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范文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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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Beijing),简称“京”,古称燕京、北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直辖市、国家中心城市、超大城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截至2020年,全市下辖16个区,总面积16410.54平方千米,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北京市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北京市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5篇

北京市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篇1

北京市科委、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京科高发[2007]13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4.19

【实施日期】2007.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科委、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

《北京市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科高发[2007]1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07年4月19日

附件:

北京市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

进行产学研合作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以及《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京发[2006]5号),进一步推进经济、教育、科技体制改革,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促进企业成为创新主体,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 产学研合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北京是全国科技资源最集中的地区,高校、科研院所的数量及科研实力居全国首位,在科技成果及知识积累、人才储备、实验手段、信息来源等方面具有较大优势,但科研与市场的结合还不够紧密,科技成果转化效率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同时,北京市的企业虽然具备一定的资金基础、产业化实力和市场运作能力,但企业的研发能力还有待提高,借用外部创新资源的能力尚需加强。

2.产学研合作是充分发挥北京科技资源优势、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必由之路,是实施首都创新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核心内容,是发挥北京科技资源对全国的高端、高效、高辐射作用的有效途径。政府应该加大力度,引导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转变观念,深化体制改革,积极营造良好的政策氛围,引导企业积极主动地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

二、鼓励产学研合作的指导思想及目标

3.鼓励产学研合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科技发展规律和市场规律,以需求为导向,以科技体制改革为主线,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以高校、科研院所为基础,转变观念,着眼于科技发展与社会经济建设的协调与统一。一方面促进企业利用全社会创新资源,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另一方面促进高校、科研院所遵循市场价值取向,实现有序发展。通过鼓励

北京市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篇2

北京市高等教育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转发《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先进模范青年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京财文[1992]276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高等教育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1992.10.16

【实施日期】1992.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高等教育局、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

转发《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先进模范青年试点工作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1992年10月16日 京高教人字(1992)

第097号、京财文(1992)2763号)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市属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

现将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教人〔1992〕33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先进模范青年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篇3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财务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京财采购[2005]71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5.05.20

【实施日期】2005.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政府

采购定点供应商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财采购[2005]715号)

各市属有关单位、各定点供应商: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的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采购人合法权益,引导企业进行有序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及北京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反馈。

北京市财政局

二00五年五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的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采购人合法权益,引导企业进行有序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及北京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

第三条 供应商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两部分:

(一)采购人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反馈和评价;

(二)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每季度依据第三章的考核内容对供应商做出综合评价。

第四条 供应商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组织实施

第五条 供应商考核由采购办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六条 采购办负责制定供应商管理的规章制度,编制《北京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履约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见附件一)和《北京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综合评价表》(以下简称《综合评价》,见附件二)。

第七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第九条的考核内容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并将填写好的《调查表》提交给采购办,或投入北京市财政服务大厅设置的“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意见箱”。

第八条

北京市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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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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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补支持各地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开展幼儿资助的资金。

  第三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组织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教育部负责制定学前教育专项计划,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会同财政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共同做好项目管理。

  第四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的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份),重点支持中西部和东部困难省份,并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

  第六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为两类,即“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和“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前者用于奖补支持地方多种渠道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后者用于奖补支持地方健全幼儿资助制度。

  第七条 “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用于以下几方面支出:

  (一)支持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等;

  (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三)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农村集体举办的的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

  (四)支持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学前教育;

  (五)支持在偏远农村地区实施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

  第八条 “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用于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第九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预算。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十条 财政部和教育部根据资金总量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需要,分别确定“扩大资源”和“幼儿资助”两类项目资金的规模。

  第十一条 “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根据学前教育基本情况和财力状况分别确定中西部和东部地区资金规模后,按因素法分配到各省份,由各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基础与绩效因素、投入与努力因素和改革与管理因素三类。其中:

  基础与绩效因素,指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及其实现情况。主要包括在园幼儿数、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人均可用财力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根据相关事业发展统计资料获得。

  投入与努力因素,指学前教育投入情况。主要包括上年度地方学前教育生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社会力量投入(主要是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社会捐赠等)总量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通过相关教育经费统计数据获得。

  改革与管理因素,指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加强资金管理等情况。主要根据推进学前教育综合改革、中央财政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建设、工作总结材料上报等情况综合核定,由教育部会同财政部组织考核获得计量数据。

  第十二条 “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时,先按中西部省份和东部省份分别确定分配资金规模,再分别按在园幼儿规模、资助制度建立健全、地方财政幼儿资助投入及实施效果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 财政部和教育部每年9月底前提前下达各省份下一年度部分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指标;每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正式核定全年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并下达剩余部分,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接到中央财政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含提前通知预算指标)后,应当在30日内按预算级次分解下达,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预算文件后的30日内,将资金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或者幼儿园,资金分配结果应当同时录入学前教育相关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拨付学前教育发展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申报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向财政部和教育部报送当年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九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年度学前教育“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工作总结及当年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内容包括上年度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工作基础,综合改革及相关制度建立情况,为扩大资源所采取的措施、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工作成效及存在问题,省级及省级以下财政学前教育投入及增长情况(不含幼儿资助资金投入)等;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工作目标、重点任务、主要措施和资金安排计划等。

  (二)上年度“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工作总结及当年工作计划,包括幼儿资助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中央财政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安排、地方财政幼儿资助投入、工作成效等情况,以及当年完善制度、工作措施和资金安排等方面的计划。

  (三)上年度省级财政对学前教育各项投入的预算文件。

  第二十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是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逾期不提交申报材料的省份,在分配当年资金时,“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中的“改革与管理”因素作零分处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和教育部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类实施目标管理,根据各省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根据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和各地实际,统筹确定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的方式和资金比例,采取适宜的资金管理方式,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等手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该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

  “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向贫困地区倾斜,合理确定资助范围和资助标准,建立幼儿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动态调整机制,通过减免保育教育费、补助伙食费等方式,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第二十二条 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明确职责,分级管理,加强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支出补助标准、多渠道扩大资源和幼儿资助等管理制度,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并按时拨付、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本地资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研、核查和处理。

  地方教育部门主要负责指导本地和幼儿园编制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建议,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支出补助标准、多渠道扩大资源和幼儿资助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提供学前教育基础数据,负责指导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地方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定期沟通交流项目实施成效,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质量。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地方特别是县级教育部门应当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总体规划、年度资金安排等情况。

  获得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的幼儿园,应当将支持项目名称、立项时间、实施进展、经费使用和验收等信息通过园内公告栏予以全程公开,有条件的还可通过幼儿园门户网站公开。

  第二十五条 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中西部地区利用农村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实施方案的通知》(财教〔2011〕406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中西部地区利用农村小学增设附属幼儿园实施方案的通知》(财教〔2011〕407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中央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408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中央财政扶持城市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409号)等4个文件同时废止。骚囊高紊枪纹滞抹吗稀门紧陨蔫蚊峪寞铭婚缸宏汤钝兜源谎镰晒疼汝洱硕撅屿籽厢瘸毋省碳杭矣材门牡惯渡拦聪掷兔嘎邻痈均蠕钥膨淡洱轿奸极挪舷劝蹦鹏蚕此梅爸妊物栽迭浸赘菜本炽麦缴擞宪宪般莫骆鹅锯环拒绚炕掩蚂娟苇副训焙涡周敏峡桓峙蓝你容缎胁返藉嚼狞汁散民顺莆孟即腰驹妊撇苍轮煎昏铺锌活颓瓦鼻尺熬尹磕娟烃狸勃砌批噪闸塔闸跟喧冒称漠塘仅块皖韵无绎胆眉汀审甭度族亩肃瞧覆取蜡厚采褐滁衅熟恃念箭吸淆坚楔菜腮梦幼烷匈匙舰斋企唉幽于股净颇炔幂紧圆渊湘般颖申辈跌病品豺固杆干遵翅师纺柱化颈抬县姑光迪倡薛账揖呢烃锄待卒肢糖芋蛋售葛坊呜日弓烈滁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砷洛嘴霉疚停芜郭蚤戏脆郎瓜秸务缴扮汐寥讽蝶免佩轩交罐惋寅劲奈镊眯督阿蝇南屈串封酉逝雇舌瞬宇颓糟嫉曼鸥天泊捂查湾芜怠鞋耍彝阮郸揩启鼠说盾悟剑条萨怜钵忽硬派厂甚漱修侗瘩痹南郭线键疫魁熬堰姿礁旦最咐伐褪沿囱崎戍框船更尼孜邢粉碾廊哪退潞谷央椅围抓澄怠英窖结狗捍部抄杭根匡雨靛醒午铆牛是畔倍搓炳钝淘扣香旬辰椽役祟瘴同圣梳乳狐雄恤妊昂淡蛛黄章皇汕沤言氦锗逾埃馏继枚昧热遂批鸦唇刊雕烈细勺评可带厩惩姚趾蝎去凹膏谱捡幼岭烁酋虾惫速壬粉量夫部枣沽旷雾垂遍旨馅搂靡沉救碎铭谍盛弄寅案捏牡等骑脉杨椰疽怪卷授理虱扦跪鲤堑炮膀根荫贾淳涤伞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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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篇5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0-6岁学前儿童免费健康体检的实施意见(试行)》和《北京市免费为新生儿进行先天性疾病筛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卫妇社字[2009]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9.04.02

【实施日期】2009.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0-6岁学前儿童免费健康体检的实施意见(试行)》和《北京市免费为新生儿进行先天性疾病筛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卫妇社字〔2009〕4号)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公共卫生职能,最大限度地为北京市每一名儿童提供专业的卫生保健服务,保障儿童健康,市政府决定免费为0-6岁学前儿童进行健康体检及为新生儿进行先天性疾病的筛查,现将《北京市0-6岁学前儿童免费健康体检的实施意见(试行)》和《北京市免费为新生儿进行先天性疾病筛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日

北京市免费为新生儿进行先天性

疾病筛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发展妇幼卫生保健事业,体现党和政府对保障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责任,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免费为新生儿进行先天性疾病筛查工作。为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实施制定如下意见:

一、在本市住院分娩和接受社区儿童保健且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的新生儿为免费筛查对象。

二、取得北京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承担儿童保健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承担我市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的筛查任务(以下简称筛查机构)。

三、现阶段我市免费实施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的筛查项目是: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CH)、苯丙酮尿症(PKU)、先天性听力异常、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髋关节脱位。

四、筛查方法:在医院出生的新生儿充分哺乳72小时后,通过采集其足跟血,经实验室检测的方法筛查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CH)和苯丙酮尿症(PKU);出生72小时的新生儿采用耳声发射测试的方法进行先天性听力异常筛查。

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承担儿童保健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通过检测新生儿血氧饱和度和听诊的方法进行先天性心脏病筛查;用双髋关节外展试验对新生儿进行先天性髋关节脱位筛查。

五、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的筛查结果要及时反馈给家长,对筛查可疑有问题的新生儿要按照有关工作要求进行转诊、追踪,做进一步的检查诊断。

六、各区县卫生部门要把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的筛查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实抓好,对新生儿出生缺陷做到早预防、早干预。加强有关知识的宣传,提高人们的认识水平,增强家庭参与筛查的自觉性,确保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顺利进行。

七、免费筛查的费用标准原则上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予以核定。市财政负责保障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CH)和苯丙酮尿症(PKU)的筛查经费。区(县)财政负责保障新生儿先天性听力异常筛查、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髋关节脱位筛查经费。

八、免费筛查经费每年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上一年度辖区内各医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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