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后勤基建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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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 后勤、基建 规章制度汇编

 A AAAA 大学校院两级后勤管理实施办法

 (海师办〔2014〕8 号文印发)

 为推进学校后勤科学化管理,提高学校公房、水电以及修缮等后勤资源的使用效能,结合生态型、智能化、园林化、现代化大学校园建设目标,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机构、职责 (一)学校职责 1、学校后勤保障工作在校长领导下,由学校分管后勤保障工作的副校长组织和实施,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土地、公房、学生宿舍、水电、绿化、卫生保洁、场所铺面、公务用车以及修缮等后勤资源的日常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履行后勤管理职能。

 2、负责学校范围内后勤服务的管理、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3、负责制定学校后勤建设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4、负责学校后勤保障年度维持经费的预算编制和学校后勤保障年度维持经费的使用和监督。

 5、负责制定后勤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核定服务经费。

 6、负责学校后勤保障工作机构的人员调整和职责修订,负责起草、修订学校后勤保障工作规章制度。

 7、代表学校协调与校内、外各单位的各种有关后勤保障工作

 的关系。

 8、负责学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学院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学院后勤保障组织,确定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为学院后勤保障工作负责人,确定一名学院副职负责人具体分管后勤保障工作,配备相应的后勤保障工作人员。

 2、负责建立健全学院内部各种后勤保障制度,分解后勤保障工作任务,切实做到责任到人。

 3、负责制定学院后勤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4、负责对学校划拨的后勤维持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自行承担超支经费。

 5、协调与学校后勤方面的工作关系。

 6、负责学院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日常后勤保障工作 (一)学校职责 1、公房 1.1 负责制定、修改及完善学校公房有偿使用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1.2 负责核实各学院(所、中心)用房面积,按用房标准配置。

 1.3 负责对学院(所、中心)申请用房进行审核、配置和调剂。

 1.4 建立学校房产管理信息平台,提高房产资源使用效益。

 2、学生宿舍

 2.1 负责学生宿舍调配和学生宿舍秩序管理,提供相关服务和管理。

 2.2 负责学生宿舍公共财产管理和维修。

 2.3 负责学生宿舍走廊、楼道等公共区域的卫生。

 2.4 负责学生宿舍水电保障和维修。

 2.5 协助保卫处做好学生宿舍消防安全防范工作。

 2.6 及时向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提出学生违纪行为处理意见或建议。

 2.7 负责制定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3、水电 3.1 向政府部门申请学校用水用电总量定额计划,实施水电增容工程,保证学校事业发展的供水供电需求。

 3.2 完善水电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学校水电正常运行。

 3.3 制订、修改和完善学校水电管理相关办法和实施细则。

 3.4 负责学校公共服务场所的用电用水管理和日常维修。

 3.5 负责核定学院(所、中心)年度的用水用电量,并向学院(所、中心)收取水电费。

 水电费收取执行国家水电价格标准。如遇国家水电价格调整,学校也同时做出相应调整。

 3.6 负责全校的水电费核算与结算工作,并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政策上缴水电开支经费。

 4、修缮

 4.1 负责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屋面渗漏、破损修复,木质结构腐烂等修复; 4.2 负责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公共部位破损(含公共走廊地砖破损、走廊吊顶损坏、走廊墙面破损、卫生间渗漏及洁具损坏的修复等)的修缮。公共教室课桌椅、黑板自然损坏的修复。

 4.3 负责校内道路及景点(含景点内增加植物或经学校同意的美化、新建景观等)的修缮。

 4.4 负责经学校审批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及修缮。

 4.5 负责核定学院(所、中心)年度的零星维修费用。

 4.6 处理公共灾害(突发事件)造成的公用建筑、设施的修复。

 5、其他 5.1 负责学校范围内公共部位的卫生保洁工作。

 5.2 负责学校校园绿化美化工作。

 5.3 负责学校公务用车、校区间交通用车的使用管理以及核定各单位车辆使用公里数。

 5.4 负责核定各单位公用电话费用。

 (二)学院职责 1、公房 1.1 负责对本单位的公用房进行统筹管理使用。

 1.2 遵守学校公房管理规定,变动本单位用房的编号、用途和结构等,须提前 2 个月报后勤管理处审批。

 1.3 不将所属用房出借、出租用于办班、办公司等经营性活动。

 2、学生宿舍 2.1 负责做好本学院学生宿舍的内务管理工作。

 2.2 负责按年级、专业集中的原则自行妥善安排本学院学生入住。

 2.3 负责做好本学院住宿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安全教育工作。

 2.4 负责本学院文明宿舍建设工作。

 2.5 协助做好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考核。

 2.6 协助做好学生宿舍安全防范工作。

 3、水电 3.1 向学校提出水电管理合理化建议。

 3.2 负责核实本单位年度用水用电量,并根据学校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水电耗用情况上缴年度水电费。

 因特殊情况申请减免收费的,须经相关职能部门论证,学校同意后实行减免。

 3.3 负责本单位用水用电安全管理和节水节电等节能工作。

 4、修缮 4.1 负责本单位办公室、资料室、会议室、专用教室和实验室以及学术报告厅等的零星修缮。

 4.2 负责本单位使用的建筑物及电路等安全隐患排查和报告。

 4.3 协助做好学校在本单位使用范围内的年度建设维修改造项目的相关立项等工作。

 5、其他

 5.1 负责本单位办公及其他附属用房内部卫生保洁工作(公共卫生间、楼梯、走道、道路等公共部位和公共场所除外)。

 5.2 负责核实本单位年度用车公里数,并根据学校规定和本单位实际车辆使用公里数上缴年度车辆使用费。

 5.3 负责本单位年度公用电话管理、使用及电话费的支付。

 三、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后勤保障工作职责视具体情况确定。

 四、学校其他各单位的后勤保障管理职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校医院、附属中学、实验小学和附属幼儿园负责本单位的后勤管理工作,接受后勤管理处的监督和指导。

 六、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A AAAA 大学教室使用管理办法

 (海师办〔2014〕8 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室是学校的重要教学资源,是进行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为了加强教室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室管理目标是:管理体制科学,运转机制灵活,保障教学有力,满足教学要求,优质服务教学。

 第三条

 教学管理总体要求是:职责明确,责任到人,管理到位,工作到位,服务到位。

 第四条

 学校教室主要供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及继续教育学生上课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随意使用、擅自占用教室。

 第二章

 机构和使用管理权限 第五条

 学校成立教室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成员由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研究生处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教室管理工作小组提出教室管理问题的解决方案,提交校务会议审定后监督实施。

 第七条

 教室管理工作小组代表学校与承揽教室日常管理的部门签订服务合约,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监控。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教室分配与调度。每学年,教务处按各专业发展变化情况对公用教室进行一次调整,各教学单位和管理单位必须服从调配。

 第九条

 按管理权限,教室可划分为“专管教室”和“公用教室”两类,具体教室的类别归属由教务处负责划定。

 第十条

 专管教室指各学院配有实验管理人员的专业教学实验室(包括语音室、计算机房、琴房、画室等),非专管教室即为公用教室。

 第十一条

  公用教室的日常管理由学校划拨经费,由教室管理工作小组提出管理责任目标并委托校内后勤教室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各类教室用于非教学用途或临时租用,都必须征得教室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三条

 公用教室的门匙由教室管理部门掌管,任何个人或学院不得单独拥有公用教室钥匙。

 第十四条

 专管教室由所属学院(部门)负责日常管理,专管教室除了满足本学院(部门)教学需要以外,也必须服从教务处的统一安排。

 第三章

 教室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教室管理部门根据教务处提供的学期课程安排表、临时教学任务通知、课程调整通知及学生自修要求开放教室,按时开门、关门。

 第十六条

 教室管理部门按教学计划安排教室。每学期开学前,教务处负责在校园网上使用教学系统公布教室使用信息。

 第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必须做到教室的需求与使用一致,如有虚报、假报教室需求者,学校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课表一经排定,各教学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变动上课教室,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者,必须得到教务处批准。

 第十八条

 教室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按课表对全校上课教室进行不定期对照检查,对教室内异于课表安排的教学活动进行登记并上报教务处;对非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及继续教育学生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占用教室的教学活动行为予以制止。

 第十九条

 教室管理部门教室管理人员要加强工作责任心,经常性的课间巡视,除了对普通教室的公共设施(如桌椅、玻璃、门窗、电灯、电铃、电源插座、开关、电扇、空调等)的日常报修外,还要注意了解观察多媒体教室上课老师对设备的使用情况,出现问题或故障要及时与相关技术人员联系处理,并做好过程记录。定期、定时补充教室用粉笔、黑板刷和各类书写笔等教学工具。

 第二十条

 教室管理部门必须保持教学楼内教室、走廊和卫生间的整洁、干净。必须加强安全责任感,对携带教室公共设施、设备出门者必须询查与登记。

 第二十一条

 教室是静肃和文明的学习场所,上课时间不准随便出入教室;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准在走廊、教室内打闹或大声喧哗、嬉闹;不准在教室内进食及乱扔纸屑、杂物,

 教室内严禁吸烟;不准打牌、下棋,不准穿背心、拖鞋进入教室;不得倒插教室门进行自习,晚间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离开教室。学生在教学楼内必须服从教室管理人员的管理和安排,严格禁止任何撬门、扭锁或翻窗进入教室。

 第二十二条

 节约用水用电,爱护教学楼内外的一切公物,各教室的教学设施物品不得随意搬动,严禁在课桌和墙壁上刻画。

 第四章 多媒体教室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多媒体教室配有多媒体计算机、音响设备、多媒体投影机、视频展示台等设备。

 第二十四条

 教室管理部门设专人负责多媒体教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多媒体教室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熟练掌握各种多媒体设备的操作技术,确保设备完好,运转正常。多媒体教室内的各种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外借或挪用。多媒体设备只能用于正常的教学活动,不能用于聚会、娱乐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每学期开学前,教室管理部门必须对多媒体设备检查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维修。对不熟悉多媒体操作系统的任课老师,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多媒体设备操作培训,技术人员应主动对任课教师进行技术指导,并随时排除可能出现的各种设备的系统故障。设备管理人员应每天检查多媒体设备的使用记录,定期检查并记录各种多媒体设备工作状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对于检查和报修不及时而造成教学事故的,将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教师使用多媒体设备应严格执行操作程序;不

 得随意拆卸设备及连线方式;不得随意增删、改动计算机系统软件,尽量避免粉笔灰进入多媒体控制柜,在课间、下课或者课堂暂时不使用时,应关闭投影机,以减少投影机灯泡损耗;保持屏幕整洁。

 第二十七条 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设备异常应及时与多媒体设备值班员联系,教师不能随意强行处理。对使用多媒体教室(设备、过程等)有特殊要求的可事先与教室管理部门联系。

 第二十八条

 禁止学生操作多媒体设备。

 第二十九条 多媒体教室管理员要加强对多媒体教室使用过程中的巡视,严格管理好教室控制柜的钥匙,按照教室的安排使用情况及时发放设备柜钥匙,授课完后,及时回收钥匙,关闭控制柜门并保持控制柜内的清洁。关教室门之前应关闭教室设备总电源,如设备丢失应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和教务处。

 第五章 教室的借用 第三十条

 学校的教室由教务处教务管理办公室统一调度,任何计划外使用教室,必须严格执行教室借用手续。

 第三十一条

 在保证正常教学需要以及学生自习用教室的前提下,节假日可以适当外借部分教室,外借手续由教室管理部门办理,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

 第三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举行非盈利活动,学生社团按校团委、学工部统一安排举行活动,或者配合课程举行非娱乐性活动,需借用教室的在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前提下学校予以支持,但要

 到教室管理部门办理借用手续。

 第三十三条

 教师调整长期的上课地点、临时性调课、补课所用教室的,在得到教务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由各教学单位教学秘书负责从网上直接打印《教室调用单》,详细填写相关信息,加盖公章送至教室管理部门后生效。若查出以调、补课等名义借用教室作它用的,教务处收回该单位的这项权利,之后调、补课事宜必须由教学秘书本人到教务管理办公室和教室管理部门办理借用手续。学生在教室内举行非教学活动需借用教室的,借用手续须由活动主办单位的教师、干部办理,持附有公章、领导签字的使用教室申请报告到教室管理部门办理教室借用手续并办理计划外用电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严禁将教室借用后再转借。

 第三十五条

 教室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外借教室,更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教室借用者的财物。

 第三十六条

 对已借用的教室,因教学需要,教务处有权收回或者调整。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占教室挪作它用;任何学院也不得将特别功能的专用教室占为己用。

 第三十八条

 任何事由借用教室时间均不得超过晚上 10 点。期末考试期间教室一律不外借。

 第三十九条

 教务处接受各方面对违纪借用、使用、强占教室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六章

 教室设施设备的维修 第四十条

 教室的土木水电设施由后勤管理处管理的经费中出资维修,教室教学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管理的经费中出资维修。

 第四十一条

 教室的土木水电设施的维修由负责管理的学院(部门)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由后者安排维修。教室的教学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技术支持及维修、送修服务。

 第七章

 教室收费管理 第四十二条

 教室的使用按校内全日制各专业的教学计划安排使用公用教室,工作日内白天按成人各专业教学计划安排使用公用教室,任何部门不得收费。

 第四十三条

 人事处根据专业课教学和公共课教学的工作量为专管教室配备实验(管理)人员。专管教室的管理学院(部门)不得向按教学计划安排的公共课程教学收取教室管理费用。

 第四十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及短训班晚上、双休日和法定的节假日使用教室,需从成教管理费中拨出一定的经费作为管理加班费。

 第四十五条

 租用教室须按一定的标准向学校交纳租金。

 第四十六条

 租用教室的收费标准及所收租金的处理办法,由学校另行决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AAAA 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 (海师办〔2007〕77 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教职工住房管理,根据教育部、建设部、海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重新修订《AAAA 学院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校教职工住房以集资、配售和租赁等形式进行统筹安排。

 集资房指教职工参加集资兴建的住房;租用住房指学校租赁给教职工居住的住房。

 第三条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我校教职工住房逐步推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住房管理的专门机构,即分房领导小组和房改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改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讨论解决住房中的难题,检查监督执行机构的工作以及提出开发建设教职工住宅和教职工住房改革等重大问题。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作为学校教职工住房主管部门,负责学校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提出住房调整的方案及其组织和实施;负责住房申请、调配和搬迁过程中各种手续;收集积累有

 关住房方面的资料等。

 第三章

 住房标准 第六条

 学校教职工住房按省房改政策规定的教职工本人职称(务)享受的控制面积标准进行安排。

 职称(务)

 初

 级 (含初级以下人员)

 中

 级 (含科级)

 副

 高 (含处级)

 正

 高 (含厅级)

 省

 级 控制最低面积㎡ 55—75 70—85 80—100 100—130 180—230 第七条

 在房源许可情况下,可允许越级参加集资建房。

 第八条

 已住上相应级别套房的教职工,住房面积虽未达到本人控制面积标准的,学校根据房源情况及有关房改政策办理。

 第四章

 住房申请和选房原则 第一节

 住房申请

 第九条

 凡属学校在编正式职工除有下情况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集资建房。

 (一)夫妻有一方已购买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 (二)夫妻有一方已在其单位参加集资建房的; (三)夫妻有一方已按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或其他方式领取住房补贴的; (四)在同一城市拥有自有住房,且已达到申请人住房面积标准的。

 第十条

 凡已购买了公有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离异后原住房产权不属于其本人的我校教职工,可申请参加集资建房,但不

 再享受学校的任何优惠。

 第十一条

 新调进人员(含毕业分配),本人或配偶在本市无任何形式住房的,可申请租住周转房,但周转房租住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二年,如果学校没有房源,可按混合结构套房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时间也是二年。补贴标准=(每平方市场租金-每平方米标准租金)×个人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

 第二节

 选房原则

 第十二条

 凡符合条件参加集资建房或租赁我校住房的教职工,均按其职称(务)级别从高级到低一级顺序选房,同一级别从高分到低顺序选房,参加申请住房的教职工按照职称(务)的不同级别一般分为省级、厅级(正高)、处级(副高)、科级(中级)和员级(初级)五个档。

 第十三条

 具有博士以上学位的专业人员,划入副高级别选房;具有硕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划入中级级别选房,但排在同级别的后面。

 第十四条

 同级别职称(务)的人员,三类专家优先选房其顺序是特贡、特贴、省优。

 第十五条

 计分统计办法一户只按一人计分,个人积分计算为总分=职称(务)分+工龄分+校龄分+职务年限分 1、职称(务)分

 职称(务)

 省级 正厅 正高 副厅 副高 正处 副处 中级 正科 副科 助教 科员 员级一般干部 工人 计分 50 45 42 37 34 29 26 21 18 13 2、工龄分 每满一年计 1 分(含大专和大专以上学龄分),半年以上不足一年按一年计 1 分,不足半年计 0.5 分。

 1、校龄分(指工资关系在校的时间)

 每满一年计 0.2 分,半年以上不足一年按一年计分,不足半年计 0.1 分。

 2、任职(现职)年限分 任现职称(务),每满一年 1 分,半年以上不足一年按一年计1 分,不足半年计 0.5 分,同一级别,正职年限短的可按副职年限计算任职年限分,但职务分也相应按副职计算。

 二、同一级别积分相等者,按下列条件顺序选房。

 1、离休人员 2、留学归国人员 3、军人家属 4、教学人员 5、配偶在校者 6、配偶职称(务)高者 7、若按以上条件仍未排定顺序,则采取抽签办法解决。

 第十六条

 办理程序 1、申请 先由个人向学校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索取《住房

 情况调查及计分统计表》,逐项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如期交回主管部门,不填写或逾期不交者,当弃权论处。

 2、调查 由主管部门指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

 3、计分 经调查核实符合申请住房的对象,主管部门进行认真详细的算分,并按规定排队。

 4、公示 主管部门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调查及计分表审核后,汇总统计,并张榜公布各级别申请人姓名及积分排列顺序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如有错漏、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更正意见。各级别人员积分排列顺序,一经学校分房领导小组或房改领导小组会议通过,任何人都不得随意改动。

 5、选房 申请人按本人积分的排列顺序依次挑选房源,住房一经选定,申请人应与主管部门签订有关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不得随意更改,否则,将取消其该次申请住房资格。

 第五章

  住房的管理 第一节

 住房的搬迁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人选定房号并与主管部门签订有关协议后,还需缴交原住房搬迁押金和装修保证金各 500.00 元,方可领取房门钥匙。

 第十八条

 搬迁户领到房门钥匙后,须按规定时间搬迁完毕并如期退回原住房,教职工在退回原住房时,须保持原住房设施完好,并将房内杂物、垃圾等清理干净,并及时运走,不准随意堆放在楼道或校园其他地方。经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后退回押金,否则因此所产生的维修费、清理费从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再从

 个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九条

 搬迁户未按规定时间退还原住房的,学校将通报批评,停止向该房提供水、电服务,并按市场价的 2 倍计算房租,从个人工资中扣罚,超过一个月后仍不退房的,房产部门将组织有关人员强行收回住房。

 第二十条

 由于学校整体建设规划需要搬迁的住户,学校将根据当时具体情况作出搬迁方案。凡接到搬迁通知的住户应顾全大局、服从安排,按规定时间搬迁。逾期不搬迁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一概由住户负责。

 第二节

 住房维修和装修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租住的公有住房(含周转房),新住户入住前,经主管人员检查确认需要维修的主管部门派工维修。

 第二十二条

 租用住房在租用期间,除房屋主体结构和公共部位及公共附属设施(包括房屋承重结构、层面、楼梯面、外墙、供电供水主管道等)外,自用部分维修由住户自行解决。

 第二十三条

 已购公有住房或集资房,购买的面积范围内所产生的维修费在国家规定保质期内由甲方负责,保质期满后一律由住户自行解决。

 公共部位及公共附属设施的正常维修由用户共同分摊。部分产权的则按产权比例支付维修费用。

 第二十四条

 住户如需对房屋进行装修,须先向房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缴交装修保证金,并提交装修设计方案待批准后方可施工。在施工期间,房屋主管部门有权检查监督,凡未申

 请擅自装修改造者,学校将通报批评,并停止向该房提供水、电服务。

 第二十五条

 住户对住房装修时禁止下列行为 1、随意增加楼板负载。

 2、随意增加阳台的使用空间。

 3、改变公用管线或将原管道封闭。

 4、影响楼房整体外观。

 5、凿、打梁、柱、楼板、剪力墙或承重墙等。

 6、随意改变室内门窗的位置。

 7、改变住房结构。

 因住户装修出现以上行为,学校将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修复,如不按期恢复学校将停止向该房提供水电服务,若造成楼房结构发生破坏性损坏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凡因住户违规装修或装修改造而造成楼层渗水、漏水、管道堵塞等现象的皆由用户承担维修费用,费用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从个人工资中扣除,并限期修复,否则对该房停止供水、供电。凡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排污、排水管道堵塞或楼层渗漏现象的,原因清楚的,由当事人承担维修、疏通等费用,原因不明的由同一管道相关住户分摊费用。在维修、疏通时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校园内的住房二次装修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五年。

 第二十八条

 住户在公共楼梯上安装铁门或楼顶搭建各种建

 筑物,学校将组织拆除,所产生的费用从个人工资中扣除。

 第三节

 住房有关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凡享有国家和学校优惠政策的住房,购房者不能擅自改变住房用途或赠与他人;购房一定期限后如出售只能出售给学校。未满服务年限调离本校、辞职、辞退的教职工,学校有权按原售价收回其住房。

 第三十条

 在服务期内调离、辞职、辞退的教职工住房,必须在离校之前办理退房手续,否则,按市场价格的两倍计算租金,从退还款中扣除,超过三个月后,学校将通过法律程序收回住房。

 第三十一条

 凡在我校购买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的职工,其住房只能限于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孙子居住或出租给学校用于安排教职工居住,除此以外人员居住的,学校将不负责提供水、电等多项生活服务。租给学校其租金按海口市现行的公有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由学校支付给出租者。其住房是部分产权的,学校按产权比例支付租金。

 第三十二条

 已享受学校补贴购买集资房后,转让或赠与他人居住的,学校将从享受补贴的教职工工资中扣罚回补贴房款,并对现住房实行市场价物业管理收费。

 第三十三条

 已购买了集资房,但还欠交房款的,从房屋交付使用时间起计算滞纳金。滞纳金计算方法按银行贷款利息计算。欠交款达两年之久的,学校将按原价强行收回住房。

 第三十四条

 租住学校公有住房(含单间),只能限于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孙子居住,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有权

 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不按规定时间退回住房的,学校按市场租金的二倍从个人工资中扣罚。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功能改变用途的; (四)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五)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六)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七)拖欠房租累计两个月以上的; (八)不再是本校教职工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收回的。

 第三十五条

 夫妇双方其中一方不在本校工作的,校外一方在本市购买了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自建私房的或在其单位租住公有住房,学校不再提供任何形式房源。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六条

 人为损坏原住房房产的,一律按破坏公共财产论处,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交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所有住户必须自觉地执行和维护本办法,任何个人不得违反,违章者阻碍主管部门有关人员执行公务的,视具体情节轻重,提请学校给予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凡接到主管部门通知退房的用户必在两周内将住房退还学校,否则,学校将不再提供水、电等多项服务,并组

 织有关部门强行收回住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学校分房领导小组和房改领导小组。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学校原有关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作废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与今后国家有关住房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学校通过规定程序修订。

 AAAA 大学公费电话管理与使用的规定 (海师办〔2007〕77 号文印发)

 为了加强公费安装电话的管理,根据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琼办发[1998]25 号、[1998]34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费安装电话范围

 (一)办公电话。校党政领导办公室、党政各职能部门办公室、各教学单位及各直属业务部门办公室可安装办公电话。

 (二)住宅电话。校党政领导、校党委委员、各部门正处级干部或主要负责人、党办、校办、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等部门的副职干部、各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水电科长、车队队长、北区保卫科长及北区负责水电和车辆调度的科长可安装住宅电话。

 (三)离休干部。享受副厅级以上待遇的退休干部继续使用在职时公费安装的电话,每月通话费限额为 30 元(不含电话基本费、维修费)。

 (四)在 1998 年 8 月 1 日琼办[1998]25 号文下发前退休的处级干部可继续使用在职时公费安装的住宅电话。费用由个人自理。此后退休的处级干部,其公费安装的住宅电话按电信部门现规定电话现初装费的 60%折价处理给个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不再享

 受话费补贴。

 第二条

 公费安装电话的管理 (一)符合公费安装条件的办公及住宅电话,其初装费由学校统一支付,办公电话的移动、维修、购机等费用也由学校统一支付,购机等费限在 250 元/部以内。住宅电话的移动、维修、购机等费用均由个人负责。

 (二)任职前已自费安装的住宅电话,任职后符合公费安装住宅电话条件的,可凭装机发票到学校主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标准按电信部门现规定的电话初装费报销。

 (三)校领导的办公电话费用实报实销 (四)各部门以及符合条件安装的办公电话,学校以年经费包干的办法(标准见附表)定额划拨,学校将在邮电储蓄所给各单位开设帐户,财务处根据各单位电话经费包干额按季度拨付,超支部分由各单位自缴。

 (五)学校长途电话分别由党办、校办和继续教育部负责管理。各部门因公务需打长途电话的,党群系统到党办办理,行政系统到校办办理。北区的到继续教育部办理。

 (六)享受公费安装住宅电话的人员,由学校主管部门在指定银行为各用户开户,财务处根据各人每月享受的费用标准划拨,由用户自行取款交费。

 (七)享受公费安装住宅电话每月话费补贴标准是:

 1、省级干部 140 元/月。

 2、厅级干部 110 元/月。

 3、正处级干部 80 元/月。

 4、科级干部 50 元/月。

 (八)校级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其住宅电话话费超出规定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分管领导批准,可酌情处理。

 第三条

 学校处级各研究所(室)及临时增设的处级办事机构、科级单位是否需要公费安装办公电话则视其业务工作情况,由部门提出申请,报校领导审批。

 第四条

 外籍教师的住宅电话按国家外专局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五条

 夫妻双方均符合公费安装住宅电话条件的,只能安装一部电话,但按两人给予话费补贴。

 第六条

 原符合公费安装住宅电话条件的人员,在其退休病故、调岗或转为非领导干部职位后,已不具备公费安装住宅电话条件的,原电话应及时撤机,如个人或家属要求保留使用,按电信部门现初装费 60%折价给个人,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取销话费补贴。

 第七条

 凡已由我校公费安装住宅电话的人员,调离我校时,在办理调动手续的同时办理电话移交手续。如需保留使用,须由本人调入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按现初装费标准缴交费用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第八条

 独立核算单位电话话费自理。

 第九条

 关于移动电话 (一)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琼办发[1998]25 号文

 有关规定,学校移动电话数量控制在 6—8 部之内。

 (二)移动电话由学校办公室集中管理,日常通话报销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办理。

 (三)集中管理使用的移动电话,每月通话费最高不超过 400元,全年实际支出超过规定限额的,经核准确属公务需要的可据实报销。

 (四)经批准相对固定使用的移动电话,每部每月通话费不超过 250 元。

 (五)移动电话丢失,由责任人负责,因使用不当损坏的,其修理费用由用户负责。

 第十条

 公费电话的安装及管理工作由后勤集团负责。

 第 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制定的电话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后勤管理处。

 附件:各单位话费包干标准

  各单位通话费包干标准 单位名称 包干标准(元)

 单位名称 包干标准(元)

 党委办公室 2200 外事处 1500 校长办公室 2500 后勤管理处 2000 组织部 1500 基建办 1000 宣传部 1500 教育工会 1500 统战部 1000 团委 2000 纪检、监察处 1500 教育科学部 1500 保卫处 2000 中文系 1500 学生处 2000 政法系 1500 教务处 2000 英语系 1500 科研设备处 1500 艺术系 1500 继续教育部 6000 数学系 1500 财务处 2000 物理系 1500 物业管理办 1000 化学系 1500 人事处 1500 生物系 1500 体育系 1500 秘书科 1500 地理系 1000 行政科 1500 大英部 1000 总务北区办事处 1500 大体部 1000 北区保卫科 1000 社科部 1000 教务科 1200 对外汉语中心 1500 基金科 1200 计算机中心 1500 招生办 1000 分析测试中心 1000 劳动服务科 800 图书馆 1200 水电科 1000

  A AAAA 大学周转用房暂行管理办法

 (海师办〔2010〕35 号文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职工居住周转用房的管理,有效使用住房资源,根据上级有关房屋管理的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周转用房(下称周转房),系指学校拥有全部产权的教职工居住用房。

 第三条

 管理工作机构。

 学校成立教职工周转房分房领导小组(简称分房小组)。分房小组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对教职工住房进行安排,并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分房小组由主管后勤工作的校长任组长,成员由人事处、纪检办、工会、后勤管理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工作职责为:

 (一)根据学校房源、申请租房人数、住房现状等情况制订周转房安排的有关规定。

 (二)具体管理住房安排分配工作。

 (三)宣传解释周转房分配承租的具体规定。

 分房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具体负责周转房申请、租用、入住等相关手续。

 第四条

 周转房的申请条件与使用。

 学报 1200 车队 1200 附属医院 1000 学生宿舍 1000

 (一)周转房分为成套单元住房、单间住房及教工集体宿舍床位用房。学校根据当年需要安排住房人员的职称、职务并视房源具体情况安排相应周转用房。

 (二)周转房作为教职工购买住房前的临时周转住房,原则上只安排给未购买住房的在编在岗的无房户教职工使用,已购住房或有私房的,不安排入住周转房。

 (三)配偶双方有一方不在我校工作,在校一方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且其职务、职称高于或相同于其配偶者,可在我校申请住房。配偶双方均在我校工作者,由职务、职称高的一方申请住房。

 (四)教职工本人户口在海口市,配偶的户口虽不在海口市,但实际上已在海口工作、领取了暂住证的,可视房源情况,按该类人员进行安排。

 (五)学校留出一定比例的成套单元住房,作为引进学术带头人等专门人才用房,由学校掌握使用。

 (六)学校设置适量的值班床位,供确因教学、科研及校园管理等工作需要的人员午休和夜宿使用。

 (七)周转房的租金。根据海口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海房字[2002]97 号文件执行。

 (八)违反学校住房管理规定及多占用房者,学校将强行收回房源。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

 周转房安排原则。

 (一)确定各类房源的安排数量。由学校研究确定本年度引进专门人才用房和解决现有住房困难人员用房的比例数量。

 (二)周转用房的安排,参照《AAAA 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采用综合计分排序办法。即凡符合申请条件者,根据各自的职称、职务、任职年限、工龄、校龄等条件计分,依积分高低顺序安排。申请租房者的职称、职务以学校人事部门确认为准。职称、职务及各个计分项目的时限,以当次的周转房安排通知规定为准。

 (三)未婚、离异后单身的教工,若房源允许,可按相应职级租用周转房的标准,下浮一个档次的规格申请和安排周转住房。如高级职称、处级干部人员可参加中级职称、科级干部人员排序,中级职称、科级干部人员可参加初级职称、一般干部人员排序。

 第六条

 周转房安排程序。

 (一)申请。凡申请租房者须到后勤房管部门领取并如实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租房申请登记表》(同时领取《配偶住房情况调查表》),经各单位认真核实无误、领导签名盖章后,连同《配偶住房情况调查表》送还学校后勤房管部门,由后勤房管部门汇总后报学校分房领导小组。如经调查确认有属弄虚作假者,则取消分房资格。

 (二)计分。由后勤房管部门审核每位申请人的租房资格,对取得资格的申请人按计分标准计分,依积分高低在各档次人员中由高到低排序。

 (三)公布。首先公布通过初步审核的符合安排周转房租用条件的申请人名单、积分分数,如有差错及时纠正;其次,按积分顺序提交学校周转房分房小组讨论,拟定安排周转房人员名单

 并公布拟安排人员的名单和积分;最后公布正式安排的人员名单。

 (四)选择住房。正式安排人员名单公布后,由后勤房管部门主持选房,由安排到住房的人员按档、依积分高低顺序依次选房。如积分相同者,采取抽签选房。最后由后勤房管部门根据选房结果签发《住房租用通知书》。

 (五)签订合同。承租人与学校签订承租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共同遵守,以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

 第七条

  周转房承租有关管理规定。

 (一)住户领到住房钥匙,原则上必须在限期内搬迁完毕,无正当理由不搬或超过期限搬迁者,按放弃租用处理,该住房由学校收回另行安排。

 (二)凡学校安排给教职工的临时周转房,后因情况发生变化,教职工本人不住的或出租周转房的,学校一经发现,一律收回,不再予以安排。

 (三)未经学校后勤房管部门同意,住户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改造和装修。如发现有违反规定者,学校无条件收回住房。情节严重影响到房屋结构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四)因情况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租住周转房的教职工,应在接到学校房管部门退房通知的二周内将住房完整地退回学校,否则,学校将按《AAAA 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强行收回房源。

 第八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A AAAA 大学

 教职工校内自有住房他人居住管理办法

 (海师办〔2010〕35 号文印发)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教职工校内自有住房管理,切实加强安全防范,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 24 号令)和《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已购置、拥有房屋个人产权的公有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的校内住房,本人不住且将其出售、出租或无偿提供他人居住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教职工将自有住房给他人居住时,房屋产权人、受委托人、居住人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住房日常管理;保卫处负责治安管理工作;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提倡、支持教职工将闲置的校内住房优先出租给学校,学校按当时周边房屋租赁价格标准支付租金。

 第五条

 房屋产权人欲将自有住房给他人居住时,须先到后勤管理处登记,经审批同意后,到保卫处审核备案,并签订《治安防范协议书》,同时交纳治安保证金。产权人与居住人方可签订

 居住管理合同。合同签订后,还须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备案。此前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须在本办法公布实施后 15 天内到相关部门补办。

 第六条

 房屋产权人将自有住房给他人居住要严格履行以下责任:

 (一)出租校内自有住房必须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未拥有房屋个人产权的住房(含公有住房、周转房、照顾安置房、体息间等)一律不得出租,否则,学校将予以收回。

 (二)要认真核实居住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服务处所、有效身份证件等基本情况,并报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备案。

 (三)与居住人解除或中止房屋居住合同的,必须于解除或中止房屋居住合同之日起 3 日内,到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办理注销手续。

 (四)对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将住房出租的个人,学校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五)房屋产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售、出租、管理房屋的,委托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对于学校各单位聘用的外来人员(临时工)居住的房屋,须将入住人员登记造册,报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备案。

 第八条

  凡校内自有住房他人居住的,须按市场价缴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

 第九条

  房屋产权人将房屋给他人居住后,严禁居住人再行转租、转让第三人居住。

 第十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A AAAA 大学

 桂林洋校区周转用房暂行管理办法

 (海师办〔2014〕8 号文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桂林洋校区教职工居住周转用房的管理,有效使用住房资源,根据政府有关房屋管理的政策和文件精神以及《AAAA 大学周转用房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桂林洋校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周转用房(下称周转房),系指学校拥有全部产权的教职工居住用房。

 第三条

 管理工作机构。

 学校成立教职工周转房分房领导小组(简称分房小组)。分房小组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对教职工住房进行安排,并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分房小组由主管学校分房工作的学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人事处、纪检办、工会、后勤管理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

 分房小组工作职责为:

 (一)根据学校房源、申请租房人数、住房现状等情况制订周转房安排的有关规定。

 (二)具体管理住房安排分配工作。根据学校房源具体情况

 及各单位申请租房人员情况等决定各单位(学院)周转房的数量。

 (三)宣传解释周转房分配承租的具体规定。

 分房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具体负责周转房申请、租用、入住等相关手续;负责申请人的资格审查。

 第四条

 周转房的申请条件与使用。

 (一)周转房分为成套单元住房、单间住房及教工集体宿舍床位用房。学校根据当年需要安排住房人员以及房源具体情况安排相应周转用房。

 (二)周转房作为教职工购买住房前的临时周转住房,原则上只安排给未购买住房的在编在岗的无房户教职工使用。已购住房或有私房的,不安排单独入住成套周转房。

 (三)配偶双方有一方不在我校工作,在校一方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且其职务、职称高于或相同于其配偶者,可在我校申请住房。配偶双方均在我校工作者,由职务、职称高的一方申请住房。

 (四)学校留出一定比例的成套单元住房,作为引进学术带头人等专门人才用房,由人事处统筹使用。

 (五)学校设置适量的值班床位,供确因教学、科研及校园管理等工作需要的人员午休和夜宿使用。各单位教学、科研人员由各单位在各自周转房的指标内安排; 后勤、安保人员由后勤管理处统筹安排。

 (六)违反学校住房管理规定及多占用房者,学校将强行收回房源。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

 周转房安排原则。

 (一)周转房作为教职工的临时周转住房,原则上只安排给未购房或无住房的教职工临时过渡使用。优先考虑安排学工口、教务、实验室以及安保、后勤等管理人员。校园内最多只安排一处周转房。

 (二)未婚、离异后单身的教工,若房源允许,可租用周转房,但不再按个人职务(职称)的住房标准安排。

 第六条

  周转房分房办法 由学校划块分给各学院,再由各学院根据实际需要作内部安排。

 第七条

  周转房安排程序 (一)申请。凡申请承租成套周转房者,由个人以书面方式提出租房申请,如实填写《AAAA 大学住房情况调查表》,并经各单位领导认真核实无误、签章后,送后勤处房产科进行资格审查。并由后勤房管部门汇总后报学校分房领导小组。如经调查确认有属弄虚作假者,则取消分房资格。

 (二)计分。参照现行的计分统分办法,对符合条件者根据各自的职称、在职年限、工龄、校龄等条件计分,依积分高低顺序排列安排周转房。申请人的职务、职称以学校组织、人事部门确认的为准;职务(职称)及各项计分的时限以当次的周转房安排通知规定为准。

 (三)公布。首先公布通过初步审核的符合安排周转房租用条件的申请人名单、积分分数,如有差错及时纠正;其次,按积

 分顺序提交学校周转房分房小组讨论,拟定安排周转房人员名单并公布拟安排人员的名单和积分;最后公布正式安排的人员名单。

 (四)选择住房。正式安排人员名单公布后,由后勤房管部门主持选房,由安排到住房的人员按档、依积分高低顺序依次选房。如积分相同者,采取抽签选房。最后由后勤房管部门根据选房结果签发《住房租用通知书》。

 (五)签订合同。承租人与学校签订承租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共同遵守,以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

 第八条

 周转房承租有关管理规定。

 (一)住户领到住房钥匙,原则上必须在限期内搬迁完毕,无正当理由不搬或超过期限搬迁者,按放弃租用处理,该住房由学校收回另行安排。

 (二)凡学校安排给教职工的临时周转房,后因情况发生变化,教职工本人不住的或出租周转房的,学校一经发现,一律收回,不再予以安排。

 (三)未经学校后勤房管部门同意,住户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改造和装修。如发现有违反规定者,学校无条件收回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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