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双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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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联合国、区域性和双边性的机制是我国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基本框架。由于各国在政治、法律、文化等领域的差异难以消弭,多边机制的构建和实施有赖于各参与国之间的妥协,组织架构较为松散,条约规定较为笼统,导致现实操作性不强。相较而言,双边机制下的个案合作具有更高的使用率和成功率,是我国当前最基本、最重要的合作形式。为有效打击跨国腐败犯罪,我国已与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犯罪分子携款外逃的主要目的国建立了双边合作的常态机制并取得良好成效,不但改善了我国现阶段反腐败国际合作规定不统一、成效不理想的现实困境,也对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反腐败国际合作起到良好的借鉴和推动作用。

关键词:反腐败;跨国腐败犯罪;追逃追赃;国际合作

中图分类号:D9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168(2017)05-0081-07

腐败分子携款外逃是我国在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过程中产生的特殊现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对外交往不断加深,人员和资产的跨境流动也更加便捷。几乎与之相伴而生的是我国腐败犯罪涉外性趋势日益显著,腐败分子在国内实施犯罪并积累大量资金后,为规避法律制裁纷纷携款外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1年的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及了中国进出口公司武汉分公司保成路商场原经理陈新国“策划携款潜逃”,这是我国官方文件对腐败分子携款外逃的最早披露。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腐败分子的外逃人数和携款金额不断攀升,不但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还在社会公众中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反腐败工作,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跨境追逃追赃的力度不断强化,构建和优化以国际合作为着力点的反腐败常态机制已是当务之急。

一、我国反腐败国际合作的现实动因

(一)应对跨国腐败犯罪的必然选择

在全球化的今天,一体化与多元化并存,合作性与冲突性同在,尤其是各国在政治、法律和文化等领域的差异并未削弱,这就为跨国腐败犯罪提供了滋生土壤;而便捷的交通方式、畅通的信息途径和开放的金融体系,也为跨国腐败犯罪提供了渠道支持。当前,我国腐败犯罪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特征,主要表现为涉案金额不断攀升、腐败手段更加复杂、携款出逃趋于严重,追查难度日益增大。我国跨国腐败犯罪的主体多是国有单位工作人员,甚至是国家高级官员。他们在享有权力的本身拥有更为广泛的社会资源,加之自身一般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文化水平,所以自我保护和反侦查意识很强,在携款出逃之前,往往利用其身份的特殊性精心编织厚密的关系网进行预先筹谋,携款出逃的成功率很高。跨国腐败犯罪不但损害了我国管理秩序和公共权力的廉洁性,同时还侵犯了其他国家管理秩序和公共权力的廉洁性,使得它对多国的政治、经济和法律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实践证明,仅凭一国之力已经无法妥善解决跨国腐败犯罪,必须在多边或双边机制下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正如美国国际选举制度基金会主席科斯·汉德森所言:“反腐败要在最广泛的范围内来进行国际合作,没有合作就没有希望。”[1]

(二)协调司法管辖冲突的有效方式

全球化在各领域的表现并不均衡,最为显著的莫过于经济领域,而在诸如政治、法律和文化领域推进滞缓,甚至非但没有发展,反而呈现出更趋保守的态势。管理自主化、法律分别化和文化多元化的主张得到多数国家的认可和遵循,并成为国际社会所普遍信守的准则,这不仅为主权国家对涉外法律关系进行管辖奠定了基础, 同时也成为司法管辖冲突出现的原因。跨国腐败犯罪的发生突破了单一的司法管辖界限,但从立法和执法合作的实践看,世界上各个国家都近乎绝对地排斥其他国家在本国范围内行使管辖权,所以,腐败分子利用法律漏洞或非法途径携款出逃后,本国司法机关追诉常常受制于管辖权冲突。我们不能无视客观规律假想各国法律的统一,唯一可行的便是在尊重各国国家主权的原则下,通过多边和双边机制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国际合作是协调司法管辖冲突的契合点。只有既尊重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的差异性,又寻求打击跨国腐败犯罪合作的协同性,对国家主权和管辖争议形成共识性的调和,才是解决跨国腐败犯罪的有效方式。所以,司法管辖冲突既是反腐败跨境追逃追赃的现实障碍,也是其动力所在。

(三)谋求国家共同利益的现实出路

正如汉斯·摩根索所说:“利益观念的确是政治的精髓,不受时间和地点的影响。”[2](p.22)国际交往的实质是合作而不是冲突,国家共同利益是促进国际合作的基点,合作机制则是实现国际合作的载体。公正、法治的国际秩序是全球可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现实基础,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走向。“世界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发展,促进了全球公共问题的兴起。”[3](p.33)腐败也逐渐从一国的国内问题衍生为全球性公害,并具有共同性和不可分割性的特征。跨国腐败犯罪的滋生和蔓延不但破坏了国际社会的政治、法治文明,同时也威胁着国际社会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对于跨国腐败犯罪,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可以置身事外。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纷纷通过签署一系列多边或双边的国际条约,奠定和夯实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在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过程中,为应对预防和打击腐败犯罪共同战略的执行,国际社会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更有效的国际合作机制,以消除国际合作的现实阻遏。国际合作机制可以规范行为体的行为,增强透明度和可信性,降低交易成本,从而实现国际合作的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国际合作机制在极大程度上缓解利己主义和消除短视主义,进而促进国家共同利益的发展。

二、我国与主要国家间的反腐败

国际合作双边机制1987年5月4日,我国与法国签订了民商事司法协助协定,这是我国对外签订的第一份司法协助条约,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了通过条约开展国际司法合作的制度。目前,我国已经加入的含有司法协助性质或内容的国际公约达到25项,就此,我国可以与一百六十多个国家开展司法协助。截至2016年7月,我国与70个国家共缔结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共125项(100项生效)[4]。此外,我国已缔结被判刑人移管条约12项(生效9项)。在检务合作方面,截至2014年10月底,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与91个国家(地区)的相关机构签署124份检务合作协议或谅解备忘录[5]。在警务合作方面,我國相继与189个国家建立警务合作关系,我国公安部与59个国家和地区的警察部门签署213份合作文件[6]。自1998年向美国派出第一名警务联络官起,我国已向27个国家的30个驻外使领馆派遣警务联络官49名[7]。通过以上一系列措施,我国反腐败国际合作的网络在全球范围内逐渐铺开。

联合国、区域性和双边性的机制是我国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基本框架。在联合国框架下,包括《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也包括国际刑警组织等机构。在区域性框架下,包括亚太经合组织、二十国集团和中国—东盟等平台。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伴随着“猎狐”行动和“天网”行动的强力铺展,我国在打击跨国腐败犯罪的国际合作方面,逐渐从“被动参与”转向“积极主导”,在短短数年内,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得到明显发展。但是,如前所述,由于各国在政治、法律、文化等领域的差异长期存在,多边合作机制的构建和实施有赖于参与国的普遍共识,具有典型的纲领性和笼统性特征,具体到执行层面效力很弱,现实操作性不强。相较而言,双边机制下的个案合作具有更高的使用频率,是我国当前最基本、最重要的合作形式。

我国腐败官员外逃的目的地具有明显的集中性,因欧美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程度很高,金融和移民政策相对宽松,一直是我国腐败官员外逃的首选目的地,其中,尤以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为多。仅通过对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集中公布的百名红通人员外逃去向进行统计,考虑部分外逃腐败官员先后逃往两个或以上的国家,逃往上述三国的人数占到了总数的六成以上。所以,发展与美、加、澳三国的双边合作是我国现阶段反腐败跨境追逃追赃的重中之重。

(一)中美反腐败双边合作现状

近年来,美国已经成为“中国逃犯逍遥法外的头号目的地”[8]。根据《环球日报》引述美国媒体报道称,中国向美方开出的贪官外逃名单超过1000人[9]。百名红通人员中,逃往美国的也达到40人。目前,中美两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反腐败跨境追逃领域司法合作的规范依据和实践基础。为落实1997年10月的《中美联合声明》,加强双边法律交流与合作,1998年5月,两国共同成立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JLG),将经济犯罪、反洗钱、非法移民、反恐、禁毒等纳入其工作范围。在实务合作方面,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陆续设立了“追逃工作组”“司法协助工作组”“反腐败工作组”等多个分支机构,采用定期会晤和磋商机制,统筹处理反腐败领域的双边合作。2000年6月19日两国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并于2001年3月8日生效,通过密切双方的刑事司法协助,在调查取证、证据提供、情报共享、犯罪资产追缴、逃犯监控和缉捕等多个方面开展了着实有效的合作。2006年7月29日,两国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美利坚合众国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执法合作的联合声明》,强调两国应深化执法层面的双边合作。2011年起,中美两国开始商讨被中国通缉的腐败分子的遣返事宜。2014年6月27日,中美两国就《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的实施达成初步协议,根据协议内容,我国可据此请求美方提供我国公民在美账号信息,有助于掌握腐败分子资产转移的规模和线索,势必对我国反腐败跨境追赃形成极大裨益。

2004年4月16日,中美两国经过大量调查取证,顺利将涉嫌贪污和挪用公款4.83亿美元的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遣返回国,这是两国依托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的成功案例,也是首例依照美国国内法律程序成功实现遣返的经济犯罪嫌疑人。2009年5月6日,与余振东同案的许超凡、许国俊在美国分别被判处25年和22年监禁,同案的许超凡之妻邝婉芳、许国俊之妻余英怡也分别获判8年监禁。值得一提的是,在中美反腐败双边合作中,虽然我国作为请求国的情况占多数,但也有美国请求我国予以协助的案例,如2005年6月10日,我国将涉嫌行贿罪和走私罪的美籍华人顾文桢交由美国处理。“长期以来,双边引渡条约一直是国际引渡合作中最为有效的合作依据,它介于引渡公约和个案合作之间,是引渡合作的常用媒介。”[10](p.169)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中美两国至今尚未缔结双边引渡条约,且美国政府坚守引渡上的条约前置主义,这就使两国在双边合作上存在诸多困难。我国政府立足现实,充分采用遣返、劝返的方式争取外逃腐败分子回国受审。2015年3月,携款3亿元人民币潜逃美国的原中储粮周口直属库前主任乔建军及其前妻赵世兰,因涉嫌向国外转移盗窃资金罪、移民欺诈罪、共谋洗钱罪等罪名被美方正式起诉,赵世兰已被美方逮捕,乔建军仍被通缉。负责该案的美国加州联邦检察官透露,两人或被遣返中国[11]。2016年9月18日,潜逃美国14年的涉嫌贪污犯罪的杨进军被强制遣返回国,这正是依据美国移民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政府积极争取的结果,这也是美国政府首次将百名红通人员遣返回国,这就拓宽了中美两国在反腐败跨境追逃领域的合作空间,另外,截至2017年2月10日,我国通过劝返等措施,将潜逃美国的百名红通人员中的杨进军、朱振宇、黄玉荣、朱海平、张大伟、杨秀珠、王诚建7人顺利归案受审。

(二)中加反腐败双边合作现状

加拿大也是我国开展反腐败跨境追逃合作的重点对象。百名红通人员中,逃往加拿大的多达26人。在1994年7月29日,中加两国就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这是我国对外缔结的第一个有关刑事司法协助的双边专项条约,该条约在刑事领域的调查取证、文书送达、提供犯罪记录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1999年4月16日,中加兩国又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打击犯罪的合作谅解备忘录》,进一步约定了两国在洗钱犯罪、恐怖犯罪、跨国有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等的合作方式和程序。2008年,两国建立了双边司法执法合作定期磋商机制和警务合作等渠道,就扩大双边执法合作的范围和程度达成重要共识。2009年12月3日,两国共同发表《中加联合声明》,重申在外逃人员缉捕、遣返以及犯罪资产的追缴等方面加强合作,并着手前期谈判工作。2010年6月,两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加拿大皇家骑警关于打击犯罪的合作谅解备忘录》,正如时任加拿大外交部长贝尔德所言:“加拿大与中国签订了打击犯罪合作谅解备忘录,加拿大也愿意在打击腐败领域进一步加强与中国的合作,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进入加拿大。”[12]该备忘录正式将被追缴赃款的分割事宜纳入双边谈判轨道,这是我国在反腐败跨境追赃国际合作方面所做的大胆尝试和有益突破,“‘赃款分割协议’一旦落实,贪官和经济犯罪分子就不会再选择潜逃加拿大,因为没有金钱挥霍的人身自由,并非是他们的目标”[13]。2014年11月,加拿大总理哈珀与国家主席习近平会谈期间,双方同意加强在追捕逃犯及追赃方面的合作。2016年9月23日,中加两国在联合声明中正式宣布签署《中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分享和返还被追缴资产的协定》,这是我国签订的第一个有关犯罪资产分享的双边协议,对我国反腐败跨境追赃的国际合作具有里程碑意义[14]。

1993年发生的“中国农业银行衡水支行一百亿美元备用信用证诈骗案”中,我国向加拿大政府提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首开我国向外国提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先河。2008年8月22日,涉嫌经济犯罪的邓心志被遣返回国,这是加拿大向中国遣返的首个经济犯罪嫌疑人,标志着两国司法合作取得实质性效果。与邓心志同案的崔自力也于2010年1月13日被遣返回国。与美国情况类似,我国与加拿大也未缔结双边引渡条约,而加拿大政府奉行引渡上的条约前置主义,两国开展腐败分子的引渡合作困难较多,虽然依据加拿大《引渡法》第十条规定“经司法部长的同意,外交部长可以与有关国家或者实体为执行引渡请求而就某个具体的案件达成‘特定协议’”,但因为人权理念和政治、法律制度等差异,至今两国在引渡上尚未有成功案例,通过移民遣返和劝返仍是中加执法合作的主要方式。如2011年7月23日,滞留加拿大长达12年的赖昌星被遣返回國接受审判便是最好的例证。2012年8月,潜逃加拿大近八年的原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河松街支行行长高山归案受审。2014年9月12日,高山因挪用公款罪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据统计,截至2014年12月,“在过去三年中加方向中方遣返了将近1200人,其中有超过60人涉嫌犯罪”[15]。截至2016年11月16日,潜逃加拿大的百名红通人员中已有牛丽英、杨立虎、方翠英、储士林、长征、巴连孝、王雁威、曾子恒、蒋谦9人顺利归案受审,归案人数已经超过潜逃加拿大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中澳反腐败双边合作现状

一直以来,澳大利亚宽松的投资移民条件备受我国携款外逃的腐败分子所青睐,澳大利亚政府于2012年和2015年分别推出“重大投资者”签证、“高端投资者”签证更为我国腐败分子外逃提供了有利的契机①。中澳开展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是新时期我国反腐败的必要延伸和现实需要。澳大利亚“商业观察家”网站同时刊文指出,在中国已经公开的59名外逃“裸官”中,至少有7人在澳大利亚[16]。另外,在百名红通人员中,至少有5人逃往澳大利亚。

相较美国和加拿大两国而言,我国与澳大利亚开展双边司法合作的时间稍晚,在合作的范围和深度上也较弱。2006年4月3日,两国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并于2007年3月28日生效。自2007年9月6日中澳两国签署引渡条约至今已近十年,由于澳大利亚方面一直没有完善国内审批程序,该引渡条约目前还未生效。对此,中国领导人在不同场合多次促请澳大利亚方面尽早通过,为中澳两国共同打击跨国犯罪提供制度保障,也有利于促进两国司法执法合作。经过双方共同努力,目前条约生效出现转机,据澳大利亚媒体报道,澳大利亚议会联合条约常务委员会建议政府批准中澳引渡条约,为其生效扫清关键障碍,该条约有望在今年最终生效[17]。2014年10月,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局同意与我国公安部联手追捕携款外逃的腐败分子,“将继续通过高层会谈等形式,加强在反洗钱、打击非法资金往来、追踪经济罪犯等方面的合作,提升双方关系”[18]。针对在澳的涉嫌经济犯罪的中国逃犯,中国公安部与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局已经联合制定一份优先处理名单,这份名单从不少于100人的名单中选出,名单中也包括已经加入澳大利亚国籍和具有永久居住权的人。

鉴于中澳两国引渡条约尚未生效,遣返、劝返或异地追诉的方式是两国开展司法合作的主要方式。2000年4月,涉嫌经济犯罪的原上海大东江实业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萧洪彬从澳大利亚押解回国。2000年1月,涉嫌腐败犯罪的原厦门市副市长蓝甫在被国际通缉、签证又要到期的情况下主动自首。2002年6月,涉嫌经济犯罪的原福建八闽通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理徐晓轩从澳大利亚押解回国。而“李继祥案”被称为中澳两国联手成功追诉外逃贪官的“中澳司法合作第一案”②。

三、我国反腐败双边合作的有益启示

我国与美、加、澳三国虽然都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同属国际刑警组织、APEC和G20成员国,却基本上没有据此开展实质合作,主要通过双边机制达到反腐败跨境追逃追赃的目的,我国与三国的合作实践存在较多的共性,并表现出一定的适时性和灵活性。

首先,多种途径展开反腐败双边合作,较好地实现跨境追逃追赃目标。目前,我国与腐败分子主要逃往国——美、加、澳等或未缔结双边引渡条约或虽已缔结但未生效,同时又受制于政治犯不引渡、死刑犯不引渡、条约前置主义、人权保护等传统引渡原则,导致我国从这些国家引渡外逃人员困难重重。在请求引渡合作受阻的情况下,积极通过移民遣返、驱逐出境、劝返、境外追诉等方式,不但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工作效率,还可能导致嫌疑人实际所受刑罚比本国法律规定还要严重,从而较好地实现了惩治外逃腐败分子的目的。如在“李继祥案”中,运用异地追诉,李继祥被澳大利亚法院判处26年监禁,在澳大利亚的刑期执行完毕后,李继祥还将被遣返回国接受我国法律的制裁,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再加上在澳大利亚已经执行的刑罚,李继祥合并执行的刑期将在40年以上。十八大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我国外逃腐败分子通过劝返方式归案的比例接近七成[19]。“猎狐2015”专项行动共计抓获外逃人员857人,其中缉捕477人,劝返和投案自首366人,异地追诉14人[20]。截至2017年2月27日,百名红通人员中归案37人,其中劝返和自首22人,缉捕11人,遣返2人,死亡2人。

其次,主动了解他国国内司法环境,积极回应对方司法协助请求。由于我国开展国际司法合作的时间不长,经验不足,对他国国内司法环境不了解,也曾出现我国警务人员在未履行相关告知程序的前提下擅自进入他国执行公务的情形,对开展双边司法合作产生了负面作用①。所以,只有做到对他国国内法律规定和司法环境的熟悉,才能畅通交流渠道,最大限度地规避执法合作中的误会和障碍,而这正是长期以来我国与境外开展司法合作时所欠缺的。在“余振东案”中,中国积极配合美方的调查取证和司法协助请求,两国执法人员多次往返,并进行跨国视像听证,中方派员赴美出庭作证,向美国提交十余万字的证据材料,才最终实现余振东被遣返回国,接受我国法律制裁,美方先期扣押的355 万美元也返还我国,同案的许超凡和许国俊及其两人的妻子也先后在美国被判刑入狱。我国腐败分子逃往国——美、加、澳等多属英美法系国家,重视司法程序,证据资料繁琐,这就要求我国执法人员要有足够的耐心和细致的工作,否则,很难实现合作目的。

最后,个案合作先于对外缔结条约,对外缔结条约先于国内立法。我国为达到良好的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实效,必须致力于个案合作,不断在实例中探索、引申出利益共同点,搁置分歧总结合作规律,因为就本质上而言,反腐败国际合作符合各国的共同利益,各国具有利益上的关联性和依赖性,以此为出发点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达成合作共识,这是各国开展国际合作的前提。基于此,我国一般先行通过个案合作积累一定经验,然后再对外缔结相关条约;或者在国际合作的实践基础上,先行对外缔结条约再完善相关国内立法。例如,我国在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增加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规定之前,就已经缔结了14项双边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在2000年《引渡法》尚未颁布之前,也已经和其他国家缔结了11项双边引渡条约;为实现外逃腐败分子被顺利引渡和遣返,虽然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可能被判处死刑,但政府依然作出了不判处死刑的承诺。又如,在犯罪资产分享方面,我国《刑法》第64条和《刑事诉讼法》第234条体现了全额追缴的立法态度,但为了最大限度争取别国的支持,实现对犯罪资产的顺利追回,中美两国于2001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第16条第3款明确规定了犯罪资产分享的原则,在2016年9月23日,我国与加拿大正式签署的《分享和返还被追缴资产协定》,首次通过专项协定的形式明确被追缴资产的分享事宜。

注释:

①获取这两种签证分别需要投资500万澳元和1500万澳元,对诸如资金来源、商业背景、创业要求和外语水平等条件的审核标准相对宽松,通过审批后,申请人需分别等待4年和1年即可获取澳大利亚永久居留权。以“重大投资者”签证为例,截至2015年3月底,澳大利亚政府共收到1600份申请,共发出751个签证,已发出签证中来自中国的占到了89.1%。参见新安晚报:《澳推“砸钱”签证申请多来自中国》.http://epaper.anhuinews.com/html/xawb/20141021/article_3172327.shtml,20150424/20170316。

②原国有公司广东南海市置业公司经理李继祥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非法挪用南海市政府住房基金4000万元人民币,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至澳大利亚并用于个人购买房产,2003年9月30日,李继祥经香港潜逃至澳大利亚。事发后,在引渡和遣返受阻的情况下,我国有关部门向澳大利亚警方提供李继祥涉嫌洗钱犯罪的大量证据,积极通过澳大利亚国内法程序对李继祥进行追诉,经过5年的司法协助,澳大利亚昆士兰州最高法院以洗钱罪、利用犯罪所得收益罪等9项罪名判处李继祥26年监禁,同时判处9 年内不准获假释。此前,澳大利亚联邦警方依据《澳大利亚犯罪所得追缴法》的有关规定还启动民事程序,将追缴的约合3000万元赃款返还中国。参见孙杨,蔡源:《中澳联合追逃面临考验》,《凤凰周刊》2015年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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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新浪网.中加关系升温后的赖昌星踪迹[DB/OL].http:∥style.sina.com.cn/news/p/20100714/095764373.shtml,20100714/20170315.

[14]凤凰网.中国与加拿大签署协定分享和返还被追缴资产[DB/OL].http:∥news.ifeng.com/a/20160925/50019136_0.shtml,20160925/20170315.

[15]凤凰网.加拿大驻华大使确认中加两国即将签署追赃协议[DB/OL].http:∥news.ifeng.com/a/20141215/42721032_0.shtml,20141215/20170316.

[16]人民网.“聚焦中国打击外逃贪官行动”系列之二:外逃贪官路径隐现:首选三大藏匿地[DB/OL].http:∥world.people.com.cn/n/2014/1028/c100225918416.html,20141028/20170316.

[17]凤凰网.澳媒:中澳谈妥引渡条约,正在准备签署[DB/OL].http:∥news.ifeng.com/a/20170305/50754387_0.shtml,20170305/20170316.

[18]凤凰网.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局独家披露如何帮中国追贪官[DB/OL].http:∥finance.ifeng.com/a/20141029/13228254_0.shtml,20141029/2017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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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进一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强村级发展活力,按照中共XXX市委抓党建促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面抓党建促乡村振兴四个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工作队与村“两委”结合本村实际,共同研究谋划xx村

  • 今年来,我区围绕“产城融合美丽XX”总体目标,按照“城在林中,水在城中,山水相连,林水相依”以及“城乡一体、景城一体、园城一体”的建设思路,强力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房地产开发和城市风貌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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