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方案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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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方案2013年,政府采购办在旗委、旗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全面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和自治区、市、旗有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方案7篇,供大家参考。

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方案7篇

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方案篇1

  2013年,政府采购办在旗委、旗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全面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和自治区、市、旗有关文件精神,继续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为中心,以规范采购行为为重点,以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为目标,紧紧围绕“依法采购、优质服务、规范操作、廉洁高效”的服务宗旨和“重服务、重效率、重规范”的工作思路,按照“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效益,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廉政建设”的目标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规范运作,文明服务,公正立业”的工作理念,不断拓宽采购渠道,规范采购行为,积极认真地完成各项采购任务。现将采购办2013年工作运行情况总结如下:

  一、强化服务,高效完成政府采购任务。采购办紧紧围绕全旗经济建设大局,全方位拓展政府采购范围,着力培育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和市场环境,不断强化服务意识、诚信意识,全力做好旗乡行政事业单位的采购服务,积极认真地完成各项采购任务,服务质量和公信力不断增强。2013年任务完成如下:全旗实际采购规模达到64739.18万元,节约资金2018.54万元,资金节约率为3.27%。其中:货物类采购金额为2132.62万元,节约资金256.99万元,资金节约率为6.99%;工程类采购金额为61997.56万元,节约资金1735.85万元,资金节约率为2.86%;服务类采购金额为609万元,节约资金25.7万元,资金节约率为4.06%。公开招投标采购额62307.56万元;询价和谈判采购额365.55万元;竞争性谈判采购额1629.18万元;邀请招标采购额436.89万元。有效地降低了财政支出,最大限度地发挥了资金使用效益,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利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以及构建公开、公平、公正、和谐的政府采购环境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完善操作规程,确保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一是做细做好采购前的准备工作。对采购单位提出的采购严格把关及时审核、登记,提出采购方式建议,并根据批准的采购方式下达给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进行采购。二是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公开工作。坚持《达拉特旗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鄂尔多斯政府采购网,“达拉特之窗”《达拉特报》等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中标结果和采购信息等,并确保招投标、采购信息的真实、准确、可靠。三是严肃采购程序。采购中继续邀请旗审计局、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科和采购单位代表等参与全过程监督,采购过程公正、透明。

  三、实施标准化政府采购档案管理。2013年,对实行政府采购过程中形成的包括招标文件、评标资料、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大量资料,按《政府采购法》规定,需要长期保存的文件,今年采取“专人保管、登记造册”的办法,管理现有的政府采购资料。对以前的文件资料重新整理装订,有效地防止资料的散失。

  四、充实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原有的评审专家数量少,技术力量薄弱,专业单一,已无法适应规模日益扩大,操作逐步规范的政府采购工作,因此我们扩充了专家的数量,截止11月份,全旗共有各类专家450人。针对一些专业性、技术含量高的设备采购,我们与自治区或市一级的专家库实行资源共享。如:旗人民医院采购的医疗设备请市里专家进行评审;规划局对城市规划设计、城市的总体规划请自治区一级专家评审。通过本机专家库的扩充和自治区、市级的专家实行资源共享,现基本能满足旗级政府采购工作的需要。

  二、存在的问题1、由于我们是贫困县,财政收入只能保证人员开支、保机关正常运转,属于吃饭财政。没有财力安排事业经费,单位购买物品只能千方百计想办法自筹资金或以赊销办法购置物品。影响了集中采购规模,无法降低采购成本。、专项资金虽已纳入政府采购,但由于专项资金从立项到批复需要诸多环节,资金到位和项日开工不一致。因此,不能安照正常的采购程序进行操作,存在被动办理采购手续。3、进一步扩人采购范围和规模。政府采购范围是采购规模的基础,采购范围是实现效益的有效途径。只有不断拓展范围,扩人规模,才能更好的节约财政资金,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采取“在工程项目上找突破口,循序渐进,在服务项目上力求新进展,积极推进”的方法,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加大推进财政专项资金、国债资金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的力度探索建立公共工程实行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的有效机制;凡属政府采购范围的财政性资金项目都应实行政府集中采购。4、供应商缺席,竞争不充分。由于我县采购规模小。市级以上供应商受供货与服务成本的约束,参与我县采购市场竞争的欲望不强。因此,我县采购市场基本都是当地的供应商,再加上采购人消费习惯和心理作用等一些特殊原因的影响,指定品牌采购的现象严重。且由于我县政府采购项日一般达不到公开招标限额,采购规模较小,竞争的充分性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5、要持之以恒地做好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丁作。实践证明,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是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的有效途径。政府集中采购不是各部门分散采购的简单集中,而是通过集中采购的方式使监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评审专家以及供应商在公开的平台上共同操作,从而达到相互监督制衡的日的。这是在管理、执行、监督体制下的集中。是受“三公”机制约束的集中,也是最人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避免暗箱操作的集中。我们一定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尽量公开透明,形成一套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科学合理的集中采购:作运行机制,有效防范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问题。6、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是政府采购的真实记录,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活动的重要依据。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是反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及各项活动的真实记录,它记载了在进行政府采购项日活动中是如何执行《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政策的情况。政府采购部门可以通过这些记录的内容以及资料是否完整真实,作出政府采购部门工作绩效的评价,逐步建立,电子档案,实现网络化采购信息共享。

  三、政府采购工作思路1、积极探索开展工程和服务类采购活动,努力促进各项政府采购的有序进行。切实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充分发挥集中采购优势,“廉洁采购”“阳光采购”充分体现在今后、工作始终和具体采购活动中,以促进预防商业贿赂工作的扎实进展。扩大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力度。2、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随着我县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政府采购工作倍受社会各界瞩日。政府采购工作任重道远,对我们今斤的工作作风和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自觉运用科学理论去研究政府采购工作实施中的新问题。树立法制意识、廉政意识、切实承担起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川效率。以新的姿态开展文明的工作作风利良好窗口形象,为县经济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方案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行成本,规范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技术性)事务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确保我市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3号)、《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办法》(清府办〔2016〕20号)和连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连财〔2016〕11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简称申请单位),是指市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检察、法院、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机关,以及财政全额拨款的执法机构和行政类、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乡镇机关、其他事业单位应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简称购买服务人员),是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使用,服务于申请单位、在核定的购买服务人员限额内,以劳动合同的形式管理,从事技术性、行政辅助性和后勤服务工作的全职人员。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由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简称承接单位)来承接,并由承接单位与申请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本办法经费标准内签订劳务服务购买合同;使用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单位(简称申请单位),负责购买服务人员的使用、管理和考核。申请单位和承接单位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对申请单位申请购买服务的审核,实行部门分工负责、联席审批制度。联席会议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组成。市财政局负责资金审批并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市人社局负责收集申请单位所报资料,并定期牵头召开联席会议,对申请单位所提出的购买服务请求,提出意见并按季度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章购买服务人员的经费安排

  第六条薪酬及经费安排

  市财政局根据联席会议核定的情况,按照如下标准核定经费:

  薪酬待遇:购买服务人员年费用包干,由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五险一金”(含个人及单位缴纳部分)等构成。高中及以下学历4.3万元/人/年;大专及以上学历4.5万元/人/年。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果按季度发放。

  二、部分申请单位需要专业性强或工作性质特殊的购买服务人员,经市政府批准后,可自行招聘、管理或确定薪酬待遇。

  三、以上资金由申请单位按月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核定后划拨承接单位落实。

  四、承接单位的劳务管理费及招聘考务费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第四章申请政府购买服务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申请单位申请政府购买服务的条件及要求:

  申请单位需要招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必须符合以下一个以上条件:

  1.本单位增加新的职能或繁重的临时性工作;

  2.本单位没有空编;

  3.本单位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员;

  4.上级部门有政策明确规定必须配备的。

  第八条申请单位申请政府购买服务,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单位申请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根据工作需要,对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按有关政策提供文件依据,提出购买服务岗位所需人数、学历条件、服务期限和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等材料向市人社局提交申请。期满考核合格后,如申请单位仍需聘用,须重新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续聘。

  对于市直单位现有且经市编委会、市常务会议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招聘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原申请单位需提交明确聘期的报告到市人社局备案,对现在岗聘期未满的全员纳入本办法管理,申请单位与承接单位签订购买服务合同,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作相应变更,以确保人员工作的连续性;对现在岗聘期已满的聘用人员,申请单位又确需保留的聘用人员,由申请单位在聘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重新核定并报政府审批。

  对于《关于镇(乡)、市直党政群机关吸收工勤人员问题的通知》(连府〔2003〕68号)、《关于事业单位吸收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制的通知》(连人字〔2004〕20号)核定备案的工勤人员;《连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连府办〔2013〕126号)以及《连州市临时机构文员实行劳务派遣的方案》(连府办〔2013〕161号)核定备案的聘员,由申请单位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重新核定并报政府审批,过渡为购买服务人员,由申请单位与承接单位签订购买劳务服务合同,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作相应变更,纳入本办法管理。申请单位的聘用人员没有过渡为购买服务人员的,则不能享受本《办法》的经费保障。

  对于乡镇机关、其他事业单位的现有聘用人员应将具体名册、岗位配置情况报市人社局备案,新增聘用人员必须按本《办法》申报程序,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聘用。

  二、核定。市人社局收到申请单位上报申请资料后,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联合会审,对申请单位所需购买服务人员的数量、学历条件及资金安排提出意见,并将会审情况报市政府研定。市政府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三、招聘。申请单位根据政府履职的需要,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府139号令)制定招聘方案报市人社局审核后,由承接单位实行公开招聘。

  四、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招聘完成后,承接单位需及时与购买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时间、服务岗位、福利待遇、工资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并负责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督促落实。

  第五章购买服务人员管理

  第九条聘用期限由申请单位根据购买服务人员的岗位任务确定。申请单位首次聘用的购买服务人员,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首次聘用的聘期不超过2年。

  第十条购买服务人员由申请单位和承接单位共同管理。申请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购买服务人员的业务学习、培训、考核工作。每年对每个购买服务人员工作表现、业务能力、思想品德、文化素养等进行考核;承接单位要对考核结果进行存档,建立购买服务人员工作档案。今后,如申请单位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需继续购买服务,则此考核结果将作为购买服务人员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据。

  购买服务人员不列入申请单位编制序列,不得从事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档案管理、政工人事、财务、涉密等岗位工作。

  第十一条承接单位负责购买服务人员的招聘、工作安排、个人档案、劳动合同和工资福利管理。

  第十二条相同类别的人员可以由联席会议决定,在不同申请单位调剂使用。

  第十三条购买服务人员违反申请单位规章制度、不履行工作职责或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退条件的,申请单位可以将购买服务人员退回承接单位,承接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务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申请单位因履行购买服务合同到期或其他原因需终止购买劳务服务的,承接单位可依法与购买服务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其解除劳动关系发生的经济补偿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经费由财政部门负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申请单位与承接单位因履行劳务合同发生争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购买服务人员与承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期三年,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通知》连府办〔2013〕161号同时废止。

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方案篇3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为了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长效机制,稳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成果,加强业务培训,同时按规定数量配齐县乡村三级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切实增强社会救助服务有效供给。20-年度财政资金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年度预算安排301.7万元,全部用于保障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人员工资及服务费。

  二、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开展情况

  (一)前期准备

  由县民政局班子成员、办公室、财务室等相关股室负责人参加20-年度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会议讨论,明确了绩效评价工作的具体事项及各自责任和任务。

  (二)组织实施

  根据省、市、县关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人员等相关文件要求,由局社会救助股牵头,根据县、乡、村三级政府工作人员需求及时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并按程序组织招录、配齐。

  (三)分析评价

  通过相关政策文件、基础数据、资金使用效益等多种信息进行分析评价,撰写县民政局20-年度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三、项目绩效实现情况

  (一)项目资金情况

  1.项目资金到位情况

  20-年度财政资金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年度预算安排301.7万元,实际到位资金301.7万元。

  2.项目资金执行情况

  20-年应支付救助资金217.89万元。实际支付救助资金217.89万,全部用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人员工资支出。

  3.项目资金管理情况

  严格按财务管理规定及各项规章制度合理使用专项资金,根据专项资金项目标准及要求,由县财政局根据资金预算情况安排专项资金预算支出,县民政局按项目进度到财政局拨款。

  (二)项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1.产出指标完成情况

  (1)数量指标完成情况:全县共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人员145人,均服务于县乡村三级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得分15分。

  (2)质量指标完成情况:100%按工资待遇标准进行发放,业务熟练程度率达到95%以上,得15分。

  (3)时效指标完成情况:按时发放服务人员工资,达到预期目标,得分10分。

  2.效益指标完成情况

  (1)社会效益指标完成情况:有效解决基层力量薄弱环节,对困难群众及时给予救助,实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扶尽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得分25分。

  (2)可持续效益指标完成情况:有利于不断完善社会购买救助服务者的保障制度,得分10分。

  3.满意度指标完成情况:社会购买救助服务者满意度达到100%,得分20分。

  四、绩效目标未完成原因和下一步改进措施

  无。

  五、绩效自评结果

  项目自评得分95分,自评结果为优。

  六、结果公开情况和应用打算

  民政局对自评结果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开,并利用项目自评结果促进项目管理及资金管理。

  七、绩效自评工作的经验、问题和建议

  通过绩效评价,了解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总结项目资金管理的经验,及时发现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加强财政支出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民政各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健全和完善项目支出和资金使用,完善预算编制、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以及提出相关的建议和应采取的措施等。

  八、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无。

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方案篇4

  一、基本情况

  20-年,泾县先后组织举办了一系列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积极承办、参加省市级各类赛事活动,如参加“天和建筑”20-年省市县三级联赛,省第五届全民健身运动会选拔赛暨第四届宣城足协杯赛;参加20-省市县乒乓球三级联赛(宣城市选拔赛);参加“工行杯”宣城市第37届迎春长跑比赛暨“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冬季长跑启动仪式;参加安徽省第五届全民健身运动会选拔赛暨宣城市第五届青少年轮滑锦标赛;参加宣城市首届气排球比赛等,举办三大品牌赛事、举办泾县第二届全民健身运动会、举办“庆元旦·迎新春”长跑比赛、泾县广场舞大赛、足球赛、乒乓球赛、羽毛球赛、男子篮球赛等。

  以上各项赛事及活动参与人数多,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大。为了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的健身需求,泾县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了部分赛事活动,具体情况如下:

  1.县政府通过购买服务与斐动体育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达成合作,举办了泾县第二届全民健身运动会,活动预算100万元,政府出资70万元,缺口资金从体彩公益金中支出;

  2.县政府通过购买服务与斐动体育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达成合作,举办了20-中国•泾县国际山地自行车公开赛,活动预算50万元,政府出资50万元;

  3.县教体局通过购买服务与安徽千玺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合作,举办了泾县第十六届男子篮球赛暨安徽省篮球省市县三级联赛(泾县选拔赛),活动预算8.5万元,资金从体彩公益金中支出;

  4.县教体局通过购买服务与安徽千玺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合作,举办了年泾县第十二个“全民健身日”启动仪式暨安徽省广场舞省市县三级联赛(泾县选拔赛),活动预算6万元,资金从体彩公益金中支出;

  5.县教体局通过购买服务在全县遴选了7家社会反映良好的体育健身企业或俱乐部发放体育健身消费券活动,活动预算8万元,资金从体彩公益金中支出;

  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分析

  (一)项目资金情况分析

  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分析

  根据合同约定,涉及资金172.5万元全部到位

  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分析

  根据合同约定,完成赛事任务后,提供赛事照片和视频及其他材料,县教体局根据合同对赛事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后进行资金拨付。

  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分析

  各项赛事资金严格按程序进行管理,中标单位有专人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健立建全了财务管理制度,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各项资金落实到位,无挪用和截留现象。泾县教体局按职责分工积极参与项目实施监督,项目达到了预期丰富群众体育生活的初衷。

  (二)项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产出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1)项目完成数量

  根据中标单位及市民走访,截止到评价基准日,该项目已全部完成达成预期指标。

  (2)项目完成质量

  各项赛事约定任务圆满完成。

  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1)社会效益

  各项赛事工作中,已完成全部内容。全部达成预期指标。

  满意度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通过走访调查,各项赛事受到一致好评。

  三、绩效自评结果拟应用和公开情况

  绩效自评结果拟在县政务网站公示公开,可作为项目申报、年度考核的依据。

  四、绩效自评的经验、问题和建议

  通过本次绩效目标自评工作对各项赛事管理环节进行认真梳理,还需建立完善项目管理办法,切实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在促进项目管理工作、合理调整资源配置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方案篇5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招聘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机关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西林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总体框架

  该《办法》共八章 二十三条,对西林县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招聘备案、管理考核、服务待遇、纪律监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而更加有效地控制政府运行成本,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三、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介绍该办法出台的政策文件依据,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范围、资金保障、工作类别、岗位性质、管理原则等。

  第二章申请条件 规定用工单位购买服务人员数额核定方法、核批时限以及申请购买服务人员条件。

  规定县直党政群机关编外聘用人员数量按行政编制总额10%-15%核定;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事业编制总的15%-20%核定;政法机关按政法专项编制总额10%-15%核定;机关事业单位有空缺编制的,鼓励在空编数额内聘用编外人员;交通、治安、城市管理等协管员,根据工作需要,一事一议。用人单位购买服务人员按年度核批,确需购买服务人员的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之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次年需购买服务人员申请计划。用工单位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出现空编情形且现有在职在编人员无法完成职能职责工作任务的;用工单位因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部署临时性、阶段性重大工作任务,急需增加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才能完成的,可以申请政府购买服务人员。

  第三章申请程序 规定用人单位申请使用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申请程序已经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用人单位申请使用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由用人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县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用人单位职责、编制、人员和工作任务等情况提出意见;县财政部门负责提出用人单位购买服务人员所需资金数额情况意见;县人社部门负责综合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意见并提出购买服务岗位认定和使用员额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用人单位申请政府购买服务人员需提供提出书面申请,《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聘用申请表》,用人单位“三定”方案和在职在编人员情况,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部署临时性、阶段性重大工作任务的文件依据。

  第四章 招聘备案 规定用人单位招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程序。

  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审批的政府购买人员数量,制定具体招聘方案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批复后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公开招聘的职位、条件、形式、程序等均通过发布招聘公告向社会公开。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县人社部门审定的招聘方案自行开展招聘工作,并将招聘结果报县人社、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备案,不办理入编手续,仅作为县财政部门审核用人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经费开支的依据。

  第五章 管理考核  规定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制度、招聘期限、考核方法、考核结果运用、享受福利、解聘手续等。

  用人单位申请使用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一聘三年(除临时性、阶段性重大工作任务除外)。经统一招聘确定聘用的,用人单位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对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考核结果分为称职、不称职两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奖惩以及兑现服务待遇的重要依据。购买服务人员享受用人单位工会福利、差旅费等,由各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发放。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聘用合同到期或辞职,应及时办理解聘手续,并提前5个工作日将解聘材料报县人社、财政、机构编制部门备案,作为服务待遇的核减、变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结、转手续的依据。

  第六章 服务待遇 规定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服务待遇标准、劳动保障、经费来源渠道、缴纳社会保险等。

  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服务待遇标准为每月3200元(含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应缴纳“五险”,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从服务待遇中代扣代缴。)。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发生工伤、患职业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等按国家规定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按照有关政策处理。聘用双方产生劳动争议的,按照有关规定的法定程序处理。政府购买服务的待遇由聘用单位按月发放,经费来源渠道由财政部门根据单位性质及单位收入情况核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办理缴纳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费。

  第七章 纪律监督 规定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对用人单位使用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责令限期纠正,并视情节轻重按相关党纪政纪或法律法规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规定各单位应对合同到期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进行清理,对合同未到期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可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至期满。本办法由县委编办、县人社和县财政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原2019年1月24日印发的《西林县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西政办发[2019]2号文件失效废止。

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方案篇6

  今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全体同志深入贯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不断增强服务观念和大局意识,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管采分离工作要求,加大政府采购监管力度,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努力提高政府

  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采购范围不断扩大,质量不断提高,节约了大量财政性资金,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从源头上堵住了腐败的漏洞,树立了良好的政府采购形象。实际完成采购支出总额为15000万元,节支率为12%。主要做法是:

  一、规范政府采购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管理办法,制定了全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明确了本年度政府采购项目范围和操作程序,规范了采购单位的采购行为。积极宣传解释《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我县制定的有关管理措施,让预算单位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二、对政府采购实行预算和计划管理。结合部门预算的编制,专门下发了要求预算单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文件,要求预算单位认真编制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并对各单位提报的政府采购计划进行审查批复。待计划批复后,严格按照批复的采购计划,办理采购事项。

  三、推行政府采购网络化管理。按照政府采购规范化运作要求,安装并试运行了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的实施,提高的预算单位采购业务办理的工作效率,提高了政府采购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四、加强对政府采购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审核单位月度采购执行计划,认真审核并合理确定政府采购方式,对确需变更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严格按照有关变更程序报批。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定期考核采购业务办理情况,发现违规行为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要求退出我县政府采购业务代理。加大对参与招标供应商的监管力度,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不法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禁止参与我县政府采购活动。下一步工作打算:按照《政府采购法》要求,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1)认真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严格采购计划执行管理,合理确定采购方式。(2)继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凡条件允许的采购项目都纳入到政府采购中来;积极推广规模采购,降低采购成本,最大限度节减财政开支。(3)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参与采购供应商的监管,防止采购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发生。

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方案篇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六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七条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结合购买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

  第九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第十条购买主体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

  第十一条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

  第三章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

  第十二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十五条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应当实施购买服务。

  第四章购买方式及程序

  第十六条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七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预算下达后,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

  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条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第二十一条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第二十二条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第五章预算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按规定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第二十四条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出。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

  购买主体应当按要求填报购买服务项目表,并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机构对购买主体填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表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审核后的购买服务项目表,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购买服务项目表,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他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第六章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三十四条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服务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合理编制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

  第三十五条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部门和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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