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背景下的航空公司设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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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新修订的《公司法》开始施行认缴制,最低注册资本制即被取消,但不意味着所有的公司都实施这一变动。特殊的公司,如证券公司、银行、航空公司等仍然需要有特定的性质。就航空公司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航法》)对航空公司设立的资本条件和登记条件都没有详细的规定,故而,《公司法》的修订,对航空公司的资本出资制度提出了新的思考。

【关键词】

公司法;航空公司;航空公司设立

1 现行立法下航空公司的设立条件

航空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类型,其特殊性决定公司设立往往需要与众不同的条件。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航空公司设立的依据基本上形成了以《民航法》、《公司法》为主要法律依据,以若干行政法规为依托、以部门规章为主要管理手段的三个层次的基本架构。在民航总局的规章中与航空公司成立有关的经营许可规定,主要包括《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等,明确了主管部门对航空运输市场主体的准入要求。但在上述现行的规章中,并没有对航空公司成立的最低资本限额,投资人采用何种方式出资、认缴多少金额等进行具体的规定。如《民航法》第93条规定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有“不少于国务院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同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中对其也有相同的规定,沿袭了应有不少于国务院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但是,国务院所规定的航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具体是多少未能找到相应法律依据。

2 新公司法修订后航空公司的设立

2.1航空公司设立的资本制度

随着新《公司法》中有关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变革,航空公司作为公司的一个分子,其注册资本的规定是否应该遵循新公司法的规定?还是保留其独特性?在尚未明确规定的情形下,这样的思考对航空公司设立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航业较于其他行业是资本密集、安全风险系数高、固定成本高的特殊行业。新《公司法》2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从目前法律来看,《民航法》和其他的国家法律法规尚未对成立一家航空企业所需的最少的,但必须要缴纳的资本做出明确具体的数量规定。

可见,在法律以及行政法规未进行相关规定的情形下,民航企业能否遵循新《公司法》的规定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首先,考虑航空公司的特殊性。航空公司为保证航班安全性,进一步提升机内设备的舒适性,改进服务水平,必定要更换新机型,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除此之外,任何航空公司内部管理运作、职员工资福利、飞机的维修保养以及燃油等支出,仍需要航空公司投入大量的资金。其次,资本对航空企业的重要性。作为资本高度密集的企业,航空公司将其最大的资本投资用于其固定资产的积累,即不断的购买、租赁民用客机。众所周知,飞机的价值极其昂贵,一架的价款就要在数千万美元到上亿美元间不等,约占整个企业固定资产的80%或90%。此外还有昂贵的航材、备件、设备等。最后,航空公司运营需要具有相应的固定资本作为支撑,以避免面临成立后不能顺利经营的巨大风险。对于航空公司而言,航空公司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只有具有一定的资本,才能为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提供保障。

2.2航空公司的资本认缴制

本次新法对于注册资本缴纳制度的变革,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而航空公司作为特殊的公司,是否遵循新《公司法》的规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需要对其带来的利弊进行深入论证。

之所以单独对航空公司进行分析,主要原因在于航空公司不同于普通的公司,而是承担国家运输的重要责任,关系到无数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除此之外,从法律来看,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通过查阅现行的我国《民航法》、《公共航空运输经营许可规定》及其他规定,可得知目前我国民航领域的法律法规尚未对航空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制度进行明确的规定。按照法学理论,“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但在某些方面缺乏特殊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应该适用一般法律规定。航空公司作为公司的一个部分,理应收到公司法的约束。由此可见,航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的变化,应遵循公司法的规定。此外,根据法律规定有27类行业并不受新公司法的限制,不实行资本认缴的制度,通过查阅这上述的具体行业,其中并不包括民航业。因此,航空公司实行认缴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实行资本认缴制,有益于放宽公司成立的条件,促进资本的自由流动,提高资本的利用效率。倘若航空公司设立实行认缴制,则可以降低成立航空公司的成本,让更多的资金在市场流动,及时用于公司资本的流转。由于一个航空公司在设立之前,往往需要很大的资金购买飞机、设备、航材以及油料,同时需要配置飞行人员、服务人员等,这些庞大的支出导致航空公司用于流动的资金减少,如果强迫其来实缴注册资本往往会限制航空公司的成立。

综上所述,航空公司虽有其特殊性,但是作为公司的一种形式,其仍可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而认缴制的实行到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还需要时间与实践的考验,航空公司需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避免认缴制存在的潜在风险。此外,航空公司实行认缴制有利于减轻投资者的资金负担,促使投资人将更多的精力投入都公司经营中,同时拥有更多的资金用于企业的运营,从而创造出更安全的运输环境、大幅度提高行业服务水平满足更多乘客的需求。

2.3航空公司的验资制度

验资对于公司成立的重要作用在于可以对资本真实性进行保障,促使投资人真实出资,避免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威胁到公司经营。但是,新《公司法》废除验资这一成立公司必要条件并不是否定资本的真实性。此次修改规定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对资金是否真实进行审查,同时公司也无需提交验资报告。这为公司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障碍,降低了成本。可对航空公司来说,验资这一程序能否省略,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因为这对投资人出资的真实性提出了更多要求,是不是出资到位,是不是存在资金抽逃等情形,都需要通过进一步监督进行完善。依据《公共航空运输经营许可规定》第21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三份:(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根据新《公司法》规定,民航局的部门规章在不和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形下,成立航空公司可以免除验资的环节。也就是说,航空公司的验资条件可符合新《公司法》的要求,但航空公司毕竟不同于一般的公司企业,其关系到的是国家的运输安全、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民航管理部门或者航空公司内部应该采取措施使航空公司在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避免由此带来的风险。

3 新公司法背景下,航空公司设立的监督

正如上文所述,航空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金、资本缴纳制度、资本验资制度在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势必要遵循新的法律规定。但是,任何新制度的推行并非完美无缺、有利无害的,它在带来前所未有的优势的同时也会产生不可避免的弊端,因此,若要在航空公司设立时采用全新的资本制度,不可忽视该制度引发的不良后果。积极推进相应的配套监督管理制度,以至于在公司享有法律规定的额权利的同时,尽力能的避免可能遇到的损失。

3.1完善相应内容与程序,健全法律监督机制

考虑到目前有关航空公司设立的法律法规内容尚不全面、具体,需要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给予明确的规定,用法律强制手段进行监督。以新公司法内容为指导,并结合我国近年来航空公司设立的相关经验,对现有的《民航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部分规章进行改进与完善,认真研究、充实并修订涉及航空公司注册资本金、认缴制度、登记程序等内容,保证航空公司市场准入有法可依。

3.2从严履行审批职权,强化政府部门监督管理

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航空公司的审批部门在实施具体行政许可工作中将较难把握。因此,要加强对航空公司的监管。一是航空公司监管部门要肩负审查监督的职能。新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对于航空公司资本审核部门来说,要将更多的关注重点放在分析这个企业真实的资产负债、业绩情况、现金流等方面。二是倘若航空公司的设立取消验资程序的规定,毋庸置疑需要对航空企业出资的真实情况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相关的资本审查机构要从严履行监督的职责,在公司资本注入后随时对其进行抽查核验和动态监控,以防出现发起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现象。

3.3设立专门机构,加强航空公司内部监管

为保证股东出资的真实性,除依靠外部的监管机构进行有效监督之外,仍需要航空公司内部成立专门的资本监管部门,来直接的对股东出资进行内部审查,确保整个公司的资本的真实性。新公司法放宽了对公司设立的强制性规定,将更多的选择和风险让公司独立承担,尤其对资本高度集中的航空公司而言,能否保证资本的稳定性、真实性对其发展至关重要,甚至关系到航空运输的安全。因此,公司的内部监管对公司的成立、运营至关重要,必不可少。航空公司内部的监管部门要对发起人的出资能力以及资产状况进行调查审核,确保公司发起人能够及时出资、真实出资,保证公司的顺利运营;而对于尚未按章程中出资金额以及出资期限完成出资的发起人,航空公司内部的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及时的补救,同时还可要求该发起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在新公司法修订的背景下,公司成立的资本制度发生巨大的变革。航空公司在此法律的约束下,也面临着推行资本出资认缴制以及资本验资制度取消的可能,然而,相较于之前的规定,现行的制度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尚未得出确切的结论,仍需要实践的考验。不可否认的是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变革都是一种法制的进步,都将会或多或少的促进社会的发展,新公司法对资本制度的改变也不例外,亦会在一定的程度上促进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样对航空公司而言,资本制度的变化既是发展的机遇同时也面临着很大的挑战,故而需要完善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明确监管的部门和职责,公开监管的程序等来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行。

【参考文献】

[1]李晨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市场准入研究》【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4年3月,第2期。

[2]王健《航空公司资本结构研究》【J】,中国民用航空学院,2005年2月21日。

[3]赵旭东《资本制度改革与公司法的司法适用》【N】,人民法院报,2014年2月26日。

[4]张通,王淑娟《浅议公司法中保留最低注册资本金的意义》【J】,《商场现代化》,2010年11月(下旬刊)总第6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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