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的构成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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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针对司法实践中一些主体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争议进行了简要探讨,主要包括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行人、乘客等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 犯罪主体 构成

1997年《刑法》在第133条对交通肇事罪并未写明主体,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都认为本罪为一般主体,并在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的第1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从刑法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交通肇事罪主体的规定中,都可以得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的结论。因此,只要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在这里有几点需要注意:

一、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的范围

在1979年《刑法》和2000年《解释》中都规定了“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那么,二者的具体范围如何?随着经济的发展,交通运输活动的范围不断扩大,车辆种类增多,个人拥有的车辆数量明显增加,车辆作为代步工具的作用日益明显,而不再单纯是运输工具,所以交通肇事犯罪的主体也呈多元化趋势。那么,“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就推出了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结论。

笔者认为,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是指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活动以及与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人员:1.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如机动车、轮船驾驶人员),这是指直接操纵交通工具使其运行的人员。驾驶人员不论是合法驾驶还是非法驾驶,也不论驾驶交通工具是否进行正当的活动,只要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都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2.交通运输活动的指挥、调度人员;3.交通安全设施的操纵、管理人员。简言之,笔者认为这类人员为业务犯。而关于非交通运输人员,法律上并没有附加任何条件。交通肇事罪的成立是以发生交通事故为前提,交通事故的责任者都有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那么,非交通运输人员,从逻辑的角度来看,就是指除交通运输人员以外其他的任何人员。

二、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在刑法学界存在着分歧。一种观点认为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的,也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驾驶非机动车辆的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因为行为人驾驶非机动车辆其损害范围具有局限性,不足以危及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笔者赞同肯定观点。理由是:首先,驾驶非机动车辆的人是否会危及公共安全,不能一概而论。一般情况下,驾驶非机动车辆的人引起驾驶的交通工具速度慢、容易控制、冲击力小,不会危及公共安全。但这是就一般情况而言的。就速度来说,并非所有的机动车都比非机动车快。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6条的规定,遇有掉头、转弯等情形时电瓶车、小型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最高时速为15公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显然,驾驶非机动车辆也会超过这个速度。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8条第2款的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第135条、第233条等规定定罪处罚。”这款规定内含的应有之义就是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无论是驾驶机动车辆还是使用非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的,都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2款规定,“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并且公安部门每年的交通事故统计表里,都明确地把非机动车辆酿成的事故单列为一类。非机动车既可以酿成交通事故,驾驶非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当然可以成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三、行人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行人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在刑法理论上存在着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主体既然是一般主体,所有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本罪,行人自然也可构成。另一种观点认为,行人之所以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因为行人不驾驶任何交通工具从而不可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笔者赞成第一种观点,即行人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交通肇事罪所强调的是违反交通规章制度的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而不是交通工具本身对公共安全的危害。行人违章虽然没有利用交通工具,但其违章行为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财产损失,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具有现实性。并且,《刑法》既然把本罪的主体规定为一般主体,那就意味着所有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本罪,行人自然也可以构成。而且在实践中,由于行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的也时有发生。而且客观地说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章等完全可能造成重大事故,如果把行人排除在本罪主体之外,就会使某些交通事故案件无法处理。对行人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或其他过失犯罪处理是不合适的。

四、乘客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乘客作为交通工具的搭乘者,一般情况下既不可能操作交通工具也不对交通运输安全负责,因此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是,当乘客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发生,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实践中乘客成为本罪主体的情形主要有:1.乘客违章操纵交通工具,结果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如公共汽车乘客未到站要求下车,司机不允,乘客私自打开车门,致其他乘客掉下车被轧死。2.乘客要求驾驶员违章驾驶,结果发生重大交通事故。3.乘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干扰驾驶员正常驾驶,造成了驾驶员或者其他保证交通工具正常、安全行驶的人员的工作能力丧失或限制,以致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4渡口乘客强行抢渡引起渡船倾覆的。如张某乘坐公交车与司机发生口角,趁其不备打击其头部,司机毫无防备遭此一击,方向盘顺势右偏,将在人行道上的行人王某轧死。法院对张某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总之,不管是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还是非交通运输人员,最终判定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其唯一的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只有该行为或交通肇事行为完全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方可成立。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参考文献:

[1]刘东根.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2).

[2]向群.交通肇事共同犯罪探疑[J].法律适用,2002(198).

[3]高秀东.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理[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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