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类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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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建筑类院校法学专业的创办时间相对较短,在高校毕业生整体就业形势比较严峻的背景下,探讨该类院校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模式实为必要。解决的宏观路径是根据建筑领域的实际需要,结合教育学规律,对这一类人才培养目标进行精准定位。在具体培养模式的构建上,必须紧紧依据复合性和应用性两个基本特征。

关键词:建筑类院校;法学专业;培养模式

中图分类号:C9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14-0166-02

相对于专门的政法类院校和综合性大学法学院系而言,建筑类院校法学专业的创办时间不长,作为一种人才培养模式的类型,尚有诸多问题需要研究分析并加以完善。特别是在国内高校毕业生整体就业形式趋于严峻,而建筑工程领域内的某些人才需求往往无法得以满足的情势下,研究建筑类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是一个具有较强实践价值的课题。

一、建筑类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研究的必要性

从教育学角度,一般而言,所谓人才培养模式,是指在一定的教育思想指导下,对人才培养方法、培养目标、人才规格、培养方案以及教育管理体制等要素进行系统构建并形成的培养范式。高等教育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具体模式分为多种,有专门政法类院校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有综合性大学里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也有建筑类院校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建筑类院校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初衷是依托建筑工程类方面的专业教育资源,培养出既懂建筑专业基础知识又会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复合交叉型人才。然而,从当前大多数建筑类院校(包括理工类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的知识技能水平和就业状况考察,不难发现该类人才培养目标的最初定位与实际就业状况仍有比较大的差距。具体而言,以下两方面的现实情况使得我们探索建筑类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变得更为必要。

1.当前培养模式下的畢业生就业状况不甚理想

从诸多建筑类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去向、就业数量、就业质量等信息来看,绝大多数毕业生还是就职于非建筑领域。目前,中国国内高校毕业生的整体形势业已严峻,尤其2013年被报道为有史以来最难就业年,对于法学毕业生来说,严峻的就业形势更加凸显,而建筑类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形势之恶劣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探讨如何科学、高效地设计特定的模式来培养建筑类院校法学专业人才,使得毕业生能更加契合建筑领域的实际需要实属必要。

2.从高等教育学和建筑领域对人才的实际需求来看,需要对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模式进行与时俱进的研究和论证

高等教育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是相互联系的,社会的发展、变迁必然会影响到,也必将促使高等教育向纵深方向发展。因此,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专业分工越来越细,与此相关的法律事务也越来越多”[1]建筑领域需要越来越专业和越来越精细的法律服务人才,高级法律专门人才知识背景多元化、专业复合型的需要已是大势所趋;与此同时,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权利观念也随着社会发展逐渐增强。在上述双重变化的背景之下,在建筑实践领域,急需既懂法律又懂建筑技术,既懂经济学又懂管理学的复合型性人才,这一需要缺口的现实必然将促使人们对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进行反思并探索其完善之路径。

二、建筑类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目标定位和基本特征

一般而言,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较强应用能力、实践能力以及独立地运用法律知识、技能提供专门服务的能力,能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特别是能在司法机关、高等院校、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有关的法律服务机构专门从事法律教学、法学科学研究和法律实务工作的人才。建筑类院校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除了需要坚持上面的法学专业人才最基本的、共性化的目标,还必须具有个性化的、针对性的目标。笔者认为,建筑类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应然定位是:在知识体系上,开创多学科的理论教学,拓展多元化的专业面,在建筑工程领域的专业方向上培养全面化的实践能力;在知识技能架构上,注重理论知识、实践能力、综合素养的协调统一,为建筑工程领域培养具有较强适应性、针对性的复合型人才,该类人才需要同时兼有法律、经济学、管理学和建筑学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

根据建筑类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应然定位,该类人才培养目标应当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

1.复合性

人才特色来源于专业的特质,形成自己的专业特色是建筑类院校开办法学专业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而特色之处主要在于交叉性地向学生讲授多学科的理论知识并指导学生形成特定的专业实践能力。做到能适应建筑领域的实际需求的该类法律专业人才,应是既熟练掌握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相关领域知识,又能了解基本的建筑工程方面的基础性知识。具体而言,做到适应建筑领域市场需求的专业化的法学人才,其知识能力应该是交叉的,或者说是复合型的,其知识和技能至少应当涵盖以下两个方面的层次:第一,专业方面的基础知识,既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即主要法律部门的理论知识,又要包括建筑工程方面领域内的基础性知识,比如建筑学概论、工程管理基本原理。第二,创新能力,即运用所掌握的理论知识进行创造性学习、工作的能力,包括具有创造性地解决传统问题能力。

2.应用性

建筑类院校法学专业人才的能力属性还必须具有应用性、实践性的特点。首先,该特点是来源于法学专业本身,法学的内在属性是应用性、实践性;其次,建筑领域诸多实际问题是复杂的,其解决和处理自身也是需要实际的动手操作能力。因此,在对建筑类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上,应当具有实践性和应用性这一基本特征,需要注重培养学生运用法学、经济学、管理学以及建筑学方面的理论知识解决建筑工程领域内实际问题的应用能力和实践技能。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应该结合建筑领域的实际案例,以模拟审判、法院旁听、建筑工程合同谈判、特定项目的合同管理等内容作为主要实践手段,进而切实培养并提高学生处理建筑领域相关法律问题的实际动手能力。

三、建筑类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路径

“教育的本质就是培养人,让每一个个体都能得到充分的发展。”[2]因此,在建筑类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具体构建方式上,应当根据建筑类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目标定位和基本特征,结合建筑类院校的教育资源结构特点,侧重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拓宽教学内容

“法学课程是法学教育的根本,牢固的法学基础是建筑法律专业教学培养的根基”[3],根据培养目标的定位以及基本特征的分析,建筑类院校法学专业在知识结构上应当多学科化,因此,在拟定教学内容时,理应包括法学知识、经济学知识、管理学知识以及建筑相关学科知识。具体而言,首先应该有法理学、刑事诉讼法学、宪法学、行政诉讼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基础性的核心学科以及建设法规专业知识,包括建设活动市场法、建设活动主体法、建设活动宏观调控法;其次是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国际贸易、政治经济学等经济学上的基本理论知识;再次是管理学原理、项目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管理学上的基础理论知识;最后还应有建筑专业的基础性学科,有建筑概论、建筑设备、建筑绘画、建筑构造、建筑物理、土木工程施工概论、建筑设计基础等等知识。

2.强化实践教学

鉴于建筑类院校法学专业人才的能力必须具备应用性之特质,在拟定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课时的分配比例上,应该加大实践教学课时的比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重点是将建筑领域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与法学基础理论有机结合起来,具体又可分为加大课内实践性环节和课外实践性环节。创设多种类型的实践教学方式:第一,建立与建筑领域相配套的实习基地,从而为学生提供法学理论和建筑实践相结合的教学平台。实习基地可以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建筑施工企业等等。第二,开展法律咨询实践环节,引导学生到建筑工地去了解建筑行业常见性的法律纠纷和问题,鼓励学生对遇到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专业解决方案。同时,可以就某一时期某些地区的共性问题,让学生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解决带有类型化的具体实际问题,撰写针对性的调查报告。第三,设立建筑法律诊所,进行一定方式和范围的宣传,尤其是向建筑施工企业、建筑业主管部门等单位进行推荐,尽可能地引导建筑施工企业等相关单位主动把实践中遇到的各种疑难问题拿到建筑法律诊所。

3.优化师资配置

建筑类院校自身固有的教育资源特色是建筑专业,该类院校的专业课老师大都是建筑领域内的专家学者,法律专业教师的师生比相对失调,法学专业教师整体数量较少,且法学专业课教师大都没有建筑专业知识背景;同时,建筑类院校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又需要兼有交叉性和复合型特点,而目前我国绝大部分的高等院校在专业设置上,基本上还没有设立专门的类似于“法律工程学”、“建设法规”等专业。基于上述现状,关于建筑类院校法学专业教学任务的承担,笔者建议:在目前刚刚起步阶段,与法律相关的课程由法律专业知识背景的教师讲授;与建筑相关课程,由建筑学专业背景的教师讲授;与经济学、管理学相关的课程,由经济学和管理学专业知识背景的教师讲授。因此,开设法学专业的建筑类院校在安排落实法学专业的教学任务时,应该全面实施教师聘任制度,撇开专业的偏见,整合教育资源,在全校范围内聘任建筑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领域内专业课教师来给法学专业学生讲授相关课程。同时,也要注重教师队伍的培养,“对正在从事此类工作的人员,凡其教育背景和工作背景原先为工程技术方面的,着重加强相关的系统的法律知识;凡其教育和工作背景原先为法律专业的,着重加强相关的系统的工程技术知识。”[4]

参考文献:

[1]苗道华.论工科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以城建类院校为例[J].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1(3):17-19.

[2]顾明远.中国教育的文化基础[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2004:285.

[3]张超.对建筑类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几点思考[J].职教论坛,2009(11):46-48.

[4]包绍华,史佩栋.介绍国外一门交叉学科-法律土木工程学[J].岩土工程界,2005,8(6):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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