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矛盾纠纷引发命案原因【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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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它反映了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一种特殊的状态,“矛盾”不是事物、也不是实体,它在本质上属于事物的属性关系。这种属性关系是事物之间的一种特殊的关系,这种特殊的关系就是“对立”,正是由于事物之间存在着这种“对立”的关系,所以它们才能够,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矛盾纠纷引发命案原因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矛盾纠纷引发命案原因5篇

第1篇: 矛盾纠纷引发命案原因

北大医院“非法行医”命案纠纷
作者:丁一鹤
来源:《检察风云》2010年第13期

        2010年4月28日,备受关注的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非法行医”案在北京市高级法院终审宣判。法院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北大医院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赔偿死者熊卓为家属共计75万余元。对于广受争议的北大医院“非法行医”问题,法院没有给出结论。此时,距离原告王建国之妻熊卓为的离世,已有4年多。

        著名教授、北大医院、非法行医、涂改病历、高额赔偿,这些关键词的任何一条都会构成吸引人们眼球的新闻。在2009年岁末,当3年前的一起医患纠纷演变成一场官司,又经过媒体渲染变成了一场轰动全国的“非法行医”事件,引发了全民就医的恐慌。

        

        血色凌晨,医学教授死于本院病床

        人生年龄定格为49岁的女教授熊卓为,出身医学世家,她的母亲管慧英是一位著名的医学专家。熊卓为从武汉同济医科大学毕业后,曾任武汉协和医院医生。1989年后,她先后到澳大利亚和新加坡进修和工作,并于2004年3月以澳籍华人专家的身份,受聘担任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下称北大医院)心血管研究所研究员、教授。在专业领域内,熊卓为是一位备受尊重的医学专家,她关于脂蛋白的研究,获得了两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为了事业,熊卓为甚至没有生育,也没给自己和丈夫留下后代。

        为了支持妻子的事业,熊卓为的丈夫王建国与熊卓为一起回国,受聘担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

        从2005年12月开始,熊卓为因长期伏案工作感到有些腰疼,每次回家后就先在沙发上躺一会儿,让丈夫王建国帮她按摩一下才能缓解病痛。2006年年初,熊卓为在北大医院门诊接受保守治疗后,1月18日X光检查结果显示:熊卓为腰椎骨关节病、腰4/5椎间盘病变、腰4Ⅰ度滑脱伴峡部裂。同一天,骨科主任李淳德给熊卓为开出了住院治疗通知单。

        关于手术的时机问题,至少出现了两个说法。按照北大医院的说法是:熊卓为住院前曾做过检查,因为熊卓为跟骨科主任李淳德的爱人是同学,她找到了李淳德,李淳德经过诊断后认为熊卓为具有手术适应症,通俗说法就是适合做手术。

第2篇: 矛盾纠纷引发命案原因

农村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分析及应对策略

 

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已成为解决“三农”的难点和重点。它事关农村和农业的稳定,关系到国民生产的全局。

一、农村矛盾纠纷和信访的几种类型:

(一)单纯内部矛盾纠纷

1、涉及农村建筑、改选,如建房、圈舍改建、挤占街道等邻里日常生活矛盾纠纷。集中在占地多少、挡光、阻碍水流,侵犯地权、物权、使用权争夺等问题上。

2、农村家族内部财产分割不均引发的亲缘关系间的矛盾纠纷。如争夺遗产,分配房屋、生产资料不均,赡养争议等。

3、农村的债权债务纠纷。如三角债,合伙经营收益分配不均,债务分摊标准不一,讨债与偿债互不让步等。

4、土地、林业等资源经营、分配调整不公平、不公开,承包经营使用权争议矛盾。如对分配土地位置、地力不满,对竞标存不同意见,对土地承包租赁、荒山开发权、林地权属等争夺引发纠纷。

5、物质利益需求之外,因为个人的目的和动机,与他人或组织进行对立的斗争。如个人成见反对他人、名誉地位争夺、恩怨纠缠等,一般通过申诉、控告方式表达不满,有的寻求公正、公平处理,要求组织或个人改正错误,有的则动机不纯,无中生有,设计陷害,也有的纯属无理要求。

6、其他类型引发的矛盾。如夫妻矛盾、遗失物品、禽畜等猜疑争执,交往中情绪化的口舌之争、人身攻击,难以辨明是非曲直,却纠缠不清。

(二)农民与政府、干部矛盾纠纷

1、干群关系紧张引发矛盾。一是干部因为正常工作,因方式、方法不当或坚持原则无意间引起群众不满;二是群众对干部的作风、品质、不良行为不满,或反对或抨击,甚至针锋相对引发尖锐矛盾。

2、政策性的措施没有执行或未得到较好执行、政策连续性不强造成脱节,从而引发的群众与政府、部门、单位的矛盾纠纷。如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技术、定单销售、价格保证和配套工作落实不到位,国家的粮种补贴不到位,政府行为承诺的工作没有兑现,大型农业产业项目推广占用农田与农民自主选择生产、按传统生产习惯之间的矛盾。

3、社会公益事业、社会救济需求与政府可提供产品、服务承受能力的矛盾。如贫困群众的住房问题,普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农民医疗卫生和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等,因为尚处于实践探索阶段,政府无力全部解决使群众满意。对象复杂,问题棘手,资金不足,标准难统一,救助难平衡。不能不管,又无力全管,群众意见大,政府有苦难言。

4、特殊群体的信访日益增加。如企业转制后的下岗、离退休职工工资、医疗保险等问题,事业单位定岗分流、竞聘上岗引发的群体上访等不稳定问题,军转干部和复员军人安置问题,残疾群众生活、就业及贫困农民子女入学等问题,已经不是个别现象,难以短期解决,群众的期待与政府的解决时效有差距。

(三)政府与企业、事业单位的矛盾纠纷。如管理体制、债权债务关系问题,利润分配;村镇规划建设与企业扩地经营,企业外招用工与政府主张使用当地劳力等矛盾;招商引资政策不兑现,土地出让等优惠不落实;政府对企业的服务工作不到位等等,这些也形成矛盾。

(四)政府、组织与个体矛盾纠纷。项目建设、公用事业建设、产业化生产经营引发的政府、企业、大户与群众的矛盾纠纷。如企业生产的环境污染问题,某些虚假农业产业损害农民利益问题,城镇管理与群众需求,城镇建设拆迁、招商办企征占农民土地问题等,围绕赔偿金额、置换条件等引发矛盾纠纷。农村社会治安管理、城镇管理中的执法行为与群众产生的矛盾不在少数。

二、农村群众矛盾纠纷和信访的心态分析

(一)寻求公正、公平。一般要求待遇、地位、处理结果平等一致,利他则应利已,不利已即不利他。主张个体间权利对等,消除差异,达到心理平衡。

(二)寻求保护和保障。一般为保障权利、维护利益,通过信访上诉取得支持、同情和保护。以农村弱势群体为主,希望能置身于社会常理、舆论、道义规范、政策法规等保护下,不受侵犯和伤害。

(三)争取利益。

一是争取正当的等量、应得利益。如政策法规明确规定享有的,社会集体公认的合乎情理的,传统沿袭根深地固,劳动换取的利益等等。

二是要求利益扩大化。超出所能评估的现状利益,增加过多长远利益和升值空间的考虑,主张超值获利,不实行等价交换。

(四)出于动机和目的的需要

通常把社会组织机构、集体、个人,或者无形的规定、决定等,作为信访对象,以更改、获取荣誉、地位、身份或有利结果为动机,不计时间、费用等的付出,主动出击,通过信访申诉的途径达到目的。

三、区分有理访和无理访,为信访定性是解决农村矛盾纠纷问题的关键。

(一)有理访的基本类型

1、正常的情况反映。一般提出问题和建设性的意见、建议,不以攻击为目的和手段,信访成为一种善意的传递信息的载体途径,目的为加强沟通,促使改进,有提示、参谋作用。

2、正当的权利主张。包括权力和利益,一般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材料,有政策法规作为依据,符合情理、道德、行业规范等社会潜规则,通过正当的举证要求权利。

3、出于纯正的动机和目的。信访者出于公理、公平、正义的要求,为利已或利他,依法有序进行呼吁、申诉、控告,寻求拨乱反正。

(二)无理访的成因及情况

1、心态不正,动机不纯,品质道德恶劣。一是因为嫉妒、不满,为发泄私愤,带头或在幕后煽动信访,挑拨离间,损人利已,损人不利己。二是小题大做,无理取闹,滋生信访。三是制造矛盾,恶意纠缠,借机获利。这类信访最牵扯精力,处理也最棘手,通常用情与理的手段很难奏效,也不太适用法律手段解决。

2、非理性思考问题,个性偏激,草率行事,无恶意动机和目的。遇事不冷静,不等政府、集体组织、职能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和对策,就急上心头,引发上访甚至是越级上访。对某些合理的政府行为、措施办法不经过研究比较,不去认真咨询,没有集体核计就冒然反对,不负责任上访

3、政治素质不高,接受错误信息误导,或理解偏差。某些政策和措施的出台因为前期宣传、引导工作不到位,使群众对上级推行的产业项目、工作安排产生抵触情绪,引发矛盾。不注意学习掌握知识和信息,素质偏低,拒绝新的生产方式和致富思路,小农意识严重,部分群众有理说不清,难以作通工作。

4、过分强调个体利益、小集体利益,缺乏全局观念,无理要求,夸大损失,借机索要。对政府行为在农村进行的修路、办企、建校等公用事业建设中,涉及合法占地、拆迁等的补偿,部分群众高价索赔,不达目的动辄群体上访,甚至阻挠正常工程施工。有的群众只管自家建房、排水,妨碍村屯街道规划和邻里生活,造成矛盾纠纷。

四、化解农村矛盾纠纷和解决信访问题的工作思路

(一)加强对党和国家农村和农业工作政策、措施的宣传、组织学习和教育引导。要通过媒体宣传、农业科技、法律等下乡服务、建设农村信息服务站(所)等多种载体形式,使群众在头脑中树立政策、法律观念,正确理解富民方针和政策,正确看待利益得失,把主要精力和心思用如何发家致富上,如基本农田保护、产业结构调整、粮种补贴、退耕还林、社会救济、农村信贷等。要使他们能了解知道信息,能看到效果,能用到政策,能得到实惠。

(二)加强农村干部队伍建设。严格对农村党政机关、党员干部的工作作风、纪律要求。一要牢记“两个务必”,践行“三个代表”,用“四大纪律,八项要求”指导农村干部的言行,使他们成为遵守党纪国法的表率。二要选好干部,配强班子,培养和造就忠诚执行党的农村和农业工作政策的队伍;三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实事求是,尊重群众利益,切实为群众服务,排忧解难。

(三)在实践中总结积累、探索和创新信访的工作思路、方法。实践证明:尽量减少因决策失误造成信访,避免工作方法不当引起群众不满,多做交流沟通、调查研究去了解情况,换位思考,设身处地想想群众利益,多方协调,多想办法,工作做细,兑现承诺,绝大多数矛盾纠纷都能得到缓和、化解和息访。

(四)要提高警惕,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访。

一要高度重视群体访所提出的意见、主张以及反映出来的问题。大都是涉及面广,矛盾相对集中,关系群众生产和生活的难点、焦点、热点问题。不能轻视、淡化处理,更不能简单粗暴甚至弹压解决,要慎重对待,调查了解,最好由主要领导牵头,实地办公,采取行政干预、政府抓总、部门合作、群策群力的办法共同解决。涉及到的违法、违纪问题应得到严肃处理,错误做法应得到及时纠正,以稳定群众情绪,平息矛盾纠纷。

二要注意把握和控制群体访的态势。正当的群体访是人民内部矛盾,是人民群众选出代表依法有序、有组织向党政机关反映问题、主张权利。坚决反对和制止群体冲击党政机关上访、丢弃正常生产、工作上访,流动串联上访,挟持伤残、老弱群众上访,禁止党员干部参与上访,严惩破坏公共设施,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上访行为。要防止群体访被少数别有用心分子或地方黑恶势力所操纵,发生性质转变。对待群体访要果断决定,迅速出击,控制局面,耐心劝导、疏散,关键人物要出面交涉,避免矛盾尖锐直接对立。

五、化解农村矛盾纠纷和信访的具体措施

(一)建立信访责任制,实行首办负责制。保持工作的连续性,责任到人、到部门,实行包案督办,责任追究。

(二)实行信访的属地化管理和职能部门归口受理相结合的办法,条块结合,适用的政策、原则和措施口径一致,步调统一。

(三)建立科学、规范、有序的信访工作体系。县、乡、村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专门的信访机构,形成社会化的大信访格局,政府抓总,其他组织和单位配合,加强信息沟通、传递,有效利用信访工作资源。

(四)强化政府对公用事业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要确保社会救济、低保、扶贫资金及城镇建设、公用事业等对群众补助、赔偿的政策性资金到位,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对离退休干部职工的医疗和养老保险要及时、足额配套缴纳。要规范农村执法管理行为,方便群众生产、生活。

(五)要切实做好农村乡、村务和财务公开工作。通过公开,杜绝暗箱操作,有得提高民主、科学化程度。大的建设和生产经营项目要公开竞标,要强化财务审计,进行全程监督,做到公开、公平。要保护集体和国家的利益,防止资产流失。

(六)对农村矛盾纠纷实行司法调解和诉诸法律途径依法解决相结合的办法。不能以集体决定、组织行为、以权代替法律执行。要重视普法工作,增强法农村群众的律观念,提高法律意识。

(七)发挥农村人大、政协代表的监督、指导作用,重视农村“三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和“三长”(党小组长、大嫂队长、村民组长)的作用,积极调动群团组织等多方面力量,参与农村信访工作,宣传政策,研究办法,解决问题,稳定和凝聚民心。

(八)采用“一案一策”和信访归类集中相结合的办法,灵活处理矛盾纠纷,做到定性准确,案因清楚,时机、分寸和角度恰当,处置果断,结果公允。

第3篇: 矛盾纠纷引发命案原因

2002年12月,原告龚xx的前夫蒋xx出资4490元购买xx乡老院子村委会的礼堂。尔后,原告龚xx夫妇将该礼堂改为砖混结构的房屋,原告与蒋xx离婚后,该房屋归原告所有和使用。由于该房前空坪较窄,又高低不平,原告花250元购买了位于原告房前的三被告家的稻田田坡,将原告房前的空坪拉直整平。2007年,三被告在原告房前修建房屋,三被告出入需要从原告房屋侧边经过。原告的房屋的地基明显高于三被告房屋的地基,原告使用后的水从三被告房屋前流过,原、被告双方对水的流向发生争吵,原告将其使用后的水通过埋设管道从被告房前地下通过。2009年12月17日下午,被告张xx、陈xx认为原告的护坡侵占了被告出入的道路,影响了被告的通行,就将原告的护坡撬毁了约1.5米。原告在砌房屋护坡前后,被告均能正常从原告房屋侧边通行。据此,原告将三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2000元。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告龚xx与被告张xx、陈xx、张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认为:原、被告双方系邻居,邻里之间应保持和谐、和睦的关系,对于排水、通行问题,邻里之间应彼此照顾。原告砌护坡前后,均留出空地让被告正常通行,被告张xx、陈xx将原告的护坡撬毁了约1.5米是侵权行为,是错误的。原告房屋的地基、地势高于三被告的的地基、地势,原告又埋了下水管道,并没有影响被告的通行和生活,原告使用后的水的流向应遵循自然流向法则通过管道排水。原告要求赔偿护坡损失2000元,由于原告未提供护坡损失的质监评估,具体赔偿标准、数额不便确认。故判处被告张xx、陈xx、对毁损的原告护坡进行原样修复。

第4篇: 矛盾纠纷引发命案原因

一场婚外情引发的命案

 2008年7月7日,寿光市羊口镇渔港码头发现一具中年女尸,头部遭重击致死。寿光警方成立专案组迅速展开侦查,经查明,死者名叫徐秀华,时年43岁,辽宁省北票市人,离异,死前在羊口镇经营一家洗头房。是什么让嫌疑人如此丧心病狂?为报复?为钱财?还是为感情?寿光警方从立案到破案仅用了五天时间,犯罪嫌疑人在莱州市落网,从而揭开了命案背后的故事。

清晨疑案,渔港发现中年女尸

2008年7月7日早上6时许。

寿光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的电话骤然响起。

“是110吗?这里发现了一具尸体……”

警情如令,几辆警车呼啸着直奔案发现场。

现场在距离寿光市区50公理外的羊口镇渔港码头,那里繁华富庶,吸引了许多来此打工的外地人口。

羊口边防派出所在接到110指令后,早已把现场保护起来。刑警大队的民警赶到后,迅速对现场展开勘察工作。

经初步勘察,死者为中年女性,头部有明显钝器击打伤,脖颈处有勒痕,种种迹象表明,死者系他杀,很可能被杀死后抛尸到小清河内,究竟是谁对死者下的如此毒手?为报复?为钱财?还是为感情?寿光市公安局迅速成立了专案组,对此案全力展开侦查。侦察员们首先围绕死者生前的社会关系展开了调查摸排。

根据死者体貌特征,侦察员们通过走访调查,很快查明了死者身份,死者名叫徐秀华,时年43岁,辽宁省北票市人,离异,死前在羊口镇经营一家洗头房。在调查摸排过程中,侦察员们了解到徐秀华生前曾与一名叫张凤来的男子长期保持姘居关系。而就在发现徐秀华尸体的当天,张凤来竟然神秘失踪。

“张凤来一定有重大作案嫌疑!”富有办案经验的侦察员们果断的说。

“张凤来,男,现年35岁,滨州市沾化县人,两年前来到寿光羊口镇打工,打工期间认识了徐秀华,后两人长期姘居,张凤来家中已有妻子,还有两个孩子……”在案情分析会上,侦察们根据调查的情况作了进一步汇报。

“下一步的主要工作,就是要查清张凤来的去向,并尽快将其抓获。”刑警大队长宋永泉坚定的说。

第5篇: 矛盾纠纷引发命案原因

医患纠纷引发的原因分析和预防对策

【关键词】  医患纠纷 原因分析 对策

  随着人民群众法律知识的提高,维权意识的增强,医学知识的普及,人们对自己的就医权和知情权越来越重视,对医务人员服务的要求也愈来愈高,加上人们对医疗工作高风险性认识不足,医患之间在沟通方法上缺乏必要的技巧,相互理解和尊重不够,一旦医生和护士在治疗上、态度上、服务上、费用上不能令患者满意,投诉和医疗纠纷就易产生,甚至在某些地方由此而产生了一种新的职业,即所谓的“医闹”,这对医疗安全构成了威胁。近年来,医患之间的纠纷逐年上升,已严重地影响和干扰了医院正常的医疗工作,给医院声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并给广大医务工作者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压力。笔者从事医务行政管理工作多年,几乎每天都能听到或遇到纠纷投诉。医患之间如何构建一个和谐的关系?这是医院管理者和从医者都在深深思考的问题,都在尝试着各种办法,试图寻求一个最佳的解决途径。现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体会,就医患纠纷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对策。

  1  医患纠纷发生的原因医患纠纷是指由于多种原因引发在医院各个科室、部门的患者或家属与院方之间发生的矛盾与争议。形成医患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  患方原因  (1)患者期望值过高。由于患者不理解目前治疗手段所能达到的客观效果,产生过高的期望值,在治疗达不到期望值时而产生纠纷。比如:一患者因肝硬化门脉高压上消化道大出血,术后肝衰竭死亡,患者家属不能接受现实。(2)由于患者维权意识增强,对医药知识及医疗工作的特殊性不够了解,认为只要进了医院,花了钱,就要得到等值的回报和达到期望的目的,一旦疗效不满意,或出现并发症、医治无效死亡时,就容易引发纠纷。(3)少数患者谋求不正当利益。少数患者及亲属存有不良动机,动则就以大额赔偿要挟,肆无忌惮地扩大事态,自认为“小闹小得,大闹大得,无理取闹也得”。坚持不认同医疗行为及诊疗结果,企图通过吵闹达到某种目的,特别是对一些非原则性的问题,容易小题大做,制造矛盾,抓住不放,天天到医院无理取闹,干扰医院正常的医疗工作,损害医院的声誉,在有些地方出现一些专门吃“医疗纠纷”的讨钱帮,他们主动介入医患纠纷,向院方索取高额赔偿,从中提取佣金。

  1.2  医方原因  (1)服务态度差:有些医务人员思想没有转变,服务意识不强,态度冷淡,语言生硬,缺乏耐心、细心和热心,使患者及家属发生不信任感,一旦在诊疗过程中,稍有不尽人意的地方,就会成为发生医疗纠纷的诱因。(2)医疗服务存在缺陷:个别医护人员责任心不强,不按操作规范、常规办事,医疗水平不高,操作不规范,急救设备不会正确使用等都是引发纠纷的重要因素。(3)医患沟通不够:由于患者缺乏医学知识,对治疗的期望值较高,加上医务人员对发生的问题不能客观地分析、解释,没有认真履行告知义务,不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容易引起患者对医疗过程及结果的不认同,发生纠纷后,不及时的妥善解决。(4)科室内部、科室之间的不团结,不协调,抵毁,往往也是造成纠纷发生的原因。(5)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法律意识淡薄:有的医生工作不负责任,信口开河,讲大话,大包大揽,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往往授人以柄,处于被动,给解决纠纷带来了难度,笔者在处理一起纠纷时,就因为医生讲话不注意而被病人录了音,这样的教训为医者应该认真吸取。还有一些医护人员平时不注意医疗法规的学习,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在医疗活动中,不注意证据的保存,为了图省事而没有向病人履行告之义务,没有让病人签署相关的知情同意书,这些都为纠纷的发生带来了隐患。

  1.3  其它原因

  1.3.1  某些媒体宣传的不良导向  患者一旦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不满就求助于媒体,个别媒体为寻求卖点,抢新闻,不进行调查就进行报导和宣传,进一步造成了医患关系的紧张,加重了处理医患纠纷的难度。

  1.3.2  社会方面的因素  各种社会深层次的原因,如当地经济不发达,下岗、失业人员过多,基本医疗保险普及率低,看病难、看病贵等社会相关问题集中反映在医院,使患者对医院产生了对立不满情绪,这也是造成医患矛盾、发生纠纷的原因。

  2  医患纠纷的防范医患纠纷发生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于各种服务环节中,而且随时随地都可能发生,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公正、公平地引导患者按照正常的途径协商解决。首先最重要的是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毕竟患者是处在被动地位,即所谓的弱势群体,所以我们要多从自身找问题,要有防范意识,把矛盾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急病人之所急,想病人之所想,做到生人熟人一个样;城市农村一个样:干部群众一个样,一视同人,平等对待。医患纠纷的发生除上述发生的原因外,往往从一句话、一件事、一个动作、一个表情、一个眼神等单因素引发,多因素促成。为了防范医患纠纷,笔者认为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2.1  严格遵守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组织医护人员认真学习,加强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提高预防差错事故的警觉性和责任感,在实际工作中依法行事。

  2.2  加强医患沟通,减少矛盾  医患沟通是改善医患关系的重要途径,作为医务人员在接诊患者之后,应主动与患者沟通,并注意沟通的方式、方法和技巧,笔者在参与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发现,许多医疗纠纷的发生并非医疗技术问题的原因,偏差往往出现在医务人员的言谈举止上,一句话能使患者及家属笑逐颜开,一句话能使患者及家属怒发冲冠,医生的一声叹息,往往会给患者及家属带来精神上的忧虑,交流方式的不当,语言表达的不确切等都会造成医患沟通的阻塞,隔阂的加深。因此在和患者谈话时要有主题,要有针对性,要根据患者的不同年龄,不同职业,不同性格选择不同的交谈方式,要紧紧围绕病人的病情及治疗,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达疾病中相关问题,对文化层次较低,接受能力较差的要反复解释,以提高交流的质量,达到交流的目的,同时在交流过程中,注意保留余地,防止讲大话,讲过头话,因为任何疾病的发生和发展都是一个复杂的演变过程,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高科技性决定了医疗行业的特殊性,许多疾病的转归在现有的科技条件下是难以预料的。

  2.3  做好证据的保管,强化证据管理   重点强化医疗质量的全程监控,注意每一个环节的衔接,突出抓好各种知情同意书签字手续的履行,危重病例讨论会诊,查房抢救记录和检查资料,注意保持原始性、真实性,规范病历的书写、保管、使用,规范医学证明的开具和使用,充分认识病历是处理医疗纠纷、司法办案的重要法律依据,使病历资料更好地为处理医疗纠纷服务,同时做好现场实物和病历的封存。

  2.4  建立奖惩制度,增强责任意识  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把医疗纠纷的的经济赔赔偿兑现到科室,责任到人,与年终目标考核,职称评定,评优评先挂钩。参与处理医疗纠纷的工作人员承受着病人家属的谩骂,甚至撕打,耗费了大量的精力,医院要制定相关的制度,给予一定的补助,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5  完善尸检制度  尸检是最有力的举证法律依据,对死亡病人存在医患纠纷的,医务人员应主动向患方告知尸检对解决纠纷的重要性,引导患方走尸检之路,一旦患方同意尸检,医患双方一定要履行尸检协议书的签字手续,并按规定时间完成尸检工作,对拒绝尸检的必须在病历和协议书上签名和证明。

  2.6  设立专门机构规范医疗纠纷的处理  医疗工作本身是一种高风险职业,由于医院管理、医疗技术和病人要求等都存在一定的差距,所以医疗纠纷的发生在所难免,因此医院应组织一个特定的机构,专门处理医疗纠纷,由一批懂法律、懂政策、懂医疗,又善于处理问题的人员组成,根据医疗过错或事故的性质、程度制订赔偿尺度,在具体执行中还应进行横向比较以及调整,使赔偿金额掌握在合适的范围内,对那些漫天要价、无理取闹者,应坚持原则,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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