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野下我国弱势群体的行政救助

| 浏览次数:

报告中指出“对弱势群体要给予援助”,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官方形式使用“弱势群体”一词。从行政救助的性质看,行政救助是当某些社会成员的生存现状在社会生活水平之下且其生存权面临威胁时政府采取的一项保障制度。行政救助的性质决定了行政救助的对象为弱势群体,这一群体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常态下的特定对象,如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城市失业人口、下岗工人、农村贫困农民等;另一类是特定情况下非常态的救助对象,如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等的公民。

一、我国弱势群体行政救助之现状

依据内容划分,我国对于弱势群体的行政救助可分为3大类:第一类是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3项内容;第二类是专项救助制度,包括医疗、教育、住房、就业4方面的救助;第三类是临时救助制度,临时救助是行政救助各项救助的兜底。①

(一)基本生活救助制度

第一、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另一类是关于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我国1999年颁布实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是我国城市居民全面开始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志。2007年7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规定了我国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特困人员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是对特定人群进行的行政救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对城市老年人和农村老年人的救助问题。《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了应对残疾人进行保护和救助。2003年“孙志刚案”发生后,我国颁布实施的《城市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办法》使得我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由强制收容转变为自愿救助。此外,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也有对相关特定人群行政救助的规定。

第三、受灾人员救助。国务院颁布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规定了我国自然灾害的救助问题,为规范相关部门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专项救助制度

第一、医疗救助。我国的医疗救助制度是保障弱势群体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制度。2009年,我国民政部联合多部门发布的《关于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规定要对困难群众进行多种方式的救助。此外,《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章规定了我国医疗救助的申请人员、医疗救助的方式等内容。

第二、教育救助。我国教育救助的相关规定分布在多部法律及行政法规中,比如《义务教育法》规定了义务教育阶段不收学杂费,教育部联合民政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规定了教育救助4类对象、救助实施的具体程序等。

第三、住房救助。我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住房救助的对象包括住房有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两大类,救助的形式包括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等多种形式。此外,《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以及《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这3个规范性文件确立了我国的经济适用房制度,《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了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救助。

第四、就业救助。我国存在大量关于就业救助的专项法律法规,比如《就业促进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通知》等。

(三)临时救助制度

2014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颁行后,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临时救助制度。临时救助制度在我国还是一项新兴的制度,该制度的建立有两方面作用:一方面是弥补其他救助制度所不能覆盖的盲区;另一方面是救助对象经其他救助制度救助后仍需要被救助的,临时救助制度可以发挥再次救助的保底功能。

二、我国弱势群体行政救助面临的困境

从我国对于弱势群体进行保护的3类行政救助制度来看,我国的行政救助体系基本能涵盖我国弱势群体的基本需求。但我国行政救助存在的一些问题影响了其对弱势群体权利的保障。

(一)行政救助体系不完善,各救助制度之间衔接不畅

首先,行政救助法律规范的立法层次较低,欠缺规范性。我国存在大量行政救助方面的法律行为规范,但集中以较低层次的法律规范形式出现,立法随意性较大。其次,未严格区分行政救助与社会救助。行政救助与社会救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在实施主体、救助性质、救助的行为模式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而我国立法过程中往往将这两者规定在同一法律规范中,导致相关救助的责任主体不明晰、责任方式不清楚。最后,各行政救助制度衔接不畅。由于行政救助的立法层次低,可以制定行政救助方面法律法规的适格主体有很多,立法主体多而分散,这导致行政救助体系内各具体制度容易发生矛盾和冲突。

此外,我国当前行政救助的法律规范多表现为单行法,而且某些法律规范的出台存在基于现实形势所迫而被动立法回应现实需求的特征,②因此,行政救助体系中的各具体制度零散而不统一。这都使得各行政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出现问题。

(二)行政救助重实体轻程序

“当前,忽视对程序制度的建设是我国行政救助制度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③整体来看,我国行政救助法律规范重实体轻程序,具体表现为:行政救助法律规范中救助程序的规定明显偏少,缺乏有关必要程序的规定。我国现有的行政救助法律规范中,存在一定关于救助程序的内容,但主要集中于行政救助的申请程序,缺乏后续变更、撤销、终止等行政救助退出程序的规定。此外,我国行政法中普遍存在的公众参与程序、监督程序、信息公开程序等在行政救助法律规范中都没有体现。

行政救助相关程序的不完备将导致两方面的不利后果:一方面,行政救助缺少退出程序的规定,会引发国家行政救助的对象只进不出,大大增加国家救助压力,救助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另一方面,公众参与程序、监督程序、信息公开程序等程序的缺失容易导致行政机关在行政救助过程中恣意行使权力,影响行政救助运行中的公平、公正。

(三)行政救助权利救济不充分

救济是保障权利实现的核心要素,没有救济的权利只能算是法律规定的一纸空文,而我国行政救助法律规范对权利救济的规定并不充分。

首先,行政救助救济的受案范围过窄。我国旧《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6款将行政救助救济的受案范围限定于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发给抚恤金。我国新《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0款将受案范围扩展至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我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10款也将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纳入了行政复议的范围。可以看出,只有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发放问题才能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予以救济。而实践中,公民在面对行政机关救助不当、救助不公、无故停发、私自减发、无故迟发救助物资款项等情况时,该采取怎样的救济途径,法律都没有规定。

第二,行政救助在救济过程中的程序机制不完备。当前,我国行政救助的救济主要通过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两种途径。行政诉讼的优势在于公正性,但对于弱势群体而言存在费用高、程序多、耗时长的弊端。行政复议的优势在于能同时审查行政救助案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且行政救助相对人的花费较低,缺点在于行政复议属于内部解决途径,双方当事人没有公开的举证、质证等环节,容易出现上下级包庇的情况。此外,不管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都对书面的案卷材料等提出较高要求,而多数行政机关在行政救助过程中缺少制作相应的案卷材料,这也为弱势群体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增加了难度。

三、弱势群体行政救助的完善

(一)健全行政救助体系,加强各救助制度衔接

只有健全了行政救助体系,各具体救助制度之间才能有序衔接共同发挥作用。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我们从多方面采取措施。

首先,积极推进出台全国性、专门性的《行政救助法》,明确行政救助的法律地位。制定专门性的《行政救助法》将对行政救助体系产生3方面影响:第一,与社会救助区别开,制定专门性的《行政救助法》,将明确行政救助独特而重要的法律地位,增加行政救助法律规范的权威性;第二,《行政救助法》中可以对立法机构的立法行为进行规范,避免立法机构立法的随意性,解决目前各行政救助法律规范之间重叠、交叉,甚至冲突的问题;第三,《行政救助法》的制定应兼顾现有各单行法的内容,统筹各项行政救助制度,使行政救助体系清晰完整。

其次,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救助过程中,应明确各救助制度的救助主体、救助范围和救助对象,避免重复救助或遗漏救助。在具体实践中,行政机关需要明确不同救助制度的救助范围和对象,遵循统一科学的救助实施标准和规范的技术操作准则,避免在救助过程中出现重复救助或遗漏救助的现象。

最后,行政救助相关立法应当具备适当的预见性与超前性。滞后性在我国行政救助领域显得尤为明显,比如,“非典”和“孙志刚案”使得原本存在的问题暴露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才得以颁布。因此,对于行政救助制度立法而言,应注重与时俱进,适当增强其预见性与超前性。

(二)构建行政救助的救助程序

在现代法治社会,程序的重要性愈加明显。正当程序的运行一方面可以为实体正义的实现保驾护航,一方面也是程序正义的体现。对于行政救助而言同样如此,完善的救助程序会促进行政救助的实施更加公正、有序。具体看来,需要从以下6点构建行政救助的救助程序:(1)完善行政救助的启动程序:行政救助的启动程序有依申请启动和依职权启动两种方式,目前我国依申请启动行政救助的规定较多,缺少依职权启动行政救助的规定,需要加以完善;(2)建立行政救助的审查批准程序: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救助申请后,需要及时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批准申请,不符合条件也应及时通知;(3)引入行政救助的听证程序:行政主体在做出救助标准、救助范围等决策前应听取公众意见,行政主体在做出拒绝救助、撤销救助等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时应举行听证程序;(4)建立事后审查监督程序: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救助后,应对当事人的财务、就业等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审查;(5)建立行政救助退出程序:经过事后审查监督,行政机关应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依据不同情况下做出变更、撤销、终止行政救助等决定;(6)建立案卷管理制度:案卷管理制度要求案件材料合法取得且必须在行政救助相关程序中收集取得、案卷的制定和管理有序规范。

(三)完善行政救助救济制度

针对行政救助救济的受案范围过窄问题,可以从以下两点加以解决:一方面,扩大行政救助救济的受案范围。立法可以扩大行政救助救济的受案范围,将可能发生的行政机关的救助不当、救助不公、无故停发、私自减发、无故迟发救助物资款项等行为,也纳入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另一方面,完善行政救助在救济过程中的程序机制。法律援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弱势群体参加行政诉讼面临的费用高等压力,为我国行政救助相对人救济权利的实现提供了一定的支撑。但由于我国法律援助的受助对象范围较窄,法律援助的经费有限,许多弱势群体得不到相应援助。因此,有必要扩大法律援助的受助对象,增加法律援助的经费,以保障弱势群体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实现自身救济权利。对于行政复议面临的问题,可以规定特定机关对行政复议行为的公正性予以监督,以保障行政救助案件进入行政复议阶段的公正性。此外,行政机关在具体的行政救助过程中应做好案卷制定和管理工作,避免因案卷材料缺失增加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难度。(作者单位:广西大学)

注解:

① 此划分依据国务院2014年2月21日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2014年10月3号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及2014年10月27日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在民政部就《国务院关于全国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② 2003年3月“孙志刚案”发生后,国务院于2003年6月出台《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并废除《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可以体现行政救助立法的这一特征。

③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08页。

参考文献:

[1] 胡可用、曲淑辉:《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

[2] 席能:《行政救助法治化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

[3]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4] 王治坤:《中国社会救助发展报告(2013)》,中国社会出版社2015年版。

[5] 李珍:《社会保障理论》,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3年版。

[6] 朱力:《脆弱群体与社会支持》,《江苏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

[7] 李昌麟:《弱势群体保护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

推荐访问: 弱势群体 救助 法治 视野 行政

【法治视野下我国弱势群体的行政救助】相关推荐

工作总结最新推荐

NEW
  • XX委高度重视党校的建设和发展,出台《创建全省一流州市党校(行政学院)实施方案》及系列人才培养政策,为党校人才队伍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州委党校在省委党校的悉心指导下、州委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落

  • 为推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常态化,树牢“清新简约、务本责实、实干兴洛”作风导向,打造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执纪执法铁军,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开展“转变作风工作

  • 为进一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强村级发展活力,按照中共XXX市委抓党建促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面抓党建促乡村振兴四个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工作队与村“两委”结合本村实际,共同研究谋划xx村

  • 今年来,我区围绕“产城融合美丽XX”总体目标,按照“城在林中,水在城中,山水相连,林水相依”以及“城乡一体、景城一体、园城一体”的建设思路,强力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房地产开发和城市风貌塑

  • 同志们:新冠疫情发生至今已有近三年时间。三年来,在广大干群的共同努力下,我们坚决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集团公司范围内未发生一起确诊病例,疫情防控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胜利。当前国际疫情仍在扩散蔓延,国内疫情多

  • 我是毕业于XX大学的定向选调生,当初怀着奉献家乡、服务人民的初心回到XX,在市委的关心关爱下,获得了这个与青年为友的宝贵历练机会。一年感悟如下。一要对党忠诚,做政治坚定的擎旗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优秀

  • 同志们:今天召开这个会议,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认真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研究我县安全生产和安全隐患大

  • 2022年市委政研室机关党的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XX届X中X会和省、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自觉运用党的百年奋斗历史经验,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深

  • 同志们: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市直机关基层党建示范点工作会议,一方面是对各示范点单位进行表彰授牌,另一方面是想通过这种会议交流的方式,给大家提供一个相互学习、取长补短的平台和机会。市直工委历来把创建基层

  • 新冠疫情暴发以来,学校党委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示要求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部、×××厅关于疫情防控的系列要求,认真落实驻地防疫部门的工作举措,继承发扬优良传统,以最高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