫生状况报告》,示范场苗种来源地的天津、江苏、广西,2016年检出草鱼出血病阳性样品,其中广西的阳性养殖场点检出率达31.4%;天津、江苏、湖北检出鲫造血器官坏死病,其中江苏的阳性养殖场点检出率达37.1%;四川已经连续2年检出鲤春病毒血症阳性样品和锦鲤疱疹病毒病阳性样品。因此,重庆要確保不发生水产养殖动物重大疫情,必须切实加强引进苗种的检疫管理。

4.1.7 加强水生动物疫病防控

加强无规定疫病苗种场建设,开展水生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试点,推广草鱼免疫等生物免疫技术和生物防控、生态防控等办法。指导、督促示范场、苗种生产企业、规模养殖场建立微生物实验室,指导、督促大型养殖场建立药敏实验室,对不同养殖品种进行长期药敏检测,从而达到对症施药、准确用量的目的,以减少药物用量以及药物残留对环境的影响。

4.1.8 科学施肥维护生态平衡

养鱼必先养水,养水就得施肥。通过施肥使水体保持一定的肥度,可以促进有益藻类繁殖,抑制底栖丝状藻类的蔓延,控制蓝藻等有害藻类的爆发,保持水生动物生存环境处于“肥、活、嫩、爽”的最佳状态。施肥要科学,总体要求是有机与无机相结合,以有机肥为基础;大量、中量、微量元素相配合,提高肥料利用率;用水与养水相结合,投入产出相平衡。施用有机肥应当先行发酵腐熟。施用无机肥应当先进行测水配方,再校正试验后确定施肥方案,并进行动态监测检验效果。

4.1.9 丰富内涵提升经济效益

水产健康养殖要持续发展,必须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因此需要与时俱进丰富水产“健康养殖”的内涵,将“防止养殖生产污染环境”和“提高健康养殖经济效益”作为重要内容。同时加大对防治污染和提升经济效益的研究,使水产健康养殖在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取得明显高于其他养殖模式的经济效益。

4.1.10 强化养殖灾害风险管理

水产养殖业基本上是靠天吃饭的产业,一次突如其来的天灾或者人祸,都可能给养殖业主造成难以恢复的损失,这就需要认真思考这些天灾或者人祸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寻找偶然事件中间隐藏着的必然规律,制订切实可行的防灾减损措施。建议在所有技术和管理培训中增加水产养殖防灾减损能力培训,重点提高防范洪涝、干旱、污染、毒鱼、停电等意外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损失索赔能力。

4.2 推进示范创建的建议

4.2.1 明确创建工作重点

创建重点应当包括依法管理、绿色兴渔、质量效益三个方面。过去主要强调了质量效益,也就是养殖生产过程方面的问题,今后还需要在依法管理、绿色兴渔方面加大力度。在依法管理方面,重点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制度,依法规范养殖生产秩序,保护养殖渔民水域滩涂养殖权;在绿色兴渔方面,应当全力构建绿色养殖生态系统,加快养殖粪污残饵收集等环保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推进养殖尾水循环利用或者达标排放。

4.2.2 实行年度目标考核

把示范场创建作为提高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基础性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广泛宣传,强化服务。将示范场创建纳入区县农业主导产业发展社会效益绩效目标清单,没有示范场的区县必须在2019年实现零的突破,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区县,按照有关要求严肃处理。

4.2.3 启动市级示范创建

研究拟订重庆市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县和示范场创建标准,启动“重庆市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县”“重庆市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工作,重点支持养殖规范管理和池塘标准化改造、工厂化循环水改造、养殖环保设施设备改造等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建议每年创建示范场20个,五年共创建示范场100个、示范区县1个。

4.2.4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切块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优先支持现有示范场健康养殖能力提升,对每个示范场补助10万元以上,五年时间完成现有示范场的全面改造升级。把示范场建设作为政府项目资金支持的前置条件,确保水产养殖环节的质量监控措施落实到位,并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营造科学养殖、健康养殖、生态养殖的良好氛围。

4.3 发挥示范场示范作用的建议

4.3.1 设立示范标牌

每个示范场设立示范标牌,注明创建单位、责任人、示范内容、技术要点等内容,方便农民(渔民)学习,接受社会监督。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成效,树立绿色发展典型,提高示范活动的公众关注度和社会影响力。

4.3.2 推进品牌建设

新申报部级示范场的企业,其产品必须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督促现有部级示范场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获得“三品一标”认证。在复查时仍然没有获得认证的,取消示范场称号或者降为市级示范场。

4.3.3 强化动态监管

创建主体纳入区县农业主管部门监管名录和信用档案,注册上线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示范场配备疫病测报员,承担水产养殖动植物疾病测报任务。示范场纳入药残抽查数据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药残抽检。

4.3.4 纳入农民田间学校管理

渔业主管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将示范场作为申报水产养殖“农民田间学校”基础条件,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现代青年农场主)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培育。对示范场、“农民田间学校”“创业孵化基地”下达培训任务,给予经费补助,确保发挥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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