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调解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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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调解工作方案》的通知 (呼卫健字〔2020〕226 号)

 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调解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调解工作方案

  2.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行政调解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2020 年 6 月 30 日

  附件 1

 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调解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提高行政调解质量,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纠纷、争议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全市卫生健康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以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根本,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范围

  本方案中行政调解,是指卫生健康部门与公民、法人、服务对象和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或者是依法由卫生健康部门调解的民事纠纷。以当事人自愿

 为基础,通过对争议双方说服与劝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平等协商、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活动。

  三、工作原则

  (一)自愿原则。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二)合法原则。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公平公正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

  (四)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措施和办法,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沟通配合。

  (五)注重效果原则。行政调解要提高工作效率,简化调解程序,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六)“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涉及卫生健康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纠纷负责调解。

  (七)行政调解优先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调解原则,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行政调解优先原则解决争议。

  四、工作任务

  (一)组建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市卫生健康委成立由委党组书记任组长,委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调解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委法规科,办公室主任由委分管领导兼任,各有关科室具体负责相关业务方面的调解工作。委行政调解办公室职责:负责当事人申请接待、登记;协调安排委机关相关业务科室和委属单位进行调解;督促具体调解科室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解并形成调解文书;负责调解文书的送达、案卷归档和管理。

  (二)强化行政调解宣传,营造有利于行政调解的氛围。充分利用会议、法制讲座等形式,积极组织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和掌握行政调解相关知识和技能。积

 极向社会宣传行政调解知识,展示行政调解成果,培养公众参与意识,引导人民群众自觉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营造全社会共同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培训专(兼)职调解人员。担负行政调解职能的相关科室要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和工作程序;结合学习讲座,采取案例点评、经验交流、现场观摩等多种方式,切实提高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不断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

  (四)梳理行政调解工作事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要对行政调解工作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明确行政调解工作事项的依据和范围,细化行政调解工作流程,制作行政调解文书,建立健全案件登记、立案受理、调解程序、调解规则及岗位责任、重大争议纠纷讨论、档案管理、登记统计等工作制度,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进行。

  (五)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根据案情复杂和调解难易程度,行政调解工作可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1.简易程序。对于案情简单、当场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适用简易程序,应当制作行政调解书,并交付当事人,同时,备份存查。

  2.一般程序。案情复杂、当场不能解决的争议纠纷适用一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申请。行政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当事人口头申请的,应当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事项、理由、时间和争议纠纷对象等,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行政调解申请可由一方当事人提出,也可由卫生健康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但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

  (2)受理。本局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属于卫生健康行政管理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对已经签订行政调解协议,又重新申请调解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调解。开展调解工作,应当提前将调解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当事人。行政调解人员应当依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本行政机关调查核实的事实,找

 准争议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平衡点,释法明理,开展耐心、细致的劝导协调工作,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结案。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市卫生健康委制作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书加盖机关印章;行政调解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经调解达成的具有合同效力或给付内容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或者申请公证机构公证。行政调解结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达不成调解协议或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由行政机关制作终止行政调解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终止行政调解的,应依法做出处理或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仲裁或诉讼等渠道解决。

  (5)归档。进行行政调解应当制作调解文书,全面、客观记载调解过程。行政调解结案后,应及时归档编号,妥善保管。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行政调解工作是增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切实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分管领导和职能单位要切实担负行政调解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亲自指导协调化解重大争议与纠纷。委党组将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主动沟通,搞好协调。要加强与市综治办、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工作机构的沟通联系,建立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协调配合、信息沟通和效力衔接机制,妥善化解争议纠纷。

  (三)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相对固定承担行政调解工作任务的机构和人员,做到人、责、权“三到位”,确保行政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强化行政调解工作督促检查,严格考核问责,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科室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对因工作敷衍塞责导致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 2

 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调解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根据《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为推动市卫生健康委系统主动、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结合工作实际,成立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调解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云文清

 市卫生健康委党组书记

  副组长:王旺盛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王兴建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刘院君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葛

 明

 市卫生健康委副调研员

  温志海

  市卫生健康委副调研员

  成员:委机关办公室、法规科、人事科、财务科、规划发展与信息科、疾控科、医政医管科、基层卫生健康科、卫生应急办公室、科技教育科、健康宣传科、综合监督科、食品安全与药物政策科、妇幼健康科、职业健康科、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干部保健科、蒙中医药服务管理科、蒙中医药传承发展科、机关党委负责人,委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调解工作,办公室设在法规科,办公室主任由温志海兼任。同时建立行政调解专家库,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兼任,需要启动调解程序时,专家由委主要领导、业务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等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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