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生产亡人责任事故监管部门责任【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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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亡人责任事故监管部门责任3篇

【篇1】安全生产亡人责任事故监管部门责任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市**商住综合楼工程“8.06”重大围墙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XX年8月6日2时40分,**市**商住综合楼工地,施工人员在清理工地围墙外的碎石过程中,围墙突然倒塌,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3.5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领导非常重视,**副省长和**副省长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同时做好遇难者善后工作。当日,省、市有关部门同志相继赶到事故现场,成立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厅、监察厅、总工会和**市有关部门组成的省市联合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事故责任调查组、技术鉴定组、综合协调组和善后处理组等四个小组。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和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原因,明确了事故责任,确认这是一起重大围墙坍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
  **市**商住综合楼工程位于**市经九街和纬九路交汇处,该工程于 XX年3月15日开工建设,计划当年10月中旬竣工,总建筑面积2.47万平方米,十八层框架结构。建设单位是**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单位是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监理单位是**市科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二、事故发生及救援经过
  XX年8月6日2时40分,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4名施工人员,在**市**商住综合楼工地清理堆放在工地围墙外侧的碎石过程中,围墙突然倒塌,将3名施工人员砸伤,伤者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相继死亡。
  事故发生后,**市沈宏宇副市长和王洪恩副市长率领**市有关部门同志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杨宝田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对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安抚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省七建建筑工程公司按照省市联合事故调查组的要求,积极组织善后处理和家属安抚工作。截至8月13日,遇难者尸体已经火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遇难者家属分别给予经济赔偿,事故善后处理工作顺利结束。
  三 、事故类别和性质
  根据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认定这是一起重大围墙坍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 、事故发生的原因
  直接原因
  施工现场用来围挡的围墙因无砖垛、端头无稳定构造,倒塌前墙体已有倾斜,围墙内堆放的碎石对围墙产生向外的侧推力,并且外侧碎石在用铲车清除过程中,对围墙地基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扰动,是造成这起重大坍塌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1、**市**工程项目经理部,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在工地围墙下堆放碎石,拒不执行公司和有关部门提出的隐患整改要求,导致围墙倒塌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在围墙倾斜的情况下,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清理碎石。****项目经理部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黑龙江省七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在****工地围墙已经倾斜的情况下,没有认真监督其整改,及时跟踪问效,事故隐患整改工作不力。
  3、**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围墙外长期堆放碎石等问题,监督管理不到位。
  五、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杨文东,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项目经理。作为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围墙倾斜的情况下,未能组织人员进行加固处理,致使工人冒险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孙华维,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工长。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对围墙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予以重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发证部门吊销其工长岗位证书。
  3、张士华,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安全员。对施工现场围墙存在的安全隐患监督整改不力,未能真正履行安全员的监督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发证部门吊销其安全员岗位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证书。
  4、张福,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长。对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检查不到位,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赵明俊,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作为公司分管安全和生产的主要领导,在对****项目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监督整改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孙晓维,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本企业的全面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在外地施工的企业监督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陈连生,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给予10万元罚款。
  8、唐晓光,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主席,在事故发生后,通过欺骗手段补签了检查记录,干扰事故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9、于 华,**市萨尔图区规划建设局建工办科员。对****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行施工,对该工地安全隐患和文明施工等方面问题,未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工作不认真,监管不到位,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李长福,**市萨尔图区规划建设局建工办主任。负责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施工许可证、企业资质的审查和文明施工等工作。对****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行施工,对该工地安全隐患和文明施工等方面问题,跟踪问效不够,监管不到位,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1、赵俊山,**市萨尔图区规划建设局副局长。负责建设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等工作,对****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文明施工等问题未及时整改,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六、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这起事故暴露出施工单位安全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等安全生产问题。为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建议:
  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临时设施的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认真进行整改,确保施工安全。切实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增强从业人员安全防护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加强对在建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在建工程的监督检查,尤其是对临时围挡设施的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在建工程,该停的停、该关的关,决不姑息迁就。对违章占用机动车道的工程要进行严格清理,彻底解决在建工程违章占道问题。
  **市**工程“8.06”重大围墙
  坍塌事故省市联合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日
  

【篇2】安全生产亡人责任事故监管部门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倒查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责任,推进目标管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依照国家和各级地方安全生产规定,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事故调查小组

根据事故的等级和发生的属地,厂除接受政府部门倒查外,建立以厂长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明确事故调查和责任倒查的责任人和成员。

二、事故责任倒查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财产损失;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部门及相关人员、详细经过、伤亡数、直接经济损失估算、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处置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等内容。

2、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包括事故现场的勘察和取证,相关人员的调查取证、相关检验鉴定报告、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论断,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以及安全管理等情况等内容。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安全管理规定,对事故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责任认定:主要包括认定的依据、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的确定,责任主次关系划分等内容。

(1) 直接责任人是指由于当事人与事故及其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对事故发生以及导致一系列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

(2) 领导责任人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虽然没有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但由于领导监管、教育不力而导致的事故所应承担的责任;

(3)、间接责任人是指当事人与事故的发生具有间接的关系,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4、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提出处罚措施和事故预防建议,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5、厂长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核、批准,落实处罚措施和事故预防、整改措施。

6、通报事故情况,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三、事故责任

厂各级人员实行“一岗双责”。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管理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厂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厂长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各部室、各岗位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四、建立接受群众监督管理体系。

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五、督促检查。安全领导小组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六、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相关部门领导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过”,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

七、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宣传和教育工作。

八、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九、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

十、对不按有关文件规定和厂一系列安全管理办法真人贯彻执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进行追究。

一、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的进行追究。

二、事故倒查责任追究责任部室和责任人的处理

1、凡发生一般事故(3 人以下死亡或者 人以下重伤,或者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的,对负有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作 元扣款处理,对第二责任人作 元扣款处理,对第三责任人作 元扣款处理,对直接责任人作 元违约金处理,并均取消当年度评先进资格。

2、凡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的,对负有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作 年 元扣款处理,对第二责任人作 元扣款处理,对第三责任人作 元扣款处理,对直接责任人作 年 元违约处理,并均取消当年度评先进资格。

3、其他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对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安全生产

一、二、三责任人以及其他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降级、撤职等行政处理。

4、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篇3】安全生产亡人责任事故监管部门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子沟煤业公司),又名桃子沟煤矿。

被告人罗剑,男,汉族,1981年8月29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人李贞元,男,汉族,1955年4月8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出资人、实际控制人。

被告人胡德友,男,汉族,1968年5月10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行政矿长、矿长助理。

被告人徐英成,男,汉族,1969年7月9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安全副矿长。

被告人谢胜良,男,汉族,1969年3月18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调度室主任。

被告人姜大伦,男,汉族,1966年1月11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生产副矿长。

被告人陈天才,男,汉族,1965年5月24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技术副矿长。

被告人杨万平,男,汉族,1968年12月5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掘进副矿长。

被告人卢德全,男,汉族,1963年4月29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机电副矿长。

被告人张长勇,男,汉族,1973年12月20日出生,2013年4月15日起任桃子沟煤业公司行政矿长。

被告人陈远华,男,汉族,1962年7月18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夜班副矿长兼掘进队长。

被告人周明,男,汉族,1979年5月17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股东、监事。

1.非法储存爆炸物事实:四川省泸县桃子沟煤矿由被告人罗剑、李贞元共同经营,二人各占50%股份,罗剑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2012年9月,该矿更名为泸县桃子沟煤业公司,因技改扩建未验收,相关证照尚未更换,桃子沟煤矿和桃子沟煤业公司两个证照同时使用。2013年3月,李贞元将其股份变更登记在其女婿被告人周明名下,由周明任监事,李贞元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主要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桃子沟煤业公司先后聘任被告人胡德友、张长勇为行政矿长,其中胡德友2012年10月15日至2013年4月14日任行政矿长,4月15日后改任矿长助理;张长勇2013年4月15日起任行政矿长。2013年3月15日,桃子沟煤业公司任命被告人徐英成为安全副矿长、被告人谢胜良为调度室主任、被告人姜大伦为生产副矿长、被告人陈天才为技术副矿长、被告人杨万平为掘进副矿长、被告人卢德全为机电副矿长、被告人陈远华为夜班副矿长兼掘进队长。

2011年9月,桃子沟煤业公司与当地其余7家煤矿以泸县厚源矿业公司名义,共同买下原泸县华叙爆破公司一民用爆炸物品库房,并共同以厚源矿业公司名义与安翔公司签订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由安翔公司代为运输、储存、配送和回收8家煤矿生产所用民用爆炸物品。桃子沟煤业公司为提高效率、降低成本,2012年底未经有关部门审查、验收,由被告人李贞元派人在井下建成用于储存、发放炸药、雷管的两个硐室。2013年3月,桃子沟煤业公司技改扩建试运行后,未安排专人管理硐室,仅在早、中班轮班时指派一名兼职人员在硐室处发放炸药、雷管,剩余部分储存在硐室内。李贞元明知爆炸物品不按规定回收存在安全隐患,仍指使工人将生产过程中未用完的爆炸物品自行存放;被告人罗剑为掩盖本单位非法储存爆炸物的事实,与被告人胡德友一同指使库管员伪造爆炸物管理台账,逃避监管;胡德友和被告人徐英成无视自身岗位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单位在井下建造硐室非法储存炸药、雷管和工人随意存放爆炸物不退库等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2013年5月15日,桃子沟煤业公司矿井被依法关闭时,在公安民警见证下,安翔公司工作人员从该矿井下共计回收非法储存的炸药622.8千克,雷管1 461枚。

2.重大责任事故事实:桃子沟煤业公司原设计生产能力为3万吨,2009年12月经四川省经委批复技改扩建为9万吨。2012年9月,泸州市经信委批复矿井联合试运行,2013年3月25日泸县安监局批复同意该矿复工复产,并于同年4月7日核准该矿2121采煤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进行生产。在技改扩建期间,被告人李贞元未经审批即安排被告人陈天才设计3111采煤工作面,安排被告人谢胜良、姜大伦等人组织工人布置3111采煤工作面,并伺机违规开采。同年3月中旬,李贞元经召集被告人胡德友、徐英成、谢胜良、姜大伦、陈天才、杨万平、卢德全开会讨论,决定开采3111采煤工作面。并于会后共谋以提高采煤单价的方式鼓励工人到3111采煤工作面采煤,同时采取只中班生产、不发放作业人员定位识别卡、不安装瓦斯监控系统及传感器、遇检查时提前封闭巷道等手段逃避监管;被告人张长勇、陈远华发现3111采煤工作面非法开采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被告人周明作为该矿股东和监事,对3111工作面亦未尽到相应监管职责。

2013年5月11日14时15分,桃子沟煤业公司3111采煤工作面生产作业过程中因通风设施不完善,且未安装瓦斯监控系统及传感器,导致井下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的情况未得到有效监测,该工作面六支巷采煤作业点放炮残余炸药燃烧引起瓦斯爆炸,致使28名井下工人遇难,另有18名工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 449万余元。

【裁判结果】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单位桃子沟煤业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生产矿井内设置爆炸物库房非法储存炸药、雷管,并允许工人在井下自存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告人罗剑、李贞元、胡德友、徐英成均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对单位非法储存爆炸物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胡德友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罗剑、李贞元、胡德友、徐英成、谢胜良、姜大伦、陈天才、杨万平、卢德全、张长勇、陈远华、周明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煤矿生产安全管理规定,未经审批违规作业,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尽到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其中,罗剑、李贞元、胡德友、徐英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法并罚。胡德友有多次故意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综合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罗剑、李贞元虽有事故后积极抢救行为,李贞元还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胡德友、徐英成、谢胜良、姜大伦、陈天才、杨万平、卢德全、张长勇、陈远华、周明等具有自首情节或者事故后积极抢救的从宽情节,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单位桃子沟煤业公司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被告人罗剑、李贞元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对被告人徐英成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对被告人胡德友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对被告人谢胜良、姜大伦、陈天才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对被告人张长勇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对被告人杨万平、卢德全、陈远华、周明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典型意义】

被告人李贞元作为桃子沟煤业公司隐名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一,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被告人在煤矿技改扩建期间违规组织生产,不安装瓦斯监控系统及传感器等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采取不发放作业人员定位识别卡、检查前封闭巷道等弄虚作假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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