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律师行贿法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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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通过分析律师行贿法官行为的概念、特征,以及根据问题的严重后果,需给予充分重视,然后对症下药,提出规制手段。

关键词 律师 法官 行贿

作者简介:蔺盈仪,南京理工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064-02

一、引言

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每一个社会圈中都存在自己的差序格局。在司法界也同样存在一种亲密关系。在中国律师与法官之间的亲密关系,“金钱案”、“人情案”“官司一进门,两头都拖人”等各种律师行贿法官的行为屡出不穷。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律师行贿法官的行为应采取怎样的规制手段?这是值得我们讨论的问题。

二、律师行贿法官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一)律师行贿法官行为的概念

律师行贿法官行为就是律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金钱或金钱替代物以及人情关系,违法对法官进行拉拢、贿赂,诱使法官产生违背职务意图的行贿行为。贿人即律师明知自己意图谋取的利益或谋取的手段为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所禁止而仍然通过向法官给予财务等形式谋取,其对这一非法利益的追求主观上是确定的,在客观上也存在实体违法或程序违法的行为。《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构成行贿犯罪。”因此,律师行贿法官行为是一种行贿犯罪。

(二)律师行贿法官行为的特征

1.涉案律师与法官关系密切度较强。律师与法官都从事于法律行业,很多律师与法官存在同学、亲戚、朋友等亲密关系。在律师行贿法官案件中,涉案的律师与法官一般都具有亲密的关系,且亲密度越高,行贿的数额越大。

2.律师行贿法官行为隐密性较强。法官在接受律师的行贿后,在自由裁量范围内给与行贿一方实体以及程序方面的帮助。这种行为从合法角度上看并无不妥,所以不易被人发现,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三、律师行贿法官行为的危害

一种行为,如果它产生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显著轻微的话,称之为“违法”,如果社会危害严重,则称之为“犯罪”。律师行贿法官的行为,属于知法犯法,是一种行贿犯罪。著名科学家科塞将越轨行为分为三个层次,最严重的层次也就是非法的越轨行为——违反的是社会法律。可见,律师行贿法官的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程度是犯罪的行为,必须加以重视。

(一)律师行贿法官行为损害法律威严,进而影响民众法律信仰

法理性的统治(也即现代的法治社会)是建立在对法律权威性的信仰之上的,而这种被信仰的法律权威是需要法律人来进行阐释、执行和运用的。律师和法官作为民众培养法律信仰的模范先锋,如果知法犯法,侵犯法律权威,必然影响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仰,从而导致民众对法律权威产生怀疑,不再充分信任法律和依靠法律。

(二)律师行贿法官行为破坏司法公正,阻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追求公平正义是人类的天性,司法是主持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律师行贿法官行为阻碍了法官正确运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使当事人得不到公正地判决,造成法律的形同虚设,破坏了司法的公正。司法公正是法治的核心,破坏了司法公正,必然阻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三)律师行贿法官行为动摇社会的和谐稳定

律师行贿法官为自己以及当事人获取不正当利益,必然以剥夺其他当事人本应取得的利益,当其他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因律师行贿而无法得到时,利益受到损害的民众就会产生反抗情绪,可能采取对行贿者和受贿法官实施暴力行为等过激行为,这些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引发一定范围和程度的不稳定,对我国和谐社会的建立造成负面影响。

四、律师行贿法官行为的主要原因

律师行贿法官行为带来严重的危害,因此我们必须要给予足够的重视,那么导致此种行为出现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我们不妨从主客体角度以及社会背景方面考虑。

(一)律师与法官在诉讼中地位悬殊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而律师相对于法官,在诉讼中更多的是扮演参与者的角色,不具备与法官相抗衡的能力。律师虽有陈述己方观点的权利,但观点是否被认可,被接受采纳决定权在法官而不是律师。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弥漫着强权与失范,法官与律师双方权利义务表达了“打压”与“妥协”的形式失调。在这种情形下,律师更多的是依附于法官,无法在公正条件下与对方展开有效的抗辩,只能私下与法官搞好关系从而获得法官判决结果的优待与倾斜。

(二)律师与法官收入差距较大

法官的工资待遇与商人、企业家相比要低得多。我国尚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人的私欲膨胀,拜金主义思想滋长。同时现有的一些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灵活,缺乏精准的量刑标准,存在很多可重判而轻判的现象,大大增加了审判的主观因素。

(三)传统“人治”思想根深蒂固

我们每一个人都处在社会当中,受社会环境以及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是典型的以血缘为原点的、以熟人为纽带的社会,“我上面有人”这句话看似戏谑,实际上却深刻反映社会的现状,人们遇到困难时,首先想到的不是寻求法律的帮助,而是各种托关系,走后门,由此便有了“官司一进门,两头都托人”的现象。换句话说,民众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以及推动了律师行贿法官的行为。

五、律师行贿法官行为的规制手段

律师与法官的关系不是权力与力量的对峙,而是一种共同体的态势,西方成功经验告诉我们,当法官与律师形成共同体,成员都会保持各自高贵的个性,自觉不使共同体的名声受到损害。我们致力于在律师与法官之间构建一种共同体的模式,在共同体中做到相互独立、理性疏离,形成一种和谐的关系。具体规制手段如下。

(一)提高律师的诉讼地位

从机制上提高律师的诉讼地位,使其在庭审过程中具有与法官相抗衡的权利。使其在庭审上有一定的话语权,占一定的主导地位。提高律师的诉讼地位同时还能增强律师的信心和勇气,提高效率。

(二)建立法官高薪养廉制

绝大多数受贿法官接受律师行贿行为是因为其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的不对等,掌控着国家司法大权,而自己的薪资相较而言却无法满足,存在着心理失衡状况,于是利用权力进行寻租。所以,我国应提高法官的工资水平,保障其物质待遇。

(三)提高民众法律意识

马克思韦伯曾说过:“每一项事业背后,必须存在着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因此,要根除传统文化“人治”思想,就要树立新的法治观念,而法制观念的内核在于一切公共权力必须以法律作为其存在的基础,为此,必须在政府和公众中树立起这样一种法律公理:法律是一种公共权力的依据和基础,依法设立、依法取得、依法行使是一切权力取得正当性的普遍形式。

(四)完善司法制度

从律师行贿法官的特点中,我们可以看出涉案法官的犯罪行为隐蔽性强,不易被发现,因此司法必须独立,第一司法机关要具备独立性,司法经费不再依附行政机关而是实行国家财政单列并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管理,从而增强司法机关对行政干预的免疫力。

六、结语

律师行贿法官行为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危害社会的公正、法律的权威、和谐社会的稳定,所以我们必须从此行为的原因和特点中寻找规制手段去预防和防制它。就像爱因斯坦所说:“我们生活在一个曲线的宇宙中,这里没有任何直线、平面、直角或垂直线,可是我们并不因此而放弃测量。”相信在大家的努力下,律师行贿法官行贿必定得到规制,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定不断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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