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从政从什么方面提出四条规范【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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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从政从什么方面提出四条规范3篇

【篇1】廉洁从政从什么方面提出四条规范

国务院要求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

2009-12-14 19:42:00 来源:中国广播网

[提要]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18时40分报道,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今天(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完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全面启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

国务院常务会议:多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中广网北京12月14日消息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18时40分报道,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今天(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完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全面启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

会议认为,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回升,一些城市出现了房价上涨过快等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为保持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会议要求,按照稳定完善政策、增加有效供给、加强市场监管、完善相关制度的原则,继续综合运用土地、金融、税收等手段,加强和改善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重点是在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同时,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市场监管,稳定市场预期,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

一要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给。适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赁房用地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使用效率。在保证质量前提下,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二是继续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型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切实防范各类住房按揭贷款风险。

三要加强市场监管。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完善土地招拍挂和商品房预售等制度。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

四要继续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争到2012年末,基本解决1540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会议决定,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城市和国有工矿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方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中央财政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适当支持,省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资金投入。鼓励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引导社会资金积极参与。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免征相关改造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优先安排土地供应。继续按现有政策推进国有林区、垦区和中央下放地方煤矿的棚户区改造。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行政学院工作条例(草案)》。

【篇2】廉洁从政从什么方面提出四条规范


在全体党员中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是党中央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化党内教育、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部署,对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保持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重大意义。

四个意识

1.政治意识

2.大局意识

3.核心意识

4.看齐意识

五个着力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体党员中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方案》中强调,“学”要带着问题学,“做”要针对问题改,着力解决一些党员在理想信念、党的意识、宗旨观念、精神、道德行为五个方面问题,这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提供了指引和遵循。

四个“铁一般”

1.铁一般信仰

2.铁一般信念

3.铁一般纪律

4.铁一般担当

七个有之

一些党员干部包括某些领导干部在政治上不够坚定,存在“七个有之”,不仅败坏了党风政风,还产生了严重的腐败问题。

1.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

2.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

3.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

4.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

5.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

6.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

7.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有之

五个必须

1.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坚持五湖四海,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同志;

3.必须遵循组织程序,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

4.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违背组织决定;

5.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

两个先锋队

1.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

2.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四个服从

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

2.少数服从多数

3.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4.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三个基本”的组织方式

1.以党支部为基本单位;

2.以“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为基本形式;

3.以落实党员教育管理制度为基本依托。

三个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1.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2.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3.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以此为内容,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中国梦与“两个一百年”

习近平总书记把中国梦定义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梦想”。

1.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是中国梦的第一个宏伟目标;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一百年时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是中国梦的第二个宏伟目标。

“一带一路”

“一带一路”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

四个全面

1.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2.全面深化改革

3.全面依法治国

4.全面从严治党

五位一体

1.经济建设

2.政治建设

3.文化建设

4.社会建设

5.生态文明建设

五大发展理念

1.创新发展

2.协调发展

3.绿色发展

4.开放发展

5.共享发展

五大政策支柱

1.宏观政策要稳

2.产业政策要准

3.微观政策要活

4.改革政策要实

5.社会政策要托底

五大任务(三去一降一补)

1.去产能

2.去库存

3.去杠杆

4.降成本

5.补短板

中央企业“六大任务”

1.创新驱动

2.结构调整

3.开放合作

4.深化改革

5.提质增效

6.加强党建

“三严三实”

1.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

2.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

“四风”

1.形式主义

2.官僚主义

3.享乐主义

4.奢靡之风

四个必须

1.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2.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

3.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4.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

四个坚持

1.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2.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3.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4.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四个廉洁、四个自觉

1.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廉洁从政的表率,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2.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廉洁用权的表率,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3.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廉洁修身的表率,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4.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廉洁齐家的表率,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篇3】廉洁从政从什么方面提出四条规范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内幕的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务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用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其他谋权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法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有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返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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