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竣工规划核实--规划类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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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竣工规划核实办事指南表 事项名称 竣工规划核实 实施机关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办理类型 □马上办

  ☑网上办

  □一次办 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2.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出具竣工勘验测绘报告;对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第五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3.《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向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开工建设。”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办事条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确定的工程内容和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2.完成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绘。

 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竣工测绘资料 2 份及电子文件、竣工勘验报告。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3 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现场踏堪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证照批复名称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办结 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处、各派出分局 咨询方式 市审批大厅: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17 号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自然资源和规划局,85916547; 市南分局:市南区宁夏路 286 号市南区行政审批大厅,88729747; 市北分局:市北区鞍山二路 48 号市北区行政审批大厅,85635379;李沧分局:李沧区九水东路 3 号李沧区行政审批大厅,66088359; 规划崂山分局:

 崂山区仙霞岭路 20 号市民文化中心 D 座崂山区政务办理大厅,88036102; 规划城阳分局:城阳区山城路 195 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87758043;高新分局:高新区静园路 8 号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二楼 6966901;规划保税分局:保税港区北京路 68 号保税港区行政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大厅,86768933 救济方式 听证:条件、程序 行政复议:条件、程序 行政诉讼:条件、程序 监督投诉方式 市长热线:0532-12345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投诉电话:0532-83890933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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