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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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指总计;共计。一组数字的总和。语出《周礼·天官·小宰》“听师田以简稽” 汉郑玄注:“合计其士之卒伍,阅其兵器,为之要薄也。”,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3篇

【篇1】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

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加班费的计算

2013年6月

标准工时制:劳动者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综合计算工时制: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周、月、季、年为单位。这就意味着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是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算加班。只有在该周期内的工作总时间超过核定的标准时间,才叫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算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不定时工作制:在这种工作制下,劳动者每一个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存在加班。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提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仍然享有法定休息的权利,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实行此两类工时制员工的休息时间安排,如果未适当安排员工休息,劳动者就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用人单位“未提供相应劳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篇2】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时工时制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目前,加班工资在劳动者的工资构成中的比重日益加大,企业依法选择实施不同的工时制度以降低加班工资的支出,是其必然的合法选择。

一、加班种类及工资待遇

加班分为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

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和要求从事劳动的,才视为加点。劳动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或要求从事劳动的,视为加班。

二、加班工资的正确计算方法

1、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月计薪天数×200%×加班天数

2、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月工资÷(月计薪天数×8小时)×150%×延长工作小时时间

3、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月计薪天数×300%×加班天数

4、计件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件单价×300%×件数(满足条件B)

5、计件工资在休息日加班工资=计件单价×200%×件数(满足条件B)

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依据2008年1月3日《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年休息日(星期六和星期天)为104天,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月计薪天数21.75天。

三、工时制度种类及内容

1、标准工时工作制:是由立法确立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个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个小时的标准工时制。所以在标准工时制下,存在延长工作时间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有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最长不超过3小时)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最长不超过36小时)的限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计算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是职工的平均周工作时间、平均月工作时间、平均季工作时间、平均年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过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向其支付加点加班工资。

3、不定时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和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工时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以及《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企业实施标准工时工作制以外的工时制度,都要经过政府批准之后才会生效。

4、计件工资制,只有在劳动者完成定额工作任务且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标准日工作时间之后。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超额完成计件定额,其超额部分仍按超额计件的办法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不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支付其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四、加班工资在不同工时制度下的计算

五、延长工作时间但不视为加班的情形

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未完成额定的工作任务而自行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篇3】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

非标准工时制审批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1


单位名称经济性质详细地址营业执照登记号申报周期企业人数计件/计时联系人生产工艺流程:


法人代表主管部门





旺季
营业范围女工人数计件定额联系电话
淡季


主要产品名称:
2

工作时间安排:

生产性质及特点:
报批工种及工作和休息方式:
序号

工种名称

人数

工作和休息方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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