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存在问题具体体现(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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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921年7月23日至8月初在上海法租界望志路106号(现兴业路76号)和浙江嘉兴召开。上海的李达、李汉俊,北京的张国焘、刘仁静,武汉的董必武、陈潭秋,长沙的毛泽东、何叔衡,广州的陈公博,济南的王尽美、邓恩铭,旅,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三重一大存在问题具体体现6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三重一大存在问题具体体现6篇

【篇一】三重一大存在问题具体体现

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召开党委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议题原则上由主要领导提出并确定,也可由党委成员提出,报请主要领导确定。

(二)会议准备。议题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协调和论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党委会议的召开时间和议题应提前通知各参会人员。

(三)会议讨论。会议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党委成员主持,实行一事一议。

(四)作出决定。在党委成员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统一意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需表决的,会议实行逐项表决,每位党委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备查。表决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决定。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党委成员原则上应全体到会,以超过应到会成员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形成决定。

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相关人员列席党委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党委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做好会议记录,《党委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名称、时间、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每项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和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

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度。党委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其他党委委员意见全部发表后,再发言。

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的,党委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班子成员通报。

【篇二】三重一大存在问题具体体现

“三重一大”制度

 

为更好地执行民主集中制,推动局党政领导班子民主、规范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

(一)重大决策

凡涉及我局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县委、县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我局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以及实施方案的制订和调整,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要点(计划)的制定;

3、年度经费决算、预算的制订和调整;

4、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5、局党建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重大问题;

6、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系统内机构及人员编制的设置、调整;

7、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与废除;

8、重大责任事故、突发事件、法律纠纷的处理;

9、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本系统股级干部的任免及机关干部的交流;

2、机关支部党员的发展及处置;

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推荐和初审;

4、科级后备干部的推荐和初审;

5、各类优秀、先进候选人的推荐和确定;

6、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涉及本系统的各类重大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

2、未列入预算的不动产购置等;

4、本系统所属的房屋、国有资产的处置;

5、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的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未列入预算项目,单项支出在2万元以上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2、2万元以上专项资金的使用;

3、局制定的各类工作目标考核奖金惩的兑现;

4、其它大额度资金的安排使用。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集体决策规则和决策程序

(一) 决策的议事规则

1、凡需局长办公会决议的事项,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2、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改动会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改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3、集体决策议决事项,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二)民主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拟提交会议讨论,由主办该事项的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长审定是否提交会议决定,凡需会议决策的事项在提交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决策之前,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

1、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2、召开会议时,由局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行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参加会议。

3、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也可以以党组扩大或局长办公扩大会议形式召开,股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4、“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三天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5、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规定的与会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6、表决应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

7、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出决策。

三、“三重一大”事项的组织实施

1、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由局办公室负责督办。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对集体形成的决议,全体班子成员必须执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服从。

3、遇特殊或紧急情况,未能及时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的,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可酌情处置,但事后应当及时向领导班子通报情况。

四、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l.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得其他成员同意,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

3、领导班子成员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集体决定、不按照集体决定履行自己分工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4、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5、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6.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篇三】三重一大存在问题具体体现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为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提高领导干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机关关于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方面的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的范围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一)重大决策包括:

1、统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部署、改革方案等重要问题;

2、行政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区级以上荣誉人选推荐、对干部职工的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3、机关管理过程中对人、财、物所作出的宏观管理上的重要决策、决定;

4、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包括:

1、副科级以上干部任免和调整;

2、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

3、后备干部人选推荐;

4、工作人员的调入和调出。

  (三)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包括:

1、房屋基本建设、修缮、改造在二万元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

2、动用资金在二万元及以上的其他项目;

3、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4、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及决算报告;

5、各项普查及专项调查资金使用项目。

  二、“三重一大”的决策形式及程序

  (一)重大决策

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书记、局长、队长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后做出决策。

  (二)重要干部任免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科级干部的任免,应通过个别酝酿、组织考察、征求意见、公示等必要程序后,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

(三)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

1、重大项目的安排必须由承办科室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或报告,经主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提交局队长办公会或党组会讨论决定。

2、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科室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经主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提交局队长办公会和党组会讨论决定。

3、机关一次性支出在一万元以内的由主管财务的局队领导审批;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由主管财务的领导和局长共同审批;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提交局队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五万元以上的提交党组会讨论决定,形成决议后实施。

4、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物品,必须通过局队办公室统一进行采购。

  三、“三重一大”的监督管理

1、局队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带头执行“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并要求所主管的科室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2、凡涉及“三重一大”问题的工作会议、局队长办公会、局党组会,必须有详实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3、对于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未按规定要求签字的,局队办公室拒绝加盖公章,涉及资金支出的财务部门拒绝拨款报帐。

4、对于未按规定程序选拔的干部,局队人事科不予办理任免手续,并必须纠正。

5、严格实行政务、财务公开制度,干部任免、奖惩及财务支出等事项,按规定进行公示或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6、纪检、监察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对“三重一大”所规定的事项的进行监督,并将检查监督结果向党组会汇报,必要时向全体干部职工通报,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进行相关责任追究。

  四、“三重一大”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

2、擅自改变领导集体决定或不按领导集体做出的决定办事的;

3、擅自泄露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4、弄虚作假,骗取领导集体做出决定的。

  属于个人责任的,在单位职权范围内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不属单位职权范围内的,报上级组织处理。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在单位职权范围内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主要领导代表班子要做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报请上级组织做出处理。

【篇四】三重一大存在问题具体体现

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将“三重一大”制度在实践中加以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我院党政领导班子的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班子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班子的决策水平和决策能力,为医院的发展建设提供制度保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积极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院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一、集体决策机构

(一)院党政班子会为集体决策机构。

(二)院党政班子会议正式成员为院长、党支部书记、副院长、党支部副书记、党支部委员。根据工作需要由院长或委托副院长确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及有关人员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院党政班子会由院长或委托副院长主持,院办主任参加会议并负责安排做好会议记录。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制度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部署的实施方案,涉及医院全局的重大决策。 

2.医院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总结,阶段性的重要工作部署,医院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3.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部署和活动安排,重大表彰和处罚。

4.党组织、党员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的重大问题,包括支部设置、发展党员、制定规章、换届选举、民主评议党员方案等。

5.人事调配,包括人员的调进和调出,录用和招聘大中专毕业生,院内跨部门调整和医生调整科室等。 

6.工会、团委、妇委会提交的需由党委研究的事宜,知识分子、统战工作和离退休干部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7.医疗、护理、教学、科研和行政后勤等方面需要提交党委会、行政领导班子会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推荐机关职能部门正、副职人选。

2.全院临床医技科室科主任、护士长的任免。 

3.医院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4.医院的院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和领导小组的建立、调整、撤消及人员组成。

5.重要岗位人事调整。

6.高级专业人才的引进与安置。

7.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拔尖人才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选拔。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医院国有资产处置。

2.重要设备购置。

3.基本建设、装修改造。 

4.新技术、新项目的引进。

5.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医院每年经费的预决算

2.大宗物品采购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资金。(指涉及金额在3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购置、基建、修缮等项目资金)。

3.奖金、福利。

4.未列入预算的10万元(含10元)以上资金使用。

5.医疗纠纷的赔偿(指医疗纠纷赔偿金额在10万元以上)

6.对外投资、贷款、担保。

(四)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1.党政班子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或遇特殊情况,可由院长、书记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 

2.凡需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3.党政班子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会议方可举行。党政班子成员应按时出席会议,不得随意缺席,因紧急事务不能出席须事先向党支部书记请假。根据需要可召开党政班子扩大会议,召开党政班扩大会议由院办公会确定。党政扩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行政领导班子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与会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者须事先向院长请假。

三、集体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医院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医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酝酿决策

1.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院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院总支会集体讨论。

2.涉及干部任免,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由院人事科提出初步意见,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等必要程序,提交院党政班子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局后备干部、局以上先进单位和个人的确定,局管干部考核、奖励、分配和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均须经必要程序后提交院总支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3.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相关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在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基础上,提交院政班子会讨论决定。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部门、拟定支出计划报告,经院财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在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基础上,提交院党政班子会讨论决定。

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院分管领导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5.提请院党政班子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院党总支会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在院党政班子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党政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院长、书记主持会议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2、院党政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党政班子会决策后,由院党政领导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院长、书记明确一名领导牵头。由院办负责督办、催办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院党政班子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院党总支会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院党政班子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4.会议议题由职能部门事先搞好调查研究,拟订出解决的预案,由主管领导审批报院办、院办呈报院长、书记同意,列入会议议题。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党政班子会必须增加议题时,由院长、书记确定。 

5.党班领导班子会必须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指示为依据,以医院的实际为基础,自觉从全局利益出发,不能片面强调个人分管工作的重要而忽视其它工作。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集中正确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6.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一般应首先由分管领导报告情况或由分管领导指定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说明情况,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7.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党政班子会双方人数接近时,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按多数人意见执行。领导班子会议有争议事项,如遇有时限要求的,主持会议的院长有权做最后决定。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党政班子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表决方式为举手或票决。 

8.凡前次党政班子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凡前次领导班子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开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9.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10.会议要由专人做好记录,对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党政班子会需颁布的文件或会议纪要由院长、书记审核后签发公布。领导班子会议需颁布的文件或会议纪要由院长(或院长委托其他成员)审核后签发公布。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1.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12.医院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材料、设备采购,药品、医用耗材,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结果报告院领导班子会。

(二)监督检查

党政班子会决定的事项,由院办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院长、书记汇报。审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一)医院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带头执行“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并督促科室严格执行。

(二)凡涉及“三重一大”的问题的有关会议,必须有详细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三)对于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未按照要求签字的,办公室拒绝加盖公章,涉及资金支出的财务科拒绝拨款报销。

(四)严格按照规定实行院务公开。干部任免、奖惩及财务支出等事项,按规定进行公示或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

(二)擅自改变由医院领导班子集体决定或不按集体决定办事的;

(三)擅自泄露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

(四)弄虚作假,骗取医院领导班子集体作出的决定;

对违反“三重一大”规定的个人,按以下形式追究责任: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上报上级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调离岗位。

对违反“三重一大”规定的领导集体,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查自纠;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领导集体向上级党组织作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领导集体请求上级给予改组或解散。

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五】三重一大存在问题具体体现

第二章 “三重一大”决策内容及范围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和党组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省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省公司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省公司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重要决定、决议和重要会议精神的重大措施。呈报集团公司和省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

(二)省公司的重大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

1.省公司重大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2.省公司重大改革措施和实施方案。

3.省公司与其他公司经营合作方案。

4.省公司年度财务计划。

5.省公司年度生产经营发展计划。

6.省公司人工成本年度预算。

7.省公司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预算。

8.省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年度各批次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省公司的重大制度和办法。

1.省公司运营管理模式调整事项。

2.省公司的重大机构编制调整方案。

3.重大生产经营方针政策。

4.省公司薪酬福利基本分配制度和省公司管理的领导班子薪酬分配制度。

5.省公司对市州邮政局、直属单位和控股子公司绩效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

6.各类鼓励市州局、直属单位、县(市)局重要奖罚政策和竞赛办法。

(四)重大资产调整

1.资产损失核销:固定资产以及比照固定资产管理的长期资产,正常报废单项资产净值30万元(含)以上,或者一次性正常报废资产净值100万元(含)以上;非正常报废单项资产净值10万元(含)以上,或者一次性非正常报废资产净值50万元(含)以上。

2.重大资产处置:固定资产以及比照固定资产管理的长期资产,出售单项资产价值80万元(含)以上,或一次性出售价值100万元(含)以上,或一次性减值80万元(含)以上。房屋、土地的非公开转让以及非公开置换。

3.国有产权变动:境外新增,境内新增、处置股权等投资行为。

4.省公司增减注册资本,收购或者购买上市公司股票。

5.其他重大资产调整事项。

(五)企业破产、改制、兼并重组、国(境)外注册公司、利益调配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六)省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重要部署

(七)工会、共青团工作、统战工作、老干部工作方面的重大决策。

(八)精神文明建设方面重大决策。

(九)企业文化体系建设的重大决策。

(十)安全稳定方面重大决策。

(十一)省公司内部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

(十二)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省公司党组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一)省公司管理的三级副及以上领导、非领导职务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及控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任用。

(二)三级副及以上人员选拔标准的制定、任用的提名和推荐。

(三)省公司后备人才队伍的确定。

(四)企业应届大学生招聘、员工技术职称评聘、劳务工转聘。

(四)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省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大型租赁项目,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一)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金额过80万元的。

(二)省公司重大项目立项。重大项目为: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省公司直管或核准的土建和工艺项目,县(市)局及以上机构的新建(购建)办公楼项目,省公司集中采购项目,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全网信息化项目,以及未列入省公司年度投资预算但因特殊原因需要立即立项的80万元(含)以上项目。

(三)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

(四)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省公司或者集团公司所规定的省公司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贷款、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1.除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收支两线运营资金外,涉及单笔200万元及以上的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2.除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外,涉及单笔100万元及以上的预算外资金调动和使用。

3.除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外,涉及单笔100万元及以上的非生产性支出项目。

4.捐赠、赞助资金使用。

5.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篇六】三重一大存在问题具体体现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涉及的主要事项

(一)重大事项方面

1、厂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

2、国有产权变动;固定资产报废、减值准备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坏帐准备计提及核销;报废成套装置处置和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盈盘亏处理。 

3、厂年度投资计划、生产经营计划、业绩目标、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决算;矿区服务事业部年度投资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

4、厂内部科级以上机构设置、变更、职能调整、定员编制。

5、涉及厂生产、经营、安全等管理方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与废除。

6、涉及厂重大生产、安全、环保、稳定等公共突发事件处置及防恐工作。

7、厂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工资调整和各项奖金的使用方案;企业年金、各类保险、帮困救助基金、疗休养、体检及相关利益群体生活补助。

8、年度员工招聘、录用;外单位人员调入及违纪员工开除、解除劳动合同。

9、重大诉讼案件。

10、召开厂党代会、职代会、团代会筹备方案;党委年度工作报告、重大活动部署、党建工作制度制定及工会、共青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1、精神文明建设、厂务公开、综合治理、保密工作等重要问题。

12、各类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定与奖励,以及国家、集团公司、省市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推荐。

13、其它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方面:

1、负责管理的领导人员选拔具体标准的制定、任用的提名和推荐;

2、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包括重要管理岗位人员)、所属二级单位班子成员的选聘、任免;

3、科级领导人员评选先进、纪律处分及组织处理。

4、向集团公司提出的领导班子副职人选的选拔任用建议或推荐意见;

5、科处级领导人员后备人选的确定和调整;

6、技术、管理和技能专家的聘任及向上级推荐高级专家人选。

7、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方面:

1、年度申报投资项目及安全生产、技措、环措、安措、零购更新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和批次投资计划。

2、年度计划外追加投资规模及项目;非生产类形成固定资产专项物资需求计划。

3、年度科研项目计划和批次投资计划。

4、固定维护、检验检测费用,日常检维修年度计划及费用总额。

  5、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和采购、施工总承包及设计、采购总承包模式的工程承发包项目;

6、新产品开发、重大销售合同、自销新产品价格的确定、信息化建设等;

7、承包商、供应商、服务商市场准入单位全年综合评审结果;临时市场准入单位审批和紧急事项临时准入事后报告。

8、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方面

1、年度大额度资金使用预算;

2、预算外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大额资金使用;

3、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对外广告、捐赠、赞助费用支出;

4、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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