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是一个汉语词汇,拼音是tiáo zhěng,意思是调整价格,重新调配整顿,使适应新的情况和要�,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干部调整原则性意见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干部调整原则性意见4篇
法硕民法复习指导:处理好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
[日期:2012-05-28]
来源:科教园法硕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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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教园法律硕士培训班民法复习指导:处理好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
民事法律是以任意性规范为主的法律规范体系,其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不仅表现出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民事活动的原则性,要求民事主体从事的民事活动不得与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强制性民事法律规范相抵触。同时,又往往允许当事人在合法的范围内协商约定具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其典型表现当推各种合同的订立。所以,大家在复习民法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结合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情况来理解民事法律规范所包含的原则性与灵活性,切忌用僵硬的公式化的思维方法来解释民事法律条文和现实社会中的民事现象,也不要过分夸大民事法律规范的原则性,将其绝对化。
同样,处理好民法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也表现在既要准确把握民事法律条文规定的法律标准和民法理论的观点,又能够在解答具体问题时灵活地运用有关的民法理论,将其融会贯通,达到举一反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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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性规定
每年都有好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原因就在于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对订立劳动合同的相关知识不了解,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作用,劳动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劳动者承担和完成用人单位分配的劳动任务,用人单位付给劳动者一定的报酬,并负责劳动者的保险金额。本文是关于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合法原则。 合法是劳动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所谓合法就是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首先,劳动合同的形式要合法,如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劳动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这是本法对劳动合同形式的要求。如果是口头合同,当双方发生争议,法律不承认其效力,用人单位要承担不订书面合同的法律后果,如本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二倍的应得劳动报酬。”其次,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合法。本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九项内容。有些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作出具体规定,如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什么情况下应当订立固定期限,什么情况下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的规定;关于工作时间,不得违法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关于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还有劳动保护,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标准等等。如果劳动合同的内容违法,劳动合同不仅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就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劳动合同双方公正、合理地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些合同内容,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往往只规定了一个最低标准,在此基础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就是合法的,但有时合法的未必公平、合理。如同一个岗位,两个资历、能力都相当的人,工资收入判别很大,或者能力强的收入比能力差的还低,就是不公平。再比如用人单位提供少量的培训费用培训劳动者,却要求劳动者订立较长的服务期,而且在服务期内不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或者不按照正常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工资。这些都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不合理,不公平。此外,还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滥用优势地位,迫使劳动者订立不公平的合同。 三、平等自愿。 平等自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平等原则,一是自愿原则。所谓平等原则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在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和服从、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只有地位平等,双方才能自由表达真实的意思。当然在订立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里讲的平等,是法律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在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形势下,多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地位实际上做不到平等。但用人单位不得于用优势地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附加不平等的条件。 四、自愿原则。 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志,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自愿原则包括订不订立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与谁订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合同的内容双方自愿约定等。根据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五、协商一致。 协商一致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劳动合同也是一种合同,也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意,一方不能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也不能强迫命令、胁迫对方订立劳动合同。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仔细研究合同的每项内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解决分歧,达成一致意见。只有体现双方真实意志的劳动合同,双方才能忠实地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现实中劳动合同往往由用人单位提供格式合同文本,劳动者只需要签字就行了。格式合同文本对用人单位的权利规定得比较多,比较清楚,对劳动者的权利规定得少,规定得模糊。这样的劳动合同就很难说是协商一致的结果。因此,在使用格式合同时,劳动者要认真研究合同条文,对自己不利的要据理力争。 六、诚实信用。 就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诚实,讲信用。如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都不得有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双方都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现实中,有的用人单位不告诉劳动者职业危害,或者提供的工作条件与约定的不一样等等;也有劳动者提供假文凭的情况,这些行为都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此外,现实中还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劳动者找到别的工作后,就悔约,不到用人单位工作,这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劳动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也是一项社会道德原则。 七、公平原则。 是社会公德的体现,将公平原则作为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可以防止劳动合同当事人尤其是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损害劳动者的权利,有利于平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中高职贯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原则意见
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 编写
2014年10月
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中高职贯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原则意见
中高职贯通的人才培养模式是新形势下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所进行的一种创新,与传统的“中职+高职”或“普通高中+高职”的人才培养模式相比,中高职贯通人才培养模式采用一体化设计,拓宽了技能型人才的上升渠道,合理构建了技能型人才的终身学习体系。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了“到2020年,形成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中等和高等教育协调发展的现代教育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接受职业教育的需求,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
2014年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就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进行了部署,会议提出了“牢固确立职业教育在国家人才培养体系中的重要位置,促进形成“崇尚一技之长、不唯学历凭能力”的社会氛围,激发年轻人学习职业技能的积极性;创新职业教育模式,扩大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和调整方面的办学自主权;建立学分积累和转换制度,打通从中职、专科、本科到研究生的上升通道”。
加强中高职衔接,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公民个人成长发展和终身学习的现实需要。为进一步深化我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适应构建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和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需要,学校决定开展2014级中高职贯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望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1、认真贯彻和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1]12号)、《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9]2号)等文件精神,本着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的原则,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走产学结合的发展道路,大力推进校企合作。
中高职贯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各专业明确中、高职两个阶段的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合理构建课程体系、进一步突出实践环节,更新教学内容和方法、强化专业办学特色,联合构建技能型人才培养体系,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
人才培养方案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各专业要认真研究总结,充分吸收以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同时要充分考虑社会需求的变化以及专业发展的趋势,借鉴发达地区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方面的最新成果,创造性开展此次中高职贯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工作,确保培养方案的科学性、先进性、前沿性。
2、坚持现有教学资源与人才培养目标相协调
坚持统一规格要求与促进个体发展相结合,各专业培养方案既要体现国家、学校和专业对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和规格,又要根据各专业的性质、特点以及各培养阶段师资水平、办学条件、专业未来发展趋势,积极探索个性化、多样化人才培养模式,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总体思路
1、科学定位,做好培养目标的衔接,合理确定专业培养目标
培养目标的衔接是中高职贯通人才培养模式的关键。《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1]9号)指出:“中等职业教育是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培养技能型人才,发挥基础性作用;高等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发挥引领作用。”在中高职贯通教育体系中,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已不单纯以就业为目的,而逐渐转向专业领域的继续深造和学历提升,其目标从属于高等职业教育的需要,同时也满足了市场对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需求,也是中高职贯通的优越性所在。
首先,其人才培养目标应充分体现地方性,要充分适应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其次,人才培养目标应定位于培养基础扎实、适用面宽、实践和创新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技能型人才;再次,各专业要从高等职业教育特点和现代社会发展需求出发,以社会和市场需求为导向,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
2、改革课程结构,优化课程体系设置
课程体系的整合是中高职贯通人才培养模式的核心。职业教育发展特别是教育教学改革,最终必然要归结到课程的发展与改革。因此,中高职课程一体化设计首先要立足于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即中高职阶段学生的思维水平和认知水平,明确各阶段的教学内容和教学重点;其次应制定中高职衔接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明确课程目标、内容框架、考核要求等,最后在教材选用、教学方法与手段、师资建设以及实验实训基地等教学资源上进行统筹规划和一体化设计,形成连贯有序的有机整体。
课程设置依据“加强基础、突出实践、注重特色”的原则进行优化,兼顾教育部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计划制定的规范性和统一性,中高贯通教学体系中课程分中职、高职两个阶段分别设置,两个阶段采用不同的课程模块,即:中职阶段由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基础课程构成,高职阶段由职业素质课程、专业知识课程、专业能力课程、技能拓展四个模块构成。在专业课程的安排上应保持中高职阶段课程的连续性,对文化基础或专业技能要求较高的专业,可加大中职阶段专业课程的学时比例。
3、加强实践教学,突出学生实践创新能力培养
要把实践育人理念落实到人才培养的各环节中,突出全员、全面、全过程实践育人理念,高职阶段和人才培养各专业教育课程应按总学分的50%以上安排实践教学环节。进一步优化实践教学体系,构建与理论教学并行、相对独立的实践教学模块。实践教学要有明确的教学目标,科学、规范的管理程序;同时要创新实践教学的考核方式,增强实践教学实效性。
4、发挥优势,凸显专业办学特色
在遵循学校培养方案总体框架基础上,结合各专业的生源情况、师资水平、办学条件和地方、行业发展现状,以及毕业生的服务面向等实际情况,发挥专业优势,在专业培养定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实践训练等方面突出专业特色。
5、转变观念,深入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各专业要依托专业优势,促进院校、专业间的交叉与融合,以此次中高职贯通人才培养为契机,积极探索新型人才培养模式,主动适应未来招生体制和培养模式的转变,紧跟国家职业教育改革的步伐。深化校企合作、校地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方案,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四、教学总周数、学时与学分
中高职贯通人才培养模式的教学进程实施一体化设计,采用“2+2+1”分阶段培养模式,其中高职阶段采用学分制。
1、校内教学环节(教学时段按19周/学期安排)
中职阶段(两年):约为72周(不含节假日、考试);
高职阶段(两年):共64周(不含军训、节假日、考试)。
2、校外顶岗实习及毕业设计环节
高职阶段(一年):共30周,计50学分、750学时。
3、学分与学时换算(高职阶段)
课内教学、课内实验实训:1学分/17学时;
集中实训:1学分/15学时。
4、总学时:
中职阶段:因中职学校不同,总学时约为1800~2000学时,周学时约为24学时/周;
高职阶段:总学时约为2400~2600学时,周学时约为22~26学时/周。
5、总学分(高职阶段):总学分约为150~160学分,学分最小计算单位为0.5。
五、课程设置要求
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文件规定,中职阶段公共基础课程设置由教育部统一制定,具体设置各学校大体一致,而高职阶段各类课程的设置则相对独立。
1、中职阶段
课程模块
课程名称
课程
类别
开设学期及周学时
说明
公共
基础课
德育课
必修
2至4门,2学时/周
文化课(语文、数学、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体育与健康)
必修
体育与健康:4学期,2学时/周
其它文化课:2学期,4学时/周
其它公共课(物理、化学等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类课程)
选修
1学期、4学时/周
专业
基础课
根据专业需要适当开设,含校内实训环节,总学时不超过中职阶段总学时的1/4。
必修
2学期、6学时/周
2、高职阶段
高职阶段对职业素质模块课程设置实施统一要求,其它课程模块根据专业不同自行设置,应充分考虑与中职阶段部分专业课程的衔接。
序号
课程名称
课程类别
学分
学时
开设学期
说明
1
2
3
4
1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必修
2
39
3
2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必修
4
68
4
3
形势与政策
必修
2
30
1
1
4
大学英语
必修
3
52
4
第1或第2学期开设
5
大学体育
必修
4
60
2
2
6
入学教育及军事训练
必修
2
2周
7
职业素养与就业指导
必修
2
34
2
8
计算机应用基础
必修
学期及周学时自行安排
9
高等数学
选修
10
应用文写作
选修
(备注:高等数学、应用文写作为专业选修,各专业根据需要选择开设。)
3、校级公共选修课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选修4门以上校级公共选修课程,共计4学分、72学时。在制定专业教学计划进程表时,不计入总学时和总学分。
3、各类课程安排比例
中职阶段,公共基础课与专业基础课比例约为2:1。
高职阶段,职业素质模块、专业知识模块及岗位能力模块、技能拓展模块课时比例原则上为2:6:2;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学时比例应大于1:1。
六、中高职贯通人才培养方案整体框架设计
(一)专业基本信息
(二)专业培养目标
(三)应职岗位及职业资格证书
(四)人才培养规格
1.职业岗位能力要求及职业岗位知识结构要求
2.职业资格证书与等级要求
3.毕业学分要求
(五)课程体系设计
1.典型工作任务分析
2.基于职业岗位能力确定课程体系
(六)专业核心课程及主要实践教学项目
1.专业核心课程
2.主要实践项目
(七)专业核心课程说明
(八)专业建设与教学指导委员会
(九)参与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或编写的企事业单位
(十)专业教学计划进程表
说明:
教学计划进程表采用中高职一体化设计,中职阶段课程具体设置协同中职学校共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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