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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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2020 年 5 月 18 日)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做好民生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21 号),现就我市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立足统筹社会救助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整合救助资源、提升服务能力,着力解决社会救助工作中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加快建成“资源统筹、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平台支撑、数据共享”的社会救助体系,不断提高困难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二、发展目标

 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全面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以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法律援助、康复救助、流

 浪乞讨人员救助等专项救助为支撑,以受灾人员救助、临时救助等急难救助为辅助,以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建成“贫有所救、弱有所扶、危有所防”的高质量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网。

 三、主要任务

 (一)统筹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1.实施社会救助政策有效整合。按照“全面整合、统筹实施”的原则,全面梳理低保、特困、医疗、教育、就业、住房、司法、慈善、康复、受灾、临时救助等救助政策,准确掌握社会救助事项情况,有计划有步骤纳入“一门受理、协同办理”范围,提高社会救助综合效率。实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受灾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孤儿和困境儿童、唇腭裂和脑瘫儿童、重度精神病患者、困难残疾人、“两癌”贫困妇女、困难职工、需急救的身份不明和无力支付人员、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及其家庭、见义勇为死亡(牺牲)人员家庭等困难群体全覆盖,切实编密织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网。

 2.加强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衔接。加强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急难救助等各项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对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社会救助项目进行统筹整合,避免出现应救未救和重复救助。推动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双向衔接,对可以享受多渠道救助的困难群众,

 实施全方位融合式救助,从多方面进行脱贫帮扶。科学制定救助标准,确保救助范围、救助水平、救助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加强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救助的有效衔接,鼓励引导商业保险、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有序、高效参与社会救助,拓宽救助渠道。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好区域内各项社会救助项目的统筹实施,建立社会救助与各类走访慰问、帮扶解困活动有效衔接的制度机制,确保社会救助工作有序开展。

 (二)统筹加强社会救助能力建设

 1.构建统筹有序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市、县(市、区)、镇(街道)在本行政区域内全面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县(市、区)、镇(街道)、村(居)三级衔接互通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结合事业单位改革,整合现有工作力量,县(市、区)成立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全面梳理各类社会救助事项,以及救助工作的政策衔接、政策培训、业务咨询、监督管理、信访投诉、转办交办等工作;镇(街道)全面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服务工作平台,负责分批次纳入各类社会救助事项,以及救助事项的政策宣传、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审核确认、公开公示以及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村(居)设立社会救助工作站,负责社会救助政策宣传、业务咨询、信息统计、帮办代办、调查评议等工作。健全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充分发挥网格员、

 驻村干部、结对帮扶干部、志愿者等人员的作用,及时发现辖区内各类困难群众,做到早发现、早上报、早救助。建立健全帮办代办机制,在镇(街道)综合服务平台和村(居)社会救助工作站配备帮办代办人员,负责政策咨询、帮办代办事项等工作。

 2.充实社会救助工作力量。市、县(市、区)、镇(街道)要综合考虑辖区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采取在现有编制总量内调剂、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齐配强社会救助工作力量。县(市、区)优化配置社会救助服务机构编制资源,做到人岗相符。强化镇(街道)工作力量配备,承接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其中管理人员在现有编制总量内调剂。每个镇(街道)增设 1-3 个社会工作岗位,村(居)社会救助工作站配备 1-2 名协理员。上述人员,由各县(市、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和镇(街道)双重管理,同时承担社会救助相关工作,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3.深化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鼓励支持县(市、区)在社会救助职能整合、资源统筹和政策创制、工作创新等方面大胆实践创新,破解社会救助体制机制难题;在保留县(市、区)对较大生活困难审核审批权、监督权的前提下,经当地人民政府授权,逐步将低保、临时救助、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

 到镇(街道)实施,解决社会救助“最后一公里”问题。优化再造申请审批流程,制定“一次办好”社会救助事项清单,采取证照核验和告知承诺制的方式进行审核,取消可以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的证明事项。推进救助信息互联互通、开放共享和救助服务“码上办”,推行社会救助事项“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提高审批服务效率,逐步实现救助事项“一键核对、一证(居民身份证)通办”。

 (三)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信息平台

 1.科学运用社会救助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全力配合省社会救助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的开发建设工作,为实现省、市、县(市、区)、镇(街道)四级联网运行提供服务支持。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主动与信息平台对接,推进社会救助协同办理,实现救助政策、救助对象、救助需求、救助资源等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为科学救助、精准救助、及时救助提供信息保障,防止重复救助、遗漏救助。同时,充分利用市政务服务网络渠道,逐步实现救助事项网上申请、网上公开。

 2.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人员和专项经费,对社会救助家庭进行经济状况核对;核对机构对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开放平台使用权限,依据个人授权和单位委托提供社会救助信息核查服务;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

 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和有关金融管理机构,依法向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提供相关核对信息的查询服务;完善核对信息跨部门、跨层级的实时比对工作运行机制,形成动态化管理的社会救助对象“数据库”。

  (四)统筹使用管理社会救助资金

 1.扩大社会救助资金有效供给。加大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力度,扩大和优化资金供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制度,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 号)文件精神,按照事权和责任划分,将各类社会救助资金分级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社会救助工作开展。认真落实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税收优惠、资金奖补、费用减免等政策,撬动更多社会资金参与社会救助工作。

 2.优化社会救助资金支出结构。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逐级制定社会救助财政事权清单,根据人数和地方财力状况,分析各类救助项目资金需求和财政支付能力,统筹安排各类救助资金,市级财政按原分担比例对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授权县级统筹管理各类救助资金,盘活存量,合理确定救助重点,分类制定救助标准,优化资金支出结构。

  (五)统筹加强社会救助监督管理

 1.加大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力度。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制度,将救助政策、救助项目以及救助资金分配使用等情况,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信息公开平台等渠道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设立社会救助长期公示栏,及时公开有关信息,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确保社会救助公平公正。

 2.建立社会救助风险监测预警机制。逐级建立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加强救助监测信息分析研判,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和快速响应机制,构建市、县(市、区)、镇(街道)、村(居)四级联动救助网络,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各级救助部门要规范救助管理服务,逐级强化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预防社会救助领域中的“不作为、假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突出问题,建立长效整治机制,逐级落实整改责任,严肃认真抓好整改,对贪污、挪用、虚报、冒领社会救助资金等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3.加强社会救助诚信机制建设。逐级建立救助家庭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推行申请申报社会救助事项守信用承诺制度和失信记录制度。建立社会救助黑名单信息库,对通过虚报、隐瞒、欺骗、假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相关人员,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

 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非法所得退缴之前,不再受理其社会救助,同时按规定录入失信记录和社会救助黑名单信息库,归集报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潍坊),集中向社会公示,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

 4.加强激励保障机制建设。鼓励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保护基层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对秉持公心、程序完整,但因部门数据共享不充分、不准确、不及时以及被救助人故意隐瞒家庭人口、财产、收入及支出、家庭经济状况变化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对相关人员的失误错误,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该容的大胆容错,对不该容的坚决不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组长,各救助职能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县(市、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县级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推进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精准高效落地,研究解决社会救助制度和资源统筹管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狠抓责任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工作,按照职能分工,制定落实方案,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各县(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和资源,深入探索、大胆创新,加快构建统筹衔接、精准实施、兜底有力的社会救助体系。

 (三)强化跟踪评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工作的跟踪评估,通过电视、报纸等主流媒体,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全市社会救助整体效能不断提升。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深入开展督导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落实情况,确保社会救助政策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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