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会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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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会计监督是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对企业的资金运动和经营管理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文章就我国目前会计监督存在问题及解决存在问题的对策进行了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企业 会计监督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4-154-02

会计监督就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据各项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通过分析、检查、计算等方法,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使之能够按既定的生产经营目标和要求来进行。会计监督的主体是经过授权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由于监督权力是企业管理的各项权力中的一项权力,企业领导人作为授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本单位的利益,授予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监督权力后,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会计管理过程中,贯彻企业领导的意图。其监督对象是企业的经济活动过程及其所引起的资金运动,因此会计监督的内容覆盖企业经济活动的整个过程。会计监督根据各种合法制度,来确保各项经济活动的合规性、合理性以及保障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以达到提高企业价值最大化。会计监督是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对企业的资金运动和经营管理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而这三个方面的监督必须相互协调,形成一套严密的监督体系。

一、我国目前会计监督存在问题的分析

1.会计监督法律约束机制不健全。一是目前会计监督法律约束机制不全,使得会计不能有效的行使其监督职能,导致企业会计监督不力。二是法制建设滞后,许多经济活动没有相应的制度规范,有些急需的法律迟迟不能出台,一些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与现实要求有很大的距离,对一些违法和违规事件很难定性;三是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不足,在很大程度上使法律法规所应具有的威慑力打了折扣。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人,企业的经营机制、经营方式也在不断更新。在整个经济工作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以前没有的新情况、新问题,而与之配套的机制还未能建立和健全。针对所出现的经济活动,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和办法。就国有企业来说,在企业的所有权尚未分离之前,会计人员兼有双重身份,既代表国家利益监督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业务,同时又是企业管理者,随着国有企业的两权分离,会计隶属于企业,从而对企业的监督权自然就削弱了。有的企业在新的财务制度运行之后,仍用传统的做法来看待新制度,没有按新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使得出现“新制度、老观念、老办法”,会计管理混乱。再者,在会计监督过程中有些概念很模糊,比如说会计监督、审计监督概念模糊,执法机构职责、权限有待明确。因此随着我国经济多元化的发展,如果有针对性的会计制度和核算体系还不健全,也就难以适应复杂多样的经济活动。

2.会计外部监督不到位。会计外部监督包括国家会计监督和社会会计监督。国家会计监督主要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和检查法律法规三个环节来实现的。但是,面对多元经济,某些法规明显滞后,国家会计监督相对于管理对象这一数量庞大的经济运行独立体,监督力量显得薄弱。国家会计监督过程中对违规违纪者的处罚力度不够严厉,犯罪成本低,必然致使监督流于形式,大大弱化了国家财政监督的威慑力。

社会监督不力是导致会计监督弱化的又一关键原因。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一个经济主体,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利益关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为了在同行业竞争中占取优势,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会迎合委托人的不合理需求,制造虚假会计信息,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扰乱了会计工作秩序。

3.机制不完善、制度不健全,会计监督在许多方面无能为力。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也在不断变化,经济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而与之配套的机制还未能建立和健全,对许多新出现的经济活动缺乏相应的监督机构和监督办法。

4.企业内部控制不够健全。企业管理体制不全,内部控制制度失调。我国企业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不全,主要体现在有的单位是根本就缺乏内部监督和控制制度,有的单位虽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但这些制度形同虚设,没有得到有效执行,以致会计秩序混乱,徇私舞弊现象经常发生。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为维护企业财产的安全与完整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是非常必要的。但有些企事业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各种监督制度,甚至连起码的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也不设置。即使设置内部审计机构,但不落实、不执行、不考核,形同虚设。

一些企业管理者的会计知识甚少,没有认识到会计本身的规律性及其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重要性,认为会计就是记账,任何人都能胜任,未从根本上认识到虚假会计信息对国家经济良好运行的危害;还有些企业经营者,私心极度膨胀,他们为了追求自身短期利益最大化,指使、授意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会计凭证、办理违法会计事项、做假账等;对敢于坚持依法进行会计监督的人员,想方设法进行打击报复,甚至散布流言蜚语,对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这些企业管理者法制观念淡薄,以不知情、不懂会计为由,将造成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一推了之或找个替罪羔羊来推卸或摆脱自己的责任。

5.监督权力受到限制,会计监督软弱无力。会计人员或会计部门都是企业的组成部分,要服从企业主管的绝对领导,这就迫使会计人员不同程度地为企业的发展和自身的利益考虑,对企业的依附性也会越来越强。他们依法行使其监督职能时,面对的是可以决定自身利益、前途的企业及其行政领导,因此,实践中的会计监督很难保持其理论上的“刚性”。在国家与企业利益发生冲突时,迫于各种压力,会计人员可能首先考虑自己所在企业的利益,而当企业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也往往是将个人利益放在首位。在实际工作中,面对企业管理当局的违法或违规行为,会计人员如果知情不报,就会违反会计法要负法律责任。但是,如果向有关部门举报,日后可能受到管理当局的打击报复,也不会被一些不明真相的人理解,从而把会计人员摆在了一个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多数情况下,会计人员会选择按领导的意图“做账”。

6.企业单位负责人的约束机制不全,阻碍了会计的有效监督。目前,在一些单位中企业管理者为了追求自身短期利益最大化,指使、授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假账,伪造会计凭证,办理违法会计事项,从而使得会计工作受制于管理当局,不能独立行使其监督职能,破坏了正常的会计工作。

二、解决存在问题的对策

1.要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会计法》强调内部会计监督的目的在于:要使违法违纪行为首先遏制在会计工作初始阶段;不能将不法行为放纵到发生并铸成事实后,再寄希望于社会中介机构去审计、财政等执法部门去查办、社会和政府的监督上。这样做,将减少大量社会成本。由此证明,会计立法的精髓在于强化会计工作内部自身法律监督,即用权力制约权力。如果不承认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这个客观事实,则无异于否定《会计法》。只有正视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单位负责人才能严格自律,遵守会计法,维护会计法,杜绝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干其随心所欲的事;与会计工作相关的责任人员才能时时、处处把《会计法》奉为圭臬;所有会计人员才无后顾之忧,才能说真话,依法办实事。只有如此,才能确保贯彻实施;才能有利于宏观经济决策,维护公有经济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廉正建设,做到弊绝风清。

2.加快法律法规建设,进一步完善会计法律体系,为会计监督提供法律保障。充实和完善以《会计法》为龙头的一整套会计法规体系,抓紧制定和颁布《会计法》实施细则,明确违法处罚的定量、定性标准,加强会计监督的“刚性”;同时,对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工作规则等会计法规要加以修改完善;建立和完善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准则,满足企业多元化经营的需要;明确会计监督、审计监督的职责和权限;加强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加大处罚赔偿和执行力度,对违规违纪的企业及其连带责任人予以曝光并给予处罚;充分利用大众媒体,向全社会大力宣传财经法规,使绝大多数公众了解、掌握国家的有关法规,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各单位领导要带头执行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做懂法、守法的表率。我国已颁布了新《会计法》,同时还强化一些相关配套法律及相关法规的实施,加快会计法律体系的建设步伐,使会计监真正能够有法可依。

3.明确会计责任主体,加强单位负责人在会计监督中的责任。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负责人认为自己是负责人,会计上的事情自己说了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照他的意愿办事,出了问题将其一推了之或者找个替罪羔羊,减轻自己的责任,这些都严重阻碍了会计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明确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主体地位,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的关键。作为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样就加强了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的地位,为会计工作者明确行使会计监督职能提供了保障。再者,为了适应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主体,还必须要懂管理、懂业务、懂财务、懂会计,熟悉有关经济法规,对自己负责,对单位负责,对法律负责。

4.强化企业法人治理机构的会计责任。新的《会计法》对会计工作赋予法律责任,明确了法人治理机构的会计责任,增强企业管理当局通过不恰当会计行为侵害所有者权益的风险,不仅会计人员做假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管理当局授意也将被追诉。新《会计法》有力地约束了会计工作,形成会计活动主体与会计相一致的完整责任主体。消除当前主体权利与行为不一致所导致的责任界定不清,相互之间推诿而影响会计监督难以实现的现象。

5.实行会计委派制。实行会计委派制是现代企业制度下加强所有者监督,维护所有者权益的需要,与现代企业制度并不矛盾。委派制的目的是执行会计监督的会计人员与被监督企业分离,不存在人事及经济利益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消除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才能真正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以便具有公正性。因此,实行会计委派制、借助企业外部会计专业力量进行财务监督是必要的和可行的。并且政府实行会计委派制消除了会计人员与企业管理当局在经济利益上的共同关系,再冠以新的会计法确定的法律责任,相信长期困扰的会计信息失真的顽疾将得到彻底根治。

6.加大处罚力度。经营者提供失真的会计信息不仅要承担声誉损失成本,还必须承担物质成本。获得风险收益是经营者提供失真会计信息的主要目的,使经营者的风险成本大于其风险收益是一种有效防止经营者提供失真会计信息的激励措施。这就要求加强社会监督力量,提高审计质量,从而增加经营者造假受罚的风险,同时要加大处罚力度,以求降低经营者的预期风险收益。建立对会计违法行为的约束机制。要用法律、行政、市场、经济等手段,规范约束会计主体的行为,推进财务会计诚信体系建设。建议尽快完善会计法规,明确执法依据,以利于执法机关对违法造假行为的制裁;引入民事赔偿制度,明确造假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通过诉讼程序迫使造假者退出非法所得,增加违法人员的追假成本。财政部门要在《会计法》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加大对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查处力度,将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改变以往对违法违规部门对事不对人,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局面。对一些典型的案例在媒体公开曝光,营造会计工作法制氛围。要逐步建立健全包括企业、负责人、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会计信用评价系统,通过制定会计信用评价规则,协调税务、审计等部门搜集整理会计信用信息,建立会计信用档案,加强信用轨迹跟踪,并开设会计信用网站。随着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不断深入,信用信息的搜集、评价、发布可交由信用中介机构承担,财政部门着重做好监督工作。可通过报刊、电视、公共网站等媒体进行定期公示,并实行红、黑榜制度,增加对会计造假者的舆论压力,促进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建设。

7.强化会计工作的外部监督。强有力的外部监督体制是会计监督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任何其他监督形式都无可替代的一种重要的监督形式。

完善国家监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家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应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及时制定和完善各项会计法规,保证会计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执法部门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良好的执法和执业条件;调整财政监督方式,针对监督力量的不足,可以将财政直接监督改为直接监督与间接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模式;抓大放小,集中重点监督,充分体现其最高层次经济监督的特点;财政、税务、审计部门要合理分工,建立责任制,各负其责。

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是会计监督的另一形式,应加强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业自律和他律,真正发挥其“经济警察”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由中立立场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是提高会计监督力度的外部基础之一,是保证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最后一道关口。财政部门应依法强化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指导和监管,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监督;加强对会计师协会自律规章的指导、检查;要借鉴国际惯例;逐步改革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体制,使会计师事务所真正成为合法经营、自主管理、独立承担社会与法律责任的社会中介组织;推行标准化执业制度,按照国际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方法开展业务,提高监督质量,使其对会计的审计监督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及业务水平,减少违规执业造成的会计监督不力;加强对违法、违规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力度。

8.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的监督职能。通过会计的业务工作把好关口,严格审核原始凭证,从中发现是否有贪污、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通过财产物资管理,从中发现账实是否相符,在账务处理上有无弄虚作假的问题;会计机构、会计人员通过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会计监督。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两者相辅相成。会计核算是执行会计监督的前提,没有会计核算所提供财务信息,会计监督就没有客观依据;如果只有核算而不进行监督,就不能更好地发挥企业会计的应有作用。

参考文献:

1.岳建斌.对我国企业会计监督现状的思考[J].雁北师范学院学报,2005(04)

2.贾舜儒.试论企业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与治理对策[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05)

3.陈素花.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研究[D].华侨大学,2007

4.郑林.对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分析[J].科技信息(学术研究),2008(01)

(作者单位: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 山西太原 030053)

(责编: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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