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统筹完善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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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统筹完善全市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统筹完善全市社会救助体系,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整体效能,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基本民生保障、精准脱贫攻坚中的基础性、兜底性保障作用,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以决战决胜精准脱贫攻坚战为核心,以确保城乡困难群众“两不愁、三保障”为重点,立足统筹社会救助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整合救助资源、提升服务能力,解决社会救助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确保合力救助、精准救助、及时救助、公平救助,构建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长效工作机制。

 (二)任务目标。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以统筹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为目标,以教育救

  2 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专项救助为重点,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为基础,以法律援助、康复救助为支撑,以受灾人员救助、临时救助等急难救助为辅助,以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制度框架,构建“资源统筹、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平台支撑、数据共享”的融合式大救助的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主要内容 ( ( 一) ) 统筹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1.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内容,严格落实低保动态管理、定期复核、长期公示、信息录入等制度,保证低保信息数据库联网通畅,数据更新准确及时,确保公平公正、阳光施保、按标施保、应保尽保。完善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逐渐缩小城乡差距,确保困难群众保障水平随着经济发展同步提高。明确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是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城乡低保年标准2倍以内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而赡养人不具备照料能力或只有1名抚(扶)养人具备照料护理能力的城乡居民家庭。明确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是指家庭当年可支配收入(申请救助之日起前1年)扣除当年家庭成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经社会医疗

  3 保险支付后的费用)后,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城乡低保年标准2倍以内,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而赡养人不具备照料能力或只有1名抚 (扶)养人具备照料护理能力的城乡居民家庭。为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专项救助政策提供救助标准依据。

 2.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完善特困人员供养认定条件、供养机构管理等相关政策,逐步提高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逐步实现分散供养与最低生活保障的整合,通过公办民营、购买服务、协议委托、医养结合等方式,建立起统筹城乡、符合实际、广覆盖、多形式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3. 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完善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健全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机制,完善受灾人员紧急转移、临时安置、基本生活保障、损毁民房重建补助、冬春救助等各项政策及其工作标准,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住所、有病能得到及时诊治。

 4. 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明确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方式、救助标准、救助程序,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确保各类

  4 困难群众医疗有保障。

 5. 教育救助制度。完善教育救助对象认定、救助范围、救助标准、足额配套救助资金。制定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及时完成各项教育救助统计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各类捐资助学活动纳入教育救助制度框架中,实现与社会救助体系的有效对接。组织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调查、认定及审核工作,及时全面了解教育救助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给予教育救助,严格落实各项教育救助措施,防止因贫失学辍学,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6 6. . 住房救助制度。继续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重点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发现一起,及时改造一起。完善住房救助管理工作细则、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实施工作。对城乡住房救助对象,即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住房救助。

 7. 就业救助制度。完善就业救助的制度设计,全面落实《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组织制定并落实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公益岗位补贴等就业促进措施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倾斜的保障政策,帮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

  5 劳动能力的成员实现稳定就业。

 8. 临时救助制度。完善临时救助“救急难”机制,及时有效解决困难群众突出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在社会救助体系中的拾遗补缺、托底保障作用。全面建立临时救助镇(街道)小额储备金制度,加强基层救助机构能力建设,发挥“主动发现、一门受理”功能;同时不断加强与慈善救助制度的衔接,健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

 9. 整合社会救助政策。按照“分类梳理、全面整合、统筹实施”的原则,全面梳理低保、特困、医疗、教育、就业、住房、司法、康复、受灾、慈善、临时救助等救助政策,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发挥专项社会救助在整个体系中的关键作用。实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受灾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孤儿和困境儿童、唇腭裂和脑瘫儿童、重度精神病患者、困难残疾人、“两癌”贫困妇女、困难职工、需急救的身份不明和无力支付人员、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及其家庭、见义勇为死亡(牺牲)人员家庭等困难群体全覆盖,切实编密织牢社会救助综合兜底保障网。

 (二)统筹加强社会救助能力建设

 1. 建立完善统筹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

  6 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统筹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健全定期磋商、会商机制,协调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社会救助工作任务,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建立健全市、县、镇、村各负其责、上下联动的救助对象主动发现工作机制,市级负责制定政策,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区县负责收集信息,建立台账,组织实施;镇(街道)负责全面摸排,定期走访,分类管理;村(居)负责随时掌握高风险困难群众情况,及时发现困难群众,进行评估认定和主动上报,建立困难群众帮扶小组,协助做好救助申请工作。

 2. 强化社会救助工作能力。结合事业单位改革,综合考虑辖区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采取在现有编制总量内调剂、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配齐配强各级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力量。加快构建市、区县、镇(街道)、村(居)四级衔接互通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市、区县优化配置社会救助管理机构编制资源,做到“人岗相符”。区县成立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加强与各救助职能部门的工作对接、政策衔接等工作。镇(街道)全面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服务工作平台,负责各类社会救助事项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审核确认以及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全面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县买镇用”“镇买镇用”,强化镇(街道)工作

  7 力量配置,承接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3 万人以下的镇(街道),购买 3 名以上社会工作者专职从事民政社会救助事务工作,在此基础上,镇(街道)每增加 1 万人,增加 1 名专职人员委托专业社会力量承接社会救助服务工作,为社会救助对象特别是失能、失智、失独、高龄、重残、重病、未成年等特殊困难救助对象,提供更专业、更高效、更优质的社会救助服务,帮助解决救助对象的实际困难,切实提升其生活质量。在村(居)设立社会救助工作站,配备 1-2 名民政协理员(网格员)协理员,负责社会救助政策宣传、业务咨询、公开公示、信息统计及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救助申请帮办代办,协助做好调查评议等工作。

 3. 深化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鼓励支持各区县在社会救助职能整合、资源统筹和政策创制、工作创新等方面大胆实践创新,采取区县政府委托下放、调整审批权限等方式,将区县级有关社会救助业务审批权合法有序地逐步下放到镇(街道)。依托镇(街道)政务服务大厅和社区群众服务大厅,统筹现有窗口资源,设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一门办理”综合窗口,推行“菜单式”服务,负责受理报送困难群众的各类救助申请,并反馈救助办理结果,让群众“只进一扇门”,畅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各级、各有关部门针对不同的救助类型,简化、规范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8 提高“急难型”救助效率。

 (三)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信息平台

 1. 完善省建市用的 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平台。充分运用省社会救助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为各级、各有关部门更好开展救助工作提供服务支持。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加强与省级社会救助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对接,实现救助政策、救助对象、救助信息等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充分利用省政务服务网络渠道,实现救助事项网上申请、网上公开。

 2. 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纵向贯通、横向连接”的核对工作信息系统,落实工作人员和专项经费,对社会救助家庭进行经济状况核对。每年将平台建设和维护专项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保障好核对平台正常运行。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和有关金融管理机构,应及时向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提供相关核对信息的查询服务或协调建立查询工作机制,推动社会救助深入开展。

 (四)统筹管理使用救助资金

 1. 精准高效使用社会救助资金。建立完善社会救助资金财政管理制度,将各类社会救助资金分级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力度,扩大和优化资金供给,提高

  9 资金使用效率。加快社会救助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逐级制定社会救助财政事权清单,授权县级统筹管理各类救助资金,盘活资金存量,合理确定救助重点,分类制定救助标准,优化资金支出结构。

 2. 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社会救助。认真落实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税收优惠、资金奖补、费用减免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拓宽社会救助资金渠道,扩大社会救助受益面。积极推动商业保险参与社会救助,切实减轻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家庭财产损失。

 (五)统筹加强社会救助监督管理

 1. 加大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力度。各级、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规范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和动态管理操作程序,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制度,将社会救助政策、项目以及资金分配使用等情况多渠道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社会救助长期公示栏,及时公开有关信息,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确保社会救助公平公正。

 2. 建立社会救助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加强社会救助监测信息分析研判,完善主动发现机制。畅通社会救助信访渠道,妥善处理群众诉求,及时纠正处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围绕

  10 重大政策落实、重要工作部署推进、救助对象精准认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等重点内容,加强社会救助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开展精准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预防社会救助领域中的“不作为、假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对贪污、挪用、虚报、冒领社会救助资金等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坚决防止冲击安全底线和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

 3. 推进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建设。逐级建立社会救助家庭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推行申请申报社会救助事项守信承诺制度和失信记录制度,鼓励社会救助对象诚实守信,及时、如实向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报告其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及其他情况,自觉作出信用承诺。对通过虚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相关人员,按规定录入失信记录。信用承诺书和失信记录及时归集报送到淄博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集中向社会公示,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组长,各救助职能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区县、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领导小组)。各级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动各项社会救助政策

  11 精准高效落地,研究解决社会救助制度和资源统筹管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细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齐心协力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各区县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和资源,加快构建统筹衔接、精准实施、兜底有力的社会救助体系。

 (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和新闻发布会、基层宣传栏、政务公开栏、电子屏、“一门受理”窗口等,广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及救助渠道、救助范围、救助标准、救助流程等具体内容,加大救助政策发布解读力度,及时为群众解疑释惑,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强典型案例宣传和正面宣传引导,让群众感受到温暖、阳光和公平、公正,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浓厚氛围。

 (三)突出考核激励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全市社会救助整体效能不断提升,确保社会救助各项政策落实落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统筹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的跟踪评估,科学设定绩效目标,量化评价指标体系,必要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强化社会救助评价结果运用,将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结果与补助资金、工作经费分配挂钩,采取“以奖代补”“奖补结合”等

  12 办法,对工作绩效突出地区给予奖励。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容错纠错机制,营造担当尽责的良好环境。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形成争先创优、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社会救助政策衔接。坚持“先保险、后救助、再福利”的原则,加强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急难救助等各项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科学制定救助标准,确保救助范围、救助水平、救助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救助为主,社会力量救助为辅,积极引导商业保险、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有序、高效参与社会救助,拓宽救助渠道。完善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救助相衔接的政策措施,加强对企业、社会力量帮扶解困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确保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救助良性互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在走访慰问困难群众时,要科学制定走访慰问工作方案,确保走访慰问活动有序有效开展。

 附件: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时间任务进度表

  13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时间进度表 序号 工作任务 责任部门 时间进度 1 统筹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市委政法委、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市大数据局、市红十字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推进 2 建立完善统筹协调机制 市统战部、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市红十字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推进 3 强化社会救助工作能力 市委编办、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20 年 12 月底 4 深化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 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推进 5 完善省建市用的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平台 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市大数据局、市红十字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020 年 12 月底 6 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 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市残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2020 年 12 月底

  14 市医保局、市大数据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市人民银行、淄博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 精准高效使用社会救助资金 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推进 8 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社会救助 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淄博银保监分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推进 9 加大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力度 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推进 10 建立社会救助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推进 11 推进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建设 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市人民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推进 12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推进 13 突出考核激励作用 市委组织部、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推进

  15 14 强化社会救助政策衔接 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市红十字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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